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喪失依止
《大品‧大犍度‧誦品10‧36之1段‧82頁》談到:弟子依止其戒師,此依止關系將因下述情況而喪失,當:
1.他離去。根據律疏,這意指:戒師在寺院之外過夜,不管他是否打算回來。
2.他還俗。
3.他死亡。
4.他歸依外道。根據律注,這意指:他加入其它宗教。在上述這些情況中,律批注釋:「他」指的是戒師。盡管「他」也可以意指弟子,這會與下面將提到《大品》中的一段內容相吻合:談到在旅途中的新受戒比丘是沒有依止的。這種情況下,新受戒比丘極可能就是離開戒師而去的人,他的離去就造成依止的喪失。
5. 他下命令。這裏的「他」很明確地單指戒師而言。律注將這裏的「命令」解釋爲「擯出」,正如前面所討論的那樣。雖然,《律學入門‧第二冊》將下列這種情況也包括在這項裏頭:依止師認定弟子已經符合免除依止的資格(見下文),而令他免除依止。
在這些情況下,尚未免除依止的弟子必須在當天依止其它比丘,除非有下述的狀況(摘自:律注):
——戒師離去時交代說,他只出去一、兩天,並且告訴弟子不必依止其它人。萬一戒師延遲歸返,他應該傳話給弟子,表明他還要回來。然而,萬一弟子接到來自戒師的訊息,知道戒師已經不打算回來,弟子應該立刻尋找一位師長,請求依止。
——戒師離去了,而弟子對寺院裏僅存的另一位長老比丘不甚了解,在這種情況下,准許弟子在請求依止之前,先觀察這位長老的言行四、五天(如上文所述),再做決定。然而,假使弟子早已熟知這位長老,對他的言行有信心,則弟子應該在戒師離去的當天就依止這位長老。
如果弟子依止的是教授師,此依止關系可以因爲六項原因中的任何一項而喪失,其中前五項與上述相同,盡管律注陳述說:第一項原因:「他離去」不只適用于教授師離去的情況,也適用于弟子離去的情況。第六項原因是:
6. 弟子會遇戒師。律批注釋這點說:事實上,弟子與戒師的依止關系永遠高于他與教授師的依止關系。如果弟子偶然地見到戒師,而且認出是戒師;或者聽到其聲音,而且認出是戒師的聲音──即使只是在街上巧遇,擦肩而過──弟子與教授師的依止關系自動失效,與戒師的依止關系自動恢複。然後,如果弟子又回來與教授師共住,他必須重新請求依止。
《律學入門‧第二冊》反對這點,認爲:「會遇戒師」應該意指弟子實際地與戒師共住,不論是住在另一寺院,或住在教授師所住的寺院。然而,這點是不同的僧團會有不同看法的地方,明智之舉是依照個人所共住僧團的見解來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