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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寶藏論頌▪P2

  ..續本文上一頁未除,非樹木則樹不成,

  設若已遮雖成樹,然彼成立是遣余。

  現見有枝有葉物,于彼立名爲樹木,

  此名應用彼種類,種類非除遣余有。

  遮遣其余運用故,諸詞具有特定性。

  所知等詞無所遣,彼者否定實相違。

  彼縱無余有實法,然有假立而否定。

  謂若汝之彼反體,乃有實法同共相,

  無實則無必要力,是故反體無所需。

  于此藏地多師許,有實反體爲有實。

  若爾則于總所說,此種過失難消除,

  遮遣非樹彼有實,若是沈香余非樹,

  余若是樹沈香非,彼之自性非他故。

  受持法稱意趣者,反而破斥大師理,

  如棲林間之猴群,糞便灑于綠樹中。

  反體不成有實法,若析心識緣取式,

  一切有實皆具足,是故遣余無此咎。

  由此縱說一詞語,亦具破立二功效。

  二法不容是一體,反體本性不成立,

  是故依憑說反體,成立自體之有實。

  謂諸異體若無總,蓮花以及藍色等,

  諸法不彙一體中,由此應成同體無。

  青蓮藍色非異體,遣余分之又攝集,

  分別識前乃同體,非取自相根行境。

  親睹建立及遣余,淨目明慧兼備者,

  徹見因明之所知,實相真理如佛陀。

  第四品終

  第五品、觀所诠能诠

  個別派系謂瓶等,外境自相是所诠。

  自相分開而確定,無邊無法立名稱,

  縱是運用名言時,亦難獲得初自相。

  過去未來非所诠,彼者無有自相故。

  若依名言诠自相,眼根等則無所需。

  外境無有關聯故,諸根不能執相屬,

  銜接所謂彼即此,乃伺察故是遣余。

  最初應用關聯時,雖已指示自法相,

  然于共相取名稱,爲用名言而立名。

  若根能取雜語義,即使無名亦應知。

  若謂隨從根門意,見名混如無分別,

  否則見覺境異體,了知外境不現實。

  有無分別之二識,頓時取一照了境。

  縱次第取然速疾,故諸愚者執爲一。

  識亦乃爲自法相,是故命名不應理。

  若謂詞語不诠別,類總所诠故無過。

  外境無總設若有,于彼命名無需力。

  謂予與總有聯系,自相命名知自相。

  棄無必要能力總,于真自相立名稱,

  若言自相無邊故,無法立名此亦同。

  雪域派與聲聞宗,許名言義真所诠。

  于不相應行立名,如何了知無關色?

  猶如诠說瓶子中,不能了知無關牛。

  若謂雖然無關聯,相同錯亂而取境。

  相同致誤則時境,偶爾錯亂非皆誤。

  此乃恒時錯亂故,非由相同致錯謬。

  由名所知與能知。由講用者之差異,

  各各有二共有四,講時分析而精通,

  入時誤爲一體得。外境與識爲自相,

  二種共相乃無實,此等四者非所诠,

  故勝義中無所诠。

  分別本性即錯亂,浮現名言義共相,

  于彼耽著爲外境,彼即假立名所诠。

  迷亂習氣熏染故,命名之時混合立,

  名言時亦如是知,故雖錯亂亦真實。

  謂名義若未遮他,則成有實爲所诠。

  勝義之中雖不遣,顯現遮遣乃迷亂。

  不許共相爲迷亂,是故豈能同彼等?

  若謂诠說分別像,則成心識爲所诠。

  自相反體非所诠,錯亂假立乃無實,

  是故爲令世人入,于分別像立名已。

  謂若遣余總立名,則與不相應行同。

  義共相若成實體,汝真實然爲無實,

  是故知無遣余境,則無所诠與能诠。

  謂無所诠錯亂妄,是故毀壞諸名言。

  以錯亂式取自相,是故名言實合理。

  借助術語知關聯,錯亂關聯無所需。

  自相以及義共相,二者誤解爲一體,

  縱于此叁立名稱,然無錯亂無真名。

  于此自相及共相,誤爲一體令趨入,

  命名老人立名稱,依此錯亂取外境。

  名言真實所诠無,耽著所诠乃自相,

  誤爲相屬而實行,取境士夫不受欺。

  所有遮破及建立,觀待相違相屬故,

  觀察正量法相前,當析相違及相屬。

  第五品終

  第六、觀相屬

  二法不容有一體,一體相屬亦不容,

  各自本體而存在,諸有實法無相屬。

  無有本體無實法,若有相屬成有實,

  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諸相屬總法相,

  有實互不混淆故,無實無體故皆無。

  一體無有二種法,無有二法無相屬,

  是故所作與無常,外境之上無相屬。

  若謂所作及無常,反體于聲不成立,

  則成叁相不容故,境有同性之相屬。

  一實體境雖相同,諸反體于境若有,

  反體無關則非因,相屬成果或異名。

  非前後則無彼生,若有前後無其一,

  是故有實無實法,無有彼生之相屬。

  設若宣稱滅與生,存在連結之相屬。

  彼若爲常非有實,無常則成無窮盡。

  若謂相互不觀待,火與煙間是相屬。

  若爾目睹單一者,亦應決定二相屬。

  因果彼此觀待利,是故相屬不抵觸。

  因果有實與無實,所利能利難合理。

  謂無不生是相屬,則左右等成相屬。

  外境無則不生屬,依觀實體反體破。

  有謂自相無相屬,因果種類有相屬。

  種類若是因果性,不離先前之過咎,

  若除此外種類有,總時遮破已究竟。

  依此可將俱會集,差別以及差別者,

  能作接觸等相屬,所有觀點一並遮。

  有謂棗核依銅盆,彼爲俱有之相屬。

  有謂無常依常有,稱爲會合之相屬。

  有謂所作無常等,聚集一境之相屬。

  有謂滅因現在果,稱爲連結之相屬。

  有謂我與所作二,則具能作之相屬。

  有謂眼睛見色法,乃是接觸之相屬。

  主仆以及配偶等,皆是相屬愚者說。

  承許外境有相屬,依觀一異而遮破。

  若謂俱有等相屬,以遣余連而理解。

  俱有者等有能害,若無能害攝二中。

  法稱論師已棄之,多數惡念愚者取,

  服嘔吐藥所吐物,除非犬外誰食用?

  分別念境之前依,世間名言而分攝,

  前後分別而銜接,立照了境應相屬。

  所作無常心連結,境前若成乃境屬,

  境前彼等若不成,非境能立辯方說。

  假立亦有二類別,相符事實與不符,

  相符獲得照了境,堪當相屬另者非。

  若謂無則不生煙,若無彼者成無因,

  若有彼者即已成,有實法之相屬也。

  縱有外境之煙者,設若無火則不生,

  然執前後而銜接,非分別念無法連。

  法相名相之相屬,以及總別之相屬,

  皆以錯亂立一體,方得成立非其余。

  謂凡有彼滅如瓶,聲亦有即自性因。

  已生之法決定滅,無需其余之滅因。

  謂滅觀待他因故,此無觀待不成立。

  所毀滅事有實法,滅法無實此二者,

  皆牽涉滅之名義,然二者悉無需因。

  瓶滅無實不待因,有實自成何需因?

  他因所作彼不滅,是故成立滅無因。

  謂滅無實因所作,若爾自成無觀待。

  無實法由因所造,及因何者皆未作,

  彼二意義實相同,如見無與無所見。

  謂聚齊全然如芽,此無觀待不一定。

  此等聚合皆變遷,觀待之故非不定。

  謂所作亦觀待時。若觀待時所作變,

  則成毀滅無觀待,不變如前無損住。

  謂聚無變之一體,是故此因不成立。

  聚合猶如後萌生,一體之故初應成。

  謂縱一體有障礙,是故生芽不決定。

  有障無障異體故,雖許一體已成二。

  謂青稞因相聚合,待生稻芽無觀待,

  然由稻芽不出生,是故此因不一定。

  稻芽觀待自種故,是無觀待因不成。

  謂作有非刹那滅,觀待毀滅之因也。

  苗芽觀待各自因,有實滅非待他因,

  滅法無實無需因,是故不需他滅因。

  成直接違一實體,此外他法悉非理,

  有礙無礙皆一致,彼叁太過不遮此。

  謂如烏鴉會有白,有實法常不相違。

  常者若不起功用,乃無實故實一致,

  若能力變失常有,若無變則違能作。

  何法非作彼無實,如虛空常亦無作。

  有法常有之遣余。遮有實即所立法。

  謂宗法以現量成。緣取所破無需生。

  有謂唯一分別受。邪分別皆不容有。

  是故刹那而空無,破起功用之因成。

  謂自性常諸分位,變化故可起作用。

  二者若一二法違,若爲異體違能作。

  謂雖無有刹那滅,然有粗大之改變。

  起始刹那若不滅,粗大改變焉容有?

  遮破能起功用者,周遍成立無實法。

  言有害因之前行,無觀待因非密意。

  是故對治二邪念,方宣說此二種因。

  謂以五層定因果。太過分故此非理。

  因果即是能所利,因分近取與俱有。

  彼即隨存與隨滅,有此二種叁層次。

  法相不成之太過,誤他于此無妨害。

  凡由非因所産生,彼者即非彼之果。

  形象相同而誤解,假立彼之名稱已。

  石及柴等非火因,火因本爲火微塵,

  微塵合而爲一因,方是石柴等如根。

  抑或前後之因果,互爲異體而存在,

  猶如由從火與煙,所生之果煙有別。

  單獨自相及共相,相屬事相非應理,

  乃是唯獨于共相,誤爲自相之遣余。

  能樂歡喜論師言,憑借伺察定相屬。

  諸尼洪師則承許,依憑正量定相屬。

  依量之力所産生,具有遣余決定性,

  錯亂伺察一實法,由此決定彼相屬。

  有實外境無相屬,二種相屬皆增益,

  共相誤認爲自相,由此生起相屬念。

  第六品終

  第七品、觀相違

  何法能害于某法,此即彼者之違品。

  違品有實不並存,無實互絕之相違,

  觀待對境之差異,而承許有此二種。

  許不並存能所害,若經分析非應理。

  是故所害與能害,猶如因果爲異體,

  令其所害無能力,此因即稱能害者。

  諸不並存相違者,有實法涉能所害,

  彼乃相續非刹那,即是所生能生故。

  謂刹那若不相違,相續不成違非理。

  由從前前刹那中,前所未有後後生,

  于彼增益爲相續,能遣除之無過咎。

  謂違微塵若並存,則已相違不並存,

  不並存則毀一者,由此因果成同時。

  有者承許已隱晦,有者則許遇而轉,

  個別承許無接觸,此等常派皆錯謬。

  設若並存失相違,若轉則違許常有。

  是故微塵生微塵,令無力故不相違。

  有謂叁成事刹那,有說長久相共存。

  長期共處不並存,此一相違實稀有。

  接觸令無能力生,叁刹那境違品滅,

  生起決定令增益,不複生即識相違。

  謂一刹那若無分,則粗相續皆成無,

  如若有分成無盡,故叁刹那難消失。

  刹那原本無部分,相續亦唯刹那生,

  微塵刹那不同故,于叁刹那滅違品。

  有者如是而聲稱,冷觸無阻之功能,

  生具功能無功能,如何冷觸無需用。

  冷觸無阻之功能,乃二刹那近取因,

  值遇相應俱有緣,方可出生彼之果。

  謂所斷體或斷種,無論如何亦非理。

  亦有斷種之對治,定無增益無二過。

  猶如相屬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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