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從原先道德上的易腐性,轉變爲具有一定程度的純淨,甚至對邪惡的誘惑亦能夠安然遠拒。
雖然動機或cetana是轉變的主要工具,該意志本身卻是無定性的,必須有具體的指南把它的能量引向善的實現。從佛教觀點來看,單有“善意”是遠不充分的,因爲動機雖然高尚,只要持者的智力爲癡迷的塵垢所遮蔽,可嘉的願望總是有可能以愚昧甚至毀滅性的行動軌迹表達出來。這種例子在過去已有太多,至今仍然令倫理泛論者[1]常年頭痛。根據佛教的觀點,意志的良善必須轉譯成具體的行動軌迹[的良善]。它必須受端正操行之具體原則的統轄,這些原則在應用上雖然靈活,卻有其值得作爲遵守原則的有效性,這種有效性獨立于任何曆史上的文明與現存的價值系統,完全是因爲它們符合道德報應的普遍法則[=業力法則],以及它們在修行道上的重要性,這條無時相之道引導我們從苦與輪回世界中解脫。
爲了引導意志追求善德,佛陀以明確的語言給出了道德修練的要素,我們必須完善它們,才能夠確保在覺悟道上獲得進步。這些要素構成了八聖道中的叁項戒德蘊: 正言、正業、正命。正言指避免一切傷害性的言語——戒謊言、讒言、謾罵與閑談; 行者的言談必須永遠真實、利于和諧、溫和、有意義。正業要求停止非善巧身行,即戒離偷盜、不當性事(這對比丘來說意味著非獨身,對居士意味著通奸及其它被禁止的關系); 行者必須常具同情、誠實、純潔。正命要求避免對其它有情造成傷害與痛苦的職業,如販賣肉類、奴隸、武器、毒藥與醉品; 聖弟子戒離這些有害的生計,以和平正當的職業活命。
八聖道當中上述幾支所蘊含的訓練要素,同時既抑製著人類心智中低等、非聖、毀滅性的沖動,也促進著一切超凡、純淨的行動。盡管以負面詞性表達這些規則意欲排除的種種行爲,在效果上卻是正面的,因爲當它們被納爲行動指南時,激發健康心態的生長,後者終究體現爲良善的行動軌迹。在深度上,這些戒律直趨內心隱僻處,挫敗非善巧動機的力量,把意志轉引向善德的成就。在廣度上,它們延至人的動蕩的社會生存,遏製著競爭、剝削、攫取、暴力、戰爭的潮水。在心理維度上,它們賦予心靈健康; 在社會維度上,它們促進和平; 在靈性維度上,它們是成就解脫道一切高等進階的無可替代的基礎。常規地受持與修習之下,它們製止一切以貪、嗔、癡爲根性的心態,促進以非貪、非嗔、非癡爲根性的行爲,引導人們度過施予、慈愛、智慧的一生。
可見從佛教角度看,操行的具體規則,並非是良好意願之外的多余附件,而是對正確行動[正業]的必要指南。它們是修練的基本成分,當這些規則被意志力付諸實施時,即成爲淨化的根本手段。特別在禅定修持的背景下,戒律防止那些毀壞禅修目標的垢染業的發作。審慎服從操行的既定規則,我們可以安保自己至少戒離了貪、嗔、癡的粗相表達,我們將無須面對逾越常規道德所招致的自責、焦慮、不安等障礙。
如果我們回到前文中對佛教修持的大樹比喻,把戒德作爲根柢,操行原則即是根柢的生長土壤。正如土壤包含著助樹苗抽芽生長的養分,戒律也包含著靈性生活需要的清淨與德性的滋養。戒律所表達的,乃是阿羅漢的自發操行。對阿羅漢來說,操行是他的內在清淨的自然流露。他的一切行爲依其本性無瑕無染。他的行動不可能以貪、嗔、癡、懼爲動機——非是因爲他被迫服從規矩,而是借著他的存在法則。
不過,凡夫對不道德行爲是不能夠免疫的。相反,由于非善巧根性繼續固植于心的內在結構,他時時朝著逾越道德的方向傾斜。他有可能殺生、偷盜、私通、說謊、飲酒等等; 沒有對這等行爲的明確禁戒,他將時常屈服于此種傾向。因此,有必要爲他提供一套建立在智慧與慈悲基礎上的倫理准則,藉此調禦自己的行爲,使之與解脫者的自然、自發行爲和諧一致。
因此,從佛教的角度來看,戒律遠非是強加于行爲的無端禁製。每一條戒律具體表達的,是一種相應的心靈態度與精神原則,該原則以切實的行動模式,包裹著內在的一道清淨之光。戒律使不可見的清淨態成爲可見; 透過身與語的媒介,折射爲諸項具體的操守規則,爲我們所把握。當我們發現自己處于這些規則所覆蓋的種種情形之下時,把它們作爲行動指南。我們使操行與戒律和諧一致,藉此滋養我們修行的根柢——戒德。當戒德被牢固確立起來時,聖道的後繼階段將依照修道的法則自然展開,在達到頂峰之際,成就圓滿的智識與解脫的甯靜。如世尊所說:
比丘們,擁有戒德、具足戒德者,無須作此思:“願我生無悔。”比丘們,對擁有戒德、具足戒德者,無悔爲法[自然法則]。
無悔者,無須作此思:“願我生愉悅。”比丘們,對無悔者,愉悅爲法。
愉悅者,無須作此思:“願我生喜。”比丘們,對愉悅者,喜爲法。
喜者,無須作此思:“願我身輕安。”比丘們,對喜者,身輕安爲法。
身輕安者,無須作此思:“願我得樂。”比丘們,對身輕安者,樂爲法。
樂者,無須作此思:“願我得定。”比丘們,對樂者,定爲法。
入定者,無須作此思:“願我如實知見。”比丘們,對入定者,如實知見爲法。
如實知見者,無須作此思:“願我得厭離。”比丘們,對如實知見者,厭離爲法。
厭離者,無須作此思:“願我得離欲。”比丘們,對厭離者,離欲爲法。
離欲者,無須作此思:“願我得解脫知見。”比丘們,對離欲者,解脫知見爲法。
如此,一階流向續階,一階引生續階之具足,爲從此岸到達彼岸。(增支部 10:2)
(本文來自原作者同名文集。)
中譯注
[1]: 倫理泛論者(ethical generalist)的定義,據尊者對中譯者的解釋,是指“那些認爲我們只要堅定承諾行事有道德感即已足夠,反對把該道德態度明確表達爲具體操守規則者。”
《滋養根柢》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