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說對方觀點:
有謂相屬分九類,能知相屬有四種。
有些論師說:一般而言,相屬共有九類:相屬法有“煙子”之類的真實相屬法、“冒出藍煙”之類的彼之能差別法與“聞煙味”之類的彼之所差別法叁種;相屬境也有“火”一樣的真實相屬境、“通紅的火”一樣的彼之能差別法與“火焚事物”一樣的彼之所差別法叁種。每一個相屬境對應叁種相屬法(共有九種相屬)。
其中,真實相屬境與兩種所差別法(即相屬境所差別法與相屬法所差別法)相屬能引證,而與能差別法相屬不能引證,因爲能差別法如果存在,那麼所差別法存在也已決定。真實相屬法與兩種能差別法相屬能引證,而與所差別法相屬不能引證,因爲通過在所差別法上周遍不能證實在能差別法上周遍。所以,能了知的相屬有四種。並且認爲,認清能差別法與所差別法,也是像手杖與持杖者一樣有一個反體與兩個反體。
醜二、破彼觀點:
于此安立相違背,非符論典之意趣。
先因的能差別法火與煙可以代表彼生相屬這一點你們自己也承認,因此它與此處相屬境的能差別法不能相屬等安立顯然相違,原因是,如果與相屬境的能差別法有關聯也不代表相屬,那麼與先因的能差別法關聯也成了不代表相屬。倘若承認這一點,就成了以空中煙的理由(因)無法證成先前火的自因。如果與相屬法的所差別法有關聯不代表相屬,那麼煙霧彌漫在何地也不能證明火了,假設承認這一點,則火與煙就成了不是因果。所以,由煙的因中推測相屬境的所差別法火的顔色等包含在因法推知果因之中,爲此這樣進行安立就無有意義了,因爲不合乎因明論典的意趣。
我們自宗除了同體相屬與彼生相屬以外不承認其他相屬。爲了使此義淺顯易懂而說總結偈:
憑借能所之差別,相屬不知所立法,
唯依彼體或他義,相屬之力方了知。
不管觀點如何,依靠能所差別的相屬力量都不能明確所立,只不過是憑借真實相屬境的本體,也就是依靠同體或者他義因果彼生相屬的力量而證知罷了。
壬二(相似因)分二:一、法相;二、分類。
癸一、法相:
某因叁相不成立。
安立爲因者,叁相不全而不成立就是似因的法相。
癸二(分類)分叁:一、不成因;二、不定因;叁、相違因。
子一(不成因)分二:一、法相;二、分類。
醜一、法相:
宗法因無不成因。
在宗法上,所運用的因不存在、不成立,就是不成因的法相。
醜二(分類)分叁:一、外境不成因;二、心前不成因;叁、觀待論者不成因。
寅一、外境不成因:
外境不成因分爲六種:
其一、因體性不成,如雲:“此一士夫有我,以其具備自我之性能故。”
其二、有法體性不成,如雲:“勝義聲是常有,以非所作性故。”
其叁、依因相屬不成,如雲:“聲是無常,以是眼之所見故。”
其四、因一分有法不成,如雲:“顯現二月的根識是現量,以是無分別、不錯亂故。”此中,顯現二月者,無分別這一分雖然可以成立,但不錯亂這一分不能成立,因此因的一分在有法上不容有。
其五、有法一分因不成,如雲:“聲是無常,是勤作所發故。”勤作所發,在聲音的一分如水聲上不成立,因而有法的一分在因上不可能有。
其六、反體同一不成,包括叁種,一、依因同一不成,如雲:“聲是無常,是聲之故。”二、依法同一不成,如雲:“聲是聲,非作性故。”叁、法因同一不成,如雲:“聲是無常,是無常故。”
寅二、心前不成因:
心前不成因分爲叁種:
其一、有法猶豫不成,例如,對于不能親見鬼者說:“此處之鬼所擁有的瓶子是無常,所作性故。”
其二、因猶豫不成,例如,對于未能確定是煙是汽者立論說:“帶有灰白色物的山上有火,因爲有煙之故。”
其叁、依因相屬猶豫不成,例如,對于未能確定孔雀聲是從叁個山谷中的哪一個谷中發出者立論說:“叁個山谷中間的谷中有孔雀,因爲有孔雀聲發出故。”
寅叁、觀待論者不成因:
觀待論者不成份二:
其一、觀待立論者不成,例如,對于數論師立論說:“意及安樂,均是無心,因爲有生滅故”,但對于數論師來說,只承認它是明顯、是隱蔽 ,而不承認它有生滅,是故此因不能成立。
其二、觀待敵論者不成,例如,離系師(裸體派師)對佛教徒立論說:“樹是有情,因爲剝皮即死亡故。”但對于佛教徒來說,只承認樹皮剝掉它會幹枯,而不承認是死,所以此因不能成立。
總結上述分類的意義:
宗法外境或心前,即是不住不成立,
論者一或雙方前,不能成立分析說。
宗法不成的道理,就是指在外境中不成立,或者在外境中成立但在心境中不住不成,其中從心前不成宗派的角度而言,也有在論者一方或者論者雙方面前不成立等多種類別,要分析而加以說明。
子二(不定因)分二:一、法相;二、分類。
醜一、法相:
不定生起猶豫因。
不定因是指宗法雖然成立,但會産生猶豫的因。
醜二(分類)分二:一、不共不定因;二、共同不定因。
寅一、不共不定因:
非宗法外不成立,不共不定有四類。
不單單是宗法欲知法,而在同品與異品上均不成立,故稱不共不定因。它有四種分類:
其一、因于同異二品中無而不見,例如,“聲是無常,是所聞故。”
其二、于二品有而不見,例如“此人是從天降生,因爲其有眼故。”
其叁、于同品有而不見,對于承認吠陀聲常有的諸位吠陀師立論說:“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吠陀聲。”
其四、于異品有而不見,例如,在吠陀師前立論說:“虛空常有,非所作性故,如吠陀之聲。”
寅二(共同不定因)分二:一、正不定因;二、有余不定因。
異于宗法俱涉共,分類正余不定因。
除宗法欲知法以外,既涉及同品又涉及異品的因,就是共同不定因。它分爲正不定因及仍有懷疑的有余不定因兩種。
卯一、正不定因:
見于二品不斷異。
以心也可以見到其並存于同品與異品之中,隨之如果認定一品,則不能斷除是另一品。正不定因有四種分類:
其一、同品遍異品遍不遍,例如:聲音是無常,是所量故。
其二、異品遍同品遍不遍,例如:聲音是勤作所發,是無常性故。
其叁、同品異品俱遍,例如:聲音是非勤作所發,是無常性故。
其四、同品異品俱不遍,在承許四大之微塵常有並是有所觸者之同體的有部宗面前立論說:聲音是常有,非所觸性故。它是同品異品遍不遍的理由爲:同品中涉及虛空,不涉及微塵,異品中涉及電,不涉及瓶子。
卯二(有余不定因)分二:一、真正有余不定因;二、相違有余不定因。
辰一、真正有余不定因:
真正有余見同品,而于異品未現見。
真正有余不定因是指在同品中見其有,在異品中雖然沒有見到,但並未確定它在異品中無有,比如,此人不是遍知,因爲他能發言之故。
辰二、相違有余不定因:
異品中見于同品,未見相違之有余。
相違有余不定因,是指在異品中見其有,在同品中雖然沒有見到,但並未確定它在同品中不存在 ,這是相違有余不定因,比如,此人是全知,因爲他能發言故。
子叁(相違因)分二、一、法相;二、分類。
醜一、法相:
因成遍反即相違。
因在宗法上成立,而與所立決定相反者,即是相違因。
醜二(分類)分叁:一、依事物而分;二、依所欲說者而分;叁、宣說承許其余分類不合理。
寅一(依事物而分)分二:一、依相屬而分爲二類;二、觀待論式而分爲叁類。
卯一(依相屬而分爲二類)分二:一、歸爲兩類之理;二、抉擇果相違因。
辰一、歸爲兩類之理:
不得自性因中攝,是故相違有二類。
由于所有不可得因可以歸屬在同體相屬當中,因此它的相違也可歸屬在自性相違因之中,爲此相違包含兩類,如果建立聲常有,運用所作性〔論式:聲音(有法)是常有(立宗),所作性故(因)〕,就是自性相違因;如果運用由勤作所發的理由,則是果相違因〔論式:聲音(有法),是常有(立宗),勤作所發故(因)〕。
辰二、抉擇果相違因:
剛剛勤生無常果。恒常不變故相違。
無常變故不同此,如是無變亦非理。
有些外道聲稱:由勤作所發證成聲爲常有並不是果相違因,理由是,勤作所發是聲音常有的果。
駁:這種說法不合理,因爲剛剛勤作所産生的耳識是聲音無常的果,這是由于沒有成爲恒常的情況,因而相違果剛剛勤作而有産生的緣故。
假設對方認爲:聲音雖然是常有,但以能立所遮障故。
事實並非如此,因爲常有並不涉及外緣來造作。
對方說:那麼,你們難道不承認瓶子等有遮障時見不到、沒有遮障時才能見到嗎?
答:由于我們承許瓶子等是變化無常的,因而依緣可以轉變,顯然與你們的這種觀點完全不同。
對方說:那麼,我們也這樣承認。
駁:你們承認這樣依緣轉變而沒有變化是不合理的,因爲如果外緣可作利害,那麼就成了無常。
卯二、觀待論式而分爲叁類:
不可得因若分叁,反之相違亦成叁。
在真因當中,分爲叁種不可得因,如此一來,與之相反也就是相違,因此相違也有叁種,舉例說明,在前面的兩者上面,無有大腹形象的泥團上存在瓶子,不現之故。
寅二(依所欲說者而分)分叁:一、陳述他宗觀點;二、宣說自宗之合理性;叁、遣除于彼之辯論。
卯一、陳述他宗觀點:
有謂以法及有法,差別而有四相違。
個別論師說:遮破法的本體與差別、遮破有法的本體與差別,共有四種相違的類別。具體以舉例來說明:一、遮破法的本體,如雲:“聲音是常有,是所作性故。”二、遮破法的差別,如雲:“聲音不是勤作所發,是所作性故。”叁、遮破有法的本體,如雲:“有實法的虛空常有,非所作性故。”四、遮破有法的差別,如雲:“聲音是無常,非勤作所發故。”
這些都是不合理的,原因是:如果遮破了有法的本體,則宗法不成立,如果宗法不成立,就不能作爲相違因;再者,這些只是從欲說法的角度來分的,而並不是從遮破法與有法方式的側面來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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