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一‧二○九 有余遍執:《明論》聲常,能爲定量,表诠諸法。
【疏翼】
第叁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之初,外道別問別破中,今第五合破二聲論師。文分爲二:一、敘二計,二、正破。初又分二,一、執《明論》聲常,二、執一切聲常。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明論》聲常」者,是婆羅門等計。《明論》[1]者,先雲《韋陀論》,今雲《吠陀論》。
「吠陀」者,明也[2]。明諸實事故。彼計此論聲爲能诠定量,表诠諸法。諸法[3]楷量,故是常住。所說是非皆決定故。余非楷量,故不是常。設有少言稱可于法,多不實故,亦名非常。梵王誦者,而本性有。
然聲性非能诠,下破之中,彼無同喻,爲不定過[4]。
【論文】
一‧二一○ 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發,方有诠表。
【疏翼】
第五合破二聲論師,敘二計中,第二執一切聲常。
【述記‧卷六】
「待緣顯」者,聲顯也。「待緣發」者,聲生也[5]。「發」是生義。聲皆是常,然有時聞及不聞者,待緣助[6]故,方乃顯發[7]。
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爲,于一一物上,有一常聲[8]。由尋、伺等所發音,顯;此音響是無常。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音亦無常。如大乘真如萬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诠聲。其音但是顯聲之緣,非能诠體。
然[9]此通破聲顯聲生。計內、計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敘,今不繁述[10]。今破計一切,少分亦自[11]破。或少分、一切,攝諸計盡。
【疏翼】
前計明論聲常,亦即少分。以上敘二聲論計訖。
【論文】
一‧二一一 彼俱非理。
【疏翼】
第五合破二聲論師中,第二正破。文分爲叁︰一、總非,二、返征,叁、別破二計。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總非他失。
【論文】
一‧二一二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正破二聲論中,第二返征。
【述記‧卷六】
他還[12]返征。
【論文】
一‧二一叁 且《明論》,聲許能诠故,應非常住,如所余聲。
【疏翼】
第二正破二聲論中,第叁別破二計。如次有二︰初、破明論聲常,次、破一切聲常。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破初婆羅門等計。
量雲︰汝《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诠故。如所余聲。
「余聲」即是非《明論》外,余一切聲。以彼聲性,非是能诠,故無不定[13]。
【論文】
一‧二一四 余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衣等,待衆緣故。
【疏翼】
第叁別破二聲論計中,第二破一切聲常。
【述記‧卷六】
破第二師也。
此言「余」者,有二義︰一、計余:是前《明論》者計之余也。二、聲余:前計少分,今計全故。又前破明論聲計,今破彼聲外之常聲。故雲︰余聲亦應非常聲體。待衆緣故。如瓶、盆等。
然彼所計聲性與聲別,聲性即是所發音響聲之體故。今總言「非常聲體」。若破所發音聲,言「非常聲」;若破聲性,言「非常聲體」。聲及聲性,合名「聲體」。若但言「非常聲」,他以聲性例所發音,爲不定過;若言「非聲」,即違自宗。故但總言「非常聲體」。
又簡真如。雖待緣顯,非常聲體故。因雲「待衆緣」者,若言待緣顯,即聲顯成、自生俱不成。若言待緣生,即自生成,顯不成。爲對二宗,自無有過,故但總言「待衆緣故」。若言「待衆緣故生顯故」,文繁無用,故不具述。
【疏翼】
以上第五合破二聲論師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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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論」,梵文爲「veda」。
[2] 「明也」二字,《金藏》無。
[3] 「諸法」二字,《金藏》無。
[4] 道邑《義蘊》雲:
彼計聲性既不能诠,故下破中,彼不可用聲性以爲同喻,與我爲不定過也。
[5] 「也」字,《金藏》誤作「九」。
[6] 《金藏》作「助」,余作「诠」。
[7] 《瑜伽》卷六雲:
外聲論師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聲相常住、無生、無滅,然由宣吐方得顯了。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雲:
聲論師中,總有二種:一、聲從緣生,即常不滅。二、聲本常住,從緣所顯,今方可聞。緣響若息,還不可聞。聲生亦爾,緣息不聞,緣在故聞。
《樞要》卷上末雲:
聲論中「有執一切聲皆是常」,有二釋:一雲:一切一切,即內外皆計常。二雲:少分一切,唯內一切聲常。雖有二解,前解爲勝。外物雖複不诠,顯生聲之緣亦有一切物共,亦有各別,隨應有之。
[8] 道邑《義蘊》雲︰
彼計一一法,緣缺不生,皆有一非擇滅無爲。故引爲例。……薩婆多無爲皆實,故遍引之。
[9] 「然」字,《金藏》有,余無。
[10] 如《因明疏》雲︰
此二師皆有一分、一切,內、外異性,一體、多體。能诠別故。
[11] 「自」字,《金藏》作「同」。
[12] 「還」字,《金藏》作「遂」。
[13] 如理《義演》雲︰
謂彼自許聲性雖常,而不能诠表,故無不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