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威儀}
複次,諸比丘!比丘于行者,知:「我在行,」又于住者,知:「我在住,」于坐者,知:「我在坐,」于臥者,知:「我在臥。」又此身置于如何之狀態,亦如其狀態而知之。
如是,或于內身,觀身而住;于外身,觀身而住;又于內外身,觀身而住。或于身,觀生法而住;于身,觀滅法而住;又于身,觀生滅法而住。尚又智識所成,憶念所成,皆會「有身」之思念現前。彼當無所依而住,且亦不執著世間任何物而住。諸比丘!比丘如是,于身觀身而住。
(南傳長部二 大念處經275-276)
諸比丘!複次,比丘或行,而知「予在行,」或立而知「予在立,」或坐而知「予在坐,」或臥而知「予在臥。」如彼身之所示,其知如是。如是,于內身而隨觀身……不執著世間也。如是,比丘于身隨觀身而住。
(南傳中部一 念處經74-75)
四威儀,梵語 catur-vidhāīryā-pathāh,巴利語 cattāro iriyā-pathā。指行(梵 gamana,巴同)、住(梵 sthāna,巴 thāna)、坐(梵 nisadyā,巴 nisajjā)、臥(梵 .aya,.ayana,巴 sayana)四種威儀。爲比丘、比丘尼所必須遵守之儀則,亦即日常之起居動作須謹慎,禁放逸與懈怠,以保持嚴肅與莊重。所謂的叁千威儀、八萬細行等,皆不出行、住、坐、臥四者,一般以行如風、坐如鍾、立如松、臥如弓之四威儀,最爲重要。底下則依律典的規定分別說明:
(一)行:據道宣之教誡律儀載,行走之時,不得垂手及左右顧視,必須直視前方七尺之地,勿踏蟲蟻及急行,並不得與女子、醉酒者同行等。據大明叁藏法數卷十八載,修道者于舉止動步,心不外馳,無有輕躁,常在正念以成叁昧,如法而行。此外,于一定區域內反覆往返之行走,稱經行,系于飲食之後所行,藉以資養身心。
(二)住:據教誡律儀之在師前立法條載,不得直立于師前後,不得距離太近或太遠,並不得立于高處、上風處,必須側立于師之額角七尺許處。據大明叁藏法數卷十八載,修道者非時不住,于住時,隨所住處常念供養叁寶,贊歎經法,廣爲人說,思惟經義,此爲如法而住。又大比丘叁千威儀卷上,舉出鬧門間、屠殺處、祠祀處、橋下、橋頭、四僥道、空閑處等七地,爲惡鬼之住處,故不宜居住。
(叁)坐:據教誡律儀載,未喚坐,不得辄坐,不得同床共坐,若坐時腳未著地,則不得坐等。據大明叁藏法數卷十八載,修道者跏趺宴坐,谛觀實相,永絕緣慮,澄湛虛寂,端肅威儀,此爲如法而坐。又大比丘叁千威儀卷上載,不得與女人連席而坐,于床上時,不得思念歎息世間事等。在佛教中,坐時必須陳敷坐具,通常皆用結跏趺坐、半跏趺坐等坐法,若疲勞時,可伸展一腳,但不得舒展兩腳。然于密教,尚有多種坐法之說。
(四)臥:據教誡律儀、大比丘叁千威儀卷上等載,臥時必須敷鋪臥具,並以右手爲枕,右脅向下,左手伏左膝,兩足相疊,面當看外,不得看壁,且不得赤體、思惟惡事等。據大明叁藏法數卷十八載,修道者非時不臥,爲調攝身心乃暫臥,臥時右脅而宴安,不忘正念,心無昏亂,此爲如法而臥。
摩诃僧祇律卷叁十五舉出,仰臥爲阿修羅之臥法、伏臥爲餓鬼之臥法、左脅臥爲貪欲人之臥法,叁者應製止,僅准許右脅臥;若有惡眠、老病、右脅癰瘡者,則不在此限。又右脅臥受到認許,乃因佛陀入滅之際,系頭向北而面向西之右脅臥,故以此式爲最上之臥法。
由此于內身的之心不躁動、收攝不散,觀身而住;于外身之行、住、坐、臥輕動和緩,觀身而住;于內外身亦細心觀察,觀身而住;于身如法正知之威儀,觀生法而住;于身放逸懈怠之威儀,觀滅法而住;于身所生起之正知與懈怠,觀生滅法而住。
這些依身的觀察自然會有「身是存在」的念頭,但此身是多難系苦非依止之處,應當無所依而住,且亦不執著世間之任何物而住,這才是修習威儀觀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