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知慎重,必須預習通利乃可受持(受盜戒後,一刹那頃,若有犯者,即結重罪。不以其未及學習,而加曲諒。故須預學也)。已受者,急宜細讀深思,勉力護持,未可潛犯。
問:古德亦有專輯“盜戒”別以流通耶?
答:有之。南山雲:“有人別標此盜,用入私鈔。抑亦勸誡之意。”惜此私鈔久已佚失不傳耳。
問:今輯是卷,依何典籍爲宗那?
答:專宗南山《行事鈔》及靈芝《資持記》,並參用南山《戒本疏》及靈芝《行宗記》民南山《鈔》與《疏》有互異者,今且專據《鈔》文。
問:今輯是卷,何以僅及概略未能詳盡那?
答:今爲初機,且舉少分,粗示其概,以爲著手研習之初階。若詳明戒相,廣引文證,紙數當十余倍此,將來別輯《南山律在家備覽》,廣明其義,學者。幸進而披尋焉。
問:下文所雲,掌理叁寶物等,應唯屬于道衆、今輯是卷,既專被在家,雲何複列是等諸緣那?
答:近今在家居士,亦有暫管護寺院者,又有任寺中會計、庶務諸職者。故應列入,以資參考。問:南山律義,雖雲分通大乘,然教限正屬小乘。若依小教,受五八戒者,固應奉此行持。若別受菩薩戒者,或可不拘是限那?
答:唐代賢首《梵網戒疏》釋初篇《盜戒》第六種類輕重門中,廣陳犯相,與南山《行事鈔》文大同。彼《疏》自設問答雲:“問:凡此所引,多是小乘。雲何得通菩薩性戒用?”答:“菩薩性戒共學,攝論明文。故得用也。”准是而言,若受菩薩戒中盜戒者,亦應奉此行持也。
釋相:
問:何謂盜戒那?
答:盜戒本有教名,或名曰劫——強力直奪故;或名曰偷竊——畏主覺知故;或名曰不與取——謂主不舍故。今名曰盜——非理侵損于人故。
前之二名,名則公私不同,義則兩不相攝,若不與取,雖是名通,然于義中,有非盜之濫,故廢前叁名,唯標曰盜。既能概括劫與偷竊,複無非盜之濫也。盜是所觀之境,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舉,故曰盜戒。
問:今釋盜戒戒相,如何分門那?
答:南山《行事鈔》分爲叁大科:一所犯境,二成犯相,叁開不犯。今依此科,分爲叁門如下——
第一門:所犯境
問:何謂所犯境那?
答:凡六塵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護者,皆所謂犯境。《戒本疏》中《隨文別釋》,至爲繁廣。今不詳舉也。
第二門:成犯相
問:成犯相中,依何而釋相那?
答:南山《行事鈔》先總列六緣,複隨釋五種。先總列六緣者:一有主物,二有主想,叁有盜心,四是重物,五興方便,六舉離處。複隨釋五種者,依前列犯緣次第解釋,唯不釋第五興方便,故僅有五種也。今依此科,分爲五章如下
第一章:有主物
問:有主物中,如何分判那?
答:南山《行事鈔》分爲叁科:一叁寶物,二人物,叁非人及畜牲物。今依此科,分爲叁節如下。
第一節:叁寶物
問:掌理叁寶物應須如何人那?
答:南山《行事鈔》引《寶梁大集》等經雲:“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叁寶物:一阿羅漢;二須陀洹。所以爾者,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爲知事也。
更複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後世罪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無瘡疣。護他人意,此事甚難等。”《鈔》又雲:“若不精識律藏,善通用與者,並師心處分,多成盜損。”問:盜佛物者依何結罪那?
答:望守護主邊——結重罪;無守護主者,望斷施主福邊——結重罪。
問:盜法物者依何結罪那?
答:與盜佛物同。望守護主邊或望斷施主福邊一結重罪也。
問:舊經殘破應焚化那?
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燒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輕。南山《戒疏》雲:“有人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度。半揭舍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靈芝《資持記》雲:“古雲:如燒故經,安于淨處,先說是法因緣生偈已焚之。此乃傳謬,知出何文?引誤後生,陷于重逆。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問:借他人經而不還者,應犯何罪那?
答:若因未還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決絕不還者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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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戒釋相概略問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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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盜僧物者依何結罪耶?
答:若有守護主余人盜者,望守護主邊,結重;若主掌之人自盜者,亦犯重;若無守護主余人盜僧物者,亦犯重。
問:盜僧物者與盜佛物法物同結重罪。然亦有所異那?
答:南山《行事鈔》雲:“盜通叁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又《方等經》雲:“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靈芝釋雲: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棄也。)
問:于叁寶物若互用者,應有罪那?
答:律中互用有種種,結罪亦有輕重,今略舉一二。如寺主互用叁寶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謂言不犯,但依律應結重罪。若當分互用者,如本造釋迎,改作彌陀;本作般若,改作涅粱;本作僧房,改充車乘,應結小罪。
問:白衣入寺應與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見僧過者,應與食物;若在家二衆及識達俗士有入寺者,須說福食難消,非爲悭吝。
第二節:人物
問:盜別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鈔》中,約二主分爲七種。文義甚繁,今不具舉。
問:物主有財物,令他人守護爲作護主。若此財物被賊所竊,應令護主爲償還耶?
答:若護主謹慎不懈,賊來私竊或強迫取,非是護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應令護主償還;若強征者物主犯重;倘護主懈慢爲賊竊者,護主必須償之。若不償者護主犯重。
問:手執他人之物,不慎而誤破者,應令其償還耶?
答:不應令其償還。若強征者犯重
問:賊取財物已,物主應可奪還耶?
答:此事大須審慎,若盜者已作決定得物想,無論物主于己物已作棄舍心或未作棄舍心,皆不可奪,奪者犯重,因此物已屬賊故;若物主于己物已作棄舍心,無論盜者已作決定得物想或未作決定得物想,皆不可奪,奪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須物主于己物未作棄舍心,盜者未作決定得物想,乃可奪還也。
第叁節:非人及畜牲物
問:盜非人物者應犯何罪那?
答:有守護者,望守護主邊,結重罪;若無守護者,望非人邊,結中罪。
問:盜畜牲物者應犯何罪耶?
答:輕罪。
第二章:有主想
問:若欲詳釋此章應依何顯示耶?
答:應依境想缺緣等具如南山《鈔》《疏》中諸文廣明。
文繁義密,初機難解,今且從略。將來別輯《南山律在家備覽》,當于此義詳述之也。
第叁章:有盜心
問)前雲寺主以好心互用叁寶物而結重罪。是豈有盜心耶?
答:律列十種賊心,了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屬此類。靈芝《資持記》雲:“望爲叁寶,故言好心。若論愚教,還是賊心。”
第四章:是重物
問:何謂重物耶?
答:依律盜五錢或值五錢物——結重罪,是爲結罪之分限。
問:何謂五錢耶?
答:諸釋不同,《南山律》謂,攝護須急,即以隨國通用之五錢爲准。如此土今時,應以五銅圓爲准也。
第五章:舉離處
問:何謂舉離處耶?
答:欲盜物時,若所盜之物未離本處,屬己不顯。故須于離處時結其正罪也。
問:亦有物未離處即結犯耶?
答:盜戒成犯,雖約離處、然其離相,不必物離,故律中明離處義,以十門括示差別。今且略舉:
文書成明離處,約作字判斷即犯;
言教主明高處,約口斷即犯,以言辭诳惑取者是;
移標相明離處,即今丈尺度量之物;
墮籌明離處,若計數籌若分物籌是;
異色明離處,若破若燒若埋若壞色皆屬此類;
轉齒明離處,以盜心移轉賭具。
如是等皆統名曰離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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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戒釋相概略問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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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叁門開不犯問:何謂不犯耶?
答:律有五種,皆謂無盜心也。一與想,意謂他與也;二己有想,謂非他物也;叁糞掃想,謂無主也;四暫取想,即持還也;五親厚意,無彼此也。
問:何謂親厚耶?
答:律有七法:一難作能作;二難與能與;叁難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護藏;六遭苦不舍;七貧賤不輕。能行是七法者,是善親友也。
《盜戒釋相概略問答》竟
後跋:
發心學律以來,忽忽二十一載。衰老日甚,學業未就。令撷取南山、靈芝撰述中诠釋盜戒戒相少分之義。輯爲《盜戒戒相概略問答》一卷。義多缺略,未盡持犯之旨。後此赓續當複何日?因錄太賢、藕益二師遺偈附于卷未,用自策勵焉!
歲集己卯殘暑沙門一音時年六十居永春蓬峰
唐代太賢法師偈
勇士交陣死如歸,丈夫向道有何辭?
初入恒難永無易,由難若退何劫成!
丈夫欲取叁界王,當揮智劍斷衆魔。
吾于苦海誓無畏,莊嚴戒筏攝諸方。
明代藕益大師偈
日輪挽作鏡,海水挹作盆,
照我忠義膽,浴我法臣魂。
九死心不悔,塵劫願猶存。
爲檄虛空界,何人共此輪。
本文一九叁九年八月作于福建永春普濟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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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與殺生之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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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與諸君相見。先問諸君(一)欲延壽否?(二)欲愈病否?(叁)欲免難否?(四)欲得子否?(五)欲生西否?
倘願者。今有一最簡便易行之法奉告。即是放生也。
古今來,關于放生能延壽等之果報事迹甚多。今每門各舉一事,爲諸君言之。
一、延壽 張從善,幼年,嘗持活魚,刺指痛甚。自念我傷一指,痛楚如是。群魚剔腮剖腹,斷尾剖鱗,其痛如何?特不能言耳。遂盡放之溪中,自此不複傷一物,享年九十有八。
二、愈病 杭州葉洪五,九歲時,得惡夢,驚寤,嘔血滿床,久治不愈。先是彼甚聰穎,家人皆愛之,多與之錢,已積數千缗。至是,其祖母指錢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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