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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一 十叁、破順世外道極微實常▪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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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合破二師果不越因中,第四合破順世、勝論多分合故成粗救。

  

  

  

  

  

  【述記‧卷六】

  

  下子段第四、合破救義。

  

  若彼遭難,複設救言:果色一一細分之時,即非是粗,多果色合故成粗者,今難之雲︰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時,足得成粗,及造成與色根爲境,更用子果粗色何爲?

  

  彼執父母極微衆多雖合,仍不成粗;果色不然,合即粗故。今主量雲︰多父母極微合,應不成細。量[27]等粗果故。如粗果色。果色多合,應不成粗。量等極微故。如父母極微。彼說父母極微設和合時,亦非根之境,粗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極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雲︰多極微合亦應成粗。許多合故。如粗果色。彼許多極微雖合,不成粗故也。多極微合,應成根境。許多合故。如粗果色。

  

  

  

  【疏翼】

  

  以上第一難所生之果不越于因量訖。即別破順世外道大文有叁中,第一破能生四大極微訖。

  

  

  

  【論文】

  

  一‧二叁○ 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疏翼】

  

  別破順世外道大文有叁中,第二破所生粗果色。

  

  

  

  【述記‧卷六】

  

  此下第二、破所生果,體是實有。

  

  果既多分成粗,應非實有。多分成故。如軍、林等。又汝所執前後相違︰前言果色子微一物雖合成[28]粗,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難已,雲量德合。又複轉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粗,元非一物,又多分成,複稱實有。故是前後相違轉執。

  

  

  

  【疏翼】

  

  以上別破順世外道大文有叁中,第二破所生果訖。

  

  

  

  【論文】

  

  一‧二叁一 又果與因,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疏翼】

  

  別破順世外道大文有叁中,第叁合破極微及子微粗色。文分爲四︰一、應不同處難,二、牒救、破救,叁、得一分得一切難,四、進退不成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自下大文第叁、合破父母及子。

  

  又粗果色與因極微俱有質礙,亦應不得同一處住。如二極微。二極微有礙,即不得同處;如何因果二色俱有質[29]礙,遂得同處?「同處」者,即相涉入義。謂所生果色涉入因極微中,故爲此破。

  

  上來意爾。此中比量雖非次第,如文具有。

  

  量雲︰粗果與因父母極微應不同處。許有礙故。如二極微。

  

  

  

  【論文】

  

  一‧二叁二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镕銅?

  

  

  

  【疏翼】

  

  第叁合破極微及子微粗色中,第二牒救。

  

  

  

  【述記‧卷六】

  

  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藝石之藥入于镕銅,沙得水而不增,銅得藥而不長。即[30]水入沙腹中,藥入銅裏;因極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無違者。

  

  牒彼計也。

  

  

  

  【論文】

  

  一‧二叁叁 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疏翼】

  

  第叁合破極微及子微粗色中,第二破救。

  

  

  

  

  

  【述記‧卷六】

  

  今破之雲「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此即不許沙體受水,但入二沙中間空處,不入一沙體之中也。亦應果色入二極微中間空處,不入一極微之體中。謂藥入銅,亦複如是,即是造金藝石是也。謂藥于銅中安[31]變成金時,藥但入銅之空隙處,非入極微之中。是此宗[32]義。

  

  此顯不入義,下就宗難︰若果色入因極微中,應如沙受水而離。謂水入沙中,二沙即相遠,不是水微入沙之中。

  

  一、量雲︰汝宗水入沙,應離,非一。許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間。二、或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亦應離,非一。許入中故。如水入沙。叁、又二微相觸,如粗物相擊,體不相受,遂即離散。汝若[33]言果色入因極微之中,因極微體應離散。爲果微所觸故。如粗物相擊。

  又藥入镕[34]銅,入其間隙,二極微不相入。雖居間隙,藥令銅極微變爲金者,量雲︰果色設許入因極微之間,亦應變彼因極微異本。許入極微腹中故。如藥變銅也。

  

  故論言[35]「應離變」者,是也。水入沙而離,或相擊而離;藥入銅而變也。沙離,故「非一」;藥變,故「非常」。汝極微亦應爾,「非一、非常」。如銅、沙等。

  

  

  

  【論文】

  

  一‧二叁四 又粗果色,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彼此一故,彼應如此。

  

  

  

  【疏翼】

  

  第叁合破極微及子微果色中,第叁得一分得一切難。

  

  

  

  【述記‧卷六】

  

  此中《二十論》[36]言: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破衛世計,今亦同之。粗[37]果色是一,如得此一處、一分時,一切處、一切分亦應得。以「彼此一故,彼應如此」。論雖爲比量,但舉一邊,亦應言此應如彼大乘以理,無實一物,乃至一極微亦無實一,是假立故,無不定失。今破實一也。

  

  

  

  【論文】

  

  一‧二叁五 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虛妄計度。

  

  

  

  【疏翼】

  

  第叁合破極微及子微中,第四進退不成難。

  

  

  

  

  

  【述記‧卷六】

  

  「不許違理」者,謂若不許得此即得彼,即違彼此是一體之比量理也。若許,便違世間之事。「進」隨自宗一實而[38]得,違事,不成;「退」隨他宗[39]不得,違理,不成。此即近結。若遠結者,「進」從于他,便違自教;「退」隨自教,有違理失。

  

  故是所執進退不成。但是妄情所計度也,結歸唯識。就破外道中,上來別破十叁外道法訖。

  

  

  

  【疏翼】

  

  亦即第一別問別破外道中,第一合十叁種外道爲六破文,第六破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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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廣百論釋論》卷二雲︰

  

  順世外道作如是言︰諸法及我,大種爲性。四大種外,無別有物。即四大種和合爲我,及身、心等內外諸法。現世是有,前後世無。有情數法如浮泡等,皆從現在衆緣而生;非前世來,不往後世。身根和合安立差別爲緣,發起男女等心受用所依,與我和合,令我體有男等相現。緣此我境,複起我見︰謂我是男、女,及非二。

  

  [2] 「執」字,《金藏》無。

  

  [3] 「執」字,《金藏》無。

  

  [4] 「極微」二字,《金藏》有,余無。

  

  [5] 「主」字,《金藏》有,余無。

  

  [6] 「微」字,《金藏》作「征」。

  

  [7] 「破能生」,《金藏》有,余無。

  

  [8] 「法」字,《金藏》有,余無。

  

  [9] 「上」字,《金藏》、金陵本無。

  

  [10] 「越」字,《金藏》作「粗」。

  

  [11] 「執」字,《金藏》作「救」。

  

  [12] 「救」字,《金藏》無。

  

  [13] 「根」字,《金藏》無。

  

  [14] 「色果」,應作「果色」。

  

  [15] 《勝宗十句義論》雲︰

  

  量雲何?謂微體、大體、短體、長體、圓體等名量。

  

  [16] 《勝宗十句義論》又雲︰

  

  微體者,謂以二微果爲和合因緣,二體所生一實微诠緣因,是名微體。大體者,謂因多體、大體積集差別所生叁微果等和合,一實大诠緣因是名大體。

  

  [17] 《金藏》作「今」,余作「合」。

  

  [18] 「色」字,《金藏》無。

  

  [19] 「色果」,應作「果色」。

  

  [20] 《金藏》作「處」,余作「文」。

  

  [21] 《金藏》作「影顯」,余作「顯影」。

  

  [22] 「極微」二字,《金藏》無。

  

  [23] 「如所在因。父母極微」八字,《金藏》無。

  

  [24] 智周《演秘》雲︰

  

  言「叁微」者,第叁子微。果即第七。第七之因,即名爲「微」,不名爲「極」。所以總言「如所在因」,故不別言如所在極微。極微之言,不通微故。極微、子微,皆得名爲所在因也。

  

  [25] 「色果」,應作「果色」。

  

  [26] 二宗以前因、喻證成。

  

  [27] 「量」字,《金藏》無。

  

  [28] 「合成」二字,《金藏》有,余無。

  

  [29] 「質」字,《金藏》有,余無。

  

  [30] 「即」字,《金藏》作「合」。

  

  [31] 「安」字,《金藏》誤作「要」。

  

  [32] 「此宗」,指大乘。

  

  [33] 「若」字,《金藏》作「若」,余作「何」。

  

  [34] 「镕」字,《金藏》無。

  

  [35] 「言」字,《金藏》作「雲」。

  

  [36] 即《唯識二十論》第十一頌。

  

  [37] 「粗」字,《金藏》有,余無。

  

  [38] 「一實而」叁字,《金藏》有,余無。

  

  [39] 「宗」字,《金藏》有,余無。

  

《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一 十叁、破順世外道極微實常》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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