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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寶藏論頌▪P3

  ..續本文上一頁相違,亦于實境不成立,

  唯以分別念增益,而安立此爲相違。

  除非可見不可見,無定相違之他量。

  謂冷觸滅火共相,不定具力則不成,

  有者說用具力因。自體唯依火共相。

  若謂某法離他法,即是互絕之相違,

  分類直接間接違,間接違亦許二類。

  實體反體之相違,各有二種共六類。

  若離他法是相違,所有相屬成相違。

  若承許此相違破,相屬則立皆失毀。

  謂異體屬或無關,是自本體遮他體。

  相違可得遮破故,可見不得成無需。

  說異體法是相違,實是假立如相屬。

  依因與識之差異,安立一體與異體。

  異互利害屬與違,無利無害唯他體。

  遮非自即直接違,間違自破非能遍。

  謂藍等非違不破,是互絕而非相違。

  互絕相違遮一體,是彼以非彼者破,

  互絕之二有實法,可見不可得遮破。

  第七品終

  第八品、觀法相

  叁法周遍諸所知,是故闡釋彼安立。

  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

  事相所了所依法,彼等即是能所立。

  叁法悉皆需理由,若無一切成錯亂。

  有謂法相具實體,無需法相需無窮。

  有謂義雖無所需,建立名言則必需。

  余謂義需其名相,同彼如因無窮盡。

  安立之因未決定,所立之果若決定,

  法相已成無必要,未定無盡皆失壞。

  因事相立所立義,是故無窮無過失。

  叁相垂胡未決定,唯定所作及花白,

  無常黃牛亦應知。許謂名言亦複然,

  若無可耽非所知,設若有可耽著事,

  則彼乃後之法相。若爾枝桠亦複然,

  無有枝桠非爲樹,彼有枝桠則樹木,

  亦成法相無止境。謂枝雖無他樹枝,

  然枝本身即建立,與檀香樹無別體,

  是故不成無窮盡。名言縱無第二者,

  名言自身之法相,建立所知本體故,

  名言豈成無窮盡?何時了達名義系,

  爾時名言得成立。因及法相此二者,

  各有二類總及別,總別以叁論式竟,

  第四之後無所需。謂若叁相無叁相,

  不成因有則無盡。叁相唯一煙之法,

  無差別而無他法。依于此理亦能除,

  法相應成無窮過。有謂安立名相因,

  因相何故不同此?有許叁法皆齊全。

  待名相故此非理。乃遣直違義反體。

  雪域諸師承許言,法相之過歸攝叁。

  運用論式視爲過,則義反體無轉他,

  若未運用定爲咎,不住事相成無義。

  此等過失若合理,智者頂飾何不許?

  不遍過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總過。

  名言義之諸否定,唯此叁者別無他。

  謂立事相與不立,法相不容有事中,

  遮遣抑不遮名相。彼二辯論不害此。

  有謂法名一實體。名言許爲名事相。

  名相即以名爲體,故見法相之根識,

  亦成有分別識矣,證成義理亦實有。

  名相事相亦非理,命名運用即名言。

  具有緣由名言識,即是名相之法相。

  事相命名予理由。如是知已叁門行,

  依此形成彼名言。乃觀待義之名稱,

  是故彼者爲假有,有實不成故假立。

  謂法事相非一體,則自相因不應理。

  名言之義誤爲一,由此運用名言者,

  世間事中不欺故,焉違共許之比量?

  法相所依即事相,分類有二真與假。

  有謂叁法自反體,即自行相可顯現。

  倘若如此則叁法,應成無分別對境。

  是故顯現之反體,非爲叁法遣余前,

  浮現叁法自反體,則有遮破及建立。

  法相名相自性聯,事相多數暫時系。

  顛倒執爲一體性,受故法名相屬成。

  事相名相之相屬,智者現見而回憶,

  于愚者前需建立,憶名名言之比量。

  叁法各二總與別,屬此論式共六類,

  反體亦六論式中,法相事相會無過。

  謂屬此論式法相,于事名相若遮遣,

  成遮事相之垂胡,若不遮遣則過遍。

  遍義反體不遍于,自反體故無過失。

  謂名相違遮名言,直違事名無诤論。

  是故有者顯相違,相同論式亦容有。

  謂法事相境一體,異體量不等皆誤,

  實有假有決定性,事法等量一本體。

  彼等相互皆回遮,安立于此無妨害。

  不欺及明未知義,稱爲異名或分說。

  法相若以二安立,名相亦應成二體,

  若許法相名相二,總法相一不容有。

  遣不遍式此非理,區分爲二非意趣。

  無需不遍不容有,承許悟真義者具。

  不欺及明未知義,相同了悟自相故,

  名言量及勝義量,皆可運用此二者。

  其中不欺具作用,作者所作叁本性。

  謂不遍于量無實,于染汙識則過遍。

  分析自相有無故,應理染汙說欺惑。

  依量之力引定解,定解違品乃增益。

  彼之法相棄真理,分別他邊有二類,

  分別倒識及懷疑。有謂未悟驟然中,

  了悟尚未遣增益。比量非由顯現取,

  乃是遣余彼對境,執著同他無有火,

  是故許爲顛倒識。定解增益此二者,

  對境本體時間中,觀察一體及異體,

  叁種辯論不害此。定解增益耽境一,

  耽式相異故遣余。非量真實已遮破,

  真實分說即錯謬。是故正識即爲量,

  由此理當作分基。分類現量及比量,

  觀察彼等一異體,二量皆是有實法,

  是故非爲遮一體;觀待對境一與異,

  即非一體非他體;是故心之本體一,

  觀待對境爲異體。比量非境與自證,

  一體故離诤過失。所量二故量亦二,

  除此他數已遮故。名稱釋詞及說詞,

  彼者釋說有四類,相違以及不相違,

  時爾相違時不違。此等名稱種類詞,

  諸位智者分二類。有許境時及行相,

  錯亂之分爲現量。無自相故非現量,

  由因決定可比量。有者聲稱取色識,

  彼于所觸是現量。不明處之差別致,

  因法誤解爲現量。有謂分別境時相,

  錯亂之故非現量。分別錯亂然不障,

  根識猶如取藍量。個別師言是非同。

  不同對境異體故。有謂依于珠寶光,

  推知寶珠非比量。若爾稻芽稻種等,

  果因多數成荒謬。謂因所立縱錯亂,

  外境及分乃正量。如是之因無叁相,

  證成無有因差別。謂彼等量決定者,

  由自他何所證知?有者承許自決定,

  個別宣稱他決定。此二棄理說理許。

  二種境證與自證,以及比量自決定;

  初者心未專注者,諸具錯因他決定。

  依起作用具串習,比量悉皆可決定。

  有謂對境及本體,分析不容他決定。

  彼等現量與分別,作用混淆一起已。

  顯現有實之有境,遣余之前有破立,

  遮破則有遣除立,及不遣除二方式。

  有謂直接與間接,亦是建立與遮破。

  比量成爲間接知。若非則成第叁量。

  是境是識有境識,由此建立二二四。

  遮破反之分爲四,破立亦以量證實。

  所謂間接之證知,意趣作用或比量。

  第八品終

  第九品、觀現量

  謂領受斷增益錯。現量不誤離分別,

  分別名言義執著。不錯亂彼有四種,

  由從對境及所依,補特伽羅現量分。

  四種現量經部許,有部叁類唯識二。

  分開而立法相誤,是故根識不錯亂。

  根即取境之能力,隨存隨滅決定成。

  明現成立無分別,取自相故不錯亂。

  根即不共之因故,稱謂根識如鼓聲。

  對境根識此二者,無間所生即是意,

  依之而不錯亂識,乃意現量之法相。

  意現量雖有多種,猶如根識一自證。

  無錯亂故是正量,無相續故非決定。

  從有色根而生根,是故根識具相續,

  意根中非生意根,是故彼者無相續。

  輪番以及相續際,二者悉皆有能害 。

  是故根者乃根識,不共之因成意緣。

  即自證故非他續,由此現量叁步同。

  緣取他境觀待根,是故此中無二過。

  證知自之本體識,即是現量智者許。

  自生前所未有生,自證唯遮無情法,

  是故自證及自生,無有相同之時機。

  分開安立法相妄。修生無誤真現量,

  所有迷亂似現量。叁種聖者叁現量,

  有學無學分爲五,彼等有現及無現,

  各有二類共十種。善修方便及智慧,

  互爲因緣將成就,如所盡所有本智。

  叁世以及一百劫,叁大劫中彼究竟。

  方便薄弱二解脫,具習氣故非本師,

  修習方便明萬法,斷習氣故即遍知。

  已決識及決定識,乃分別故非現量,

  所有瑜伽之現量,皆現量故成立量。

  異生凡夫之正量,由決定性行取舍,

  離分別念諸聖者,由等持行經論說。

  不可思議智慧者,彼之智慧無法測,

  言詞特征若決定,亦能推知前生也。

  串習圓滿明了彼,遮他邊定而證實。

  于此有謂依所依,識之初始最終二,

  以火及燈作比喻,憑借現量可成立。

  無盡自證不證實,燈火作喻非應理。

  心不觀待他因故,依因前際無始成。

  因聚齊全無障礙,依因後際無終成。

  謂業身心輪回因,爲斷二者經苦行。

  無力無益無需故,盡業滅身非正道。

  生因無明由其中,亦起煩惱業輪回。

  從此處中生他處,彼之賢劣業所爲。

  慈等與我不相違,因非能斷輪回根。

  無我與我相違故,現見無我彼即除。

  種子雖非有初始,然爲火焚見後際,

  如是輪回雖無始,然見無我成後際。

  生起明心因已齊,無障礙故決定起。

  串習畏等生明受。無二取故成無謬。

  有謂不能不知曉,不穩故無斷解脫。

  非自性故有方便,及除因故解合理。

  謂以跳水熔金喻,成立串習非容許。

  觀待勤奮不穩固,複生起故不堪喻。

  謂由修習空性悲,變成彼性雖可能,

  然諸所知無有邊,建立遍知實困難。

  主要之義不欺惑,乃是遍知如衆聚。

  了達一切必要義,諸智者稱一切智。

  悉皆雲集而聽聞,黃牛雖無非過失。

  抑或憑借比量者,成立彼爲一切智。

  縱經劫間有所說,然于鏡內頓時現,

  如是所知無止境,佛智刹那即徹知。

  所有錯亂之心識,即承許爲似現量。

  彼有分別無分別,無分別亦根與意,

  分別有叁說六種,爲除邪念而分說。

  見與決定立量果,接觸證境許量果,

  說彼差別差別法,有許根識爲量果。

  所立能立之因果,承許此二爲量果。

  彼者自證量果者,唯識宗派多數同。

  境證派依各自見,分別安立量果理。

  諸位智者承許說,火之自相爲所量,

  煙生遣余識即量,證知彼者乃爲果。

  現火習氣精藏中,生起現煙之習氣,

  是故于士不欺惑,稱謂比量智者許。

  第九品終

  第十品、觀自利比量

  比量有二其自利,由叁相因知本義。

  宗法即法與有法,聚合宣說乃真名,

  爲持彼之一方故,任意一者用假名。

  隨欲說依前命名,理解彼義即真名,

  依彼個別之緣由,了達他法許假名。

  聚義即是宗法名,諸智者前原本成。

  立名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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