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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集▪P47

  ..續本文上一頁分類:分爲于外境上不成、觀待心前不成兩種。

  戊一、于外境上不成因也包括四類:

  己一、有法不存在:例如,勝義的聲音(有法)……。無論在此法上運用任何因,都會由于有法不存在而使宗法不成立。

  己二、因不存在:例如,……,是兔角之故。無論在任何有法上運用,但由于不是有法的因而使宗法不成立。

  己叁、有法與因俱無:例如,勝義之聲音(有法),常有(立宗),是兔角之故(因)。這裏的有法與因均不成立。

  己四、有法與因雖有但無關聯:此類因又分叁種:

  庚一、因在欲知法上不容有:例如,聲音(有法),是無常(立宗),是所聞之故或者是眼所量之故(因)。

  庚二、因在欲知法上不遍:例如,聲音(有法),決定以識爲前提(立宗),是士夫勤作所發之故(因)。

  庚叁、因在欲知法上有遍不遍二分:例如,顯現二月的根識(有法),是現量(立宗),是無分別、不錯亂之故(因)。雖然無分別成立,但是不錯亂不成立,所以對此要以“不成”來回答。

  而過遍是不定,不能以“不成”來回答,因而它不包括在內。于外境上不成因共有以上六類。

  戊二、觀待心前不成因也分爲四類:

  己一、有法不成:例如,在尚未確定是食肉鬼的瓶子,是珠寶還是燈盞的情況下將珠寶作爲有法。

  己二、因不成:例如,(瓶子是無常,)由離貪者所作故。(在沒有確定是具貪者所作還是離貪者所作的情況下運用此因。)或者,正當對是煙是氣猶豫不決的時候,運用煙作爲因。

  己叁、有法與因俱不成:例如,食肉鬼的瓶子(有法),是無常(立宗),所作性故(因)。

  己四、有法與因關聯不成:此因又分爲不容有、不遍、有遍不遍二分。

  庚一、不容有:例如,在認爲聲音是非所作性者面前立論:聲音(有法),是無常(立宗),所作性故(因)。

  庚二、不遍:例如,在承許詞語有士夫所作、非所作兩種情況者面前立論:詞語(有法),非天然形成(立宗),由士夫所作故(因)。

  庚叁、有遍不遍二分:例如,在承許大多數有實法是無常而認爲自在天等可能是常法者面前立論:自在天(有法),是遷變性(立宗),是無常與有實法的同體之故(因)。

  現在的善法,是以前的善法,是善法之故;孔雀,在中間的山谷中,傳出孔雀聲之故。這類因是不定的,而不是不成因。觀待立論者等其他情況包括在這其中,例如,聲音是無常,是勤作所發之故:如果考慮勤作所發的聲音,則是外境的真因,而不是不成因;如果考慮聲音內部的水聲等,則是不成因。對總的聲音而言,也是不成因。因此需要這般分析說明。

  如此一來,觀待心前不成因也有六類。

  綜合起來,不成因共有十二類。

  丙二、不定因:

  丁一、法相:對于證成所立指出懷疑的因。

  丁二、分類:總體分爲不共不定因與共同不定因兩種。

  戊一、不共不定因:又包括反體無異之不共不定因、反體有異而俱不涉二品之不共不定因。

  己一、反體無異之不共不定因:包括依因一體、法因一體、依因法一體、聚義因一體四類。

  庚一、依因一體:例如,聲音(有法),是無常(立宗),是聲音之故(因)。

  庚二、法因一體:例如,聲音(有法),是無常(立宗),是無常之故(因)。

  庚叁、依因法一體:例如,聲音(有法),是聲音(立宗),是聲音之故(因)。

  庚四、聚義因一體:例如,聲音(有法),是無常(立宗),聲音是無常之故(因)。

  己二、反體有異而俱不涉二品之不共不定因:包括外境與心識兩種。

  庚一、外境不共不定因:例如,聲音(有法),是無常(立宗),是所聞之故(因)。因于同品異品中無而不見。

  庚二、心識不共不定因:因于同品異品中有而不見,例如,此士夫(有法),從天界轉生而來(立宗),有眼之故(因)。到底是不是從天界轉生還不能得出結論,因此是于同品異品中不見而存有懷疑。同品中有而不見、于異品中無而不見,也屬于心前不共因。例如,在承認聲是常有者面前立論: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在與之相反的吠陀派面前立論:吠陀(有法),是常有(立宗),所作性故(因)。

  戊二、共同不定因:

  己一、法相:既涉及同品也涉及異品。

  己二、分類:有外境與心識兩種。

  庚一、外境共同不定因:稱爲有實法的不定因,它包括四種。

  辛一、同品異品俱遍,例如,聲音(有法),是無常(立宗),是所量之故(因)。

  辛二、同品遍異品遍不遍:例如,聲音(有法),應成勤作所發(立宗),是無常之故(因)。

  辛叁、異品遍同品遍不遍:例如,聲音(有法),應成非勤作所發(立宗),是無常之故(因)。

  辛四、同品異品俱遍不遍:例如,海螺聲(有法),是所聞(立宗),是勤作所發之故(因)。

  庚二、心識共同不定因:也就是觀待心有余不定因,包括真正有余與相違有余兩種。

  辛一、真正有余共同不定因:例如,聲音是無常,所作性故。如果在不了知所作與常有相違者前運用“聲音是無常,所作性故”的論式,對方于同品中見而于異品中不見,但不能確定在異品中不存在而産生懷疑。

  辛二、相違有余共同不定因:例如,在不了知常有與所作相違者面前運用“聲音是常有,所作性故”的論式時,對方察見在異品中有,而沒有察見在同品中有,但認爲可能在同品中存在,因此相違有余也同樣是具有懷疑的有余。或者,以其能發言的因來推測此人不是全知或是全知,雖然似乎是兩種有余,但由于成爲同時涉及對境的同品異品,因此另行不存在。

  丙叁、相違因:

  丁一、法相:依靠某因必定顛倒證成所立。

  丁二、分類:有外境相違因與觀待心前相違因兩種。

  戊一、外境相違因:包括逆所破相違因與逆能立相違因兩種。

  己一、逆所破相違因:顛倒列舉不可得因。(即能破因與所破法二者相違,例如,大火蔓延之地有持續發生的冷觸,以是大火蔓延之處故。)

  己二、逆能立相違因:自性因、果因與所立顛倒。(也就是能立因與所立法相違,例如,聲音是常有,所作性故。)

  戊二、觀待心前相違因:包括所立相違因與所破相違因兩種。

  己一、所立相違因:例如,在承許“聲音是常有”者面前立論:海螺聲(有法),是無常(立宗),是聲音之故(因)。

  己二、所破相違因:例如,在承許“存在不新生”者面前立論:瓶子(有法),非不新生(立宗),存在之故(因)。

  相違因共有以上四類。對此以“相違”來回答。

  觀待心識也可以作爲似因,但依此不會成爲非真因,實際上不是能立,而在心前不管是真因還是似因,都不可能是真因。所以,一定要對實際的似因與真因加以分析。

  甲二、真因:

  乙一、法相:叁相齊全。其中第一相——宗法:此因在欲知法上成立非有否定。第二相——同品:所立隨著因而存在。第叁相——異品:所立一經倒轉,因也隨之倒轉。

  決定叁相齊全的方式:推理的因在所诤事上成立,在同品喻中存在,因在異品喻上倒轉,通過決定這一點的方式來確定某因作爲所立的理由,進而由此因來證明所立,這是我們一定要明確了知的。

  因此,將似因與真因的所緣區分開來以後,用量引發的定解于對境上進行破立。其中建立,也有建立其是、建立其有兩種。由于所量是隱蔽性的,而不是自然顯露,因此需要借助可以推測它的其他法來比量推理。也就是需要依賴與自身一體的法或者與自身異體的相違任意一者來證成某法,因爲依靠毫不相幹的他法不能證成它。

  乙二、分類:有自性因、果因與不可得因叁種。

  丙一、自性因:與所立同體的法作爲因來證成欲知法,叁相齊全,就是自性因的法相。

  證成因聚合可以生果,從是因本身可生果無有差別的部分而歸屬在自性因當中。

  丙二、果因:將與所立彼生相屬的果安立爲因,證成欲知法,叁相齊全,就是果因的法相。從味推色、從色推處推出其他實體,也是與自相續聚合一體的因法推知果因。

  丙叁、不可得因:

  丁一、法相:運用破遮所破而具全叁相的因就是不可得因的法相。

  丁二、分類:有可見不可得因與相違可得因兩種,其中僅以不可見不可得雖然不能證明無有,但通過可見不可得的途徑遮破自之本體,以與之相違的他法可得也能破除所破。

  戊一、可見不可得:

  己一、自性不可得:例如,某地瓶子可見不可得。

  己二、因不可得:例如,以火不可得而遮破煙。

  己叁、果不可得:例如,以煙不可得來遮破其因,即推出火不存在。

  己四、能遍不可得:以樹不可得否定沈香樹。其中,(自性與能遍不可得)是通過遮破同體相屬的所遍自之本體或者它的能遍而使相屬法消失,其余二者(因與果不可得)彼生相屬境消失而使相屬法不複存在,這一點務必要通達。

  戊二、相違可得:

  兩種相違中的不並存相違,以能害熱觸的本體與果二者摧毀所害冷觸之因、果、本體與所遍四者的八種因是無誤的。單單火的因不是能害,所遍在火以外另行分類沒有必要,假設僅以數目的最極類別來分倒也可以。在此過程中,分辨清楚建立方式可得這一點至關重要。

  互絕相違,真實的互絕相違雖然不可能運用在因與立宗上,但彼之差別的間接相違可得,如此一來,共有九種相違可得因。

  以上叁種真因總計有十叁類。

  以某因所立的法相以無有以量已證、以量已違,就認定爲欲知法,其中以量已證:例如,聲音是所聞。以量已違:例如,聲音非所聞。不涉及欲知法:例如,聲音刺耳的瓶子等,不能作爲所立。而將適合場合的意義、立論者立宗建立、敵論者承許破除的一法就定爲所诤事。

  此因類學,乃由嘉揚麥彭仁波切親筆手稿中摘錄。

  下面根據本人(麥彭仁波切)的《智者入門》而寫:

  叁相齊全是真因的法相,真因的論式中有果因、自性因與不可得因叁種。

  一、果因:

  法相:以果的理由推測因。

  分類:分爲以下五類:

  (一)親因證成因果:例如,有煙的山上(有法),有火(立宗),有煙之故(因)。

  (二)先因證成因果:例如,空中的凫凫青煙(有法),是以自因火爲前提(立宗),是煙之故(因)。

  (叁)總因證成果因:例如,近取蘊(有法),帶有自因(立宗),是暫時有實法之故(因)。

  (四)別因證成果因:例如,顯現藍色的根識(有法),帶有自己的所緣緣(立宗),是根識之故(因)。

  (五)因法推知果因:例如,口中的糖塊(有法),有色(立宗),有味之故(因)。

  二、自性因:

  法相:依靠同體相屬來證成就是自性因。

  分類:

  (一)觀待差別自性論式:例如,聲音(有法),是無常(立宗),所作性故(因)。

  (二)淨盡差別自性論式:例如,聲音(有法),是無常(立宗),是有實法之故(因)。

  叁、不可得因:

  分爲不現不可得與可現不可得兩種。

  (一)不現不可得:例如,前面的這個地方(有法),看不見食肉鬼的補特伽羅不能確定食肉鬼到底存不存在(立宗),因爲其不現不可得之故(因)。

  (二)可現不可得:分爲所緣可現不可得與相違可得兩種。

  1、所緣可現不可得,分爲四類:

  (1) 自性不可得:例如,這個房間(有法),無有瓶子(立宗),可現而以量不可得之故(因)。

  (2) 因不可得:例如,夜晚的海面(有法),無有煙(立宗),無火之故(因)。

  (3) 能遍不可得:例如,那邊的石寨(有法),無有沈香樹(立宗),無樹之故(因)。

  (4) 親果不可得:例如,無煙的院落內(有法),無有煙的親因 (立宗),無煙之故(因)。

  2、相違可得:分爲依于不並存相違與依于互絕相違的兩種相違可得論式。

  (1) 依于不並存相違的相違可得論式包括二十種論式:

  其一、自性相違自性可得之所破因:例如,那邊(有法),無有冷觸(立宗),以火蔓延之故(因)。

  其二、因相違自性可得之論式:例如,那邊(有法),無有冷觸之親因——功能無阻(立宗),以火蔓延之故(因)。

  其叁、果相違自性可得:例如,那邊(有法),無有寒冷的後果——汗毛直豎(立宗),無有檀香火之故(因)。

  其四、所遍相違自性可得:例如,那邊(有法),無有霜觸(立宗),以火蔓延之故(因)。

  其五、自性相違果可得:例如,那邊(有法),無有冷觸(立宗),濃煙噴起四處彌漫之故(因)。

  其六、因相違果可得:那邊(有法),無有冷觸之親因——功能無阻(立宗),濃煙噴起四處彌漫之故(因)。

  其七、果相違果可得:那邊(有法),無有寒冷的後果——汗毛直豎(立宗),濃煙噴起四處彌漫之故(因)。

  其八、能遍相違果可得:那邊(有法),無有霜觸(立宗),濃煙噴起四處彌漫之故(因)。

  其九、自性相違所遍可得:那邊(有法),無有冷觸(立宗),檀香火蔓延之故(因)。

  其十、因相違所遍可得:那邊(有法),無有冷觸之親因——功能無阻(立宗),檀香火蔓延之故(因)。

  其十一、果相違所遍可得:那邊(有法),無有寒冷的後果——汗毛直豎(立宗),檀香火蔓延之故(因)。

  其十二、能遍相違所遍可得:那邊(有法),無有霜觸(立宗),檀香火蔓延之故(因)。

  (2) 互絕相違:

  直接互絕相違,雖然不可以安立爲因與所立,但在運用間接相違的所遍中遮破能遍的違品,例如,聲音,是無常,所作性故或者勤作所發故。這也包括在自性因的論式中。

  麥彭仁波切撰寫,善哉!吉祥!

  2005年7月15日譯畢

  

  

《因明論集》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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