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有一種過失是:瓶的八微也應成一體。瓶如果是實有的一體法,而八微與瓶是一體無分的法,如是應成八微在性相上毫無差別,完全是一體。對方當然不敢破壞他們的自宗而作如是承認,以經部論師的觀點,色香等是各有實體的異體法,是眼鼻等不同根的所取境,而色等與瓶無有相異。色如果與瓶無異,那麼色即是瓶,可是色中無有與它相異的香味等法,而無有色香等法,瓶子自體不應成立,因此瓶子如何不異于色呢?假如只有色存在,而無有香味等其它法,瓶子很明顯無法成立,所以瓶非是與色一體之法。從另一方面觀察,瓶子具足色香等八微,色與瓶子如果是一體的法,也應同樣具足八微,可是汝等許色與香味等異體,如是按理不應許色與具足香味等異體法的瓶子爲一體。
寅四、(破瓶從自因實有而生):
瓶等既無因,體應不成果,
故若異色等,瓶等定爲無。
瓶等諸法既然無有自性生因,其體不應成爲有自性的果,所以如果異于色等支分,瓶等決定無有自性。
如上已分析,生起瓶的色等八微,非是與瓶自性一體,以此瓶等諸法,不存在自性的生因,非是從實有自因而生起。無有自性成立的生因,則瓶體也不能成立爲有自性的果,如同幻象幻馬,其生因非真實的象馬,其本體也不成立真實性。所以瓶若與色等支分相異,而非自性一體,瓶體決定會無有自性,以瓶體是觀待非自體的色等八微和合而起的一種緣起現象,離于八微即無有異體的瓶。這一點各自可以依智慧分析,如果在非瓶的八種極微外,無有瓶的存在,只有依于非瓶的八微,才有瓶的現象,那麼瓶等諸法的本質,與夢幻水月實無有任何差別,不應許彼有自性。
寅五、(破由觀待自支分故瓶從實有因而生):
問曰:瓶是觀待自己的泥團等支分而生起的果,因此瓶子的自因存在,瓶體實有自性。
若瓶由因生,因複從他成,
自體尚不成,如何能生他。
如果說瓶子是由自因泥團而生起,而泥團複從其他因緣而成,如此因法自體尚不能成立,那如何能生起實有的他體果呢?
瓶子雖是觀待自因泥團生起,但也不能成立瓶子有實有生因,不能成立瓶體有自性。瓶的自因泥團,並非自性一體法,它是由衆多泥土塵粒、水,再加上陶師的加工而成,而土粒、水等也是由八微和合而成等等,稍加觀察,這些因法中任何一個也不會有自性實體成立,彼等必須觀待因緣和合才能存在。《回诤論》中說:“諸法因緣生,說彼名空性,若彼因緣生,說爲無自性。”既然因法泥團無有自性,那實有自性的生果又怎麼會存在呢?或說泥團的自體尚不能真實成立,又怎麼能生起實有的瓶子呢?故凡是觀待因才有生起的法,皆非有自性的法。若是有自性的法,其生起決不觀待因,如此應成無因生或恒常無生,可是于世間,不觀待因而生的法,何時何處都不可能存在。
醜二、(略破聚者雖多而所聚一體是有自性):
問曰:瓶雖然是衆多支分合成的,但是支分能合爲一體,所以瓶有自性。
色等和合時,終不成香等,
故和合一體,應如瓶等無。
色香等支分和合時,色始終不會成爲香等其它支分,所以色香等和合而成爲一體,應如同瓶的實體一樣無有存在。
所謂的多體和合成一體,是一種未經觀察下的迷亂名言,不可能成立。比如說組成瓶子的色香等八微,它們之間不論怎樣和合,色塵也不可能舍棄其本性成爲香塵的性質,與香成爲一體;其它微塵也是同樣,它們各自法相不同,即使和合在一起,也不會舍離各自的體相,如火大不會舍其暖熱性,成爲潮濕性的水大,水大亦爾,無論如何二者也不會各舍本性,變成另外一種法。所以,所謂的衆多支分和合成一體,永遠不可能真實成立,就象瓶子的本體一樣,無論怎樣觀察,也不會有自性存在,唯是爲虛幻現象所迷惑的有情,以愚癡分別才安立了種種名言,並執爲實有。此處以瓶爲例,而實際上,世間的萬事萬物也莫不如是。世人經常認爲,不同的因緣支分和合後,可以成爲一體,生起實有的果,如氫氣和氧氣聚合燃燒,即可得到水(H2O),而觀察之下,氫元素(H)和氧元素(O)的性質並未變化,它們並未舍棄自體變成所謂的水。可是爲迷妄分別心所蒙蔽的有情,爲幻相所欺騙,不能了知水是觀待而起的緣起假相,反而執氫氧元素的聚合能真實成爲一體,能成爲真實的水,能産生種種解渴、溺人窒息等作用。作爲有理智的人,不應爲這些假相所欺,而應透破種種現象,了達事物的真實面目,超越無明愚癡的束縛。
壬二、(破有聚(支分)實有)分四:一、不觀待大種實無有大種所造;二、破大種實有;叁、破彼所答;四、破火極微爲實有火。
癸一、(不觀待大種實無有大種所造):
如離于色等,瓶體實爲無,
色體也應然,離風等非有。
猶如離色香等微塵的聚合外,瓶體實爲無有;而色體也應同樣,離風等大種外無有存在。
以觀察分支別體與有支整體的方法,可以了知離開色香等分支,不存在實有的瓶子。同樣,一切有爲法皆是如此,比如人們的身體,除了手腳等一一支分外,所謂的身體並不存在,只是人們籠統地將衆多支分假立了身體的名稱,實際並不存在一種名爲身體的實體。不但瓶子等粗大的法無有實體,瓶子的色體(即大種所造的色)也是同樣,若加以觀察,在色體中除了地水火風四大種外,並無一個另外存在的色體(下偈也將對大種進行破析)。地水火風于人們所見的色體中,其實各有其體相,始終無有和合産生新的實有一體法,而在有情粗糙的分別心識前,卻執著有成實的色體,由此引生衆多的虛妄分別痛苦,若能依正理如是深入觀察,這些虛妄無義的苦執定會漸漸消退無余。
癸二、(破大種實有):
問曰:離開大種則無有色體等,然而大種不觀待任何它法,所以應許大種實有。
暖即是火性,非暖如何燒,
故薪體爲無,離此火非有。
暖就是火的本性,如果薪柴燃料不是暖熱,又怎麼能燒呢?所以不觀待火則薪體無有,離此薪體,火亦非有存在。
諸法以支體整體觀察,最後分析至地水火風四大種,有人會認爲地水等大種非觀待任何支體而成,應該承認爲實有。這種觀點也不能成立,比如說大種中的火大,它有能燒的性質,暖熱是它的法相,而其余叁個大種,是火的所燒。如果大種自性成立,火應該恒常爲能燒,不能成爲所燒,地水等應永遠是所燒,而無有變動,可是實際中並不如是。火燃燒薪柴時,薪柴的本性是否爲暖性?若說是暖熱,暖熱即是火的法相,以薪柴已具足火的法相,如是所燒應成爲能燒,而火本身也成所燒。如果說薪柴不是暖熱,那又怎麼燃燒呢?薪柴如果不具暖熱,那它本身應永遠不會燃燒,如是薪柴也不能成爲所燒;但是,薪柴若不是觀待火的所燒,即不能稱爲薪柴,否則應成石頭、水等不會燃燒的物體也是薪柴,也是所燒。因此,不觀待火不可能成立薪柴,能燒所燒若觀待成立,即如上所作分析,二者並非有自性,而是可以有變化的緣起幻法。因此所燒薪柴與火接觸,無論具暖熱還是不具暖熱,不能成立爲實體的所燒薪柴,而無所燒存在,能燒的火亦不能真實成立。
癸叁、(破彼所答):
問曰:薪是堅等體性,而非暖性,但由火的燃燒使它成爲暖,所以薪是所燒,火是能燒。
余暖雜成故,如何不成火,
若余不成暖,不可說彼有。
其余薪由于可以與火交雜成爲暖熱,它爲什麼不能成爲能燒的火呢?如果其余薪不能雜火成爲暖熱,則不可說彼上有火存在。
如果說所燒薪不是暖熱,而在燃燒時與火交織成爲暖熱,這種說法仍無法補救大種實有不能成立的過失。薪體正在燃燒時,已成爲了暖熱,具足了火的法相,它又有何理由不是火呢?如果這種暖熱不是火,那麼誰能指出它與火的暖熱有什麼區別?若無法指出區別,即不能毫無根據地說所燒薪不能變爲能燒火。如果說燃燒時,薪也不能成爲暖熱,對此已明明具足的暖熱,無理否定爲非暖熱,如是則應該許一切法中都無有火大。按這種說法,與其余叁大種交雜而有的暖熱不是火,只有單獨的暖熱才能成爲火,可是于諸法中,從來不會有離其余大種單獨存在的暖熱性。而無有火大,其余大種也會同時俱無,否則就違反了四大俱有才能生起果法的基本原則。在世間,諸色法都由四大種和合形成,若缺一種即不可能有色法生起,這是基本的常識,以此不論如何觀察,能燒所燒不應承認實有本體存在。
癸四、(破火極微爲實有火):
問曰:由于火極微中無有其余的叁大種,所以雖然無有所燒薪,能燒火也可以實有存在。
若火微無薪,應離薪有火,
火微有薪者,則無一極微。
如果火的極微中無有薪,應成離薪無因有火;若火的極微中有薪,則應無有單獨一體的極微。
如果說火的極微中,無有其余叁大種,而單獨存在能燒火,如是應成火無有任何可燃燒的薪柴,能自然地燃燒,這樣承認明顯地存在無因生的過失。無論以現量還是比量,都可見世間的一切火,皆需所燃燒的薪才會生起存在,而不會有無因無緣生起的火,這是智者都會承認的事實。如果爲了避免無因生的過失,而說火極微中有薪,一個火極微中存在其余大種的極微,如是應成無有單獨的大種極微存在,違背了你們原先所許火極微獨體實有的觀點。因此以火極微中單獨存在火,而成立大種實有的觀點,實際上也無法成立。
壬叁、(觀察一與多而破)分二:一、由離一及多的因破有爲法實有;二、示他宗亦有此過。
癸一、(由離一及多的因破有爲法實有):
審觀諸法時,無一體實有,
無體既非有,多體亦應無。
仔細觀察諸法時,任何法無有實有一體存在,既然不存實有的一體,實有的多體亦應無有。
以中觀正理觀察內外諸法時,從內識到外境色法,任何一種法都不存在實有無分的本體,或說不存在實有的一體法。諸法都是由其余的有分聚合而成,而非由自體生成,比如說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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