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的子女,難道不應愛著嗎?
若時不隨順,則都無所愛,
爾時起貪愛,唯同于貿易。
如果何時子女不孝順,則完全無有所愛著的理由;而子女孝順時,若起貪愛,只不過與做買賣相同,也不應理。
如果子女對父母不隨順,所作所爲處處忤逆傷害父母,對這種子女自是不應生貪執。這種子女全然已與仇人怨家一般,時時爲自己帶來傷害痛苦,他們已完全沒有可以貪愛之處,沒有理由再對他們生貪執,否則你對仇敵也應生貪愛。如果子女恭敬孝順,對這種子女,父母也不能生貪。這種情形下的貪愛,只不過與貿易買賣一樣,誰對自己好,自己也對他好,相互交易情感,父母與子女之間,出現這種交易,是不合理的。子女不隨順,做父母的便不愛著他們,子女若隨順,便生愛著,這種愛著與世間人求利益買賣往來,毫無區別。若因此即生愛著,做父母者應愛著一切善心待人者而非只是貪愛子女。
世間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實際上不過是基于自私自利的立場,根本無有可靠性可言。譬如說有一國王,對太子極爲寵愛,忽一日太子死了,群大臣大概是爲了不讓國王悲傷,便啓奏:“大王,太子死後又起屍了!”哪知國王極生厭惡,大發雷霆,恨不得立即將太子碎屍萬段。但不久群臣又禀告:“太子死了!”國王便大喜,令眷屬敲鼓慶賀。世間父母對子女,又何嘗不是與此譬喻的國王相同呢?故應斷除對子女的貪執,遠離一切迷亂世間之束縛而趨入解脫道。
癸叁、(子女愛父母不待他緣是不堅固的):
問曰: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感情是堅固的,並非由隨順與不隨順等外緣而改變,因此,愛著子女又有什麼不合理呢?
由離所生苦,人心速消失,
可觀由離苦,表貪不堅固。
由離別所生的痛苦,在人們心中會迅速消失,因此可以觀察,由于貪愛苦惱能夠遠離,也就表示貪愛本身是不堅固的。
執著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愛著爲常恒堅固者,也唯是未有觀察下的錯誤執著。世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情感,其實也不離無常本性,不斷隨緣而生滅,毫無堅固可言,這從現實生活中,可以很明顯地看出來。如失去兒女或失去父母的人,由于頓然與親人分離,往往會有愛別離的痛苦,然而無論這種由貪愛所生的苦惱如何強烈,在短時間後便會消退,最後乃至完全消失,他們又會恢複到與原來相同的心態,仿佛根本沒有發生過親人離別的悲劇一樣。由此而觀,親人之間的貪愛並非堅固,而是隨時都會變滅。如果貪愛堅固不變,那麼由貪愛所生的苦惱就不會消失,就象一個人如果真正執愛他的兒子,那麼不管兒子逝去有多久,他都會永遠保持著懷念哀痛的情緒。但是世間無有任何人會將親人剛剛逝去的悲痛,長久保持不變,而是隨時間流逝,漸漸淡化消失。由此推斷,應該很容易明白,親人之間的貪愛,並不堅固,因而不值得爲親人特別憂慮牽挂,否則會將自己的生死大事付諸東流。
對失去親人的悲哀,諸人皆有體驗,古人對此也有言:“親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然親人們對生死離別的余悲,也會很快消盡無余。譬如說:一國王外出航海,遇非人索食血肉,當時隨行的大臣自願舍身代國王一死,他祈請國王:請大王照顧我的兒子!言畢投海爲非人吞食。國王平安歸來後,將大臣的死訊告訴了大臣之子,那位兒子異常悲哀。但國王對他大加賞賜愛護,大臣之子心中的悲傷也就很快消退了,日後則全然不再爲父死而憂苦。世俗人情之淡薄,于父子之間也同樣,故有理智者,又何必爲此而憂慮自苦!
壬叁、(不必向人表示對子女死的哀痛):
問曰:對子女等親人死亡,雖不應憂惱,然爲隨順世俗習慣,捶胸跺足地哭鬧以表哀痛,以免他人反感,這難道不應理嗎?
既知自損惱,都無少功德,
汝自爲詭詐,此亦不應理。
既然知道哀哭等對自身有損惱,也完全沒有少分益處,你自己還要做這些詭詐的行爲,這也是極不應理的。
世間親人的聚會,最終都會分離,各個爲業風所催而獨自步向中陰後世。可世人不能看破這種必然的結局,似乎不能接受事實,往往要爲親人離別而哀哭憂惱。最後竟形成了一種普遍的哭喪習俗,認爲親人死去後,其余親人必須以捶胸跺足、拔發槌身地嚎哭,表示對親人愛著,否則就與風俗相違,會招致他人的非議。因此有些人雖然以各種原因,對兒女親人的死亡,並不哀傷心痛,也知這種哭喪不但無益,反而對自己有損害,但是爲了隨順習俗,也會假惺惺地哭鬧一番。這種詭詐虛僞的行爲,不但無有意義,而且是可恥的,只會增添人們的虛诳狡詐惡習,使自己更向下墮落。自己心裏不哀傷,而表面行爲卻相反,這種行爲是妓女等人的所爲,妓女爲了賺錢,對本不喜歡的男人也會以僞裝笑顔迎合,而世間正直之士,又何必如是僞裝自己呢?
譬如說,有女人教某位女子自殺的方法,被教的那位女子雖知自殺是非常痛苦的事,而且也知道這種行爲于己有害,于人無益,但她仍然如實去效仿,對這種行爲,誰會說應理呢?同樣,世人明知哀哭于己有害,于人也無益,還要去假惺惺哭鬧一番,與那位女子自殺之愚舉,實無少許差別。
壬四、(不應爲了聯絡親友後輩對親友的死表示哀悼):
問曰:爲親人之去世而衰哭,自己確實有損無益,但是爲了維系親友後輩的關系,這樣做又有何不當呢?
如爲分布苦,世間遍流轉,
于已苦衆生,布苦複何爲。
如是哀悼親人之行爲,即是分布痛苦,使痛苦輾轉遍布于世間;對于已經陷入痛苦中的衆生,還分布痛苦給他們又有什麼意義呢?
有些人認爲哀悼亡者可以加強親人之間的親情,而這種做法其實是錯誤的,按他們的方式而行,一定會把痛苦進一步擴大,分布給已陷于苦難之中的衆生。某親人死了,其余親人皆會聚合在一起,如果你去嚎啕大哭,表示出極大哀傷,如是使親人們受感染,當時就會使他們更加覺得痛苦,而後時會使親人之間的關系更爲密切,相互更爲貪著。由此也就使個人的痛苦,變成親人共同的痛苦;親友中某一人的苦難,變成所有親人的苦難;而且以此貪愛惡業系縛,會使各人墮于輪回苦海中更難以出離。這種行爲是很明顯的在分布痛苦、增加痛苦,而衆生墮在輪回之中,已有的痛苦尚難忍受,你再去增添痛苦,無疑是雪上加霜、瘡上加鹽,所以這種行爲,還有什麼必要去做呢?(關于頌中的“分布苦”各論師解釋有異,如俄巴活佛釋爲愛別離苦。)
譬如有兄弟二人,兄與父親住在一處,弟與母親住在另一處。某時父母都逝去了,兄弟倆同樣想:應將死訊告知對方。于是心懷亡父之悲的兄長,動身前往其母所住之處,而心懷喪母之哀的弟弟,也往其父所住之處趕來;兄弟二人中途相遇,彼此告知了父母死亡的音訊,不由得悲上加哀,二人更加痛惱。而世間親人之間的哀悼亡人,與此兄弟二人之行徑,實際上無有差別,唯是分布增加痛苦之舉,不是有智者所應作的。月稱論師說:“志求出離輪回者,切不可因苦痛而失壞善法。”堪布阿瓊也說:“以分布痛苦而毀壞自他相續的善法,極不應理也。”二者都指出:不應作分布痛苦之哀悼等無益行爲,以免毀壞自他相續中的善法。作爲志求解脫的修行人,對此教誡應加以重視,各修行人皆有父母等親人,他們也必然會逝去,此時當以佛法檢束自心,以佛法助濟亡人,而不能過分哀傷,否則于親人于自己都有害無益。密勒日巴尊者在山洞中修行時,他妹妹琵達一邊哭著,一邊向尊者訴說母親及自己與他分別後的痛苦經曆,而尊者卻笑了起來,唱起了金剛歌,山洞裏的哭聲與笑聲同時響起來……尊者早已將父母親度到淨土去了,而且尊者已如流水般相續不斷地安住于法性大安樂之中,對這些夢幻般的世事又怎麼會執著呢?作爲修行人,如果能這樣,則永遠不會給親人增加痛苦。
壬五、(不應貪著親友聚會)分二:一、正說;二、不應貪著親友長時會合。
癸一、(正說):
問曰:由于親人分離是苦因,親人聚會能使人生起安樂,因而應當喜歡親人的聚會。
若喜彼集聚,何不喜彼離,
集聚與分離,豈非俱時有。
如果喜歡親人集聚,那又爲什麼不喜歡親人的分離呢?集聚與分離難道不是同時俱有的嗎?
貪著親人聚會,也是使人滯留世俗而不能生起念死之心,使人無法順利入道的一種顛倒常執。所以對貪著親友聚會者,作者以反問形式破斥其迷執:如果喜歡親人聚會,那麼你也應該對親人的分離生起歡喜吧,聚會與分離二者屬于同一因,難道不是同時俱有的嗎?所謂的同一因,即是令相互佐成之二法,同時生起之因。如果不加觀察,世人也許不承認,聚會與分離怎麼會是同時俱有之法呢?要知二者同時俱有,並非二者必然在同一刹那一起顯現,而是二者生因相同,聚會生起時,分離也必然會生起。就象生與死、升與墮等有爲法一樣,一者已存在時,另一者也必然會存在,如同一張牌的正面與反面。在世間,有聚會必有分離,理智者都會知道這種必然規律,而沒有分離的聚會在世間從來就沒有過。因此,在喜歡聚會的同時,爲什麼不喜歡與之必然伴隨的分離呢?
必然成對的世俗法,不會有只選擇一半的可能。譬如往昔有人祈求吉祥天女(賜福的天神)賜給他吉祥福樂,修持了很久,吉祥天女終于出現了。在極度的歡喜中,那位修持者發現,在面貌端嚴慈和的吉祥天女身後,還有一位令人見而生畏的女神。修持者問吉祥天女:“女神啊,您背後的是誰呢?”“黑耳女(即禍神)。”“可是我祈求的只是您吉祥女神啊,她來幹什麼呢?我不想見到她。”吉祥天女回答說:“這是不可能的,無論在哪兒,我們倆都決定會在一起出現,如果不想見她,除非你不召請我。”福禍相倚,聚散相隨,輪回法的本性即是如此,只喜歡親人聚會,而不喜歡親人分離,如同譬喻中的修持者一樣,唯是愚稚而天真的想法,在世間實際絕不可能實現。
月稱論師在《入中論》裏有一頌:“猶如大海與死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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