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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頂首楞嚴經講義 第五卷▪P7

  ..續本文上一頁故曰:“妙淨”。爲與明和等,即以前塵爲問也。

  若明和者,且汝觀明,當明現前,何處雜見?見相可辨,雜何形像?

  首句牒定,下以名、義、體、相四意破之。先約相破。雜即和也,凡言和者,必有二物,相投不分,方成和義。故難雲:且汝觀見明相,正當明相現前之時,何處雜和汝見耶? 見相可辨,雜何形像者:見精屬內心,明相屬外境,如果雜和爲一,亦應可辨;如朱與面粉二物雜和,則朱失其紅,面失其白,成爲非紅非白之色,今見相二者雜和,究竟作何色相耶?

  若非見者,雲何見明?若即見者,雲何見見?

  二約義破。凡言和者,必有二物,先相離而後相即,方成和義。難雲:見與明相和後,畢竟還是見耶?非是見耶?若和後明相非是見者,應無所屬,雲何而能見明!此非離也。若和後明相即是見者,相既成見,應不能自見其相,若仍見其相,雲何以見自見其見?此非即也。如是觀察,則和義不成。

  必見圓滿,何處和明?若明圓滿,不合見和!

  叁約體破。凡言和者,必二體各不圓滿,方可相和。難雲:必其見性圓滿,何處可以再和明相?若使明相圓滿,不合更容見與之和?

  見必異明,雜則失彼,性、明名字,雜失明、性,和明非義。

  四約名破。凡言和者,必二物不同,而後相和,既和當失本名。難雲:若見性與明相,未雜之時,見是見,明是明,有情之見性,必異于無情之明相,雜和之後,則必失彼見性明相,本有之名字,而見當非見,明應非明;如水土相和,則失彼水土本名,轉名爲泥矣。雜和既失明相見性之本名,則說見性和明相者非義矣。

  彼暗與通,及諸群塞,亦複如是。

  以明例余,彼暗與通塞,非和之義,亦複如是。初破和竟。

  申二 破合

  複次,阿難!又汝今者,妙淨見精,爲與明合?爲與暗合?爲與通合?爲與塞合?

  此破合。凡言合者,如蓋與函相合附,而不離也。

  若明合者,至于暗時,明相已滅,此見即不與諸暗合,雲何見暗?若見暗時,不與暗合,與明合者,應非見明!既不見明,雲何明合,了明非暗?

  此正破明合。若與明合者,如圓蓋合于圓函,附而不離,至于暗時,暗生明滅,見與明合,自必隨明以俱滅,此見即不與諸暗合,既不合暗,雲何而能見暗? 若見暗時,不與暗合者:恐防謬計,不必暗合,而能見暗。故破雲:若見暗之時,不必定與暗合,依舊與明合,而能見暗者,則不合能見,合應不見,汝見與明合者,應當見暗,而非見明矣!

  雲何明合,了明非暗。此歸正破。既與明合,應非見明,雲何現前,與明合時,了知是明非暗也?明暗是二,見性是一,明、暗有生滅,見性無去來,豈可說合耶?

  彼暗、與通,及諸群塞,亦複如是。

  此以上可以例知,故雲亦複如是。初破和合竟。

  午二 破非和合 分二 未初 承示轉惑 二 別爲破斥 今初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我思惟:此妙覺元,與諸緣塵,及心念慮,非和合耶?

  當機聞說,證菩提心,不從和合起,遂轉惑非和非合,離緣別有,此妄情計度,勢所必至。觀其問詞曰:如我思惟,末句殿以耶字,是未敢自決,而請佛求決也。 此妙覺元者:指此根中見性,乃本妙覺明,元清淨體,具不變隨緣二義;依不變義故非和合,依隨緣義非不和合,性、相互融,真、俗無礙,此以剖妄之後,乃立斯名。

  與諸緣塵:即明、暗、通、塞,所緣塵境。及心念慮:即六處識心,以心爲識體,念慮爲識用,此正辯根性之與塵識,非則俱非也。初承示轉惑竟。

  未二 別爲破斥 分二 申初 破非和 二 破非合 今初

  佛言:汝今又言,覺非和合。吾複問汝:此妙見精,非和合者,爲非明和?爲非暗和?爲非通和?爲非塞和?

  此正破非和,以顯非不和也。非和者兩物異體,各不相入之謂也。佛言:汝今又言此妙覺元,非和合者,吾複問汝,此妙見精,非和合者,應如磚石並砌,彼此各不相入,爲與明、暗、通、塞,四法之中,與何法非和耶?此中見精稱妙者,亦二妄已剖故也。

  若非明和,則見與明,必有邊畔!汝且谛觀:何處是明?何處是見?在見在明,自何爲畔?

  此但約明破。若見非與明和,如磚、石並砌,體不相入,則見之與明,必有邊際界畔,此是必然之理。汝且現今谛實觀察,何處是明相?何處是見精?在見精與明相二者之間,自何處爲界畔耶?此先與索畔。

  阿難!若明際中,必無見者,則不相及,自不知其明相所在,畔雲何成?

  此蹑成破意。謂言縱有邊畔,亦如磚石之不相入。際者界限也。承上見精、明相,各有界限,見中無明,明中無見。若明相界限中間,必無見者,則彼此不相及,自然不知明相所在之處;處尚不知,邊畔從何分別?畔既不分,則非和之義不成矣!

  彼暗、與通,及諸群塞。亦複如是。

  此破一,自可例余。初破非和竟。

  申二 破非合

  又妙見精,非和合者,爲非明合?爲非暗合?爲非通合?爲非塞合?

  此破合可知。

  若非明合,則見與明,性、相乖角,如耳與明,了不相觸。

  首句牒定。若見不與明合者,則見與明,一屬性,一屬相,彼此乖違角立,各不相順。此據理論,下以喻明。既然非合,應如耳根之與明相,了無關系,不相觸合;觸即合也。

  見且不知,明相所在,雲何甄明,合非合理?

  此承上既不相合,縱見之亦不能見,見且不見,自然不知明相所在;如耳聽明,聽且不能聽,豈知所在耶?知既不知,雲何甄別明白,合與非合之理?

  彼暗、與通,及諸群塞,亦複如是。

  此例破,可知。後無結文者,因此科但釋前超情科中余情,故不另結。文自阿難妄識破後,求示寂常妙明真心,而如來指與根中見性,十番極顯其真,二見複剖其妄,克就當人分上,最親切處,分明指出,會見、聞、覺、知,虛妄病緣,妄不離真,同是覺明無漏妙心;此中複明,本妙覺元,非和合與不和合,密示萬法一體之旨,大科克就根性,直指真心已竟。自此以前但顯理究竟堅固,若不知所指之心,不獨近具根中,實則量周法界,則何以明事究竟堅固耶?故下會通四科,全事即理,圓彰七大,全相皆性,極于叁如來藏,圓融無礙;說奢摩他,令悟一切事相,無非理性,乃統世界、身、心,爲一定體。自此見性,轉名如來藏性,以能遍爲諸法實體,乃對萬法而立名也。初克就根性直指真心竟。

  楞嚴經講義第五卷終

  

  

《大佛頂首楞嚴經講義 第五卷》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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