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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戒四條淺說▪P2

  ..續本文上一頁學;若久學不忘;若思惟知義;若于佛法具足觀察,得不動智;若于日日,常以二分受學佛經,一分外典。是名不犯。如是菩薩善于世典、外道邪論,愛樂不舍,不作毒想,是名爲犯衆多犯,是犯染汙起。(見《大正藏》第30卷第915頁中至下)

  這是說,如果菩薩對于佛說經典舍棄不學,反而樂衷于學習外道邪論和世俗書籍,即爲違犯菩薩戒。不犯的情況有五種:

  一是極爲聰明,對于所學內容很快就學會。

  二是長時間學習佛教典籍後憶持不忘。

  叁是有較強的分辨能力(思惟知義)。

  四是于佛典有不爲邪說傾動的智慧。

  五是能正確處理學習內典與外典的關系,每天把學習時間分爲叁分,叁分之二用來學習佛典,叁分之一的時間學習外典。這裏的外典,乃是指度衆生所需之除內明(佛學)以外的四明(聲明、工巧明、醫方明、因明),非指邪論。

  不屬于上述五種情況,即使學修《陰骘文》、《感應篇》再得力,也屬于違犯菩薩戒的。可見,即是贊歎隨喜,亦非無原則者,所贊必須是真實功德。

  叁、愛恚贊毀戒、誹謗叁寶戒

  對于“說四衆過”的問題,有同修不能理解,提出:對破見者(邪見者),包括出家的五衆,“不得向人贊歎其德是否等于將該人的名字連同其非法之行向天下廣而告之?”要回答這個問題,不能糾纏要不要說,否則各有各的理由;而是要研究說了犯不犯菩薩戒,這是才是核心。這一問題,爲菩薩戒中“愛恚贊毀戒”所攝。《瑜伽菩薩戒本》雲: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于他人所有染愛心、有嗔恚心,自贊毀他,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無違犯者,若爲摧伏諸惡外道;若爲住持如來聖教;若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或欲令其未淨信者發生淨信,已淨信者倍複增長。(第39條。見唐/玄奘譯《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本地分中菩薩地第十五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二”,《大正藏》第30卷第519頁中。)

  北涼/昙無谶所譯《菩薩地持經》卷五“菩薩地持方便處戒品之馀”中亦雲:

  若菩薩,以貪恚心自歎己德,毀呰他人,是名爲犯衆多犯,是犯染汙起。不犯者,若輕毀外道,稱揚佛法。若以方便,令彼調伏,如前說。又不犯者,令不信者信,信者增廣。(第28條。見《大正藏》第30卷第915頁下至第916頁上)

  此戒即明,如果菩薩以貪欲煩惱之心(染愛心)、嗔恨憤怒之心(瞋恚心),贊歎自己,斥責他人,即爲違犯。毀,並不完全是指誹謗(毀謗),也有诋毀、詈罵的意思,更有指責,攻擊的涵義(參見《漢語大詞典》第6卷第1496頁的解釋。據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0年12月第一版。)。這一條戒和四重戒的第1條“贊己毀他”(按:其戒條雲:“若諸菩薩爲欲貪求利養恭敬,自贊毀他,是名第一他勝處法。” 見唐/玄奘譯《瑜伽師地論》卷四十“本地分中菩薩地第十五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一”,《大正藏》第30卷第515頁中。)的區別,即在第1條側重于以不實之辭毀人的誹謗,而第39條側重于對他人進行斥責、攻擊。菩薩斥責乃至攻擊他人,而不犯菩薩戒的情況有四種:

  第一:爲了摧伏邪見外道。

  第二:爲了維護聖教,住持正法。

  第叁:爲了調伏對方的煩惱,如馬爾巴大師之于密勒日巴尊者。

  第四:爲了令未對佛法生起淨信者生起淨信,已經生起者淨信增長。

  可見,斥責的目的、對象,是考察有沒有違犯菩薩戒的關鍵。佛教講慈悲,但慈悲不是沒有原則的調和。不簡擇內外道的差異的“和稀泥”,有破失叁歸依戒體的危險。通俗不是庸俗,平常心更不是平庸心。對于相似菩薩對佛法的破壞,菩薩戒中是十分警惕的。《瑜伽戒本》四重戒的第4條,就是謗叁寶戒:

  若諸菩薩謗菩薩藏,愛樂宣說,開示建立像似正法。于像似法,或自信解,或隨他轉,是名第四他勝處法。(見唐/玄奘譯《瑜伽師地論》卷四十“本地分中菩薩地第十五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一”,《大正藏》第30卷第515頁下。所謂他勝處法,波羅夷之異名,善法爲他惡法所勝之義。)

  昙無谶所譯《菩薩地持經》卷五“菩薩地持方便處戒品之馀”中亦雲:

  菩薩謗菩薩藏,說相似法,熾然建立于相似法。若心自解,或從他受,是名第四波羅夷處法。(見《大正藏》第30卷第913頁中。)

  這是說,如果菩薩自己誹謗菩薩法藏(泛指一切大乘經律論等),喜歡宣說開示“相似正法”(似正而邪),對于邪說,或者自己思維信受而得,或者從他人處學習而得,這都是犯重戒的。那麼,什麼是相似正法?《瑜伽師地論》卷第九十九解釋說:

  雲何名爲像似正法?謂略有二種像似正法:一似教正法,二似行正法。若于非法生是法想,顯示非法以爲是法,令他于中生正法想。如是法教實故谛故,非是正法。而後像似正法顯現,是故名爲似教正法。若廣爲他如是宣說,令他受學,亦自修行,妄起法想,習諸邪行,而自憍慢稱言:我能修是正行。應知是名似行正法。(見“攝事分中調伏事總擇攝第五之一”,《大正藏》第30卷第872頁下。)

  這是說,相似正法有兩種,一是理上的,一是行上的。把邪見當作正法,即似教正法。對于這樣的邪見自己修學、教人修學,還認爲自己修學的是正法,即似行正法。論中還特別強調:“于諸經中安置僞經,于諸律中安置僞律,如是名爲像似正法。”下面還舉了很多的例子來說明什麼是相似法。限于篇幅,不能廣引,選取其中最爲淺顯易知的作個說明:“又聞世尊宣示稱歎節量衣食,便作是言:斷食而住,露體而行,最爲妙善。如是亦名像似正法。”(見“攝事分中調伏事總擇攝第五之一”,《大正藏》第30卷第872頁上。)這是說,聽到佛說,修行人衣食要有節製、要應量知足,于是他就說:不吃飯而止住,不穿衣而行走是最好的。這就是宣說相似正法。

  我們可以舉某位法師開示中的一個例子,來看看什麼叫“于諸律中安置僞律”。這位法師講于達拉斯僑教中心的《生活的藝術(1)》中說:

  這五葷菜(大蒜、小蒜、蔥、韭菜、興蕖)吃了,會使生理起反應。生吃容易動肝火;熟吃容易産生賀爾蒙,引起性沖動,妨礙清淨心,妨礙修定。不食的道理就在此。但是要吃到相當的分量,才會起作用。如果家裏燒菜,做爲香料來配菜,起不了作用。就跟酒一樣,酒要喝醉了才起作用,要是喝一點點不醉的話,不起作用。所以,我們懂得佛製定戒條的真正用意,就知道如何受持,如何做。

  這裏,這位法師的意思非常明確,吃五辛、喝酒犯戒與否,不看吃不吃、喝不喝,而是要看起不起作用--對于喝酒,就是喝醉與否。表面看來很有道理,但與戒律全然違背。吃大蒜之戒,僅限于出家的比丘、比丘尼和受梵網菩薩戒的居士,此處不談,這裏先說酒戒這個最基本的戒。劉宋/求那跋摩譯《優婆塞五戒相經》中講述了酒戒的製戒因緣:莎伽陀長老神通能伏毒龍,而誤飲酒後,醉倒地上:

  佛言:聖人飲酒尚如是失,何況俗凡夫如是過罪。若是過罪,皆由飲酒故。從今日,若言我是佛弟子者,不得飲酒。乃至小草頭一滴,亦不得飲。佛種種呵責飲酒過失已,告諸比丘、優婆塞:不得飲酒者,有二種:谷酒、木酒。木酒者,或用根、莖、葉、花、果,用種種子,諸果草雜作酒,酒色、酒香、酒味,飲能醉人,是名爲酒。若優婆塞嘗咽者,亦名爲飲,犯罪。若飲谷酒,咽咽犯罪。若飲酢酒,隨咽咽犯。若飲甜酒,隨咽咽犯。若啖麴能醉者,隨咽咽犯。若啖酒糟,隨咽咽犯。若飲酒澱,隨咽咽犯。若飲似酒色、酒香、酒味,能令人醉者,隨咽咽犯。若但作酒色,無酒香、無酒味,不能醉人及余,飲皆不犯。(見《大正藏》第24卷第944頁上。)

  這裏要注意的幾點是:

  第一:什麼是酒?

  據戒經,用各種原料製作,有酒的顔色、酒的香氣、酒的味道,喝了後,能使人麻醉的,就是酒。“飲能醉人”,不是看“能醉某人”,而是“能醉任何一人”。否則,我們可以說:我的酒量好,這種酒我喝了不醉,所以這酒就不是酒。其他似酒(不是酒但象酒),能使人醉的,也算在酒中。所以麻醉品之戒同此。

  第二:喝多少犯戒?

  據戒經,標准是取一莖小草,用草尖在酒中沾一下的那一滴。等于或者大于那一滴,就算犯。

  第叁:如何結罪?

  據戒經,每咽一口,即犯一次。所以叫“隨咽咽犯”、“咽咽犯罪”。

  第四:何者不犯?

  據戒經,看起來象酒,但沒有酒香、沒有酒味,不能醉人等,喝了不犯。如做菜中加入酒(如黃酒)作調料,如果燒熟後沒有酒香酒味,也不能醉人,則不爲犯。糯米酒(酒釀)煮熟符合上述條件,飲而不犯。所以蕅益大師作《五戒相經箋》明言:“若食中不知有酒,或酒煮物,已失酒性,不能醉人者,並皆無犯。”(轉引自臺灣覺觀編輯組編輯之《律藏會集·居士篇》附錄15《五戒相經箋要》,第195頁。)

  至于有沒有人抓住“煮熟”來作文章開方便法門以滿足私欲,則不是誰能限製的。如果有心要犯,戒不戒對他來說都沒有什麼,當然,不戒多了點心理安慰。但不能因爲怕人家犯,索性唱更高之論。南山道宣律師雲:“飲酒,有人于下加辛肴者,正文無此。然既受淨戒,焉啖羶臭,理不可也。”(轉引自臺灣覺觀編輯組編輯之《律藏會集·居士篇》附錄15《五戒相經箋要》,廣化法師之集注引,見第195頁。)此即是說,有人在飲酒戒下加上戒食五辛,但戒文原無,故不可加。但已經受戒,怎麼還要吃那些羶臭的東西?道理上是不可以的。所謂“過猶不及”,佛之戒律,根本在于保護行者,而非使人動彈不得,更不是越奇怪越苛刻越好。

  有人說:在《阿毗達磨法蘊足論》中,五戒以其細節與分支的形式出現,五戒中的酒戒,嚴格上來是兩條戒,即即“飲味諸酒放逸處者。”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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