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提出,以四大種實有存在,色境應自相存在,四大種是因色,因色既然存在,其果色外境也就實有不虛,應該爲眼識現量緣取。對這種立論,可以觀察,在色法以外,並不可以見到地水火風四大種因色,所謂的因色只是依果色而假名安立,除了果色之外,並無別別實有的因色。如果按對方所許,因色實有,果色也是實有,如是在一個色法上存在兩種實體,這是不合理的。因色與果色如果實有,那人們在見色法時,又爲什麼不能現見二者各自的自相呢?比如說,當你見柱子時,除果色柱子外,並不可能見到另外有四大種因色的存在。四大種因色若實有,應該是能見到的法,可見的法沒有見到,顯然可以成立它並不存在。所以,對方若以大種因色實有的觀點,成立眼識所取色境是實有,應成眼識能取大種因色,而實際中眼識不能取大種因色,故因色實有的立論不成,如是色境實有的觀點也無法成立。
卯叁、(明彼所許有違害):
見地名爲堅,是身根所取,
以是唯觸中,乃可說名地。
現見地大名爲堅性,是身根所取境;因此只有在觸覺範圍中,才可以說名爲地。
上偈所言的他宗觀點,許實有因色四大種存在,因而色處實有,這種承認尚有另外一種過失。六塵中的色處,是眼識的對境,而地等大種是身識觸覺的對境,如是不同的兩種法,又如何成立爲因果,又怎麼會同體存在呢?比如地大,它是一種堅性,是有情身根觸覺所取認之境,只有在身根觸覺範圍中,才可認識安名爲地大,其余根識對它無有緣取確認的功能。地等四大種與六塵中的色處有很大區別,一爲身識所取境,一爲眼識所取境,如果依敵宗所許,地大等因色與色處果色,二者皆是實有,那麼二者之間則不成立因果關系,因爲二者各有實體,各自性相秉然不同,如是彼等所許果色也有無因的過失。而且對方許二者同體存在于色法之中,能爲眼識所取,如是應成大種因色能爲眼識所取,這種觀點的謬誤顯然易見。
寅二、(破外部):
由所見生故,此瓶無少德,
故如所見生,其有性非有。
由所見産生的緣故,這種瓶子無有少分功德,所以就象所見瓶從所見生而非真瓶一樣,其瓶的實有自性不能成立。
此處是破斥勝論外道所許的觀點。勝論師認爲:人們在見瓶子時,瓶子的自體並不能見到,但是瓶子也不是非所見的物體,瓶子具有一個所見身,即有一個所見的總相,這個總相能夠現見,所以瓶子可以成爲現量所見,這種立論極不合理。根識所見的瓶子如果是瓶子的總相,那麼你們現量所見的瓶子,並非瓶子自體,如是瓶子的存在也就沒有什麼功德作用,因爲其自體不可見;而且你們見瓶,也沒有什麼功德,以所見並非真正的瓶子,不能成立是現量見瓶。用另一種方法觀察,你們的所見和瓶子是一體還是異體呢?若許一體,見到所見時,即見到了瓶子的自體,與你們原先所許的“瓶子自體非所見”相違;若許異體,那見瓶子時,只能見所見,與瓶子自體無有關系,而你們以見到與瓶異體的所見,來成立瓶有自相可以現量見到,這是無有道理的推論,因見到的不是真實瓶自相,而是另一種所見總相,是一種非瓶自體的假相。所以無論怎樣努力,建立瓶有自性相,都會如同勝論外道所許“所見瓶相從瓶的所見總相而生起”一樣,其自性不可成立,而只是一種非實有的假相,是一種名言假立的幻相。
醜二、(破有境實有)分五:一、破眼能見色有自性;二、破識是作者;叁、破眼是作者;四、眼應觀待自身爲能見;五、破叁緣和合是能見色者。
寅一、(破眼能見色有自性):
問曰:現見色等境有自性,因爲有能緣色等境的眼等諸根。
眼等皆大造,何眼見非余,
故業果難思,牟尼真實說。
眼等諸根都是大種所造,然而任何色處只有眼見而非其余耳根等所能見,所以業果難可思議,這是釋迦牟尼佛的真實語。
人們認爲眼能見色是天經地義,自性成立之事,但是爲什麼眼能見色,誰也不可能舉出真實的理由。有情的眼耳等諸色根,都是由四大種和合造成,其組合成份並無差別,然而對于任何色處,卻只有眼根能緣,其余相同的由四大種所成之耳身等根,卻不能見。同樣,四大所成之耳根只能緣聲,鼻根只能緣香,對其余的境不能緣取。由此可知,眼見色等現象並非自性成立,而是衆生不可思議的業力異熟果,造成了四大所造根有不同作用的假相。如果大種所造的眼見色自性成立,也即大種所造的眼根自性成立能見色,應成耳鼻等也能見色,因它們也同樣是大種所造,對此顯然誰也不會承認。眼爲何只能見色,這是難思的因果,是名言中的一種緣起現象,不能以理智觀察,對這些難可思測的因果,本師釋迦牟尼佛以真實語說過:“有情異熟難思議,世間一切從風生。”如同器世間依風而生成,衆生的一切現象也由不可思議的異熟業形成。故不應將不可測知的眼見色等業果現象,誤認爲自性成立之法。
寅二、(破識是作者):
問曰:眼根有自性,因爲眼根的果識能見色。
智緣未有故,智非在見先,
居後智唐捐,同時見無用。
眼識的緣尚未有故,眼識非在見境之先,若在見境之後眼識應成無義唐捐,眼識若與見境同時,則見的作用應成無用。
有人認爲,眼等諸根的果識能現見對境,所以眼根等理應自性成立。對此立論可以觀察,果識(智)在見境的過程中,是先于見境生起、其後生起、抑或同時生起?首先分析,眼識不可能在見色之前生起,若未見色,生眼識的所緣境不存在,眼識果不可能無因無緣生起,比如若未見到瓶子,緣取瓶的眼識即不會生起。如果是先見色,而後生起眼識,不觀察時,世人都會這樣承認,而觀察之下也不可能成立,因爲生起眼識是爲了見色,若先已見到了色,而後來生起的眼識即成無義唐捐,已沒有任何必要了。如果在見色同時生起眼識,二者即成同時存在互不觀待的法,眼識已經成立,如是爲生起眼識的見色作業也就無有任何作用。同樣,對鼻舌身等根識取境,也可作如是分析。如此就會發現,在真實中根識並不能緣取對境,名言中世人常以爲根識能取境,唯是迷亂計執分別假相而已。
寅叁、(破眼是作者)分叁:一、眼有見色的功能則有大過;二、見色後爲見行法則無用;叁、眼若不至境而能自性見色則眼應見一切境。
卯一、(眼有見色的功能則有大過):
眼若行至境,色遠見應遲,
何不亦分明,照極遠近色。
在見色時,眼根若要行至色境,那麼見遠處的色境時應當遲緩;而且,眼根爲何不能同樣分明地照見極遠與極近的色境呢?
世人一般都會認爲,正常的眼根能見外境色法,然而對這些現象若深入觀察,不難發現所謂的“眼能見色”,只是一種迷亂假相,在真實中並不能成立。如果眼能見色,外界色境並不會移動至眼根內,那是否眼根去行至色境呢?比如眼根看柱子,柱子不會移動到眼根裏,那是不是眼根自己行動去接觸了柱子呢?如果是這樣,外界色境離眼根越遠,即需要越長時間才能爲眼根見到。可是在現實中,人們看遠近之物,並無如是區別,就象現在看經堂,一擡頭整個經堂裏的景象就能同時照見,並無遠近快慢之別。而且眼若能行至境見色,則見色時,不應有極近極遠不能見的差別。極近的色如塗在眼根上的藥,已與眼相觸故,又爲何不能見呢?極遠的色,如遠方景色,如果是眼能行至境見色,理應同樣分明地照見,而不應有見不到或者不清楚的差別。所以,許眼能行至境見色,也有衆多太過。色不能行至眼根,眼根也不能行至色境,那世人所謂的眼能見色,又是如何成立的呢?現代人可能回答說:噢,這毫無希奇,是色境的光影反射至眼球,所以眼能見到色境。這種想法更爲迷亂,既然承認眼根所見的是光線影子,那理應明白,眼根所見的,並非外境色法的自體相,而是一種假相,是依于光影等因緣,人們以心識判斷想像出來的東西,對這樣的想像物,絕不應許爲外界真實的自相。若于這方面深入觀察,則于有情的見聞覺知現象,皆可了知唯是虛妄分別,無有任何真實性可言。
卯二、(見色後爲見行法則無用):
若見色眼行,其行則無德,
或名所欲見,言定則成妄。
若是見色以後眼方行至色境,其行則無有任何功德;或者說先未見而行至所欲見的境後,言說決定能見則應成虛妄。
如果有人想:眼根見色時,是先見到了色境,而後眼根行動,至色境去緣取它。這是大謬不然的想法,眼根的行動是爲了見色,如果色境已經見到了,那它再行動又是爲什麼?又有何意義呢?實無有任何功德實義。已見之法,即無需再勞眼根去行動,已見某法之後,再去行動以求見它,唯是無義重複之舉。還有一種觀點認爲:眼見色並非見後再行,而是未見境時,先要行動靠近所欲見的色境,如是就決定能見到對境。這也是大錯特錯的立論,若首先未見,就象盲人沒有見外境一樣,那麼眼又向何處行動呢?自己首先對外境毫無所知,就說決定能見,無疑是愚癡虛妄的迷亂想法,就象某人先閉上眼睛不見一物,然後想“我要見石女兒”,說自己睜開眼睛就決定能見石女兒一樣,對此誰人都可了知其虛妄。若如是觀察,人們眼見色法也不成立,世俗諸法唯是虛假名言也。
卯叁、(眼若不至境而能自性見色則眼應見一切境):
問曰:眼見色是眼的自性功能,無需行至境,故無有上述過失。
若不往而觀,應見一切色,
眼既無行動,無礙亦無障。
如果許眼不往境而能自性地觀見,應成眼能無礙見一切色境;眼既然無需行至境即能見色,則無有遠近也無有障礙不障礙的差別。
如果許眼無需行至對境即能自性見色,則有眼應見一切色境的過失。眼若不需行至對境,外境也不會自動行至眼根,二者無有接觸,眼即能見到,那麼與眼根沒有接觸的法,也應一一爲眼所緣取現見。眼無需相遇對境即能見,如是眼取色境時,則不應存在遠近、有無障礙的差別,而應恒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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