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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裏禅外悟人生▪P16

  ..續本文上一頁雲:“若四分、叁分等,既未全受,但可攝入出世福業,未可名戒學也。”准斯而論,今人欲受戒者,當自量度。必謂力弱心怯,不堪致遠,未妨先受一分乃至四分,若不爾者,應具受持,乃可名爲戒學。豈宜畏難,失其勝利。

  七、今人乞師證明受皈依者,辄稱皈依某師。俗例相承,沿效莫返。循名核實,頗有未妥;以所皈依者爲僧伽,非惟皈依某師一人故。靈峰雲:“皈依僧者,則一切僧皆我師也。今世俗士,擇一名德比丘禮事之,竊竊然矜曰:吾某知識某法師門人也。彼知識法師者,亦竊竊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販依于我者也。噫!果若此,則應曰皈依佛、皈依法、結交一大德可也,可雲皈依僧也與哉!”故已受皈依者,于一切僧衆,若賢若愚,皆當尊禮爲師,自稱弟子;未可驕慢,妄事分別。

  八、今人受五戒已,辄爾披五條衣,手持坐具,壞濫製儀,獲罪叵測。依佛律製,必出家落發已,乃授缦條衣。若五條衣,惟有大僧方許披服。今以白衣,濫同大僧,深爲未可。(方等陀羅尼經雲:在家二衆入壇行道,著無縫叁衣。無縫,即是缦條,非五衣也。又成實論雲:聽畜一禮忏衣,名曰缽吒。缽吒,即缦條也。據經論言:著缦條衣,亦可聽許;但准律部,無是明文,不著彌善。)若坐具者,梵言宜師但那。舊譯作泥師壇。此雲坐具,亦雲臥具。惟大僧用,以襯氈席,防其汙穢。此土敷以禮拜,蓋出訛傳。大僧持之,猶乖聖教;況在俗衆,誖亂甚矣。(義淨叁藏雲:尼師但那,本爲襯替臥具,恐有所損,不擬余用。敷地禮拜,不見有文;故違聖言,誰代當罪。)

  九、既受戒已;若犯上品重罪,即不可忏。若犯中品、下品輕罪,悉屬可悔。宜依律製,向僧衆前,發露說罪,罪乃可滅。豈可妄談實相,輕視作法。靈峰雲:“說罪而不觀心,猶能決罪之流;倘談理而不發露,決難清罪之源。若必恥作法,而不肯奉行,則是顧惜體面,隱忍覆藏,全未了知罪性本空,豈名慧日!”又雲:“世人正造罪時,實是大惡,不以爲恥;向人發露,善中之善,反以爲羞。甘于惡而苦于善,遂成惡中之惡,永無出期,顛倒愚癡。莫此爲甚。”今于篇末,依有部律,酌定說罪之文。若承用時,未可鋪綴儀章,增減字句。是爲聖製,不須僭易。

  十、末世以來,受皈戒者,多宗華山叁皈五戒正範。曲逗時機,是彼所長。惜其儀文,頗傷繁耨。靈峰受叁皈五戒法,頗稱精要,承用者希,蓋可怅歎!(陳熙願謂此法惟約受者自說,而略錄之;若師前受,仍依華山。尋繹斯言,實出臆斷,戒事法式,宜遵聖教,若以西土常規,自爲略錄,別宗異製,偏尚繁文,是非溷肴,若爲安可!恐懷先惑,聊複辨陳。)是編集錄,悉承有部。(具雲根本說一切有部。唐義淨叁藏法師留學印度二十余年,專攻此部。歸國已來,譯傳此部律文凡十九部,近二百卷。精確詳明,世稱新律。)宗彼律文,出其受法,簡捷明了,不逾數行。西土相傳,並依此製,匪曰泥古,且示一例,可用與否,願任後賢!

  謹案:此凡例據民國二十叁年十一月天津刻經處刻行本錄,若文鈔所載,則與此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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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辨學律義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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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我等受戒未能如法,將何以自解耶?若雲受戒未能如法決定不得戒者,有何明文作證耶?

  答:今先解釋不得戒義:

  ┌一結界成就(作法界)。

  ├二有能秉法僧(真實比丘)。

  得比丘戒緣依羯磨錄┼叁僧數滿足(十人、五人,戒淨解明)。

  ├四界內盡集和合(非別衆)。

  ├五有羯磨教法(如法誦作)。

  └六資緣具足(叁衣及缽)。

  以上六緣,若阙一者,即不得戒。今則悉阙;故不得戒義,可以決定無疑。沙彌戒于師授前,應在僧中作單白羯磨;故前五緣皆同,亦應判爲不得。

  問:既知未能得比丘戒,應有何妥善之辦法耶?

  答:今據拙見,擬定辦法,分爲二事:

  一勸令禮占察忏儀,求得比丘戒。蕅益大師雲:“末世欲得淨戒,舍此占察輪相之法,更無別途”。大師即依此法而得比丘戒也。此事易知,今不詳述。

  二于未得戒以前,爲護法心,維持現狀,不令斷絕。令已受而未得者,學習比丘律。此事頗有疑問。後之辨釋,皆約此也。

  以上所言二事,第一爲根本之辦法;第二爲維持現狀之辦法。此二事應同時並行,不可或阙。若唯有第二而無第一,則永遠無真實比丘出現。若唯有第一而無第二,則過渡時代之現狀不能維持;故須二事同時並行,乃爲宜也。

  問:非比丘,學比丘律,可有聖教作證耶?

  將答此問,先須解釋非比丘叁字。非比丘叁類:一約沙彌(此非問者本意所在)。二約已受沙彌、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問者本意在此。以下答文,皆約此辨釋。文中亦有時指前後二類者,爲是兼明,非正意也。)叁約未曾受沙彌、比丘戒者。

  答:若欲覓求律中有製未得戒者必須學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證非比丘而學比丘律無有賊住之過失。又可引文以證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雖在僧中聞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賊住;依此義判:已受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或亦可以學比丘律。即在僧中聞正式作羯磨者,亦似無大礙也。

  問:前雲非比丘而學比丘律,無賊住過,有何文以爲證耶?

  答:靈芝律師資持記雲:“問:“私習秉唱,未具忽聞;及未受前,曾披經律,因讀羯磨了知言義,成障戒否(即賊住)”?答:“准前後文,並論僧中正作,詐竊成障。安有讀文而成障戒”。古來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時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無乃太急。學者詳之。”又羯磨雲:“二者,有人不得滿數應诃;謂若欲受大戒人。”靈芝律師濟緣記釋雲:“謂沙彌受戒,或曾披律,或複重來,曉達如非。旁無诃者,所爲不輕,聽自诃止。”曾披律者,既可求受大戒,足證無有賊住過矣。

  問:前雲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雌在僧中聞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賊住,此言尤足令人駭異。有何明文以爲證耶?

  答:羯磨雲:“叁者,不得滿數不得诃者……白衣……”南山律祖疏雲:“前十叁難,有過障戒。此好白衣,受十具戒,雖並心淨,不妨加法參差不成,仍本名故”。今案:我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即屬此類;雖于僧中聞作羯磨,亦僅判爲不得滿數不得诃。決不雲成賊住難,以無詐竊心故,而雲此好白衣也。

  問:已受而不得戒之白衣,若聞僧中正式作羯磨而無賊住難者,何以說戒羯磨時遣沙彌出耶?

  答:靈芝律師資持記雲:“說戒遣未具者,恐生輕易,不論障戒;且如大尼亦遣,豈慮障戒耶?”

  問:既不得沙彌、比丘戒,不堪爲人世福田,虛消信施,罪果難逃耶?

  答:南山律祖行事鈔雲:“善見:檀越請比丘、沙彌雖未受具,亦入比丘數。涅槃:乃至未受十戒亦得受請。”靈芝律師資持記釋雲:“論約法同(沙彌),經聽形同(出家優婆塞);無非皆爲解脫出家,即堪受供”。故知不爲解脫出家,雖是比丘,亦應雲虛消信施。若爲解脫出家,雖優婆塞,亦堪爲人世福田。

  問:當來真實比丘出現,如法傳戒,即皆成爲真實比丘,不須複雲維持現狀。當其時,若有未受比丘戒者,仍可引據前例而先學比丘律耶?

  答:前文曾雲:“爲護法心,維持現狀不令斷絕,令已受而未得者學習比丘律”。因引諸文曲爲證明。余蓋欲于過渡時代,勉強維持,冀延一線之傳也。若當來皆成真實比丘,不須複立維持現狀。即應依通途軌則,慎重其事。凡有未受比丘戒者,不須令其辄學律也。豈唯當來,即以現在而論,若未經受戒者,亦不須學。唯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乃可令其學律;若如是者,庶幾無大過乎?

  (按:文內多加著重圈,爲易排版,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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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學要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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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出家以來,在江浙一帶並不敢隨便講經或講律,更不敢赴什麼傳戒的道場,其緣故是因個人感覺著學力不足。叁年來在閩南雖曾講過些東西,自心總覺非常慚愧的。這次本寺諸位長者再叁地喚我來參加戒期勝會,情不可卻,故今天來與諸位談談,但因時間匆促,未能預備,參考書又缺少,兼以個人精神衰弱,擬在此共講叁天。今天先專爲求授比丘戒者講些律宗曆史,他人旁聽,雖不能解,亦是種植善根之事。

  爲比丘者應先了知戒律傳入此土之因緣,及此土古今律宗盛衰之大概。由東漢至曹魏之初,僧人無歸戒之舉,唯剃發而已。魏嘉平年中,天竺僧人法時到中土,乃立羯磨受法,是爲戒律之始。當是時可算是真實傳授比丘戒的開始,漸漸達至繁盛時期。

  大部之廣律,最初傳來的是十誦律,翻譯斯部律者,系姚秦時的鸠摩羅什法師,廬山淨宗初祖遠公法師亦竭力勸請贊揚。六朝時此律最盛于南方。其次翻譯的是四分律,時期和十誦律相去不遠,但遲至隋朝乃有人弘揚提倡,至唐初乃大盛。第叁部是僧祇律,東晉時翻譯的,六朝時北方稍有弘揚者。劉宋時繼僧祇律後,有五分律,翻譯斯律之人,即是譯六十卷華嚴經者,文精而簡,道宣律師甚贊,可惜罕有人弘揚。至其後有有部律,乃唐武則天時義淨法師的譯著,即是西藏一帶最通行的律。當初義淨法師在印度有二十余年的曆史,博學強記,貫通律學精微,非至印度之其他僧人所能及,實空前絕後的中國大律師。義淨回國,翻譯終畢,他年亦老了,不久即圓寂,以後無有人弘揚,可惜!可惜!此外諸部律論甚多,不遑枚舉。

  關于有部律,我個人起初見之甚喜,研究多年;以後因朋友勸告即改研南山律,其原因是南山律依四分律而成,又稍有變化,能適合吾國僧衆之根器故。現在我即專就四分律之曆史大略說些。

  唐代是四分律最盛時期,以前所弘揚的是十誦律,四分律少人弘揚;至唐初四分律學者乃盛,共有叁大派:一相部律,依法砺律師爲主;二南山律,以道宣律師爲主;叁東塔律,依懷素律師爲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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