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它成立瓶是實有。勝論外道于此,是想建立一種所謂的有性總相,來成立瓶子等法的別體爲實有,但這種總相存在,不能是瓶等法的色,如上頌已破,故他們說總相有性是異于瓶子的法,這種法與瓶子有聯系,故能成立瓶子爲實有等等。這種建立雖然挖空心思,然而總相別相既然相異,二者即不能有什麼關系,如同馬以外的牛,即使有牛存在,對馬的存在毫無幫助。
寅二、(破德是異體的所依)分二:一、正破;二、許異德不依德有相違。
卯一、(正破):
問曰:瓶有實體,因爲有一、二等德數異體所依故。
若一不名瓶,瓶應不名一,
此具非相等,由此亦非一。
如果一等德數不叫做瓶,那麼瓶也不應叫做一;此瓶與所具德數並非相等,由此瓶亦不是一。
勝論派許一切所知法可歸納爲實質、功德、業、總體、別體、會合六種句義,實質法是功德所依,所謂功德法即實質法具有的數量、苦樂等,依數量等功德,可以成立實質法實有。如果這樣承認,那麼就瓶子而言,瓶子與它所具的一、二等數量功德,是否爲一體呢?誰都知道,瓶子所具的德數一、二等,並不是瓶子,不能稱爲瓶子。如果一是瓶子,那麼所有的一,如柱子所具的一、牦牛所具的一,都應成瓶子,所以瓶子實體與它所具的功德不是自性一體法。按理瓶不是一,而依有一、二等功德來成瓶子具實體,也就無法成立。對方辯難曰:如果一不是與瓶子同等存在,那應成瓶子不能有一、二等功德,如是一個瓶子就永遠不應找到。所以應許瓶具有一數故,瓶能成一,但一數不成爲瓶。答曰:世俗名言中,瓶子能具有一、二等德數,然而這些德數並非是瓶子,因爲一並不能有瓶子,二者並非相等關系,因此可以成立瓶子非是一,不能依一來成立瓶子實有。勝論派許一與瓶是異體,二者是能依所依關系,以所依存在即能依存在,在上述觀察下,瓶具有一數,而一數並不能具有瓶,二者並非相等,故不能成立瓶即是一,以一存在瓶即有實體存在的立論。
卯二、(許異德不依德有相違):
如色遍于實,色實得大名;
敵論若非他,應申自宗義。
如果色能遍于實質,色實際上得到了“大德”的名稱;敵方觀點若非他宗而是自宗,即應申自宗教義駁斥敵論,(然汝怎麼能以自宗來難內道呢?)
勝論外道認爲功德可依于實質,各個功德相互間不能成爲能依所依,而加以分析,這種立論不能成立,實際上他們所謂的功德仍然要依于功德。比如說瓶功德中的色法(即顔色、形狀),勝論師許它能遍于實質,若色遍于實質,瓶的大小高低種種形象,即是色的大小高低等,這樣色也應得“大”名,能成爲其它大小等功德的依處,很明顯推翻了他們的觀點。對方難曰:這種說法不對,第二德不依德,是我們的宗義,所以大小等功德不依于色。答曰:如果你們的敵論者,在問難時所用的不是汝宗外的他宗,而是用你們的宗義,那麼你也應提出自宗教義來回答。但是,對我們內道宗的破斥,你等又怎麼能用自宗來問難呢?正在推證辯論某宗義是否可以成立時,不能引此宗義證成他自己的觀點,而應以雙方共許的因明推理方法來論證,這是內外道共許的辯論原則。不管于何種辯論場合中,這都是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不然無論你如何引述自宗,敵方也可引用他的自宗,二者永無達成共識的機會。
醜二、(破所相):
問曰:他性異體的功德雖已破除,但所相——瓶子尚未破除,因此瓶有自性。
非由于能相,能成其所相,
此中異數等,實性亦非有。
非是由于能相而能成立其所相實有,所以此中離于一、二德數等,實有自性的瓶體亦應非有。
能相是表示或說確立某法的法相,所相是能相所表示的法,比如說,瓶的功德爲能相,依功德所表示的瓶爲所相。在上頌已破除了瓶的能相功德,而外道仍執瓶自體實存,這實際上嚴重地違犯了因明推理規則。因爲前面已破除了瓶的能相——一、二等異體的德數,能相既然不成立,其所相瓶子也就不應再許有自性存在。要建立某種法,必須先建立其能相,離開能相則無有異體的所相,離所相也無有異體的能相可得。而你們許一、二等功德,是異于瓶體的法,依于這種能相,明顯不能成立所相瓶的存在。否則,應成一數即瓶體,瓶體即一數,等等有如上所說的種種太過。
子二、(破內部)分二:一、廣破一聚實有;二、略破聚者雖多而所聚一體是有自性。
醜一分五:一、觀察一異而破;二、破諸支分互相和合一聚是實有;叁、示破一聚合實有之其他理由;四、破瓶從自因實有而生;五、破由觀待自支分故瓶從實有因而生。
寅一、(觀察一異而破):
離別相無瓶,故瓶體非一,
一一非瓶故,瓶體亦非多。
離開色等八微別相外無有瓶,所以瓶體不是自性獨立一體;而八微的一一體都不是瓶體,所以瓶體也不是多體。
內道中的經部論師認爲,瓶等由色香味觸地水火風八微合爲一體,所以存在自性實體。而瓶體如果是由八種微塵和合而成,又怎麼能成自性一體呢?所謂的瓶子,只不過是人們在微塵聚合體上,以分別安立的一種名言,在這個假名爲瓶的聚合中,除了色等八微各各別相外,並不存在一個名爲瓶子的法。如果瓶子存在,必須要有成立它的能相,而觀察之下,只有八微各自的法相,無有瓶子的相,所以不存自性一體的瓶子。瓶子不存在自性成立的獨一體,那是否可成立:瓶子由八微組成,以此而有多體呢?這也不成立。因爲色香味觸地水火風,各有它們的別相,而無有瓶相,一個瓶體尚無法成立,故不能成立有多個瓶體,否則八微一一體都應成爲瓶子,這種混淆名言的說法,當然是不能成立的。而且,由八微一一體都不是瓶,它們之間無論怎樣聚合,不能真正産生瓶體,就象在一粒沙塵上,不存在大米相,那無論怎樣聚合多粒沙塵,也不可成爲大米,故于八微的聚合中,也不存在一個或多個瓶體。
寅二、(破諸支分互相和合一聚是實有)分二:一、正破;二、破彼所答。
卯一、(正破):
問曰:由八微互相接觸和合即可成爲一瓶,所以瓶是實有。
非無有觸體,與有觸體合,
故色等諸法,不可合爲瓶。
瓶非是由無有觸體的色香味觸,與有觸體的地水火風和合成一體,所以色等八微諸法,不可能和合成爲實有的瓶。
前偈已破八微聚合,如同多個塵粒捏在一起,便能成就實有瓶體的可能性。于是對方又提出八微聚合成瓶非是簡單地會合,而是如同泥水相互和合,成爲不分的一聚,以這種一聚可以成立瓶子有實體。八塵和合成一聚,這種所謂的和合能否成立,還需要觀察。在色等八塵之中,色香味觸四種是眼等根識所緣的境,無有形體,所以是無有觸體之法;而地水火風四大,是有觸體之法。這兩種法一類有體,一類無體,故不可能有真正的相遇和合發生,猶如兔角不可能與手掌發生相觸一般。既無法發生相遇,八微之間也就不可能發生所謂的和合一聚,而成爲實有的瓶體。有關和合的概念,在現代化學物理學科中,尤可明顯地了知,世俗中所謂的多種物質聚合發生反應變成另一種物質,這個過程中,唯是原來的元素重新組合,人們在這種重新組合體上安立不同名稱而已,實際上除那些同樣的元素外,並沒有真正産生某種新的實體,就象同樣的泥土,依不同組合結構,人們稱爲瓶、盆、碗等不同名稱一樣。
卯二、(破彼所答):
問曰:觸與非觸雖然互不相觸,但是有觸與非觸的和合,故瓶是實有。
色是瓶一分,故色體非瓶,
有分既爲無,一分如何有。
色只是瓶的一分,所以色體非是瓶;有分(瓶)既然無有實體存在,那麼一一支分怎麼會有自性存在呢?
色香等八微即使有和合,其和合中也不能泯滅八微的一一別相,而成爲無有八微差別相的一種實體,這是經部自宗也必須承認的,因爲他們許八微是實有自性的法。而在八微和合中,其中色只是瓶子的一部分,以此不能承認色體是瓶子,否則應成八微中唯有色是瓶子的組成元素,其它七種不是瓶子的因,或所有存在色的地方也應存在瓶子等,有衆多過失。同樣,其它如香味等,只是瓶子的一個支分,不是瓶子的整體,因而都不是瓶子。八微皆不是瓶子,那麼它們的組合,也不可能使瓶子無因而有實體産生。瓶子整體既然不存在,觀待整體有分而存在的支分也就不可能實有存在,就象桌子如果沒有,觀待而有的桌面桌腿等分支,也不可能存在。所以,因瓶體非有自性存在,其支分八微,也應知定非有自性。此處只是以瓶爲例,實際中可依此觀察整體與支分的理論,摧破對一切法的實執。
寅叁、(示破一聚實有之其他理由)分二:一、瓶若實有則一切有色應成瓶;二、瓶的八微亦應成一。
卯一、(瓶若實有則一切有色應成瓶):
一切色等性,色等相無差,
唯一類是瓶,余非有何理。
在一切瓶等粗大色法的體性上,色等八微的性相無有差別,而只有一類是瓶,其余的不是,這有什麼道理依據呢?
經部行人許色香等八微是實有無分的微塵,依彼等和合,可以生起實有的聚體,如寶瓶、柱子等法。這種觀點若成立,一切粗大色法的體性,應成無有絲毫差別。因爲色等諸微性相若實有,則于一切色法上,不會有性相的變化,比如說瓶子上的八微與柱子上的八微,其性相應完全相等,既然八微完全相同,那麼有什麼理由將其中一種八微和合體稱爲瓶子,而其它的柱子、土石等不是瓶子呢?若許瓶子實有,則應許一切八微所成的法是瓶子,以一切法的生因完全相等故。如果不敢如是承認,則色等八微能和合生起實有瓶的觀點,也就同樣不能承認。
卯二、(瓶的八微亦應成一):
若色異味等,不異于瓶等,
無彼等自無,如何不異色。
如果許色異于香味等,而不異于瓶等本體,但是無有異于色的香味等法,瓶的自體即成無有,因此瓶怎麼不異于色呢?
許色等八微和合,可以生起實有的一聚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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