..續本文上一頁德,此立者非有過失,以彼所作性是成立彼聲無常之叁相故。
辰叁、若破教義則相違太爲過失
若謂由有論,某事非理故,破余說理者,是刹帝利規。
諸義皆同己,非能說能立,故諸能所立,建立皆失壞。
于一有法上,相違不可故。于相違決定,妨害,此非有,
如是相違過。若謂彼雖非,能害與所害,由害論義故,
無系亦害者。一切害一切。若謂有系屬,故當害彼者。
不爾,一切因,皆于自所立,觀察德失故。無所立不生。
彼系,此不解。此唯妨害論,是過。余亦同。
若由有論說常住虛空德,不願理故而破除者,便謂亦能破余說正理者,不應道理,以與刹帝利之惡規相同故。又于一切能立所立之建立皆應失壞,以將一切教義與所立相同,則不能說真能立故。若謂以所聞性因成立聲常,與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二者應不相違,以所作性妨害聲常任虛空德,與成立聲無常不相違故。破曰:一聲有法常無常正相違二性決定,應成違害。以于汝上,常無常相違二性,不可和合同事故。由破常住虛空德。成立聲無常都不相違,以非常住虛空德與此無常性,非有如是常無常相違故。若謂常與無常雖無系屬,然若破常住虛空德,則妨害聲無常,以非常住虛空德與無常,雖非能害所害,然若破常住虛空德,則損害論義故。破曰:應一切因妨害一切所立,以破無關系之教義,則妨害當時之所立故。若謂由常住虛空德與聲有系屬,故若妨害彼,助成相違因。若妨害余事,則非相違因。破曰:所作性非由妨害常住虛空德,故成爲成立聲無常之相違因。雖妨害彼,然于成立聲無常之成立所立,無妨害故。以一切因皆待自所立,觀察爲有過失與有功德故。若無常住虛空德則所立法無常不生之系屬,于此中無所了解,故由妨害常任虛空德則妨害聲無常,此中唯是妨害論義爲過。如是由勤勇所發性妨害香常住地德,亦應是相違因,以彼妨害論義,于余勤勇所發性妨害香常住地德,亦相同故。
子二、破計共教義爲所立 分二:醜一、敘計,二、破執。今初:
若謂許論故,論見盡所立。
若自他部有謂:立者受許論故,凡論中所見一切盡應是所立也。
醜二、披執 分二:寅一、說不成因喻應成爲宗,二、說隨自聲應成無義。今初:
說因喻不成,亦應成爲宗。說能立故非,說所樂故者。
所立以理得,非由言而遮。不樂非所立。立者所不樂,
余法非所立。爾時非所立,妨害何相違?
論中所說不極成之因喻,應成爲宗,是诠所立故。若謂說爲能立之不極成因喻,非是所立,爲遮是所立故。集量論說“唯言”,理門論說“所樂”故。破曰:不極成之因喻,是所立者,非由“唯旨”及“所樂言”所能遮止。以由正理得爲所立故。若謂不極成因喻非是所立,立者不樂爲所立故。破曰:是則余法常住虛空德,亦應非所立,立者不樂爲所立故。許則爾時,彼所作性由妨害汝(常住虛空德),因何相違?應不相違。以汝非所立故。
寅二、說隨自聲應成無義 分二:卯一、出過,二、破救。今初:
是宗相外義,自聲亦無義。
雖說隨自聲,應離宗相而是外義,以爲遮教義爲所立而說。然教義是所立故。若許爾者,則于解釋宗相之言中而說,願成無義也。
卯二、破救 分叁:辰一、破計爲隨欲趣論而說,二、破計爲取共許有法而說,叁、破計爲了解有法非所立而說。今初:
爲欲趣論者,此疑由何超?彼,量無破者,受持何能遮?
若量能破者,由言何能入?彼等先于宗,由自樂而持,
彼後何不得,隨意而持余?樂無害,非立,顯示無窮故。
除邪分別故,此作隨自聲。
若謂不應無義,是爲隨欲趣入論故說隨自聲。破曰:若爾利根立者,何須除此疑,謂疑豈非隨欲趣入論耶?應不須除。以彼利權立者,若教義無“量”能破,則受持彼教,都不能遮。若彼教義“量”能破者,則由隨自言,由何而趣彼教?必不趣故。若鈍根立者,應不須爲趣入論故說隨自聲,以彼鈍根立者,先于宗派亦隨自欲受持(不隨道理),則彼後時亦何不得隨意受持余論?亦得受持故。若謂于汝自宗,說隨自聲亦應無義。答曰:在此解釋所立相時,作隨自聲。有所爲義。爲除或想教義是所立之邪分別故。此即能除,以此顯示:妨害救義而無害于所樂境之所立,教義非是所立,若妨害教義便妨害當時之所立者,則無窮故。
辰二、破計爲共許有法而說
余說爲舍棄,教所作差別,所共許有法,故說隨自聲。
由觀察時故,共許依已成。自欲立差別,諸事無诤故。
有于解集量論者雲:舍棄各自宗派所作差別之有法,爲取共許之有法,而說隨自聲。破曰:由是觀察能別法之時,立敵二所共許之所依有法即已成立。以各別隨欲假立之差別有法上,能別法諸事無所诤故。
辰叁、破計爲了解有法非所立而說 分二:巳一、破計爲了解已成有法非所立而說,二、破計爲了解未成有法非所立而說。今初:
若由說己成,有法非所立。由說自體性,此了解彼義。
說已成,能立。若是有疑者,說顯所立性,此則具果利。
(釋的部分原本缺失)
巳二:破計爲了解未成有法非所立而說 分二:午一、標,二、釋彼原因 今初:
由說正比量,是以總爲境。此中縱不說,宗無少相違。
有法爲所立,彼有何過失?彼無能。何故?因無隨行故。
豈非彼等過?觀待于後支,不許爲宗過。若爾,因等失,
亦應成宗過。皆妨害宗故。故唯彼系屬,許宗過。非余。
如違現量等。
若謂爲了解單獨未成有法非所立故,說隨自聲。破曰:彼不應理。陳那論師說:“正比量以總聚爲境。”由此即能了解單獨未成有法非所立故。又此解釋所立相時,爲了解單獨未成有法非是所立。即不說隨自之言,于成立真宗之相,亦無少許相違故。試問:以單獨未成有法爲所立,彼有何過失?若謂因不能成立彼故。問:何故不能成立?若謂因宗法不成,及于法喻不隨行故。破曰:此因宗法不成及于法喻不隨行者,應非宗過。豈非彼因喻之過失?是彼過故。以觀待後支因喻之過失,不許爲宗過放。若謂彼是宗過,以妨害成立宗故。破曰:若如是者,因等一切過失亦應皆成宗過,以皆妨害成立宗故。或問:若爾,何爲宗過耶?曰:如取成立“聲是所聞”爲宗,敵者已極成,許爲宗過。非余因過。以是唯與彼宗相屬之過失故。喻如立“聲非所聞”現量相違之宗。
午二、釋彼原因 分二:未一、正說,二、斷诤。今初:
不觀待遣除,因等相所遣。斷不遍及返,故宣說宗相。
隨自、唯、性聲,及不被遣等,能除其相返。樂成除不遍。
許所立宗相。彼等無宗相,遣則有妨害,余相不轉故。
或問:由何原因,彼因喻過非宗過耶?曰:彼因喻之過非是宗過。若是宗過者,則應由遣除因喻相之所遣門解說宗相。然不觀待遣除因喻等相之所遣。是爲斷除不遍與相返太(過寬)等過,而說宗相故。或問:由何言聲遣除不遍與太遍過耶?曰:在解釋宗相之言中,其隨自、唯言、自性聲及不遣言,是遣除他義所立之相返太遍過者,以遣除立者所不樂之教義,及正列爲能立,並敵者已極成,與被量所遣除者爲他義之所立故。彼言中之所樂聲,是遣除他義所立之不遍過者,以顯示語雖未說,只要意許,即是所立故。此是爲廣破邪分別,故如是宣說。(即集量論中廣釋所立之相時,廣說五相,即隨自、唯、自性、所樂、不遣。)略說:謂量所不遣,及是有智立者許爲所立者,是他義真宗之相,以是彼之能立故。(此即理門論略說之宗相,具足叁法:謂所樂、自性、不遣。未說唯與隨自二相,下文廣辨。但在奘師譯本中,具說五相,謂“是中唯隨自意樂,爲所成立說名宗,非彼相違義能遣”。)或問:若爾,彼量所不遣及有智立者許爲所立中,完具自性義等五法否?(即理門所說之叁相,具否集量所說之五相?)答曰:完具。以爲量所遣等彼諸過中,無宗相轉故。以量所遣者,即爲量所妨害故。其余敵者已成等四過中,則有智立者許爲所立之宗相不轉故。(有智立者所許之所立宗,必離彼四過故。)
未二、斷诤
說隨自、所樂,雖解指定義,作邊相屬故,遮余時故說。
樂緣此非支,成所樂言等,是支。即由彼,破不成因等。
或問:集量論中說指定詞(唯字),應無所用,以說隨自及所樂言,即能了解指定義故。答曰:集量論解釋所立相之言中,所說之隨自與所樂聲,若與所說無有所別事組別法之關系者,亦能了解指定義,以是“隨自所樂是名宗”之言故。雖則如是,然彼所說之隨自所樂言,不能了解指定義,以能作邊(是聲明中字緣結構之詞,暫無法解釋),是與所說有所別事能別法關系之隨自所樂言故。集量論解釋所立相之言中,說“唯言”者,有所爲義,爲遮于余未來時可爲所立之不成因喻是所立故。若謂彼言中之“隨自所樂”言,應能遮不成因喻是所立,是說“隨自所樂是名宗”之言故。答曰:集量論中于“所樂”字界給以字緣,成爲“所樂之言”,非是能遮不成因喻是所立之支,以是與所說,有所別事能別法關系之“所樂言”故。或問:若爾,理門論亦應說指定詞?答曰:理門論所說之成“所樂言”,則由彼言,能破不成因等是所立,以是能遮彼是所立之支故。(此段要義,謂理門論所說之“所樂言”,于字界上給的字緣,表現形式,即樂爲現在之所成立性,故能遮不極成因喻爲所立宗。因爲不極成之因喻,雖于未來可成立所立,但現在是能立,非是所立也。集量論所說之“所樂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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