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一‧叁四○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
【疏翼】
第二廣破小乘中,第二破小乘所執不相應行。
【述記‧卷八】
自下第二、破不相應。于中有二︰初、總破諸部,後、別破異計。初中複叁︰一、總非,二、卻诘,叁、量斥。此即初也。
「不相應」者,簡非色、心,及諸心所,不相似故[1]。「行」簡無爲。
【論文】
一‧叁四一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一總破諸部中,第二卻诘也。
【述記‧卷八】
外、返诘也。
【論文】
一‧叁四二 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
【疏翼】
第一總破諸部中,第叁量斥。
【述記‧卷八】
下、以量斥。于中有叁︰初、難實有,別舉體相及作用因,二、合難體用,叁、別難實有。初中有叁︰一、舉有法及難體因,二、舉難用因,叁、顯其宗法以結于假。此即初也。
「得非得等」,是有法。下文雲「定非實有」法也。此初量雲︰得、非得等,定非實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有體可得故。如畢竟無。
《俱舍》雲︰非如色等,現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可得[2]。既不如色等,故異色等,無別體用。其無爲等,即色等性。舉色、心等,以顯無爲。如色、心等現可得故,無不定失。又擇滅等,非此所許,亦無不定。
【疏翼】
此即舉有法及難體因也。
【論文】
一‧叁四叁 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
【疏翼】
第一難實有別舉體相及作用因中,第二舉難用因。
【述記‧卷八】
此、難作用。
其因[3]有別︰謂非異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作用可得故。宗、喻,如前。真如與心等非一向異,亦無過失。
【論文】
一‧叁四四 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疏翼】
第一難實有別舉體相及作用因中,第叁顯其宗法以結于假。
【述記‧卷八】
舉其宗法結歸假也,至下當知。
【疏翼】
以上第叁量斥中,第一難實有體相及作用因訖。
【論文】
一‧叁四五 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如色、心等,許蘊攝故。
【疏翼】
第叁量斥中,第二合難體用。
【述記‧卷八】
即第二段合難體用。
「此」者,即不相應法也。量雲︰此不相應定非異于色、心、心所,有實體用。許蘊攝故。如色、心等。
其真如等與色、心[4]等不一不異,不同彼宗不相應行一向有異;無不定失。又非蘊攝,即成異品,況非一向異于色、心等也!「許」言簡過,准上應知。
【論文】
一‧叁四六 或心、心所,及色、無爲所不攝故,如畢竟無,定非實有。
【疏翼】
第二量斥中,第叁別難實有。文分二量。
【述記‧卷八】
下第叁段、別難實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
有法同前,故文不說。謂不相應行,定非實有,或心、心所,及色、無爲,所不攝故。如畢竟無。「畢竟無」者,即龜毛等。《瑜伽‧思慧地[5]》有五[6]種無[7],此即彼一。
前言「異」等,真如與心等,不一不異,故因不舉「無爲」,今言「非[8]實有」爲宗法,故舉「無爲」也。簡不定失。
【疏翼】
第一量訖。
【論文】
一‧叁四七 或余實法所不攝故,如余假法,非實有體。
【疏翼】
第叁別難實有中,第二量。
【述記‧卷八】
有法如前。此中假法,共許瓶等,不共許忿等。
今但總言︰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以外,許余實法所不攝故。此中「余」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不言「許」者,隨一不成[9]。
文外量雲︰汝不相應行名[10]非有此實體。此余心等所不攝故。如瓶、忿[11]等。
《顯揚》十八具廣破此,不繁廣引[12]。
【疏翼】
以上第一總破諸部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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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雜集論述記》卷九雲︰
「不相應」者,不相似義。不與色、心等體義相似故,謂非有所緣,及性有變礙,名不相應故。
《瑜伽》卷五十叁雲︰
此是假想。于諸事中,爲起言說。于有色等,二種﹝如得、非得,和合、不和合,諸相對者或不相對者﹞俱非,于有見等,二種俱非。
[2] 《俱舍論》卷四原文爲:
謂所執得無體可知,如色聲等,或貪瞋等。無用可知,如眼、耳等。故無容有別物名得,執有別物是爲非理。
[3] 謂此所舉作用與前量中之因有別。
[4] 「心」字,《金藏》有,余無。
[5] 即《瑜伽》卷十六〈思所成地〉。
[6] 「五」字,原誤作「四」。
[7] 《瑜伽》卷十六原文︰
何等名爲所觀無法?當知此相亦有五種︰一、未生無,二、已滅無,叁、互相無,四、勝義無,五、畢竟無。未生無者,謂未來諸行。已滅無者,謂過去諸行。互相無者,謂諸余法。由所余相若遠離相,若非有性,或所余法與諸余法不和合性。勝義無者,謂由世俗言說自性假設言論所安立性。畢竟無者,謂石女兒等畢竟無類。
《略纂》卷十四解雲︰
勝義無者,諸世俗言所說自性,依勝義谛皆非有故。
[8] 「非」字,《金藏》有,余無。
[9] 道邑《義蘊》雲︰
意言「許」者,兩宗共許實法即色、心是。若不言「許」,但言實法所不攝故,即有他隨一不成,他許得等體是實故。
[10] 「名」字,《金藏》作「應」。
[11] 編按:「忿」字疑應作「盆」字。
[12] 《顯揚》卷十八︰
問︰諸心不相應行皆雲假有,雲何應知?答︰由二種過失故:一、因過失,二、體過失。因過失者,若言生是生因,能生生故,說名爲生。是即無別果生可得,此生爲誰能生因故,說之爲生?若言生是生體,是即從他生故,不應說爲能生。如是余心不相應行,如理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