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说对方观点:
有谓相属分九类,能知相属有四种。
有些论师说:一般而言,相属共有九类:相属法有“烟子”之类的真实相属法、“冒出蓝烟”之类的彼之能差别法与“闻烟味”之类的彼之所差别法三种;相属境也有“火”一样的真实相属境、“通红的火”一样的彼之能差别法与“火焚事物”一样的彼之所差别法三种。每一个相属境对应三种相属法(共有九种相属)。
其中,真实相属境与两种所差别法(即相属境所差别法与相属法所差别法)相属能引证,而与能差别法相属不能引证,因为能差别法如果存在,那么所差别法存在也已决定。真实相属法与两种能差别法相属能引证,而与所差别法相属不能引证,因为通过在所差别法上周遍不能证实在能差别法上周遍。所以,能了知的相属有四种。并且认为,认清能差别法与所差别法,也是像手杖与持杖者一样有一个反体与两个反体。
丑二、破彼观点:
于此安立相违背,非符论典之意趣。
先因的能差别法火与烟可以代表彼生相属这一点你们自己也承认,因此它与此处相属境的能差别法不能相属等安立显然相违,原因是,如果与相属境的能差别法有关联也不代表相属,那么与先因的能差别法关联也成了不代表相属。倘若承认这一点,就成了以空中烟的理由(因)无法证成先前火的自因。如果与相属法的所差别法有关联不代表相属,那么烟雾弥漫在何地也不能证明火了,假设承认这一点,则火与烟就成了不是因果。所以,由烟的因中推测相属境的所差别法火的颜色等包含在因法推知果因之中,为此这样进行安立就无有意义了,因为不合乎因明论典的意趣。
我们自宗除了同体相属与彼生相属以外不承认其他相属。为了使此义浅显易懂而说总结偈:
凭借能所之差别,相属不知所立法,
唯依彼体或他义,相属之力方了知。
不管观点如何,依靠能所差别的相属力量都不能明确所立,只不过是凭借真实相属境的本体,也就是依靠同体或者他义因果彼生相属的力量而证知罢了。
壬二(相似因)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癸一、法相:
某因三相不成立。
安立为因者,三相不全而不成立就是似因的法相。
癸二(分类)分三:一、不成因;二、不定因;三、相违因。
子一(不成因)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丑一、法相:
宗法因无不成因。
在宗法上,所运用的因不存在、不成立,就是不成因的法相。
丑二(分类)分三:一、外境不成因;二、心前不成因;三、观待论者不成因。
寅一、外境不成因:
外境不成因分为六种:
其一、因体性不成,如云:“此一士夫有我,以其具备自我之性能故。”
其二、有法体性不成,如云:“胜义声是常有,以非所作性故。”
其三、依因相属不成,如云:“声是无常,以是眼之所见故。”
其四、因一分有法不成,如云:“显现二月的根识是现量,以是无分别、不错乱故。”此中,显现二月者,无分别这一分虽然可以成立,但不错乱这一分不能成立,因此因的一分在有法上不容有。
其五、有法一分因不成,如云:“声是无常,是勤作所发故。”勤作所发,在声音的一分如水声上不成立,因而有法的一分在因上不可能有。
其六、反体同一不成,包括三种,一、依因同一不成,如云:“声是无常,是声之故。”二、依法同一不成,如云:“声是声,非作性故。”三、法因同一不成,如云:“声是无常,是无常故。”
寅二、心前不成因:
心前不成因分为三种:
其一、有法犹豫不成,例如,对于不能亲见鬼者说:“此处之鬼所拥有的瓶子是无常,所作性故。”
其二、因犹豫不成,例如,对于未能确定是烟是汽者立论说:“带有灰白色物的山上有火,因为有烟之故。”
其三、依因相属犹豫不成,例如,对于未能确定孔雀声是从三个山谷中的哪一个谷中发出者立论说:“三个山谷中间的谷中有孔雀,因为有孔雀声发出故。”
寅三、观待论者不成因:
观待论者不成份二:
其一、观待立论者不成,例如,对于数论师立论说:“意及安乐,均是无心,因为有生灭故”,但对于数论师来说,只承认它是明显、是隐蔽 ,而不承认它有生灭,是故此因不能成立。
其二、观待敌论者不成,例如,离系师(裸体派师)对佛教徒立论说:“树是有情,因为剥皮即死亡故。”但对于佛教徒来说,只承认树皮剥掉它会干枯,而不承认是死,所以此因不能成立。
总结上述分类的意义:
宗法外境或心前,即是不住不成立,
论者一或双方前,不能成立分析说。
宗法不成的道理,就是指在外境中不成立,或者在外境中成立但在心境中不住不成,其中从心前不成宗派的角度而言,也有在论者一方或者论者双方面前不成立等多种类别,要分析而加以说明。
子二(不定因)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丑一、法相:
不定生起犹豫因。
不定因是指宗法虽然成立,但会产生犹豫的因。
丑二(分类)分二:一、不共不定因;二、共同不定因。
寅一、不共不定因:
非宗法外不成立,不共不定有四类。
不单单是宗法欲知法,而在同品与异品上均不成立,故称不共不定因。它有四种分类:
其一、因于同异二品中无而不见,例如,“声是无常,是所闻故。”
其二、于二品有而不见,例如“此人是从天降生,因为其有眼故。”
其三、于同品有而不见,对于承认吠陀声常有的诸位吠陀师立论说:“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吠陀声。”
其四、于异品有而不见,例如,在吠陀师前立论说:“虚空常有,非所作性故,如吠陀之声。”
寅二(共同不定因)分二:一、正不定因;二、有余不定因。
异于宗法俱涉共,分类正余不定因。
除宗法欲知法以外,既涉及同品又涉及异品的因,就是共同不定因。它分为正不定因及仍有怀疑的有余不定因两种。
卯一、正不定因:
见于二品不断异。
以心也可以见到其并存于同品与异品之中,随之如果认定一品,则不能断除是另一品。正不定因有四种分类:
其一、同品遍异品遍不遍,例如:声音是无常,是所量故。
其二、异品遍同品遍不遍,例如:声音是勤作所发,是无常性故。
其三、同品异品俱遍,例如:声音是非勤作所发,是无常性故。
其四、同品异品俱不遍,在承许四大之微尘常有并是有所触者之同体的有部宗面前立论说:声音是常有,非所触性故。它是同品异品遍不遍的理由为:同品中涉及虚空,不涉及微尘,异品中涉及电,不涉及瓶子。
卯二(有余不定因)分二:一、真正有余不定因;二、相违有余不定因。
辰一、真正有余不定因:
真正有余见同品,而于异品未现见。
真正有余不定因是指在同品中见其有,在异品中虽然没有见到,但并未确定它在异品中无有,比如,此人不是遍知,因为他能发言之故。
辰二、相违有余不定因:
异品中见于同品,未见相违之有余。
相违有余不定因,是指在异品中见其有,在同品中虽然没有见到,但并未确定它在同品中不存在 ,这是相违有余不定因,比如,此人是全知,因为他能发言故。
子三(相违因)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丑一、法相:
因成遍反即相违。
因在宗法上成立,而与所立决定相反者,即是相违因。
丑二(分类)分三:一、依事物而分;二、依所欲说者而分;三、宣说承许其余分类不合理。
寅一(依事物而分)分二:一、依相属而分为二类;二、观待论式而分为三类。
卯一(依相属而分为二类)分二:一、归为两类之理;二、抉择果相违因。
辰一、归为两类之理:
不得自性因中摄,是故相违有二类。
由于所有不可得因可以归属在同体相属当中,因此它的相违也可归属在自性相违因之中,为此相违包含两类,如果建立声常有,运用所作性〔论式:声音(有法)是常有(立宗),所作性故(因)〕,就是自性相违因;如果运用由勤作所发的理由,则是果相违因〔论式:声音(有法),是常有(立宗),勤作所发故(因)〕。
辰二、抉择果相违因:
刚刚勤生无常果。恒常不变故相违。
无常变故不同此,如是无变亦非理。
有些外道声称:由勤作所发证成声为常有并不是果相违因,理由是,勤作所发是声音常有的果。
驳:这种说法不合理,因为刚刚勤作所产生的耳识是声音无常的果,这是由于没有成为恒常的情况,因而相违果刚刚勤作而有产生的缘故。
假设对方认为:声音虽然是常有,但以能立所遮障故。
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常有并不涉及外缘来造作。
对方说:那么,你们难道不承认瓶子等有遮障时见不到、没有遮障时才能见到吗?
答:由于我们承许瓶子等是变化无常的,因而依缘可以转变,显然与你们的这种观点完全不同。
对方说:那么,我们也这样承认。
驳:你们承认这样依缘转变而没有变化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外缘可作利害,那么就成了无常。
卯二、观待论式而分为三类:
不可得因若分三,反之相违亦成三。
在真因当中,分为三种不可得因,如此一来,与之相反也就是相违,因此相违也有三种,举例说明,在前面的两者上面,无有大腹形象的泥团上存在瓶子,不现之故。
寅二(依所欲说者而分)分三:一、陈述他宗观点;二、宣说自宗之合理性;三、遣除于彼之辩论。
卯一、陈述他宗观点:
有谓以法及有法,差别而有四相违。
个别论师说:遮破法的本体与差别、遮破有法的本体与差别,共有四种相违的类别。具体以举例来说明:一、遮破法的本体,如云:“声音是常有,是所作性故。”二、遮破法的差别,如云:“声音不是勤作所发,是所作性故。”三、遮破有法的本体,如云:“有实法的虚空常有,非所作性故。”四、遮破有法的差别,如云:“声音是无常,非勤作所发故。”
这些都是不合理的,原因是:如果遮破了有法的本体,则宗法不成立,如果宗法不成立,就不能作为相违因;再者,这些只是从欲说法的角度来分的,而并不是从遮破法与有法方式的侧面来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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