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輯術語,特指上頌所說“無常初即劣”的相反情況。若無常力比安住力小,它就無法摧毀安住,以此一切法應安住不變,永無被無常摧壞之時,一切法應成常住之法。常住之法恒常無變,無生無滅無來無去,以此無法成立過去現在未來,所以也不能作爲時法實有的能立。
諸學人當注意,論中所作的诤辯,其表面所指是古印度當年的外宗行人,而實際上,凡是有此類執實邪見者,皆爲作者的破斥對象。各自反觀,其實我等凡夫的內心,在日常之中對五蘊、人我等諸法,皆不離實有執著,即使聽聞過諸法無自性的中觀法義,內心實執仍是隱現不絕。因此有心者應當盡心盡力,將論義融入內心,痛加對治實執習氣,切不可視論中所言全是與他宗論戰,與自己無關也!
癸叁、(無常與有爲法同時或不同時則不成立):
無常若恒有,住相應常無;
或彼法先常,後乃非常住。
無常如果與有爲法恒時俱有,安住相則應恒常不存在;若有不然,彼等有爲法應成原先爲常住,而後是非常住之法。
再從另一角度分析,無常與無常的所相——有爲法是同時俱起,抑或不同時呢?如果無常與諸有爲法恒時俱有,有爲法生起時,無常也如影隨形般同時俱起,那麼應承認一切有爲法無有安住相的存在。因無常與安住不可同時俱存,有無常遷變則無有安住不變,二者性相完全相違,如水火不可同住。因此諸法若恒有無常相,則應恒無安住相,無安住則不能成實有,如前所述。如果對方不承認這樣,而是選擇另一種,許有爲法與無常不同時俱起,因無常是依有爲法才有現起的一種法相,故不可能先于有爲法,對方只能承認有爲法先有,而無常後起。一旦如是承認,矛盾就會暴露出來,因爲彼法先非無常,是常住不變的法,而後是非常住法,如是在一相續法上具兩種相反的性質,這是決定不可能存在的事情。堪布阿瓊雲:若一相續法有十刹那,你等認爲前九刹那是安住,而最後一刹那是無常,這樣承認有兩種過失。一是若第一至第九刹皆安住,即有有爲法成常法的過失,因初刹那生起能住于第二刹那,此法即成常住不變法;二是從第一刹那到第九刹那皆安住無變,那麼從第九刹那到第十刹那變爲無常,即成無因,無論如何也找不到理由。以此正理,諸學人也可觀察,現代哲學派中有所謂的量變質變規律,彼等許一法從生起到變爲另一性質的法之間,只有數量變化,至最後位時,即會發生根本性質的變化,此等理論實與本頌中所言的“先常後非常”相同。
壬五、(破住與無常同時俱有):
若法無常俱,而定有住者,
無常相應妄,或住相應虛。
如果有爲法與無常同時俱有,而有爲法又決定實有住者,那麼無常相應成虛妄,或住相應成虛妄不實。
如果承認于有爲法上,住與無常同時俱有,有爲法既無常,又實有安住,這種情況不可能存在。有爲法若是無常,則與無常相反的常,不可能同時真實存在,若說有住相,那也只能是分別心前所顯現的一種虛妄相;或者假設有爲法實有安住,其相違的無常相即不能成立,應成虛妄計執。于同一法上,若說有這兩種截然相違的法存在,要麼無常爲妄計,要麼安住爲妄計,而不可能二者都實存不虛。一般人認爲現在法正在顯現時,其外相有安住,而內相有無常遷變,這是一種對立統一體。(如今世間論典中稱爲對立統一規律,許一事物中既有矛盾對立,又有統一,因而無常與安住都存在。若稍加觀察,這種觀點只是一種模糊籠統的說法,實際上無法成立。若許一體法則不應存在矛盾對立分體法,若許對立,則非爲一體法;世人根識前的對立統一相,是一種沒有經觀察的虛妄相,絕不應承認爲真實。)若許諸法有實體,于同一實體中,不可能存在無常與安住兩種相違相互能摧滅對方的性質,否則實體法應成有變動的無實法。大疏中言:如果承認諸有爲法虛幻無實,那樣無常與住則能同時俱有,否則于實體法中,不可能同時和合俱有無常與安住。當然于虛幻無實法中,同時俱有的無常與住,也唯是分別施設名言假立,能于此理深入思維者,定可破除種種實執。
辛二、(破念過去的能立因):
問曰:時是實有,因爲依過去法即可證實過去時的存在。過去法可以依有過去的憶念成立,如佛陀也說過“過去世作過如是如是事”,而且每一個正常人皆有過去時的憶念,因此過去法等現量可成立實有存在。
已見法不現,非後能生心,
故唯虛妄念,緣虛妄境生。
已經見過的法不會再見,不能在後來生起緣前境的心識,所以只是虛妄的心念,緣虛妄無實的境生起過去的回憶。
憶念過去也不能成立過去實有,對過去法的回憶,本身即是虛妄無實的事情。人們在過去已經見過的事,在現見之後即已無間趨于無常變滅,之後不可能再顯現,已經滅盡的境,如同石女兒、虛空無體,所以不可能再被人們的根識緣執。因而人們對過去法的憶念,其實只是虛妄心識中的一種幻現,是因緣聚合所出現的一種虛妄景象,而非真實緣依過去境生起的心念。憶念過去是心識中的一種習氣顯現,比如說我在童年作某種事,即在心識中留下了這種夢幻般的習氣種子,因緣成熟後,心識中便會顯現這種虛幻的景象。這種顯現,如同水月一般,天上的月亮並沒有在水中,然而水中月的顯現卻宛然不滅;同樣,過去的法雖然現在不可能顯現,然而記憶中的幻相卻明朗清晰。因而應了知,所憶念的過去法之中,並無稍許真實存在,如是如幻如夢無實體之法,也就無法成立過去時實有。有情在當下所見所聞的一切,如果仔細觀察,其實都是虛妄心識緣虛妄的境相生起的幻覺,如同夢中所見的一切,皆無實體,《天王護國經》中言:“諸法無自性,虛妄不可靠,如蕉無實義。”若能從內心了達這些法義,如夢如幻的境界一定可以得到,執諸法谛實的輪回苦因,依此即可迅速鏟除。
第十一品釋終
第十二品 破見品
己叁、(破所見實有)分叁:一、世間大部分人不入此空性法的原因;二、略示善說;叁、教誨求解脫者須求善說。
庚一、(世間大部分人不入此空性法的原因)分四:一、明具足德相的聞者難得;二、明真實義極難通達;叁、明佛說甚深義非爲诤論;四、明自他教的粗細。
辛一、(明具足德相的聞者難得)分叁:一、聞者的德相;二、觀察德相不全的過患;叁、斷诤。
壬一、(聞者的德相):
問曰:以上所說的無我法,世人極難證得,如前所說是因爲“聞者所聞教,說者極難得”之故,而今已具後二者,那麼應具足什麼德相才稱得上合格的聞者呢?
質直慧求義,說爲聞法器,
不變說者德,亦非于聞者。
質直、具智慧、希求實義,具此叁相者可說爲聞受正法之器,彼等不會變說者的德相爲過失,具德相的說者亦不會視聞者的德相爲過失。
般若空性法門非常深奧難懂,無有福德者極難得遇,得遇者若無有一定德相,也無法領受其深義,因此世間絕大多數衆生,很難悟入空性法門。若要真正聽受空性妙法必須具備叁個條件:首先,聞者要質直——相續中必須遠離貪著自宗和憎惡他宗的偏執,樸質率直安住,如是坦直開闊的內相續才易于接受了解善說深義,否則如《中觀心論》中所言:“由墮宗派意熱惱,永遠不能證涅槃。”只要相續中存在自宗他派的偏執,即無由獲得解脫;其次,聞者必須要具足一定的分別妙慧,能夠分析辨別善說惡說,這樣才能不隨他人轉,如理趨入正法;最後,聞者對真實義需要有希求心,否則象泥塑木雕一樣,不可能無緣無故去聞受正法。如果具足了上述叁種條件,即是具足德相堪爲法器的聞者。除此叁條之外,還有許多高僧大德又總結補充了兩條:第一、聞者對佛法和上師必須生起恭敬;第二、必須專心聽聞上師的傳法。若能具足如上五條,即是德相圓滿的聞法器。具足了這些德相的聞者,他能以清淨心觀照,如理如法地恭敬贊歎上師,而不會將上師的功德變爲過失。關于說法上師的德相,大疏中列舉了五條:正直不顛倒,說法明了清晰,不錯亂法義,不希求名聞利養,善能了解聞者的意樂。具足如是德相的上師,會如理如實地觀待弟子,不會將他們的功德說爲過失。如是具德上師和堪爲法器的聞者聚合,相互以如法的行爲進行講習,即具備了證悟空性法義的因緣。
壬二(觀察德相不全的過患)
說有及有因,淨與淨方便,
世間自不了,過豈在牟尼。
如來宣說了叁有苦谛及叁有之因集谛,清淨涅槃的滅谛與方便道谛,世人由自身乏少善根不能了達,這些過失難道在于本師釋迦牟尼佛嗎?
有緣得遇佛法的有情能否趨入空性正道獲得解脫,要以他們具足德相與否而定。本師釋迦牟尼佛已出世,並宣說了完整的解脫法門:苦谛應了知,集谛應舍棄,依止道谛,最後現前滅谛。頌詞中的“有”指叁有五蘊世間的苦谛,即叁界純爲苦聚,衆生當求出離;“有因”是指叁有苦海的因——集谛,即貪嗔癡煩惱和業;“淨”指清淨涅槃滅谛,淨除了一切痛苦及苦因的寂滅境;“淨方便”即道谛,是淨除苦谛與集谛的種種修法。“知苦思斷集,慕滅乃修道”,依止苦集滅道四谛,有情即可自薄地凡夫趨入寂滅的聖者之位,這從理論或現實中,皆可證實。但是叁界中許許多多的有情,雖然有緣遇到佛法,卻不見他們立即依之得到解脫,其中原因是他們不具足德相,根器惡劣,不能了達如來所說的妙法,而非說者如來有過失,沒有細細宣說解脫妙法。以譬喻說,在燦爛陽光照耀下,盲人只覺得眼前一片漆黑,見不到絲毫光明,這個過失當然不在太陽,太陽已無偏地恩賜了光明,盲人見不到,只是他們自己的過失;同樣道理,世人由于不具法相,不能領悟解脫法,過失只能由自己負責,而非說法者有過失。不具德相有如是大過失,因而無論善知識還是弟子,對此均應引起重視。作爲善知識,必須觀察弟子的德相,量體裁衣,做到適合根器地傳法,否則只有徒勞無功;作爲求解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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