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学;若久学不忘;若思惟知义;若于佛法具足观察,得不动智;若于日日,常以二分受学佛经,一分外典。是名不犯。如是菩萨善于世典、外道邪论,爱乐不舍,不作毒想,是名为犯众多犯,是犯染污起。(见《大正藏》第30卷第915页中至下)
这是说,如果菩萨对于佛说经典舍弃不学,反而乐衷于学习外道邪论和世俗书籍,即为违犯菩萨戒。不犯的情况有五种:
一是极为聪明,对于所学内容很快就学会。
二是长时间学习佛教典籍后忆持不忘。
三是有较强的分辨能力(思惟知义)。
四是于佛典有不为邪说倾动的智慧。
五是能正确处理学习内典与外典的关系,每天把学习时间分为三分,三分之二用来学习佛典,三分之一的时间学习外典。这里的外典,乃是指度众生所需之除内明(佛学)以外的四明(声明、工巧明、医方明、因明),非指邪论。
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即使学修《阴骘文》、《感应篇》再得力,也属于违犯菩萨戒的。可见,即是赞叹随喜,亦非无原则者,所赞必须是真实功德。
三、爱恚赞毁戒、诽谤三宝戒
对于“说四众过”的问题,有同修不能理解,提出:对破见者(邪见者),包括出家的五众,“不得向人赞叹其德是否等于将该人的名字连同其非法之行向天下广而告之?”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纠缠要不要说,否则各有各的理由;而是要研究说了犯不犯菩萨戒,这是才是核心。这一问题,为菩萨戒中“爱恚赞毁戒”所摄。《瑜伽菩萨戒本》云:
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于他人所有染爱心、有嗔恚心,自赞毁他,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无违犯者,若为摧伏诸恶外道;若为住持如来圣教;若为方便调彼伏彼,广说如前;或欲令其未净信者发生净信,已净信者倍复增长。(第39条。见唐/玄奘译《瑜伽师地论》卷四十一“本地分中菩薩地第十五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二”,《大正藏》第30卷第519页中。)
北凉/昙无谶所译《菩萨地持经》卷五“菩萨地持方便处戒品之馀”中亦云:
若菩萨,以贪恚心自叹己德,毁呰他人,是名为犯众多犯,是犯染污起。不犯者,若轻毁外道,称扬佛法。若以方便,令彼调伏,如前说。又不犯者,令不信者信,信者增广。(第28条。见《大正藏》第30卷第915页下至第916页上)
此戒即明,如果菩萨以贪欲烦恼之心(染爱心)、嗔恨愤怒之心(瞋恚心),赞叹自己,斥责他人,即为违犯。毁,并不完全是指诽谤(毁谤),也有诋毁、詈骂的意思,更有指责,攻击的涵义(参见《汉语大词典》第6卷第1496页的解释。据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12月第一版。)。这一条戒和四重戒的第1条“赞己毁他”(按:其戒条云:“若诸菩萨为欲贪求利养恭敬,自赞毁他,是名第一他胜处法。” 见唐/玄奘译《瑜伽师地论》卷四十“本地分中菩薩地第十五初持瑜伽处戒品第十之一”,《大正藏》第30卷第515页中。)的区别,即在第1条侧重于以不实之辞毁人的诽谤,而第39条侧重于对他人进行斥责、攻击。菩萨斥责乃至攻击他人,而不犯菩萨戒的情况有四种:
第一:为了摧伏邪见外道。
第二:为了维护圣教,住持正法。
第三:为了调伏对方的烦恼,如马尔巴大师之于密勒日巴尊者。
第四:为了令未对佛法生起净信者生起净信,已经生起者净信增长。
可见,斥责的目的、对象,是考察有没有违犯菩萨戒的关键。佛教讲慈悲,但慈悲不是没有原则的调和。不简择内外道的差异的“和稀泥”,有破失三归依戒体的危险。通俗不是庸俗,平常心更不是平庸心。对于相似菩萨对佛法的破坏,菩萨戒中是十分警惕的。《瑜伽戒本》四重戒的第4条,就是谤三宝戒:
若诸菩萨谤菩萨藏,爱乐宣说,开示建立像似正法。于像似法,或自信解,或随他转,是名第四他胜处法。(见唐/玄奘译《瑜伽师地论》卷四十“本地分中菩薩地第十五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一”,《大正藏》第30卷第515页下。所谓他胜处法,波罗夷之异名,善法为他恶法所胜之义。)
昙无谶所译《菩萨地持经》卷五“菩萨地持方便处戒品之馀”中亦云:
菩萨谤菩萨藏,说相似法,炽然建立于相似法。若心自解,或从他受,是名第四波罗夷处法。(见《大正藏》第30卷第913页中。)
这是说,如果菩萨自己诽谤菩萨法藏(泛指一切大乘经律论等),喜欢宣说开示“相似正法”(似正而邪),对于邪说,或者自己思维信受而得,或者从他人处学习而得,这都是犯重戒的。那么,什么是相似正法?《瑜伽师地论》卷第九十九解释说:
云何名为像似正法?谓略有二种像似正法:一似教正法,二似行正法。若于非法生是法想,显示非法以为是法,令他于中生正法想。如是法教实故谛故,非是正法。而后像似正法显现,是故名为似教正法。若广为他如是宣说,令他受学,亦自修行,妄起法想,习诸邪行,而自憍慢称言:我能修是正行。应知是名似行正法。(见“摄事分中调伏事总择摄第五之一”,《大正藏》第30卷第872页下。)
这是说,相似正法有两种,一是理上的,一是行上的。把邪见当作正法,即似教正法。对于这样的邪见自己修学、教人修学,还认为自己修学的是正法,即似行正法。论中还特别强调:“于诸经中安置伪经,于诸律中安置伪律,如是名为像似正法。”下面还举了很多的例子来说明什么是相似法。限于篇幅,不能广引,选取其中最为浅显易知的作个说明:“又闻世尊宣示称叹节量衣食,便作是言:断食而住,露体而行,最为妙善。如是亦名像似正法。”(见“摄事分中调伏事总择摄第五之一”,《大正藏》第30卷第872页上。)这是说,听到佛说,修行人衣食要有节制、要应量知足,于是他就说:不吃饭而止住,不穿衣而行走是最好的。这就是宣说相似正法。
我们可以举某位法师开示中的一个例子,来看看什么叫“于诸律中安置伪律”。这位法师讲于达拉斯侨教中心的《生活的艺术(1)》中说:
这五荤菜(大蒜、小蒜、葱、韭菜、兴蕖)吃了,会使生理起反应。生吃容易动肝火;熟吃容易产生贺尔蒙,引起性冲动,妨碍清净心,妨碍修定。不食的道理就在此。但是要吃到相当的分量,才会起作用。如果家里烧菜,做为香料来配菜,起不了作用。就跟酒一样,酒要喝醉了才起作用,要是喝一点点不醉的话,不起作用。所以,我们懂得佛制定戒条的真正用意,就知道如何受持,如何做。
这里,这位法师的意思非常明确,吃五辛、喝酒犯戒与否,不看吃不吃、喝不喝,而是要看起不起作用--对于喝酒,就是喝醉与否。表面看来很有道理,但与戒律全然违背。吃大蒜之戒,仅限于出家的比丘、比丘尼和受梵网菩萨戒的居士,此处不谈,这里先说酒戒这个最基本的戒。刘宋/求那跋摩译《优婆塞五戒相经》中讲述了酒戒的制戒因缘:莎伽陀长老神通能伏毒龙,而误饮酒后,醉倒地上:
佛言:圣人饮酒尚如是失,何况俗凡夫如是过罪。若是过罪,皆由饮酒故。从今日,若言我是佛弟子者,不得饮酒。乃至小草头一滴,亦不得饮。佛种种呵责饮酒过失已,告诸比丘、优婆塞:不得饮酒者,有二种:谷酒、木酒。木酒者,或用根、茎、叶、花、果,用种种子,诸果草杂作酒,酒色、酒香、酒味,饮能醉人,是名为酒。若优婆塞尝咽者,亦名为饮,犯罪。若饮谷酒,咽咽犯罪。若饮酢酒,随咽咽犯。若饮甜酒,随咽咽犯。若啖麴能醉者,随咽咽犯。若啖酒糟,随咽咽犯。若饮酒淀,随咽咽犯。若饮似酒色、酒香、酒味,能令人醉者,随咽咽犯。若但作酒色,无酒香、无酒味,不能醉人及余,饮皆不犯。(见《大正藏》第24卷第944页上。)
这里要注意的几点是:
第一:什么是酒?
据戒经,用各种原料制作,有酒的颜色、酒的香气、酒的味道,喝了后,能使人麻醉的,就是酒。“饮能醉人”,不是看“能醉某人”,而是“能醉任何一人”。否则,我们可以说:我的酒量好,这种酒我喝了不醉,所以这酒就不是酒。其他似酒(不是酒但象酒),能使人醉的,也算在酒中。所以麻醉品之戒同此。
第二:喝多少犯戒?
据戒经,标准是取一茎小草,用草尖在酒中沾一下的那一滴。等于或者大于那一滴,就算犯。
第三:如何结罪?
据戒经,每咽一口,即犯一次。所以叫“随咽咽犯”、“咽咽犯罪”。
第四:何者不犯?
据戒经,看起来象酒,但没有酒香、没有酒味,不能醉人等,喝了不犯。如做菜中加入酒(如黄酒)作调料,如果烧熟后没有酒香酒味,也不能醉人,则不为犯。糯米酒(酒酿)煮熟符合上述条件,饮而不犯。所以蕅益大师作《五戒相经笺》明言:“若食中不知有酒,或酒煮物,已失酒性,不能醉人者,并皆无犯。”(转引自台湾觉观编辑组编辑之《律藏会集·居士篇》附录15《五戒相经笺要》,第195页。)
至于有没有人抓住“煮熟”来作文章开方便法门以满足私欲,则不是谁能限制的。如果有心要犯,戒不戒对他来说都没有什么,当然,不戒多了点心理安慰。但不能因为怕人家犯,索性唱更高之论。南山道宣律师云:“饮酒,有人于下加辛肴者,正文无此。然既受净戒,焉啖羶臭,理不可也。”(转引自台湾觉观编辑组编辑之《律藏会集·居士篇》附录15《五戒相经笺要》,广化法师之集注引,见第195页。)此即是说,有人在饮酒戒下加上戒食五辛,但戒文原无,故不可加。但已经受戒,怎么还要吃那些羶臭的东西?道理上是不可以的。所谓“过犹不及”,佛之戒律,根本在于保护行者,而非使人动弹不得,更不是越奇怪越苛刻越好。
有人说:在《阿毗达磨法蕴足论》中,五戒以其细节与分支的形式出现,五戒中的酒戒,严格上来是两条戒,即即“饮味诸酒放逸处者。”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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