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没有因。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呢?请看实例。
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声是常”宗,以“所闻性故”为因。“常”是所立法。凡具有常性的事物,例如虚空,是同品。凡不具有常性的事物,例如瓶,是异品。除了声以外,凡常性的事物都没有所闻性,除了声以外,凡无常的事物也都没有所闻性,换句话主,除声以外,凡所闻的既不与常性物相通,也不与无常物相通。这样的因当然乏证宗之力。
声音是世间唯一有可闻性的事物。第五句因说同、异品都没有因,这就隐含着一个前提,常性的同品排除了宗上有法声,无常性的异品也把宗上有法声排除在外。第五句因的存在,表明九句因的始创者陈那是主张同品和异品都除宗有法的。如果同、异品不除宗有法,那么就不可能存在第五句因,因为同、异品是矛盾概念,非此即彼,其间没有中容品、同品无则异品必有,异品无则同品必有,决不可能出现同、异品俱无因的情况。从第五句因可以看出,在九句因中,同、异品都是除宗有法的。
6、同无异俱
这句因是说,所有同品都没有因,而异品中有的有因,有的没有因。
例如声显论立“声是常”宗,以“勤勇无间所发性故”为因。“常”是所立法。凡是常住的,例如虚空,是同品。凡是无常的,例如瓶、电,是异品。虚空等常性事物,均非勤勇无间所发,因此,同品全无因。异品无常事物中,瓶等有勤勇无间所发因,电等无此勤发因,因此是异俱(异品有非有),有的异品有,有的异品无。除宗以外所有的同品都没有因,反过来说,除宗以外所有的因都不与同品相通,而只与异品中一部分相通,这表明,除宗以外,凡因概念的外延均在异品的概念外延之内。这第六句因没有证宗之力,反而证成了与立论主相违背的宗。因此,第六句因与第四句因一样,是相违因。
7、同俱异有
这句因是说,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没有因,而异品却全部有因。一个因既通同品,又通异品,缺乏证宗之力,不能是正因。
例如,声证师立“声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无常性故”为因。敌方为谁,《大疏》未言。“非勤勇无间所发”为所立法。电、空等凡是非勤发的事物都是同品。瓶等凡勤发的事物都是异品。声论师本不许声有无常性,无常性故。违反了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大疏》把声论师显然不赞成的观点加到了对方头上,勉强拉来作了本句因的实例。在同品非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中,其中一部分如电等具有无常性,另一部分如空不具有无常性,因此是同俱。在异品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中,如瓶等全部具有无常性,因此是异有。无常性的事物既通非勤发的,又通勤发的。此因和(一)、(三)相似,不是正因。
8、同俱异无
这句因是表示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没有因,而异品则全部没有因。所举因只能通同品,不能通异品。这是一句正因。
例如胜论师立“内声是无常”宗,以“勤勇无间所发性故”为因。“无常”是所立法。瓶电等凡无常之事物都是同品。凡常的事物,如空,是异品。同品瓶等是勤勇无间所作,同品电等是非勤勇无间所作。异品空等均非勤勇无间所作。除宗以外,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没有因,所有异品没有因,反过来说,除宗以外,所有的因与一部分品贯通,与一部分同品不贯通,并且与全部异品都不贯通,这就表明,除宗以外,所有的因法的外延都包括在同品法之内。这样的因,陈那认为是正因。
9、同俱异俱
这句因是说,同品有的有因,有的没有因,异品中有的有因,有的没有因。因法既通同品,又通异品,不是定因,和(一)、(三)、(七)相信。
例如声论对胜论立“声是常”宗,“无触对故”即“无质碍故”为因。凡具有常性的空、极微等都是同品。凡不具有常性的快乐、瓶等都是异品。同品空无质碍,同品极微(分子或原子)有质碍,因此是同俱。异品快乐是无质碍,异品瓶是有质碍,因此是异俱。无质碍的既然不一定常住的,故此因非正因。
三、正因的三个条件
1、同、异品除宗有法
九句因表明,同品、异品是除宗有法的。为什么同、异品须除宗有法呢?因明是论辩逻辑,在共比量中,证宗的理由必须双方共许。立者以“声常”为宗,自认声为同品,但敌者不赞成声为常,以声为异品。因此,在立量之际,声究竟是同品还是异品,正是要争论的问题。如果立敌各行其是,将无法判定是非。拿第五句因来说,当立方取声为常住的同品时,其所闻性因,同品有非有(俱)而异品非有(无),则成正因;当敌取声为常住的异品时,所闻性因于同品非有而异品有非有,又成相违因,出现过失。同一个所闻性因,既成正因又成相违因,是非无以定论。因此,立量之际,因明通则,同、异品均须除宗有法,否则,立敌双方都会陷入循环论证。同时,一切量都无正因,因为敌方只要轻而易举地以宗有法为异品,则任何因都不能满足二、八正因中异品无因这一共同条件,所立之量便非正能立。
2、因三相的三个理论依据
在九句因中,只有二、八两句是没有过失的正因,另有两句相违因和五种不定因。
第二句因是“同有异无”,或曰“同品有,异品非有”,第八句因是“同俱异无”。或曰“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对这两句正因进行概括,就可得出正因的三个必要条件:
第一,此因必须是宗法。《门论》关于九句因的颂文中明言“宗法于同品”,明确规定此因须是宗上有法之法。因作为“宗法”是九句因包含的内容,因是“宗法”也是二、八句因成为正因的前提条件。这一点为现代不少研究者所忽视。早在唐代有的因明疏家就已经论述了这一观点。净眼法师《理门论疏》中有一问答说:
“问:第二第八是正因收,且如不成因亦于同有异无应是正因邪。答:因遍宗法方论九句,既不成因何用同有异无之相,故非第二第八所收。”
净眼法师的这一看法保留在《瑞源记》卷三中。
第二,同品中必须有事物(可以是“有”,即全部有;也可以是“有非有”,即部分有)具有因的性质。用传统逻辑的语言表示,就是:有同品是因。“有同品是因”包括“所有同品是因”和“有的同品是因”两种情况。同时也把第五句因排除在正因之外。
第三,异品中必须无一具有因的性质。
九句因中正因的三个条件被概括为因三相原理。
九句因是宗法与同、异品可能有的九种关系,不论正与不正,一一列举。吕澂先生指出,其中用第五句因来说明因的过失,用第八句因(同品一部分有)作为正因,都是前人未曾提出,而为陈那首创之说。
《佛家逻辑通论 第四章 九句因》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