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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四百論廣釋▪P63

  ..續本文上一頁欲界中每種事物都由色香味觸地水火風八種極微體組合而成,瓶子亦爾,它有色香等八種組成部分,人們將這八種微塵的組合體,假名爲瓶,而以眼識觀看時,只能現見其色塵部分,其它七個部分都不是眼識的對境,故不能見到。如果你以眼識見到瓶的色塵,而說原原本本見到了瓶的自性相,以此可以成立瓶有自性相,這種說法智者誰也不會承認。以人們根識見某種法時,其實只是見到了該法的一部分,即使從能現見的色法上講,也是如此,如以眼識從正面見瓶的色,只見到了其前面的顯色,而其側面、後面等其它部分並未見到,故不能說真實見到了瓶的色、真實見到瓶的自相呢?因此,對諸法真相有所證悟者,並不會承認瓶等諸法有自性相可以現見。

  有些分辨師認爲,以根識現見的法,是一種分別尋思所得法,也即將分別識許爲現量,這種觀點與正理、世間名言量都相違。世間人共許所見量的外境爲現量,如明月朗朗爲現量境,而不可能許心識爲現量境;從正理而言,能見外境的心識是無分別識,決不是分別識,不能許爲現量。此理在大疏中廣有辨析,然而無有因明法相基礎者,對此可能一時難理清頭緒,故不繁言。

  子二、(示由此理例破其余):

  諸有勝慧人,隨前所說義,

  于香味及觸,一切類應遮。

  諸有殊勝智慧的人,隨前頌所說的正義,對那些許香味及觸可由根識取到,而成立諸法有自性的這一切同類邪見均可遮除。

  按照上頌所說的正理,有智慧者可以遮除其余由香味觸所引生的對諸法有自性的實執。比如世人常常會想:“豆蔻花肯定會有實有自體存在,因爲我可以聞到它的香氣。”“瓶子肯定是實有自相的,因爲我可以實實在在觸摸其形體”等等。對這些由鼻識、身識的所取境,而執外境有自性相的誤執,一一都可依前述正理遮破。瓶等對境法若實有自相存在,那麼一個自相不可能有可取不可取的兩部分,如是由鼻識嗅花香時,也應由鼻識嗅到花的色、味、觸等,這在實際中根本就不可能成立。因此有智慧者應仔細辨別,人們在日常中的根識所見諸境,實際都只是一種粗大的印象。若對“我已見瓶色”之類的想法加以分析,人們根識其實並未見到對境的自相,只不過是沒有觀察時,人們迷亂地認爲諸法真實成立,自己的眼耳鼻舌身識皆可感受到其自相,這些感覺如同迷夢幻覺而已,並不能成立爲真實量。《叁昧王經》中雲:“眼耳鼻非量,舌身意亦非,若彼等爲量,聖道複益誰。”凡夫的根識,皆非真實的量,故不可依凡夫認爲能有根識見境,而成立根境實有自性相。

  子叁、(由見色自相成立見其他一切有大過失):

  問曰:瓶與其色非是異體,而是一體法,所以由于見色,即見瓶的一切部分。

  若由見色故,便言見一切,

  由不見余故,色應名不見。

  如果由眼識見到瓶色之故,便說見到了瓶的一切部分,那麼由于不見其余香等部分故,瓶色也應該名爲不見。

  對方許瓶與其色是一體,所以由眼見瓶色即見瓶的一切部分,這種承認有大過失。八種極微體和合而成的瓶子,若由眼識見其一部分色塵,即可名爲已見瓶的所有部分;同等道理,由你的眼識見瓶色時,其余的香味觸等部分並未現見,也即眼未見瓶香、瓶味等,由是也應成未見瓶色。你們許見瓶一部分即爲見所有部分,如是也應許由不見瓶的一部分,而不見瓶的一切部分,眼識應成不能現見瓶色自相。若對方不接受這種過失,那麼認爲由見瓶的一部分即見瓶的整體,這種立論不能成立。如果見一即見一切,那麼不見一即不見一切,二者推理方式完全相同,若對方接受前者,理應也接受後者,完全沒有道理只許其中一個。

  子四、(破唯色自相是現量境):

  問曰:瓶子的整體雖然不是眼識的現量境,但是瓶色是現量境,依此類推即可現量成立瓶有自性。

  即唯于瓶色,亦非現見性,

  以彼有彼分,此分中分故。

  只就瓶色而言,亦不可有現見性,因爲瓶色有彼分、此分和中分,即瓶色是依衆多支分假合而成故。

  但就瓶的色法部分,其實也不能爲眼識現量見到,而成立瓶色有自相存在。瓶色也是由衆多色塵組合而成,比如一個青色瓶,有你眼識所見正面的此分色,瓶背後不見的彼分,還有處于此二中間部分的中分;繼續分析每一分,實際也由衆多的細微部分組成,最後乃至可以分析至無分微塵。在如是衆多微塵假合而成的瓶色之中,你所見的只不過是極小一部分,並未見到瓶色的整體。同樣,嗅香、嘗味、觸形等也無不是如此,只是感受到對境的一部分,並不能現量了知對境的整體形象。沒有觀察時,人們通過這種模糊而零碎的感覺,認爲自己現量見到了瓶子的自相,這是一種迷亂執著,實際並不成立。雖然于世俗名言中,人們也許根識見境爲現量,而于實義中稍加觀察,實無有任何現量可得。

  子五、(示彼能立與所立相同):

  極微分有無,應審谛思察,

  引不成爲證,義終不可成。

  極微的方分是有亦或無,應該詳細思維觀察,所以引用的極微不能成爲瓶有自性的證據,所立的瓶是現量境之自性義始終不可能成立。

  有些人認爲,瓶子等一定會有根識現量緣執的自性相,因爲不管如何分析,瓶子等法依然會實有存在其最細微的組成部分即極微或雲無分微塵,由極微實有故,瓶子也實有不虛,故眼等根識一定可以現量見到。對這種能立的極微,若加以觀察,實際中也不可能成立。所謂的極微,它究竟有無方分?若有前後等方分,則不能稱之爲極微,依靠這樣有方分的微塵和合成瓶子,也不能成立瓶子真實有自相。若它無有任何方分,則成完全無有,如是瓶子的本性也成無有,既然無有,又如何成立瓶子有自性相,可以成爲根識的現量見境呢?所以想用極微作能立因,而成立瓶爲現量境之自性相的所立,若對極微是否有方分加以觀察,其能立、所立二者均不成立。

  癸二、(示其余理):

  一切成分色,複成爲有分,

  故言說文字,此中亦非有。

  一切色法在觀察之下,都觀待其有分(整體)而成爲支分色(支分),此支分色觀待其更細的支分又成爲有分,所以諸法唯是依言說文字安立的假名,此言說文字中也無有任何實體可得。

  有情根識所取的任何一種法,唯是假名,而無真實自性成立之體。比如說眼識見瓶色,所見的瓶色觀待瓶子整體,只是支分色,也即只見到了瓶子的少部分支體,並未見瓶子整體;而這部分所見的支分色,觀待其更細的支分,又是有分,也即眼識所見的可以說是某種有支分法,而不是支分色。在名言中,有分與支分是相互觀待而成的法,若有分整體成立,支分才可以成立,支分成立,有分整體才可成立。通過上述觀察,于所見境中並無真實成立的有分和支分,故所見境非有真實自性存在。以上是以色法爲例,依此類推,其他外境亦爾,不可能真實成立根識能現量緣取對境的自相。所以,一切法但有語言文字所安立的假名,而並不存在本體。雖然借助語言文字名稱,人們可以說有種種不同的根境,然這些根境皆是觀待安立的支分或有分,而無有自性成立的實體,于實相中毫無存在。不僅如此,言說文字本身也非實有,更何況由其所表的諸法呢?有智者應于此深入思慮,若能了知自己根識所取諸境,唯有語言假名而無實體,無始生死苦因——執諸法實有的惡習定可得以根除。

  壬二、(別破)分二:一、破境有自性由根所取;二、破意識取境有自性。

  癸一、(破境有自性由根所取)分二:一、破所見實有;二、破所聞實有。

  子一、(破所見實有)分二:一、破境實有;二、破有境實有。

  醜一、(破境實有)分二:一、破內部;二、破外部。

  寅一、(破內部)分叁:一、觀察顯色形色一異而破;二、觀察四大種而破;叁、明彼所許有違害。

  卯一、(觀察顯色形色一異而破):

  問曰:由顯色形色所組成的瓶子,是眼識現量所見,所以瓶子應該是有自相之法。

  離顯色有形,雲何取形色,

  即顯取顯色,何故不由身。

  如果離開顯色另有形色,那麼眼識爲什麼能取形色呢?如果形色即是顯色,那麼取顯色何故不是由身識呢?

  所謂顯色,是指紅黃藍黑等物體的顔色,形色是指物體的形狀,如長短方圓等,這二種色是根境法的色相。有些人認爲眼識能現見對境法的顯色形色,以此現量完全可以成立瓶子等所取境的色自相成立。針對這類觀點,此處以觀察顯色與形色是異體或一體而破。如果離開瓶子的顯色,另有長短方圓的形色異體存在,那麼在眼識取顯色時,應成不能同時緣取其形色,因二者異體,顯色中無有形色,如同馬上無有牛,不應該同時爲眼識現見。而實際中,人們的眼識取境時,卻會同時緣取其顯色形色,如眼根正常者都可同時見前面紅色的圓柱子、白色的方瓶等,以此顯然推翻了顯色形色異體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形色與顯色一體,是自性成立的一體法,也即自性成立爲所取境之色自相,那麼人們在以身識辨別瓶的形色時,身識爲什麼不能了知瓶子的顯色呢?形色可以由身體觸覺了達,如果形色顯色自性一體,那麼盲人也應見顯色,黑暗之中人們也可以通過觸摸了知物體的顔色……這類推論當然誰也不會承認,也顯然與事實相違,因而顯色與形色也非一體。二者既非異體,也非一體,然顯形二色如果實有存在,必然存在一體或異體的關系,而觀察之下,一體異體關系都不成立,那又如何成立二者是眼識的現量境呢?若現量不成,如何以此成立瓶子具有自相呢?故有智者應知,自根識所見之色自相唯是如同夢中景像一般。

  卯二、(觀察四大種而破):

  問曰:色處是實有,因爲因色——四大種實有故。

  如離于色外,不見于色因,

  若如是二體,何故眼不取。

  如果離開色法以外,則不能見到地等四大種色因,若這樣的果色與因色二體都實有存在,以什麼原因眼識不能現見二者呢?

  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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