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叁‧四叁 此五既是遍行所攝,故于藏識,決定相應。
【疏翼】
第四別解五心所中,第二總釋此得與識俱。文分爲二︰一、定與五俱,二、指後釋遍行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七】
次下、總釋俱[1]。
釋與五俱,無心起時,無隨一故[2]。
【論文】
叁‧四四 其遍行相,後當廣釋。
【疏翼】
第二總釋此得與識俱中,第二指後釋遍行義。
【述記‧卷十七】
指遍行義及心所等緣總別相,如第五卷,自當廣釋[3]。
上來第四、已解五所。
【疏翼】
以上第叁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中,第四別解五心所訖。
【論文】
叁‧四五 此觸等五,與異熟識行相雖異,而時、依同,所緣、事等,故名相應。
【疏翼】
第叁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中,第五釋第叁頌中「相應」二字。
【述記‧卷十七】
自下第五、解前頌中「相應」二字。
此或通五數,或通舍受,二處皆得。准此答文,「相應」屬五數。五十五說:由四等故,說名相應。謂事等、處等、時等、所依等[4]。事、處相似,名之爲「等」;時、依定一,名之爲「等」;正與此同。
今約見分爲行相,影像相分爲所緣,自體名「事」。「等」者,相似義。體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緣、事,皆名爲「等」。以觸等五相,托本識相生,所緣既相似,故名爲「等」。唯識爲宗,不約本質名爲所緣,亦非影像名爲行相。
「時」謂剎那,定同一世;「依」謂依根,俱有、無間,如下當辨[5]。不取種子,以各別故。即以四義解頌「相應」,謂除行相,或雖不同,亦兼取彼。
《瑜伽論》[6]第一卷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7]。以境相似故,說名爲同,其實各別。此約實義,名所緣等;彼約相同,名同一所緣。又此約影像,說爲相分,名所緣等,相各別故;彼約本質,說爲所緣,故名爲「同」,亦不違也。下此論文[8]許有二[9]故,如《樞要》中,釋此疑難[10]。
此中五義,各有所簡︰時,簡前後;依,簡別識;行,簡依同其境各別[11];緣,簡別見[12];事,簡體多。雖具上義,若事不等,不名相應。如五與意[13],唯依事簡。或但四義,唯除行相。以各別故。一一應思,非無所以。
上來已解相應門訖。
【疏翼】
以上第叁頌第四句頌中,上二字已解,即解初能變十門中,第叁段文辨第六「五心所相應門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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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俱」,謂與藏識俱。
[2] 靈泰《抄》雲︰
若觸,即有可意觸、不可意觸、俱相違觸。若受,即有苦、樂、舍受。若思,即有邪、正、俱相違。
[3] 如本論卷五雲:
唯觸等五,經說遍行,說十,非經,不應固執。
[4] 《瑜伽》列心、心所異名有四時,「相應」及「有所依」爲其中之二。
而「相應」中四等,無「所依等」而有「所作等」。
《瑜伽》卷五十五原文爲:
由事等故,處等故,時等故,所作等﹝藏文作「bya ba byed pa mtshuvs pa bid」﹞故。
《略纂》卷二十九解雲︰
同于一境所行作業故,如緣青者,但爲青也。又善、惡、無記、所作等故。
[5] 本論卷四雲: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叁種︰一、因緣依:謂自種子,諸有爲法,皆托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諸心、心所,皆托此依,離俱有依,必不轉故。叁、等無間緣依:謂前滅意,諸心、心所,皆托此依,離開導根,必不起故。唯心、心所,具叁所依,名有所依,非所余法。
《瑜伽》卷五十五雲︰
雖有爲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恒所依爲此量故。
[6] 原作「瑜伽論等」,「等」字,依《義演》牒文刪。
[7] 《俱舍論》卷四雲︰
謂心、心所五義平等,故說相應。所依、所緣﹝相當于「處」﹞、行相、時、類皆平等故。事平等者,一相應中,如心體一,諸心所法,各各亦爾。
[8] 即本論卷七。
[9] 謂許所緣有二。
[10] 《樞要》卷中雲︰
解「相應」中,而「時依同,所緣事等」。若約本質,或無本質法,一切皆名「等」,同緣一境故,與事等不同。若約影像相,相似名「等」;與事一種。無分別智緣如,無影像名相似,本質名同一。此據實緣,故知不可相似名等,不同一故。如有本質者,影像名相似,本質名同一;若無本質者,有爲緣,相似名同一;無爲緣,境一名同一。此據實緣,故不相違。
[11] 靈泰《抄》雲︰
若雲時依同名相應者,六、八二識同時依七,第六識心所應與第八相應!故《疏》釋雲︰「行,簡依同其境各別。」六、八二識,雖時、依同,其境各別故,非相應故。
[12] 靈泰《抄》續雲︰
若爾,即此六、八同緣色等,時、依既同,亦應別相應!故《疏》說雲︰「緣,簡別見。」彼雖同緣,見各別故,不相應也。今觀行簡境別,即與所緣之簡不殊。
[13] 「意」,謂俱時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