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戒。性戒是在佛法與世法中皆所不許者,佛不製戒,犯了殺、盜、邪淫、妄語壹(欺騙)行爲的本性,就是罪惡;遮戒是佛陀製來爲弟子們遮止防犯性戒於未然的,所以唯有受了佛教五戒的人不得犯。說到這裏,也許有人懷疑:不受佛戒,做了壞事,只有一重性罪,受了佛戒,反而增加一重更大的戒罪,那又何必受戒?其實,受戒是爲戒除惡業,難道說受戒之後,還准備造惡嗎?即使真要造惡,也可隨時舍戒,萬一未及舍戒便造了惡業,雖將下墮叁塗,但也畢竟可以成佛,如果永不受戒,也將永無成佛的可能,下了種子,因緣成熟,必有收獲。現將五戒的持犯,於以下各節分別敘明。
第叁節 殺生戒
殺戒以殺人爲重,殺旁生異類爲輕。殺人以具足五個條件,成不可悔罪:
一、是人——所殺者是人,而非異類旁生。
二、人想——蓄意殺人,而非想殺異類旁生。
叁、殺心——有心殺人,而非無意誤殺或過失殺人。
四、興方便——運用殺人的方法。
五、前人斷命——被殺的人,斷定已死。
殺人的方法,可以層出不窮,若加類別,不外自手殺、勸人自殺、教人殺人、派人殺人等等。殺人的後果,可以有叁種:(一)當時殺死,犯不可悔罪,(二)當時不死,以後因此而死,亦犯不可悔罪,(叁)當時不死,以後亦不因此而死,犯中可悔罪。所謂殺人,不限用刀用槍,凡是能夠致人於死的種種手段,都稱爲殺人,都得負起殺人的罪責。
殺生的動機,不外四種,犯罪亦有差別:
一、爲殺人而作方便者(如設陷阱、置毒藥、放火、放水等等),人死,犯不可悔罪;非人(變化人)死,犯中可悔罪;畜生死,犯中可悔罪。
二、爲殺非人而作方便者,非人死,犯中可悔罪;人死與畜生死,皆犯下可悔罪。
叁、爲殺畜生而作方便者,人死、非人死、畜生死,皆犯下可悔罪。
四、作不定方便——准備遇到什麼就殺什麼者,人死犯不可悔罪,非人死犯中可悔罪,畜生死犯下可悔罪。
以上所舉四種殺生動機,皆以動機的對象邊得罪,不以被殺的對象邊得罪。比如殺人而誤殺非人是中罪,誤殺畜生,也是中罪,是從殺人的方便而得。無心殺非人與畜生,雖誤殺,亦不得罪。如果作殺人方便,未達殺人目的,也未誤殺非人與畜生,亦得中可悔罪。以此類推,作殺非人方便,作殺畜生方便,均犯下可悔罪。
佛戒殺生,故亦戒墮胎。若爲殺胎兒墮胎,胎死犯不可悔罪,胎不死母死,犯中可悔罪(也從胎兒邊作殺方便而得罪),俱死不可悔,俱不死中可悔。若爲殺母而墮胎者,得罪與此相反。
因爲殺人人死,犯不可悔罪,殺非人非人死,犯中可悔罪,殺畜生畜生死,犯下可悔罪,故照藕益大師說:殺人作人想,不可悔,殺人作人疑,亦不可悔,殺人作非人想,中可悔,殺非人作人想,中可悔,殺非人作人疑,中可悔,殺非人做非人想,中可悔。(續藏一○六·叁七○B)
殺人而殺父母、殺阿羅漢,便犯逆罪,應墮無間地獄,乃是殺戒中的極重罪,唯其亦有分別:殺父母而作父母想,犯逆罪,殺父母而作父母疑,亦犯逆罪,殺父母而作非父母想(如人自幼離開親生父母,且已不識親生父母是何人者),不犯逆罪,但犯不可悔罪。如殺非父母而作父母想(比如從小爲他人帶作養子或養女,而自不知究底者),或作父母疑,皆不犯逆罪,但犯殺人不可悔罪。殺阿羅漢,亦可比照殺父母而知。唯亦有說,雖不作阿羅漢想,殺亦犯逆。
如果殺人者於殺人之後,自己先死,被殺者後死,犯可悔罪,而非不可悔罪。因爲人死戒體亦舍——五戒是盡形壽受持,故其只於未死之前得殺人方便罪,不得殺人已遂罪。已死之後既已舍戒,亦無戒罪,被殺者雖然因其殺傷而死,既然死在凶手之後,凶手便無殺人的戒罪。
殺生以心爲主,無意殺者,不犯重罪;所以戲笑打人,被打者因此而死,不犯重罪,但犯可悔罪。意外的誤殺,無犯。若有誤殺的可能,而不加審慎者,誤殺他人致死,犯中可悔罪。如果爲癡狂心亂、痛惱所纏,不由自主而殺人者,無犯。
於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殺非人是很少見聞的,殺人總不是尋常事,若非屠夫,也不會天天殺豬宰羊,我們最易犯的殺生戒,乃是對於蟲蟻之類的旁生動物。
有人寫信問我:住宅內如有蟲蟻,應當如何處置,打掃時,必定會傷殺一些,那樣的傷殺,算不算是破了殺生戒?或者命仆役打掃,仆役於打掃時,傷殺了蟲蟻,是否會構成教他殺生的重責?或者歸咎於蟲蟻的業報所致?這實在是個大問題,爲了維護人類自身的資生財物,不得不驅除蟲蟻侵蝕,爲了護持戒體的清淨,又不得故意殺傷蟲蟻。不過,有損於人的蟲蟻,是必須驅除的,驅除之時,則不得存有傷殺之心,應該小心爲之,如已盡到護生的最大可能,仍有誤殺誤傷之者,應該自責於心,生悔意,發悲願,願其投生善類,願其終將成佛,庶可免以殺生之罪。這在律中是有根據的。《十誦律》卷十一,記載佛陀親自爲僧伽的床褥除蟲(大正二叁·七七下)《十誦律》卷叁十七,因爲浴室之中,濕熱生蟲,佛說:“應蕩除令淨。”(大正二叁·二七○下)但是,最要緊的工作,乃在於不使住宅之中生起蟲蟻,經常保持乾燥清潔,破損了的,立即修補,牆腳壁孔,要填平塞滿,容易生蟲的所在,在尚未生蟲之先,予以消毒,防止生蟲;如在生蟲之後,爲了持戒,便應小心驅除而不得使用藥物來殘滅。否則的話,殺一蟲,得一下可悔罪,殺千萬蟲,即得千萬下可悔罪!但要求得殺戒的絕對清淨者,要到小乘初果以上哩!所謂“初果耕地,蟲離四寸”。凡夫是辦不到的!
由於戒的持犯,全在於心,故對殺蟲的罪責,分別六句:有蟲有蟲想,根本小可悔罪;有蟲有蟲疑,亦犯根本小可悔罪;無蟲有蟲想,方便小可悔罪;無蟲有蟲疑,亦犯方便小可悔罪;有蟲無蟲想,無犯;無蟲無蟲想,無犯。另外,不得打人,不得打畜生乃至蟲蟻,嗔心打者皆得罪。
在此,讀者可能尚有一個疑問,即是守持殺戒,是否必須素食?依照五戒乃至比丘戒的律製,並無素食的要求。不食魚肉,乃是大乘菩薩戒的規定,持五戒的不殺生,不得親自殺生,不得勸他或教他殺生,故自不得屠殺雞鴨魚暇,如果買食已屠好的內類,不在五戒的禁忌之列。當然,如能發心素食,那是更好了。素食是漢文系的大乘佛教的美德,素食乃是戒殺精神進一步的具體表現,故希望受了五戒的人,最好能夠茹素,否則自亦無妨。
第四節 偷盜戒
盜戒如果詳盡的介紹,乃是五戒之中最最繁複的一戒,我們在此,只能明其大要。
盜是偷盜,不與而取的行爲,便稱爲偷盜。
盜戒的毀犯,也有輕重之別,具備六個條件,便成不可悔罪:
一、他物——他人的財物。
二、他物想——明知是他物而非自己之物。
叁、盜心——起偷盜的念頭,亦即存有偷盜的預謀在先。
四、興方便取——假借種種方法,達成偷盜目的。
五、值五錢——所盜之物,價值五個錢。這是佛陀比照當時印度摩羯陀國的國法而製。國法偷盜五錢以上,即犯死罪,所以佛也製定佛子偷盜五錢以上,亦成重罪不可悔。五錢究有多少價值,殊難衡定,唯據明末讀體大師考核,相當於叁分一厘二毫銀子;又據藕益大師研究,則爲八分銀子。
六、離本處——將所盜的財物,帶離原來的位置。但此中包括移動位置、變動形狀、變更顔色等等,凡是以盜心使物主生起損失財物之想者,皆稱離本處。
不論是自身不與而取,教人不與而取,或派遣他人爲自己不與而取他人的財物,皆爲偷盜;獲得五錢以上的贓物者,即成不可悔罪。
如果物主不同意,不論用什麼手段,騙取、竊取、強奪、霸占、吞沒,凡具以上所列的六個條件者,皆成重罪不可悔。除了合理的利潤(五戒優婆塞除了不得漁獵、酤酒、屠宰、販毒、走私、賣淫、賭博等的惡律儀之外,可以販賣,也可以耕作),不得謀取他人的財物。
無論是地面上、地面下、水面、水中、高處、低處、樹上、空中、動物、植物、礦物、行動中的、靜止中的一切財物,不論是國家的、私人的、佛教的,只要有其所屬的主權者,皆不得偷盜。除非是無主系屬的糞掃物(拉圾類的抛棄物),取之無罪。試舉數例:
如果以盜心盜人,擔人置肩上,兩足離地,犯不可悔罪;盜心拐騙,使人行過兩複步,亦不可悔罪。
如果以盜心偷盜牛羊驢馬等四足動物,以繩牽引,行過四複步,即犯重罪不可悔。
水中有木筏,盜心留其一部分,使之離筏落後,值五錢即犯不可悔罪。
水中物盜心取離水面或使沈水底,值滿五錢,成不可悔罪。
空中有主的鳥,銜他人之物去,盜心期待,犯中可悔;盜心奪得值五錢,犯不可悔;若有野鳥銜物飛去,盜心期待,犯不可悔;盜心奪得,犯中可悔(此非以物得罪,而以盜心結罪)。
盜心取舍利,犯中可悔(因舍利不能以價值計算);恭敬心取舍利者無犯(舍利在律中及《阿含經》中的原義是屍骸,今所相傳,皆以焚化屍骸所得的堅固子稱爲舍利子)。
經卷法器,一切叁寶用品,莊嚴財物,皆不得盜,若盜值五錢,皆犯不可悔罪。
一切稅,不得偷漏,若漏稅,值五錢成不可悔罪。其中包括各項國家法令所規定的稅捐,乃至今日的郵件,在印刷物中夾帶書信,或以印刷物達成傳遞書信的目的,或在平信之中附寄現款,皆算偷稅,皆犯盜戒,滿五錢,成不可悔罪。
弘一大師善于書法,向他求墨寶的人很多,有一次他的在家弟子寄他一卷宣紙,請他寫字,但他寫完所要寫的字,尚有宣紙剩余,他不知如何處理,爲了不犯不與而取,他便寫信詢問那位在家弟子。從此可以見出弘一大師持戒的謹嚴了。但是生活在今日的社會裏,能夠不公開的竊盜與走私,已算好人了,至於要絕不苟取分文的非分之財者,實在很難。所以,要想守持盜戒清淨,並不容易,在十法界中,也唯有…
《戒律學綱要(聖嚴法師)》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