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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一 十叁、破順世外道極微實常

  【論文】

  

  一‧二一五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疏翼】

  

  第叁別問別破所取非有之初,是外道別問別破。于中六破,第五已破二聲論師,今爲第六破順世外道﹝梵文爲「lokayata」﹞。文分爲二︰一、敘計,二、正破。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于中有二:初、敘計,後、破之。此、初也。即是順世外道所計。

  

  此唯執有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禀此而有,更無余物,後死滅時,還歸四大[1]。其勝論所計父母極微,此亦兼破。然此勝論更許有余物,順世不然。執實、執[2]常、執[3]能生粗色,此是因也。

  

  又勝論師及此順世執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與所依父母本極微[4]許大。如第叁子微,如一父母許大,乃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本極微是常,子等無常,亦是實有。

  

  色是德句,極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義說彼法體。然只地、水、火、風四有極微;余無極微,謂色、聲等。

  

  

  

  【論文】

  

  一‧二一六 彼執非理。

  

  

  

  【疏翼】

  

  第六破順世外道中,第二正破。文分爲叁︰一、總非,二、返诘,叁、別破。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初、論主[5]非雲︰彼非應理。

  

  

  

  【論文】

  

  一‧二一七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正破順世中,第二返诘。

  

  

  

  【述記‧卷六】

  

  彼次返诘︰所以者何?

  

  【論文】

  

  一‧二一八 所執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體應非實。

  

  

  

  【疏翼】

  

  第二正破第十叁外道順世中,第叁別破。文又分叁︰第一、破能生四大,第二、破所生果,第叁、合破二。初中分叁︰一、有方非實難,二、無分不生難,叁、能生非常難。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六】

  

  下、破,有叁︰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粗色,叁、合破二。

  

  初有叁量︰一、有方非實難:順世極微及與衛世皆無方分,唯有圓德。

  

  然今設破︰「若有方分」,即立量雲︰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分故。如蟻行等。彼許蟻行有方分、非實有,故以爲喻。文中非次,准量應知。

  

  又以佛法義,微[6]可有擬宜之方分,故「如蟻行等」。此即破實。

  

  

  

  【論文】

  

  一‧二一九 若無方分,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粗果色。

  

  

  

  【疏翼】

  

  第一別破順世極微能生四大中,第二無分不生難。

  

  【述記‧卷六】

  

  次、第二無分不生難。

  

  破能生[7]、又汝根本執無方分者。量雲︰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粗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法[8]。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粗果色,故以爲喻。此上[9]即有分及無分難。

  

  

  

  【論文】

  

  一‧二二○ 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疏翼】

  

  破極微能生四大中,第叁能生非常難。

  

  

  

  【述記‧卷六】

  

  次第叁、能生非常難。

  

  汝之極微,應非常住。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果」、即子微等。

  

  上來初有方分,難父母實有。次、無方分,難能生粗色。後、能生果,難父母常。總破能生父母本極微竟。

  

  

  

  【疏翼】

  

  以上第一破極微能生四大訖。

  

  

  

  【論文】

  

  一‧二二一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粗色。

  

  

  

  【疏翼】

  

  別破順世外道中,第二破所生果。文分爲二︰一、難果不越因量,二、難果實有。初中有四,第一、合破二外道師又分二︰一、果不名粗難,二、非色根取難。

  

  

  

  【述記‧卷六】

  

  下、破所生果。于中有二︰無常極成,故不須破。次下第一、難所生之果不越[10]于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應非實有」,第二、方是難果實有。初中有四︰一、合破順世、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德合」下,唯破衛世粗德合救。第叁、合破順世、衛世遍在自因之救義執[11]。第四、合破順世、衛世果多分合故成粗救[12]。

  

  此中量雲︰所生之果色,應不名粗。與本極微等故。猶如本極微。

  

  又應返難極微應是粗。量雲︰所執極微,應不名細。與粗量等故。如粗果色。

  

  

  

  【疏翼】

  

  第一合破二師果不越因中,第一以二量難果不名粗訖。

  

  【論文】

  

  一‧二二二 則此果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疏翼】

  

  第一合破二師果不越因中,第二非色根所取難。

  

  

  

  【述記‧卷六】

  

  又彼執地等所生粗果,眼根[13]等色根所取;父母極微,非色根取。以極微細,非色根取故。自下破粗果色,應非色根取。

  

  量雲︰所執實粗果色應非色根所得。與極微量等故。猶如極微。

  

  若不言「實」,「色根所得」,即違自執。自執許色根得諸粗色果[14]故。

  

  

  

  【疏翼】

  

  以上合破二師訖。

  

  

  

  【論文】

  

  一‧二二叁 若謂果色,量德合故,非粗似粗,色根所取。

  

  

  

  【疏翼】

  

  第二破所生果破果不越因中,第二唯破勝論粗德合救。于中分叁︰一、唯勝論轉計,二、破粗德合,叁、返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此下第二、唯勝論師計。

  

  彼轉計言︰所生果色與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15],即微量、大量也[16]。有量德合故,雖與極微量等,非粗似粗,色根能取,然本極微非粗德合故。

  

  

  

  【論文】

  

  一‧二二四 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粗德合。

  

  

  

  【疏翼】

  

  第二唯破勝論粗德合救中,第二破粗德合。

  

  

  

  【述記‧卷六】

  

  今[17]爲量雲︰此所生果色應無粗德合。與本極微體量等故。如本極微。

  

  

  

  【論文】

  

  一‧二二五 或應極微,亦粗德合,如粗果色,處無別故。

  

  

  

  【疏翼】

  

  第二唯破勝論粗德合救中,第叁返難。

  

  

  

  【述記‧卷六】

  

  更返難之。

  

  此中量雲︰或應本極微有粗量德合。與粗果色處無別故。如粗色[18]果[19]。以量既等,即一處住,體相涉入,名「處無別」。「處[20]無別」因,意說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義。子微今以量無別爲因,顯父母亦得,父母以「處無別」爲因,顯子微亦得,互影顯[21]也。

  

  

  

  【論文】

  

  一‧二二六 若謂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粗者。

  

  

  

  【疏翼】

  

  第二破所生果破果不越因中,第叁合破順世、勝論果量同一因微,即破遍在自因之救義執。文分爲叁︰一、二師轉救,二、果體非一難,叁、果不成粗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此下第叁子段、合破勝論、順世二師。

  

  謂彼救言︰前言果色等于因量,誰謂所生一色之果唯與一個極微量等?今雲「等」者,等如二個父母極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于彼,故「可名粗」。

  

  

  

  【論文】

  

  一‧二二七 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

  

  

  

  【疏翼】

  

  第叁合破二師果量同因中,第二果體非一難。

  

  

  

  【述記‧卷六】

  

  此、正述難。

  

  極微[22]所生一果色,體應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極微[23]處各別故,如父母極微。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以叁微果等因非極微故,但可總相言如因量[24]。

  

  又文中少此意,欲顯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雲「如所在因,處各別故」。

  

  量雲︰所生色果[25]體應非一。在此東者,非西,「處各別故」。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論文】

  

  一‧二二八 既爾,此果還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疏翼】

  

  第叁合破二師果量同因中,第叁果不成粗難。

  

  

  

  【述記‧卷六】

  

  既子微爲二,如父母極微,還不成粗。由此,粗色如父母極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說[26]。

  

  

  

  【疏翼】

  

  以上第叁合破二師果量同一因,即破遍在自因之救義執訖。

  

  

  

  【論文】

  

  一‧二二九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爲?

  

  

  

  【疏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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