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二‧一○四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疏翼】
第二破執法有二,第一破計五文科中,第五解彼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述記‧卷十一】
自下第五、解上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二障叁住過[1]、十地斷位[2],諸門分別如第九卷[3]。
文中有二︰初、解二執行相斷位。「如是所說」下,顯執所緣或無,或有。初中有叁︰初、牒執舉數,次、依執別列,後、依列別釋,准義可知[4]。
護法雲︰法執寬故,人執俱時,必有法執;有法執時,可無人執,與前人執不同性起,體寬廣故[5],有唯法執種子生故,無有唯從人執種起。又俱所變,似我、法亦爾[6]。
問曰︰何故人執必帶法執,法執亦有不帶人執[7]?
答︰能持自體,說名爲法,即一切法皆持自體。有常、一、用[8],方名爲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計外境爲法,非我,即顯內法有,非一、常[9]。
【疏翼】
此牒執舉數及依執別列訖。
【論文】
二‧一○五 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
【疏翼】
第一解二執行相斷位中,第叁依列別釋。于中有叁︰一、別釋俱生,二、別釋分別,叁、總結有無。初中分叁︰一、釋俱義,二、釋生義,叁、別釋相續與間斷行相。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十一】
下、隨別釋。
此中顯彼俱生法執,由自種子內因力生,釋其俱義。
【論文】
二‧一○六 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疏翼】
第一俱釋俱生中,第二釋生義。
【述記‧卷十一】
顯非外緣方始得起,釋其生義。
【疏翼】
以上別釋俱生二義訖。
【論文】
二‧一○七 此複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爲實法。
【翼疏】
第一別釋俱生法執中,第叁別釋相續與間斷行相。文又分叁︰一、舉數並釋相續行相,二、釋間斷行相,叁、釋斷位。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此、顯相續。
唯第七識未得無漏聖道以來,恒相續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間亦有間轉位次,未入聖時恒無轉故,名爲「相續」。
然第七識亦唯有[10]說唯我,無法,法執亦通第八識有[11],此但舉正義所取[12]。此中解釋,准我執說[13],此識執相,如下當知[14]。
【論文】
二‧一○八 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爲實法。
【疏翼】
第叁別釋相續與間斷行相中,第二釋間斷行相。
【述記‧卷十一】
識既不能取心外法,唯緣所變蘊、界、相等──或總緣蘊,或別緣蘊,界、處亦然──起自心相,執爲實法。非二十句見[15],及六十五[16]等[17]。見道斷故[18],如我見[19]說。
此執,有說通五識起[20],今舉正義[21]故不相違。
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界處者,我作用義,故說言蘊。無爲無用,計爲我少,故不說處、界。然說我爲一及常者,亦說有于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體,即計爲法。故計于法,亦依處、界。處、界即是真如、擇滅等。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故,下准此知[22]。
又「緣識所變諸蘊、處、界,起自心相」,「執爲實法」,同前我中二解[23]。然《涅槃經》外道以佛性爲我[24],此不相似,非我相故,無作用故,但名緣蘊。法[25]可與同,佛性不失法自體故,故于我中,唯言「緣蘊」[26]。雖無作用緣,有少功能故。法體不然,故通界處。又依于本質與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說,我中應言處、界,故計佛性爲我。若但依相似法爲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27],與本質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後[28],前加「處、界」;以後准前,應除「處、界」[29];以親相分唯有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本質有無漏故,故減「取」字。又我唯總執,故緣五蘊;法通總別,故說叁科。
【疏翼】
以上釋間斷法執行相訖。
【論文】
二‧一○九 此二法執,細故難斷。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疏翼】
第叁別釋相續與間斷行相中,第叁釋斷位。
【述記‧卷十一】
第六識中,俱生法執,于其十地,道數數修,地地別斷,以障地故。第七識者,于地地中,道數數修,要至金剛,方能斷除。此中合說若道、若斷,故言「數數」方能除斷。
此唯菩薩,非二乘者,若數數斷習、種,俱然。又除滅有二︰一、伏,二、斷。六識,伏亦斷;第七,伏不斷。故皆言「數數」。
此中言「細」,以品而論。說爲「難斷」,約道而說。勝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相見道叁心之中,中品[30]名中,第叁名上[31]。彼約難易,易斷名「細」。粗品,亦名「細」,下道能除。以品從道,初名爲「細」,道下品故。今以道從品,難斷名「細」,亦不相違,准我執說[32]。
又我執難斷,言「修道」除,通叁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薩故。然初地中入、住、出別,故十地中皆有修道[33]。
言「勝法空」,顯法空[34]觀,簡[35]遊觀心[36],唯取無間斷法執道。此中說「執」,不言五識。若所知障,五識亦通,十地中斷[37]。
【疏翼】
以第叁依列別釋中,第二別釋俱生訖。
【論文】
二‧一一○ 分別法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
【疏翼】
第叁依列別釋中,第二別釋分別法執。文分爲叁︰一、釋起緣及起處,二、釋二種所緣,叁、釋斷位。初中分叁︰一、顯種外緣,二、顯分別義,叁、顯所在處識。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一】
顯由外緣及自內種,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論文】
二‧一一一 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疏翼】
第一釋起緣及起處中,第二顯分別義。
【述記‧卷十一】
正顯外緣,釋分別義。
【論文】
二‧一一二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疏翼】
第一釋起緣及起處中,第叁顯所在處識。
【述記‧卷十一】
顯執所在。
強思計度[38]、間斷非恒,唯第六有,故非余識。下[39]二障中,五識所知障[40]品[41]亦初地斷[42],以無分別籌度慧性,不能起執[43],故此中無[44]。
【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分別法執中,第一釋起緣及起處訖。
【論文】
二‧一一叁 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爲實法。
【疏翼】
第二別釋分別法執中,第二釋二種所緣。文分爲二︰一、緣邪說蘊處界相,二、緣邪說自性等相。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此文可知,即小乘等,並名邪故,不稱正理故。
【論文】
二‧一一四 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爲實法。
【疏翼】
第二釋二種所緣中,第二緣邪說自性等相。
【述記‧卷十一】
「自性」,即是數論勝[45]性。「等」取勝論實句義等,如是非一。其數論師,本若未變爲大等時,但名「自性」,故[46]古名[47]「冥性」。
初、小乘等所執,後、外道等所執。心相二重,准我中解[48]。此二、亦有總別緣者,二十句見、六十五[49]等,許皆有故。
【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分別法執中,第二釋二種所緣法。
【論文】
二‧一一五 此二法執,粗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疏翼】
第二別釋分別法執中,第叁釋斷位。
【述記‧卷十一】
分別相粗,粗觀能斷;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即斷除之。一心而論,准我中說[50]。若叁心者,二心斷,名「初」;第二[51],叁道除,望修道爲初故,如《樞要》說[52]。或頓或漸,至下當知[53]。
【疏翼】
以上第叁依列別釋中…
《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二 七、法執緣自心,外境實無》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