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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略義

  中論略義

  聖龍樹菩薩造頌

  宗喀巴大師造疏

  觀空法師譯漢

  觀緣品略義:

  此品略義有叁,即說明對于所破的是如何執法和以正理破除之後結論如何,以及如何建立因緣及果。茲約言之:

  由種生芽及從薪起火等作用,當眼見耳聞之時,若認爲因果二法,不僅是唯名安立,而且執爲彼名言所安立境之能生、所生,是有自性者,即是對于所破起執之行相。

  彼所執境,若許爲有,則應觀察:果之生起與因緣法,是自性一?還是自性異?如是觀已,即從果的方面,破所生有自性。又應觀察:因中有果?還是無果?此是從因的方面破能生有自性。總的說明:若有自性,則因緣及果,都不能建立,即以說明破有自性爲主。要之,其所以說明破有自性爲主者,由于對因果等法,執有自性,是從無始時來,串習所至,欲破除之,非常困難。又彼自性,若已破除,則于無自性上,建立因果,極爲容易。因此自宗不以說明于名言中建立因果作用爲主。

  此中破時,純用自生、他生等方式,觀察名言所安立的境是如何有已而破。此亦只是破彼“非唯名言所安立的生”,不破“生”者,義甚明顯。因此在各品中于所破上,大半未加簡別語,而加簡別語者亦有多處。一處已加,則易了知,其余未曾明加之處,亦須例加,其理同故。《明句》中說明“無滅亦無生”等與經中所說有滅等義不相違者,此中是說生滅等法,非無漏智所緣境體,只破“勝義生”,不破“世俗生”。又對經中所說從四緣生之密意,亦如是釋。破所緣緣,亦是破“勝義中有”,不破“世俗中有”等等。于所破上,加簡別語,最爲明顯。加的處所亦多。因此在釋文義時,對于未加簡別之處,不可誤解。又《百論釋》亦說:“有人認爲此種觀察方式,是破一切生,即是說明有爲無生者,那末,彼生等法,不成如幻,而成如石女兒,如此推度一切,即成沒有緣生之過。爲免此種謬解,不說如石女兒,而說如幻”。此中所說,極爲明顯。又《明句》中引《楞伽經》雲:“我依無自性生,密意說一切法無生”。

  若能破除有自性之因果,即成唯名安立,及唯由名言所安立之因果。如《佛護釋》中第一品初說“所雲生者,唯就名言中說。”又于品末亦說:“所雲生者,唯是名言中有”。由見若許有自性,則因果不能成立;而有損益作用之因果,誰亦不能否認其有。既不能立爲有自性,故許爲唯由名言之所安立,方爲合理。

  由于對所生、能生執爲有自性之積習極爲深厚,故于破此執後,唯于名言所安立中,安立因果心中固覺不慣;但應思維,安立這法只有二種:前者若不應理,就應依據後者安立,故須令心趨向這一方面。有人認爲既有所生、能生,就有因果義,若說是唯名安立者即不應理雲雲。此種想法,不應道理。因爲“唯”字,既不遮遣有非名之義,亦不遮遣量所成立之義。又“唯名安立中有”一語,雖說明絕對沒有非由名言所安立的有,然亦非說凡是名言所安立的一切皆有。

  由此觀之,從內外因緣而生諸法,如由種子而生芽等,及依根、境而起識等,隨取一個比較明顯的例子,觀察己心是如何執取。次從果品及因品中隨拈一法,用破“有自性”之正理,破除其余一切自性。若有少許未破,即被此執所縛,不得解脫。再于因果等法見爲是唯名安立,而起損益作用之因果不能說爲沒有。故從唯假安立之因而生果是有的,今執此等有自性,實是顛倒。如此思已而生定解。然而對于因果緣起的定理不應破壞。若謂自宗不立因果,只是就迷亂識前有,立爲“世俗中有”者,則是極大錯誤的損減之見。

  觀來去品略義

  首須了知對于去者和所去處,及去的動作等,如果認爲不是唯由名言安立爲有,而是有自性者,即是實執之行相。

  次應思維,如彼所執之境,是否實有?若認爲有,即被此品衆多理門之所破斥,于此應當引生定解。但是,依多種觀察以理破除的,亦是只爲令得了知:若執有自性,則作和所作,以及作者等皆不能成立之故,而非爲說明去來等無。

  若欲如此通達,須將此中所說“于去來等一切名言執爲有自性”之心而換成爲“自性空故彼等作用皆能成立”之意。于此正理須生定解。如雲:“由作者及作,當知其余法”,《明句》釋曰:“由破有自性之去及去者已,當知唯是互相觀待而有”。亦可作爲“依去有去者,依去者有去,唯此能成事,未見有余因”。

  先于現見之粗去來等如實了知已,次當結合從前世到此世來,及從此世往他世去都無自性之理發生定解。又應以此正理,推知其余諸法,生時無所從來,滅時亦無所去。對于一切作用,亦應如是了知。由此可使觀察真理之慧,逐漸擴大,以至在行住坐臥一切威儀中皆能見爲猶如幻化。

  觀根品略義

  首須了知:若謂既于六境立爲所取、六根立爲能取,六補特伽羅立爲取者,則彼等諸法非唯由名言之所安立,而是有自性的。如斯執者,即是對于所破起執之行相。

  複次思維:如果真是如彼所執,則所作、能作,以及作者,皆不能安立,如此品正理之所抉擇而生定解。又觀彼十八法都無自性,見彼彼法皆是如幻而現的能作、所作、作者之想,不須策勵即可生起。故應了知眼等一切建立,唯如幻有之義,最爲合理。

  複次以正理觀察者,只是推求眼等諸法有無自性,並非總觀諸法有無。因此,若是觀察未得,僅破有自性,決定不是破除眼等。此義亦如《百論釋》雲:“或謂眼等若是沒有,如何安立眼等諸根是異熟體?答曰:我們何曾破業異熟體耶?問者又雲:既破眼等,如何不是破異熟體?答曰:我們觀察,唯是推求自性。所以我們此處只破諸法有自性,不破眼等緣起是業異熟,正由彼有,說爲異熟,故彼眼等一定是有”。此中指示出對于齊此當破、齊此不破之界限,非常明顯。

  此中說有的軌則,亦如說“依眼有見者,依見者有眼,唯此能成事,未見有余因”,並應由此正理,推知其余諸法。

  由上各品所說之理,雖亦能破“處”是實有,但爲通達破眼等有自性之不共正理而說此品。對于其余諸品,亦應如是了知。由此正理,能使觀察真理之慧,得到無限運用。如在受用六境時,一切皆如幻化士夫受用諸境的見解,即可生起。

  觀蘊品略義

  此品說明蘊的因果,若非唯名安立而象實執所執是有自性者,以正理抉擇之時,彼因果等法,皆不能安立。

  複次思維,唯名安立之上能夠建立四大種和所造色,以及觸、受等一切法。使了知顯品之心與了知空品之心,成爲互相幫助的緣起正理。于此正理,應當修習。

  觀界品略義

  經中所說界等所相、能相,以及有體、無體等法,若非唯名言安立而是有自性者,以正理抉擇之時,彼能相、所相等法,皆不能安立。複次思,于唯名言所安立上之能相、所相、有體、無體等法,皆能安立。應當依此軌則,于二谛義,引生定解。

  觀貪、貪者品略義

  此品說明能貪、所貪、貪者叁雜染法,以及所信、能信、信者叁清淨法,若象實執所執而有自性者,以正理抉擇之時,彼等一切名言,皆不能成立。于此正理,應生定解。

  次思彼等名言,定應承認其有。于有自性上既不能安立,則唯有于“自性空”上安立一切 法,最爲合理。于緣起義,應當引生定解。並可如上所說換爲“依貪有貪者”等句,承認其有。

  觀生、住、滅品略義

  生、住、滅等如果不是唯名言安立爲有,而象實執所執是有自性者,以正理觀察之時,彼生等叁法,都不能安立。應于此理,引生定解。

  複次思維,于唯名言上安立彼等諸法,皆能成立。以及一切有爲法雖是自性本空,而現爲彼法者,皆能見爲如幻如夢而有。于此等義,應當修學。

  觀作、作者品略義

  此中說明作及作者等法,若非唯由分別心之所安立,而象實執所執是有自性者,則作者及作都不能安立。當知此二,唯是互相觀待而有。

  觀本住品略義

  如雲彼身之取者是此補特伽羅,或曰此補特伽羅之所取是彼身等法。所謂取者、所取,若非唯由名言安立,而象實執所執是有自性者,所取和取者之名言,皆不能安立。于此等生定解已,又當思維唯名言安立緣起法上,取者及所取,理能成立。

  觀火薪品略義

  有用火與薪爲例,對于我、我所和因、果以及支、有支等法,安立一異者。當思此等是從有自性而安立呢?還是從名言安立?次用此品所說正理觀察之時,了知若如前者,則所燒、能燒等名言,皆不能安立。即于此等法上,破除實執,若如後者,則彼等一切名言,皆能安立。應于緣起義,起堅定解。

  觀前際、後際品略義

  輪回者之補特伽羅和輪回事之生、老死,以及因、果等法,若有自性,則生、死等名言,都不能安立。因此當知經中所說輪回者及彼在輪回中生死相續等事,都是依唯名言安立而說,極爲合理。

  觀自作、他作品略義

  或謂內外諸法,應是有的。若無自作等四,彼等又從何有呢?答曰:如就觀察彼等有無自性來說,則苦等諸法,若有自性,必須于自作等四種方式中任隨一種方式而有。然依此品所說正理觀察之時,都不可得。因此定知苦等諸法,皆無自性。但由顛倒執爲有自性。若欲推求苦等世俗緣起建立,則須放棄自作等四種方式,而如第八品所說,應當承認唯由緣起而有。如雲:“別人許苦等,是自作、他作、共作及無因,汝說是緣起。”又《佛護釋》雲:“或謂若無苦等,佛陀爲何對迦葉說,“以有苦故,說我知苦見苦”?答曰:誰說無苦?我豈未說:“若是自作者,則不從緣起”?故說苦等是緣起法,不是自作等”。因此,即由是緣起故之理由,正破自作,兼破他作。在二釋中都如是說。又由此理,破除其作及無因生亦極明顯。是故決定應當承認緣起因果次第。

  此中說明破有自性已,即于無自性上一切作用,皆能成立。本論從始至終,都應如是了知,極爲重要。如果認爲對于因果緣起次第,也用觀察勝義中有無之理而破除者,必執自宗不承認有因果。故雲對此等人,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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