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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乘清淨道(羅睺羅法師)

  

一乘清淨道

  

羅睺羅法師 講 魏善韬 譯

  

   佛教徒應該能夠區別以下叁個術語:「上座部(Theravada)「小乘」(Hinayana)及「大乘」(Mahayana)。據羅睺羅法師說,在王舍城舉行的一次僧伽會議後,「上座部」一詞首先出現于佛教曆史中。這個會議在佛陀般涅槃後叁個月舉行,與會者爲五百位阿羅漢,他們也是佛陀摘傳的子弟。「上座部」沿用數百年後,才有「大乘」一詞出現。佛教學者接受「小乘」及「大乘」的分別,乃是大乘教徒所「發明」的看法。

    「上座部」與「小乘」二詞,經常爲人所誤用而視爲同一義。羅睺羅法師說:「事實上,今日世界上,並無一獨立的佛教團體可以被稱爲小乘。」因此,我們在言及東南亞佛教國家如斯裏蘭卡、緬甸、泰國及柬埔寨等國的修行系統時,應該使用「上座部」而非「小乘」。

    無論修持什麼佛法系統,上座部或大乘佛教,皆一致尊崇釋迦牟尼佛爲導師,並一致認定「法」(真理)是獨一無二的。導致究竟寂靜的境地只有一乘。而無論上座部或大乘的僧伽,乃是世界和平的潛在力量。羅睺羅法師指出,當今世界正遭受著足以毀滅整個人類的核子武器,核子競賽的重大威脅,上座部及大乘僧伽兩者所能從事且勢在必行的宗教服務,就是促進人與人之間的理解、和諧、平靜及幸福,而不是在別人的背後貼上宗派標志。

    羅睺羅法師是佛教界知名人士,在此不用多做介紹。只簡單說明他是斯裏蘭卡Kelaniya大學的校長。以下文章是他在1981年12月,于臺灣臺北所舉行的「世界佛教僧伽會議」第叁次國際會議中所發表的演說概要。

  ——《佛教之聲》編者

  

    在佛陀住世的時代,他的教法被當時人以各種不同的名稱所認知,諸如佛語(Buddha-vacana①)、佛教(Buddhasasana)、大師的教示(Satthu-sasana)、教理(Sasana③)或法(Dhamma④)。在那時並無「上座部」或「大乘」的名詞使用。根據斯裏蘭卡的古代編年史:《島史》(Dipavamsa,西元第四世紀作品)、《大史》(Mahavamsa,西元第五世紀作品)及《一切善見律》(律注)所記載,Theravada,Theriya,Therika這些名詞,于佛陀般涅槃後叁個月,在王舍城舉行的第一次僧伽會議中,首次進入佛教曆史;此次僧伽會議由五百位佛陀的嫡傳阿羅漢弟子參加,大迦葉尊者主持會議;他們花了七個月的時間,將所有佛陀口傳的教示,包括法與戒律,加以誦持整理,並一致同意,此乃是世尊純正的教理。在此會議中所贊同的內容,被稱爲長老正教(上座部教義)或長老傳統(Theriya or Therika⑤)。

   「大乘」一詞于佛陀圓寂後數百年,才出現于佛教曆史中,大約是在基督紀元開始之際;而大部份早期的大乘經典,則是在西元數百年後産生的。但是大乘哲學爲兩位偉大博學的法師所闡述與整理,此兩大師被尊爲兩大大乘宗派的開山祖師。一篇龍樹(西元二世紀人),以其著名的作品《中論》闡釋空歡哲學,和他對般若思想的大量注釋,而建立了中觀學派。另一篇無著(西元四世紀人),以其十七

  卷重要著作《瑜伽師地論》,建立起瑜伽唯識宗的學派。此處對于下列叁名詞「上座部」、「小乘」、「大乘」做一厘清,是適宜且有助益的。「小乘」(Hinayana)及「大乘」(Mahayana)二詞在上座部巴利典籍中並不存在,無論是巴利叁藏或是巴利叁藏注釋,甚至是斯裏蘭卡的巴利編年史:《島史》及《大史》中,都沒有發現「小乘」及「大乘」的用詞。

   佛教學者普遍認爲「小乘」和「大乘」乃是大乘教徒後來的創作,上座部系統並不能適用于「小乘」、「大乘」這樣的區分。從曆史的觀點來看,「上座部」一詞在「小乘」、「大乘」二詞出現以前,已存在相當長的時間。「上座部」可視爲佛陀最初的教法,在西元前叁世紀印度阿育王時代傳入斯裏蘭卡,並且穩固地紮根。在那時,並沒有「大乘」的名詞。「大乘」一詞是數世紀以後才出現的,沒有「大乘」就不會有「小乘」。西元前叁世紀阿育王時代,第叁次僧伽會議所認可及接受的叁藏教典及其注釋,隨著佛教的推展而傳入斯裏蘭卡,仍保有純淨的「上座部」系統,並沒有陷入後來在印度大陸上所發展的大小乘诤論的漩渦中。因此將「上座部」系統視爲「小乘」或「大乘」系統,是不正當的。

   而後,斯裏蘭卡于1950年成立「世界佛教友誼會」後,東西方博學多聞的人士,均使用「上座部」稱呼盛行于東南亞國家如緬甸、柬埔寨、斯裏蘭卡及泰國等的佛教系統,而非用「小乘」來稱呼。但仍然有一些觀念老舊的人士,繼續使用「小乘」一詞。事實上,今日世界上,並無一獨立的佛教團體可以被稱爲「小乘」的宗派。

   1967年1月,「世界佛教僧伽會」第一次國際會議,于斯裏蘭卡可倫坡舉行,在創辦者已故的秘書長Pimbure Sorata長老的邀請下,我提供一些「上座部」及「大乘」均可接受且可統合兩者的簡明信條。【此信條印于本人所著的《比丘的傳承》(Heritage of the Bhikkhu, Grove Press, New York,1974)一書的附錄四。】

  這些信條可重新敘述如下:

    1.無論我們的宗派、教派或系統爲何,身爲佛教徒,我們接受釋迦牟尼佛爲開示我們真理的精神導師。

   2.我們全體一致依止叁寶:佛陀,我們的導師;佛法:佛陀的教理;僧伽:聖賢弟子的和合團體。也就是,我們依止導師、教理及依教奉行者。

   3.無論是「上座部」或「大乘」,我們都不相信世界走由上帝依其意志所創造及管理。

   4.我們依止導師,釋迦牟尼佛,大悲及大智的化身,爲修行的榜樣;我們認爲生命的目的,是發展對于所有生命毫無歧視的慈悲,爲所有生命的利益、幸福與和平而工作,並且發展導致實現終極真理的智慧。

   5.我們接受佛陀所教導的四聖谛真理。苦(Dukkha),我們所存在的世界是處于困境的,是無常、不完美、不滿意、充滿沖突的事實;不圓滿的原因(集Samudaya),不圓滿或苦的原因乃是由于衆生自我中心、自私自利,而這又是根基于錯誤的自我觀念;苦的斷除(滅Nirodha),自我中心私欲所造成的困境,可以完全根除,而達到解脫、自在、圓滿;滅苦的方法(道Magga),解脫圓滿可經由德性培養、精神鍛練及開展智慧的八正道中道行而達成。

  6.我們接受緣起法則所說明的宇宙因果律,因此我們接受每件事物是息息相關、相互依靠及相互關連的;並且,在此宇宙中沒什麼事情是絕對的、永久的和持續不壤的。

  7.根據佛陀的教理,我們了解所有因緣和合的事物,是無常、不完美及不圓滿的;並且所有受因緣約製的法(有爲法),與不受因緣限製的法(無爲法),都是無實我的。

    8.我們一致接受佛陀所教導有助于達成正覺的叁十七道品--四念處、四正勤、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覺支、八正道,做爲獲致正覺的方法。

    9.依據每個衆生的能力與根器,有叁種達成正覺(Bodhi)的方式:聲聞、獨覺、正等正覺。我們一致接受修持菩薩行而成爲正等覺佛陀,其解救衆生的作爲是最高貴、最英勇的行徑。但是,這叁種方式所達成的正覺並無不同。事實上,在一部知名而重要的大乘經典《解深密經》,清楚且強調地指出,無論修持聲聞乘、獨覺乘或如來乘,皆由相同的道路而體證無上涅槃,且只有唯一的清淨道,唯一的淨化,並沒有另一種淨化,也沒有所謂不同行持相不同的證果,聲聞乘與大乘組成一乘(Eka-yana)不二乘,沒有所謂不同的乘行⑥。

  10.我們承認在不同的國家,僧伽的生活方式、教徒的信仰、修習、儀式、風俗、習慣等等,有著種種差異存在。但是這些外在的形式與表現,不應該與佛陀的教理精義相混淆。

   但是對于認識較不深入的大衆而言,膚淺的信仰,外在的形式、行特與律製,就是他們宗教的一部份。那些信仰與行持,應該根據其相對價值,加以同情地認可。對于外在戒條與儀式的執著,乃是修行者朝向體證究竟涅槃的弱點、束縛及枷鎖。且不僅是戒禁取,執著于意見、理想、觀念、信仰、理論(法執),也會造成修行人如實觀照事物的阻礙。這不僅是體證真理的障礙,也是成就人際交往間和諧與安祥的障礙。

   佛教不是一個以種族爲中心的宗教。佛教是超越人種、民族或國界限製的。佛教從一個國度傳播至另一個國度,本身並未附加任何種族習慣、風俗或儀式。然而,佛教流傳弘揚遍及亞洲國家,且對之有深遠影響,也自然溫和地調適自身,切合于那些國家、民族的文化體系。因此,佛教文化的變異性──藝術與建築的差異、僧伽成員服裝的差異、戒律與儀式的差異──從北方的西藏到南方的斯裏蘭卡,從西方的印度到東方的日本,隨時空演變而存在著。但是佛法精義的單一性,就像項鏈的絲線貫穿各種不同顔色的飾珠一樣,連結著這些各式各樣的外在差異性。盡管外在的表現形式,種多而殊異,但法(真理)居住一而不變的。

   僧伽的成員,不應被今日世上某些地區盛行具侵略性及怪誕不經的趨勢所影響。僧伽應該以莊嚴與勇氣,來保持佛教理解與容忍的長久榮耀傳統。在佛教兩千五百年的長久曆史中,從未發生爲改變他人宗教信仰的戰爭或是迫害。僧伽在過去已將佛陀的教理遍及亞洲各地,並且現在正將佛法以一貫性和平、理性、容忍、無敵對、慈善、溫和的態度,傳揚至世界其他各地。僧伽的成員能在這方面對世界樹立一個榜樣。

   今日人類正受到核子戰爭隨時可能爆發的嚴重威脅,可能導致整個地球遭致無法想象及空前的毀滅與災難。兩大超級強權,正彼此恐嚇對方,並炫耀最新式的殺人武器。那些手握大權、支配資源的人物,似乎心態並不健康;只有廣布世界,有良好組織的群衆,其呼籲可以將這些人士導入健康。今日世界上的僧伽,包括上座部及大乘,超過一百萬的僧侶。他們對廣大的人群有著巨大的影響力。向世界人類散播慈悲與智慧的法音,以達成世界和平,乃是僧伽義不容辭的使命。最偉大的宗教服務,乃是促進人與人之間的理解、和諧、和平與幸福,而不是在別人背後貼上宗教標志。

  附注:

   ①《律藏》(PTS)II(CuHavagga)p. 139.

   ②《法句經》偈頌381, 382;《增支部》(PTS)I. p. 294。

   3《律藏》(PTS)I, p.l2《長部》(PTS)I, p.110;II,p.206;《經集》偈頌482.

   ④《中部》(PTS)I, p. p. 133,141等等。

   5Therehik atasamgaho theravado,ti vuccati(長老所結集約經教稱爲長老正教),《島史》Dipavaimsa, Chapter I V, verse II . Thereh”eva katatta ca thery-

  a”yam parampara(長老所完成的教義稱爲長老傳統),《大史》Mahavamsa, Chapter III, verse XL. Thereh”eva katatta ca therika”ti pavuccati(長老所完成的教義是被認定屬于長老教義),《一切善見律》Samantapasadikka(PTS)I. P. 30. 約在五世紀時覺音論師將叁世紀的錫蘭文律注善見律譯成巴利文。

   ⑥《解深密經》Sandhinirmocana –sutra edite et traduit par Etienne Lamotte,

  LouvainetParii(1935),p. p. 73,147, l98, 255.

  (本文譯自Voice of Buddhism 1982年 12月號,第12~16頁。)

  (1992.7.《新雨月刊》第58期)

  

《一乘清淨道(羅睺羅法師)》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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