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沒有因。爲什麼出現這種情況呢?請看實例。
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是常”宗,以“所聞性故”爲因。“常”是所立法。凡具有常性的事物,例如虛空,是同品。凡不具有常性的事物,例如瓶,是異品。除了聲以外,凡常性的事物都沒有所聞性,除了聲以外,凡無常的事物也都沒有所聞性,換句話主,除聲以外,凡所聞的既不與常性物相通,也不與無常物相通。這樣的因當然乏證宗之力。
聲音是世間唯一有可聞性的事物。第五句因說同、異品都沒有因,這就隱含著一個前提,常性的同品排除了宗上有法聲,無常性的異品也把宗上有法聲排除在外。第五句因的存在,表明九句因的始創者陳那是主張同品和異品都除宗有法的。如果同、異品不除宗有法,那麼就不可能存在第五句因,因爲同、異品是矛盾概念,非此即彼,其間沒有中容品、同品無則異品必有,異品無則同品必有,決不可能出現同、異品俱無因的情況。從第五句因可以看出,在九句因中,同、異品都是除宗有法的。
6、同無異俱
這句因是說,所有同品都沒有因,而異品中有的有因,有的沒有因。
例如聲顯論立“聲是常”宗,以“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爲因。“常”是所立法。凡是常住的,例如虛空,是同品。凡是無常的,例如瓶、電,是異品。虛空等常性事物,均非勤勇無間所發,因此,同品全無因。異品無常事物中,瓶等有勤勇無間所發因,電等無此勤發因,因此是異俱(異品有非有),有的異品有,有的異品無。除宗以外所有的同品都沒有因,反過來說,除宗以外所有的因都不與同品相通,而只與異品中一部分相通,這表明,除宗以外,凡因概念的外延均在異品的概念外延之內。這第六句因沒有證宗之力,反而證成了與立論主相違背的宗。因此,第六句因與第四句因一樣,是相違因。
7、同俱異有
這句因是說,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沒有因,而異品卻全部有因。一個因既通同品,又通異品,缺乏證宗之力,不能是正因。
例如,聲證師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無常性故”爲因。敵方爲誰,《大疏》未言。“非勤勇無間所發”爲所立法。電、空等凡是非勤發的事物都是同品。瓶等凡勤發的事物都是異品。聲論師本不許聲有無常性,無常性故。違反了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大疏》把聲論師顯然不贊成的觀點加到了對方頭上,勉強拉來作了本句因的實例。在同品非勤勇無間所發的事物中,其中一部分如電等具有無常性,另一部分如空不具有無常性,因此是同俱。在異品勤勇無間所發的事物中,如瓶等全部具有無常性,因此是異有。無常性的事物既通非勤發的,又通勤發的。此因和(一)、(叁)相似,不是正因。
8、同俱異無
這句因是表示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沒有因,而異品則全部沒有因。所舉因只能通同品,不能通異品。這是一句正因。
例如勝論師立“內聲是無常”宗,以“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爲因。“無常”是所立法。瓶電等凡無常之事物都是同品。凡常的事物,如空,是異品。同品瓶等是勤勇無間所作,同品電等是非勤勇無間所作。異品空等均非勤勇無間所作。除宗以外,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沒有因,所有異品沒有因,反過來說,除宗以外,所有的因與一部分品貫通,與一部分同品不貫通,並且與全部異品都不貫通,這就表明,除宗以外,所有的因法的外延都包括在同品法之內。這樣的因,陳那認爲是正因。
9、同俱異俱
這句因是說,同品有的有因,有的沒有因,異品中有的有因,有的沒有因。因法既通同品,又通異品,不是定因,和(一)、(叁)、(七)相信。
例如聲論對勝論立“聲是常”宗,“無觸對故”即“無質礙故”爲因。凡具有常性的空、極微等都是同品。凡不具有常性的快樂、瓶等都是異品。同品空無質礙,同品極微(分子或原子)有質礙,因此是同俱。異品快樂是無質礙,異品瓶是有質礙,因此是異俱。無質礙的既然不一定常住的,故此因非正因。
叁、正因的叁個條件
1、同、異品除宗有法
九句因表明,同品、異品是除宗有法的。爲什麼同、異品須除宗有法呢?因明是論辯邏輯,在共比量中,證宗的理由必須雙方共許。立者以“聲常”爲宗,自認聲爲同品,但敵者不贊成聲爲常,以聲爲異品。因此,在立量之際,聲究竟是同品還是異品,正是要爭論的問題。如果立敵各行其是,將無法判定是非。拿第五句因來說,當立方取聲爲常住的同品時,其所聞性因,同品有非有(俱)而異品非有(無),則成正因;當敵取聲爲常住的異品時,所聞性因于同品非有而異品有非有,又成相違因,出現過失。同一個所聞性因,既成正因又成相違因,是非無以定論。因此,立量之際,因明通則,同、異品均須除宗有法,否則,立敵雙方都會陷入循環論證。同時,一切量都無正因,因爲敵方只要輕而易舉地以宗有法爲異品,則任何因都不能滿足二、八正因中異品無因這一共同條件,所立之量便非正能立。
2、因叁相的叁個理論依據
在九句因中,只有二、八兩句是沒有過失的正因,另有兩句相違因和五種不定因。
第二句因是“同有異無”,或曰“同品有,異品非有”,第八句因是“同俱異無”。或曰“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對這兩句正因進行概括,就可得出正因的叁個必要條件:
第一,此因必須是宗法。《門論》關于九句因的頌文中明言“宗法于同品”,明確規定此因須是宗上有法之法。因作爲“宗法”是九句因包含的內容,因是“宗法”也是二、八句因成爲正因的前提條件。這一點爲現代不少研究者所忽視。早在唐代有的因明疏家就已經論述了這一觀點。淨眼法師《理門論疏》中有一問答說:
“問:第二第八是正因收,且如不成因亦于同有異無應是正因邪。答:因遍宗法方論九句,既不成因何用同有異無之相,故非第二第八所收。”
淨眼法師的這一看法保留在《瑞源記》卷叁中。
第二,同品中必須有事物(可以是“有”,即全部有;也可以是“有非有”,即部分有)具有因的性質。用傳統邏輯的語言表示,就是:有同品是因。“有同品是因”包括“所有同品是因”和“有的同品是因”兩種情況。同時也把第五句因排除在正因之外。
第叁,異品中必須無一具有因的性質。
九句因中正因的叁個條件被概括爲因叁相原理。
九句因是宗法與同、異品可能有的九種關系,不論正與不正,一一列舉。呂澂先生指出,其中用第五句因來說明因的過失,用第八句因(同品一部分有)作爲正因,都是前人未曾提出,而爲陳那首創之說。
《佛家邏輯通論 第四章 九句因》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