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二‧一○○ 外道余乘所執諸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
【疏翼】
第二破執法有二,初破計五文科中,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文分爲四︰一、所取非有,二、非能取緣彼,叁、心、心所如幻,四、爲破妄執外境假說唯識。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
下文有四,此初[1]言「余乘」者,顯非此[2]乘。「所執諸法」,通叁聚法[3],除心、心所。爲簡自許依他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諸法相分,法性真如與心等法不一異等,不同彼執一向異,故無過失也。
謂立量雲︰外道余乘所執叁聚,如前諸法是「有法」也。「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即是「法」也,合名爲「宗」;因雲:是「所取故」;喻雲「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所立,即有一分相符之過,故今除之。此成所取無。
【論文】
二‧一○一 能取彼覺,亦不緣彼,是能取故,如緣此覺。
【疏翼】
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取能取中,第二非能取緣彼。
【述記‧卷十一】
次、成能取亦不緣彼。
此第二、薩婆多等言︰若境無實,雲何緣時生心、心所?
今立量雲︰汝言能取彼色等覺,亦不緣色等諸法。是能取故。如緣此覺之所有覺。
「覺」者,是心、心所總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緣心等心,即他心智等[4]。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執法能緣之覺,不緣于彼,故無自言相違;又無違自宗等,我不許緣彼心外實法生心故。前我執下[5],亦有此結[6]。
【論文】
二‧一○二 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
【疏翼】
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取、能取中,第叁心、心所如幻。
【述記‧卷十一】
上來難破心外境無,仍恐許心等同外計實有,故今應破。
此、第叁[7]。
謂立量雲︰諸心、心所非實有性。依他起[8]故。如幻事等。諸部皆許幻事非實。
【論文】
二‧一○叁 爲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疏翼】
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取能取中,第四爲破妄執外境假說唯識。
【述記‧卷十一】
下第四[9]、爲遣[10]外道等心、心所外,執實有境[11]故,假說唯有識,非「唯識」言,便有實識。由是理故,但應遣彼心外[12]之境同兔角無,能緣彼心如幻事有,故別[13]不同,非謂即心亦名實有。
量雲︰執心所取真實唯識,體非實有。執所取故。如所執色等。執實唯識心等[14],亦是法執,執實有法故,如執色等心[15]。
【疏翼】
以上第一破執法諸小乘外道計中,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取能取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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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等六字,《金藏》有,余無。
[2] 「此」字,《金藏》作「大」。
[3] 即色、不相應行、無爲。
[4] 緣余心相分見分,均自心變相而緣。除自證分緣見分、證自證分緣
自證分、自證分緣證自證分,因不變相緣故。若執離自心見分之外,別有能緣此見分以爲其相分之單獨能緣心,即脫離因緣執有能取,亦如執相分之外別有脫離因緣之外境,即爲人執或法執。
[5] 謂本論卷一。
[6] 「結」,《金藏》誤作「诘」。
如卷一文雲︰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余心。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余法。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7] 「此第叁」叁字,《金藏》有,余無。
[8] 不如言所有實義。
[9] 「下第四」叁字,《金藏》有,余無。
[10] 「遣」字,《金藏》有,余無。
[11] 名言以外實義。
[12] 依他緣外,言說性外。
[13] 「別」字,《金藏》作「少」。
[14] 「執實唯識心等」,《疏翼》原作「執實言說,诠唯識心等」,今依
《大正藏》改。
此句意雲:謂執離緣起有真實唯識。
[15] 「心等」二字,《金藏》作「等心」,余作「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