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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頂首楞嚴經講義 第七卷▪P5

  ..續本文上一頁第叁句:即是從觸塵所生之識,當非兼屬身根,何得爲共生耶?第二句,所生之識知,若知觸塵者,此知即從身根所生,接第四句:即是從身根所生之識,當非兼屬觸塵,亦何得爲共生耶?交光法師所雲:“所生無兼相”者是也。

  身觸二相,元無處所,合身即爲,身自體性;離身即是,虛空等相。

  此段以能生根塵,無內外對立之相爲破。以身根之與觸塵二相,元本也無內外對立之處所。此二句標,下釋雲:以觸合身,即與身爲自體,合而不分;若觸離身,即是虛空等相。等指色法,身外無非色空諸相。此明合離,皆無身觸對立之相,何能共生身識耶?交師所雲:“能生無對相”者是也。

  內外不成,中雲何立?中不複立,內外性空。則汝識生從誰立界?

  此明根、塵、識叁界,互不得成。上二句因能生根塵,內外二界不成,以致中間所生之識,亦何從而得安立?中二句,因中間所生識界,不複成立,致內外根塵之性亦空。末二句總結,不能共生。以上叁界,皆不得成之故,則汝身識之生,畢竟從誰以立界耶?叁分合難破竟。

  午四 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身觸爲緣,生身識界,叁處都無。則身與觸,及身界叁,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准上可知。五身觸識界竟。

  巳六 意法識界 分四 午初 標舉叁界 二 雙以征起 叁 分文各破 四 結妄歸真 今初

  阿難,又汝所明,意法爲緣,生于意識。

  午二 雙以征起

  此識,爲複因意所生,以意爲界,因法所生,以法爲界?

  午叁 分文各破 分二 未初 破因意生 二 破因法生 今初

  阿難,若因意生,于汝意中,必有所思,發明汝意;若無前法,意無所生。離緣無形,識將何用?

  此約根塵存亡破。故呼阿難,而告之曰:若謂意識,單因意根所生者,然汝意根之中,必有所思之法塵,方可發明汝能思之意根,以塵存則根存也;若無現前所思之法塵,則能思之意根,亦無所生,是塵亡則根亡也。 離緣無形者:以意根離卻所緣法塵,根亦無形可得,雲何而能生識耶?若是根塵雙泯,識將何用?

  又汝識心,與諸思量,兼了別性,爲同爲異?同意即意,雲何所生?異意不同,應無所識。若無所識。雲何意生?若有所識,雲何識意?唯同與異,二性無成,界雲何立?

  此約根識同異破。識心指意識;思量指意根,即第七識,恒審思量,爲意所依之根。兼、同也。破雲:又汝意識之心,與諸思量之意根,同爲能了別性,且道根識,爲同耶?爲異耶?

  同意即意四句,意指意根。若識心同于意根,則識心即是意根,雲何識心,又爲意根所生?若識心異于意根,而不同者,則定同無知之塵;既是同塵,應無所識,若果無所識知,則非意根同類,雲何名爲意生之識?若有所識知,則識心與意根,同爲了別性,雲何可分此是意識之了別性耶?此是意根之了別性耶?唯同與異,二性無成者:承上結雲:惟同與異,根識二性,悉皆無成。何以故?若同意根,則識即是意,根識唯一,二性無成;若異意根,則不名識,根識二性亦複無成。則此意識之界,雲何可說從根而立耶?是則以意根,爲生識之界者,非也。

  未二 破因法生

  若因法生,世間諸法,不離五塵,汝觀色法,及諸聲法,香法、味法、及與觸法,相狀分明,以對五根,非意所攝。

  首句法字,指內法塵,余六個法字,皆指五塵實法。若謂意識,單從法塵所生者,然而世間所有諸法,不離色、聲、香、味、觸五塵,今汝且觀,色等諸法,悉有相狀分明,以對眼等五根,均非意根所攝之法。意根所緣法塵,乃前五塵落卸影子,五塵之法,決不能入于意根。

  汝識決定依于法生,汝今谛觀,法法何狀?

  上二句牒定。若汝識心,決定依于法塵生者,既有所生,必有形狀。汝現今谛實觀察,法塵之法,畢竟作何形狀?上一法字,別指法塵,下一法字,同上五塵之法,此破內無自體也。

  若離色空,動靜、通塞、合離、生滅、越此諸相,終無所得。

  此中五塵,甜淡味塵,含在四塵之中。生滅即屬法塵,此二字應連下解釋,越字作離解。謂汝之法塵,全系五塵影子,有形方有影,若汝生滅法塵離卻色空等前五塵,豈能別有自體耶?當如離形,其影終無所得。

  生、則色空諸法等生,滅、則色空諸法等滅。所因既無,因生有識,作何形相?相狀不有,界雲何生?

  等字作同字解。法塵生,則與色空五塵諸法同生,如形生影生;法塵滅。則與色空五塵諸法同滅,如形滅影滅,此破離外無體也。

  所因之法塵,既無自體,因他生有之意識,又作何等形狀相貌乎?既能生之法塵,相狀不有,則意識之界,雲何因法塵而生耶?是則以法塵爲生識之界者,亦非也。此科無破根塵共生之文,以意根與法塵,皆無自相,意根乃七識,法塵爲影事,況此文分破中,又極明根塵虛無,故無複共生之相可破。叁分文各破竟。

  午四 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意法爲緣,生意識界,叁處都無。則意與法,及意界叁,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交光法師雲:“此科可爲理事無礙法界之由致,雖不全具彼之諸門,但悟此,而自可達彼諸門之義,故曰由致。良以凡夫著于事相,而全不見理,權教隔乎事理,而兩不通融,故皆不能入理事無礙法界。今經且將事相,一一融歸于理。即彼十門中,全事皆理門也。既達諸事即理,則衆妙之門,自可相次而洞開矣,非彼由致而何哉!”合上叁科,醜二會通四科即性常住竟。

  楞嚴經講義第七卷終

  

  

《大佛頂首楞嚴經講義 第七卷》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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