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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集▪P26

  ..續本文上一頁于人們沒有認識才導致觀待確定違品相屬。

  無有本體無實法,若有相屬成有實,

  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諸相屬總法相,

  有實互不混淆故,無實無體故皆無。

  駁:這種論調絕不應理,無有本體的無實法如果與他法之間有關聯,那麼它自身也不可推翻地變成有實法了,倘若是同性相屬,顯然就成了自性有實法,假設是彼生相屬,那就成了果有實法。此外還有過失:本來,任何一法不舍棄他法就是所有相屬的共同法相,有實法也可確定爲自他二法,由于自身與他法不會混在一起的緣故(而不存在相屬),無實法無有本體的緣故(而不存在相屬)。可見,事實上,(有實法與無實法)這兩者在外境上都不存在相屬。

  辛二(別破)分叁:一、破同性相屬于外境上成立;二、破彼生相屬于外境上成立;叁、破其余相屬。

  壬一:破同性相屬于外境上成立:

  一體無有二種法,無有二法無相屬,

  是故所作與無常,外境之上無相屬。

  作爲一個本性的外境不會有二法,無有二法也就不可能有相屬,因爲自身只是孤立的一法。諸如所作與無常,也是心中以反體而分的,在外境上面根本不存在相屬。

  若謂所作及無常,反體于聲不成立,

  則成叁相不容故,境有同性之相屬。

  一實體境雖相同,諸反體于境若有,

  反體無關則非因,相屬成果或異名。

  藏地有些論師宣稱:假設所作與無常的兩種反體在所诤事“聲音”上面不成立,那麼以所作的因證明無常的叁相推理就不可能實現了,原因是:反體是由心所造作的,心法于外境上不存在,因此外境與因之間的關系具有合理性。由此可見,盡管所作、無常是屬于實體的不同反體,但它們在外境上有同性相屬。

  駁:所作與無常這兩者在聲音的實體上是一體這一點,我們也承認,雖然外境本體相同,但這些反體如果在外境上以不同他體而存在,那麼反體內部彼此之間也像甲片 一樣互不相聯,這樣一來,所作就不是建立無常的因了。就算是相屬,但如果是同性相屬,則不僅只有實體一個,而且反體也成了一個。由此,就像月亮與涼光一樣只不過是成了不同的異名。或者,如果是彼生相屬,一者就變成了另一者的果。因此,你們的觀點不合理。

  壬二(破彼生相屬于外境上成立)分二:一、破因果實體相屬;二、破種類相屬。

  癸一(破因果實體相屬)分叁:一、破因果次第相屬;二、破因果單獨相屬;叁、破因果觀待相屬。

  子一(破因果次第相屬)分二:一、前後相屬不應理;二、中間連結相屬不合理。

  醜一、前後相屬不合理:

  非前後則無彼生,若有前後無其一,

  是故有實無實法,無有彼生之相屬。

  不是先後而是在同一時刻,不存在彼生相屬。如果有時間先後,那麼其中一者存在時另一者決定(遍)不存在。因此,有實法與無實法在外境上都不存在彼生相屬。

  醜二、中間連結相屬不合理:

  設若宣稱滅與生,存在連結之相屬。

  彼若爲常非有實,無常則成無窮盡。

  外道聲稱:因滅盡與果産生這兩者之間存在一個起銜接作用單獨的連結相屬。

  駁:如果連結因果的這一相屬是在因位果位都留住的常法,顯然就已不是有實法,而作爲無有作事能力的無實法根本不能充當連結的作者。倘若它是無常法,那就如同火已熄滅,連結相屬也已滅盡而無法再銜結“煙”一樣。如果在這中間還有第叁品的獨立相屬,那麼這一相屬與前面的煙及後面的火之間仍舊需要有其他連結相屬,結果會變成無窮無盡。

  子二、破因果單獨相屬:

  若謂相互不觀待,火與煙間是相屬。

  若爾目睹單一者,亦應決定二相屬。

  假設有些論師說:不觀待彼此二法獨立的火與獨立的煙,每一者的上面都存在二者的相屬。

  駁:倘若如此,那麼一切外境都絕對相屬了,而無相屬的法不可能存在,這樣一來,當看見一個互不觀待的孤立“火”或“煙”時而沒有見到另一者也應該能確定下來“這是煙的因”或“這是火的果”諸如此類二者的相屬。

  子叁(破因果觀待相屬)分二:一、破饒益相屬;二、破無則不生相屬。

  醜一、破饒益相屬:

  因果彼此觀待利,是故相屬不抵觸。

  因果有實與無實,所利能利難合理。

  對方立論說:因果二者相互觀待,一者利益另一者,爲此它們之間存在觀待相屬,這並不矛盾。

  駁:因果二者中一個是有實法時另一個是無實法,所利益與能利益的相屬在外境上存在實在難以立得住腳。

  醜二、破無則不生相屬:

  謂無不生是相屬,則左右等成相屬。

  外境無則不生屬,依觀實體反體破。

  辯方立論道:如果某因不存在,也就不會出生果的名言,這就是一種相屬。

  駁:如果這樣的話,那麼左右、這邊那邊、長短等也成了相屬,因爲它們之間無有一者就不會出現另一者的名言。

  對方又進一步說:不僅僅是觀待名言,而在勝義中也存在無則不生的相屬。

  駁:這一立論通過觀察是實體還是反體的方式便可推翻。(請問你們)是指無有火實體則不生煙實體,還是說無有火反體則不生煙反體?按照第一種情況,在外境上面,無有火實體則不生煙實體是不存在的,原因是:當看到現在的火時,如果過去的火已不存在,就不會生出(現在的煙)。然而,由于火已經熄滅的緣故,外境不成立。未來的火尚未産生,即便現在的火存在,但因爲與正當看見煙是同時的緣故,它們之間並不是無則不生的關系。按照第二種答案也同樣不合理,因爲反體是以分別念連結的,而不是以外境來相連的。

  癸二、破種類相屬:

  有謂自相無相屬,因果種類有相屬。

  種類若是因果性,不離先前之過咎,

  若除此外種類有,總時遮破已究竟。

  辯方立宗道:因果自身的法相雖然不存在相屬,但因果的種類卻存在相屬。

  駁:請問種類到底是指什麼?假設說是因果的自身法相,那麼前面的過失依然無法擺脫。如果認爲所謂的種類,除此之外另行有他體存在,這一點在前文中破“總”的時候已經予以否定了。

  壬叁、破其余相屬:

  依此可將俱會集,差別以及差別者,

  能作接觸等相屬,所有觀點一並遮。

  憑借破外境相屬的這一理證,可以將承認俱有、會合、聚集、差別、差別者、能作、接觸等相屬的所有觀點一並推翻。

  那麼這些觀點究竟是指什麼呢?

  有謂棗核依銅盆,彼爲俱有之相屬。

  有謂無常依常有,稱爲會合之相屬。

  有謂所作無常等,聚集一境之相屬。

  有謂滅因現在果,稱爲連結之相屬。

  有謂我與所作二,則具能作之相屬。

  有謂眼睛見色法,乃是接觸之相屬。

  主仆以及配偶等,皆是相屬愚者說。

  有的宗派說:所謂的俱有相屬,是指諸如棗核依于銅盆,本體不同、時間相同的事物雖然不是同性相屬與彼生相屬,但它們之間存在著所依與能依的關系,因而叫做俱有相屬。

  另有派系聲稱:檀香樹等無常“別”法依于樹的常恒所依“總”的關系是會合相屬。

  還有宗派宣稱:所作、無常與聲音相屬等是異體法彙集于一個事物上,因此是在一個外境上的聚集相屬。

  也有宗派論師承許說:依靠不同他體來了知他法,就像通過手杖而了解持杖者一樣,這是差別法相屬。

  滅盡之因與現在之果雖然不會同時存在,但它們二者的關系需要由取名相聯,這叫做連結相屬。

  另外也有人發表看法說:常有的我與其所作的伸屈等無常形態二者之間存在著能作相屬。

  還有些人說:諸如眼睛看色法之類的事物,是一種接觸相屬。

  此外,也有人說,諸如,杜鵑與燕子,是主仆關系,天鵝與黃野鴨是配偶相屬……,愚者們衆說紛纭。

  承許外境有相屬,依觀一異而遮破。

  若謂俱有等相屬,以遣余連而理解。

  俱有者等有能害,若無能害攝二中。

  下面將這所有觀點綜合在一起加以破斥:承認外境上存在相屬,是他體法不可能有一體相屬、是一體法則自己與自己不可能相屬的道理按照前文中的觀察已經遮破完畢。

  假設辯方說:俱有等關系雖然在外境上不存在相屬,但如果按照你們的觀點以遣余來銜接的話,心裏便能明白是相屬。

  駁:承認俱有者等神我與作用等假立的相屬存在著能害量,因此不能算得上是相屬。如若只是承認能依與所依、“總”與“別”之類的相屬,無有能害,這種情況在心前雖然成立,但均可以包含在兩種相屬當中,而不該另行分類。此處“若謂如何有能害……”一個偈頌本是自釋中失落到本頌中的,而不應當歸屬在頌詞裏。

  暫停偈:

  法稱論師已棄之,多數惡念愚者取,

  服嘔吐藥所吐物,除非犬外誰食用?

  承許兩種相屬以外其他相屬的所有外道觀點,法稱論師早已遮破完了。如果依然認可其余相屬,那麼顯然已舍棄了因明七論的所有正理,而且,對于法稱論師予以否定、抛棄的多數惡分別念,諸愚笨之人又反過來欣然接受,這實在成了令人呵責的對境,比如,不幸的患者服下嘔吐藥,結果他們向外嘔吐出來的東西,除了狗以外誰會去食用呢?

  庚二(建立心前相屬)分二:一、心如何連結之理;二、遣除于彼之诤論。

  辛一、心如何連結之理:

  分別念境之前依,世間名言而分攝,

  前後分別而銜接,立照了境應相屬。

  不同外境自相不可能有相屬,而在遣余分別念的有境前,按照世間名言,瓶子的一個自相,從遮遣非大腹、非刹那、非因緣所生叁個角度而在心裏浮現瓶子、無常與所作叁個反體,它們均可歸屬在一個本體當中,這是同性相屬。諸如,分爲異體的火與煙,以前者爲因、後者爲果的分別念加以連結而安立爲彼生相屬,通過這種關系能夠建立照了境,因此立爲相屬合情合理。

  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論)分二:一、遣除連結同性之诤;二、遣除連結彼生之诤。

  壬一、遣除連結同性之诤:

  所作無常心連結,境前若成乃境屬,

  境前彼等若不成,非境能立辯方說。

  假立亦有二類別,相符事實與不符,

  相符獲得照了境,堪當相屬另者非。

  對方辯論道:如果所作與無常是像以心來銜接一樣在外境上成立,那麼盡管說外境上不存在相屬,但實際上卻成了外境的相屬。假設外境不存在這些相屬,以所作就不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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