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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心·開心 第4章 一切法與五位百法

  第4章 一切法與五位百法

  ·一切法釋義

  ·五位百法

  ·心淨國土淨

  ·萬有諸法之學

  一、一切法釋義

  這一章要談的是“一切法”的種類有哪些?其定義和所屬範圍。上一章曾提到“一切法”乃泛指一切有爲法與無爲法,又作一切諸法,即所有宇宙界所含容的精神、物質等現象,因其遍一切處,無所不在,故稱“一切法”。

  “一切法”遍一切心、一切地、一切性、一切時、一切處,都有其蹤迹。嘗雲:“一即一切,一切即一”,因爲“一”有許多妙用,星雲大師說:“一水貫通五湖四海,一月遍照萬國九州,一雨普潤叁春草木,一心廣含十方虛空……”(錄自《話緣錄》)。所以佛經亦雲:“向外馳求,經百千劫,終必無成;向內覺觀,于一念頃,即證菩提。”此中的外在境界與內在的覺觀都屬“一切法”。

  一切法本來是無量無邊,但爲使學佛者有一具體概念,所以成實宗立“八十四法”,俱舍宗立“七十五法”,唯識宗則立“百法”,以此總括萬有的一切諸法。

  一切法者,略有五種: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叁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爲法。

  (《大正藏》第叁十一卷·八五五頁)

  二、五位百法

  (一)何謂“一切法者,略有五種”

  關于法的解釋,前昌已詳細介紹過,今不再重述。在此要補充的是就色法、心法等一切諸法而言,“法”系指所有之存在。同時,一切法又分爲有爲與無爲、善與不善、色與心、有漏與無漏、染與淨、世間與出世間、可見與不可見、心相應與心不相應等諸法。又就諸法之分類而言,最常用的是唯識宗的〈五位百法〉。

  宇宙間之森羅萬象,其數雖然無量無邊,但在《大乘百法明門論》中,將其現象界、本體界細分爲五種,其實“法”豈只是這五種,一切法者,略有五種,這只不過是諸法總標的一個概括數字罷了。

  五位百法分類的原因是,彌勒菩薩在他所說的《瑜伽師地論》本地分中,將世尊所說的“萬法唯識”的道理,分爲“六百六十法”,到了世尊滅後,世親菩薩的時代,爲使後人易知易從,容易入門,所以再將六百六十法濃縮爲百法,而作《百法明門論》。所以論的正文中說:“略有五種”,世親以爲宇宙的萬法雖多,但總不出這分成五種的一百個法。

  在本論的開頭,論主世親菩薩采用先問後答的方式,如“何等一切法?雲何爲無我?一切法者,略有五種……”以問答的方式來標出本論的宗旨,這種發問式的教學法,可以啓發學佛者思考、歸納和創造的能力,可以促進學習效果。

  關于發問的種類在《瑜伽師地論釋》中分爲五種,即基于(1)不解(2)疑惑(不明是悲善惡)(3)試驗(爲考驗對方懂或不懂而問)(4)輕觸(輕是輕慢、觸是觸犯,爲了冒犯對方而問)(5)利樂有情問(爲令有情衆生悉得利益安樂而問)等原因而問。本論文的問答方式是屬于第五種的“利樂有情問”。所以在《百法明門論科判》中言:“初承聖言(世尊言)以標宗,後設問答以明宗(二分)。”

  又關于發問的方式,宋代汾陽善昭禅師將其分類爲十八種,即(1)請益問(2)呈解問(自呈見解請師父指正)(3)宗辨問(4)投機問(5)偏僻問(6)心行問(對修行之事請求糾正之問)……(17)明問問(18)默問問等十八問。

  (二)何謂“一者、心法”

  “心法”,是一種精神作用的主體,沒有物質障礙,取境自在,對外界的塵境起緣慮的作用。這種作用可分爲八種,亦即我們所謂的八識——眼、耳、鼻、舌、身、意、末那、阿賴耶——等八識。(關于八識的詳細解說,請參照佛光出版社《談心說識》一書。)

  例如人的眼睛可見到物、耳朵可聽到聲音、舌頭嘗百味、身體有觸覺、意念可思考事理;因有心而産生諸種對外境辨識的感覺,竟而産生好感、美醜、喜樂、哀樂、哀怒等諸般現象。這些現象隨著這八種心識意念可以左右我們的情感,意志和分辨世間相等。所以一切法中,心法最殊勝。對“心所有法”而言,心法又名“心王”,王是主的意思,因其具有主動的支配力,是有情衆生最主要的心理活動,且具有完成造就萬法的能力,是百法中最重要的,故將其列在首位。心法的意義有六種:

  (1)集起名心:是說心有收集、保持、儲藏一切法種子的功能(集),並且在因緣成熟之時,又能令這些種子,一一發起現行(起)。有這種功能的心法,特別是指第八阿賴耶識。

  (2)積集名心:是說心(指前七識)有薰習成一切法種子的功能。我們假若接觸好的環境,心即被它薰習而種下好的種子(俗謂印象);假若接觸壞的環境,心即被它薰習而種下壞的種子。不論好的、壞的種子,均儲藏在第八識中,曆劫不壞!

  (3)緣慮名心:是說我們的心有攀緣、思慮一切法的功能。譬如我們獨坐于鬥室之中,可以想念山河大地、日月星辰等法,這便是心的緣慮功能。

  (4)或名爲識:是說心有時叫做“識”。識就是了別的意思,谡我們的心對于境界有明了分別的功能。

  (5)或名爲意:是說心有時叫做“意”。意就是相續不間斷的意思,謂我們的心,刹那不停,前念滅,生滅之間,無有間隔。

  (6)或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識:是說若就“緣慮”義來說,八識皆可名心;若就“集起”義來說,則只有第八識可以叫做心,因爲唯獨第八阿賴耶識能集諸種子,起現行故。

  若就念念生滅,平等無間之義來說,則八識皆可名意;或就“恒審思量”義來說,則只有第七末那識可以叫做意,因爲唯獨第七末那識能恒審思量第八爲“我”故。

  或就了別境界之義來說,則八識皆可名識;或就了別粗顯境界義來說,則唯前六識可以叫做“識”,因爲只有前六識能了別色聲等粗境故。(至于第七、第八所了別之境,則微細難知)。

  (參照窺基的《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上,智果《百法明門論研究》

  (叁)何謂“二者、心所有法”

  “心所有法”,隨著八識心王而生起,系屬于心王,卻不能自在者;換言之,心所有法是隨附于心法而起,是爲心法所有之法,因是心王的附屬體,隨心王的作用而起作用的心理,故列爲第二。

  心所有的法的意義有叁:

  (1)恒依心起——永遠依著心王才能生起,心王若無,心所亦不生。

  (2)與心相應——永遠與心王相應。相應是隨順不違背之意,與心王同出同入,緣同一境界。

  (3)系屬于心——素是連系,屬是附屬,是說心所附屬于心王,與心王緊密的連系在一起。

  心所與心王的相應作用有四種情形如下:

  (1)時同——指心王和心所同時作用。

  (2)依同——指心王,心所的所依對象相同。

  (3)所緣同——指心王,心所必定緣同一個境界。

  (4)事同——指心王、心所的自體各一,決不會有二個心王,心所並起。

  心所法的種類,共分爲六位五十一心所。(參照文後的五位百法表)

  “心法”指的是人的智識,具有分別能力,而“心所法”是依此分別能力去成就善惡好壞的一種心理現象。

  (四)何謂“叁者、色法”

  前面二種心王和心所,都屬于心,無形體可言,卻有知覺所作用;此第叁種色法,雖有形體可見,卻無知覺作用。有二種意義:

  (1)變壞,色法會轉變或被破壞,有①自然變壞,如鐵生鏽,酒變酸等。②人爲的破壞,如將鐵加熱到熔點一、五叁五度即變成液體,繼續加熱到沸點二、八零零度會有蒸氣體。又如豆槳加了醋、麻油等就變成豆花。一切色法都在遷流變化,成住壞空。

  (2)質礙,有形體而互相障礙。例如個和桌子、臺燈等,都是有形體的,此叁者不能互相容攝、會有障礙。故無法並存占有同一空間。

  色法是有爲法之一,是質礙之法,小乘俱舍指五根、五境、無表色之十一法。大乘法相宗指五根、五境、法處所攝之十一法(五根六塵)。

  (1)眼:以色爲境、淨色爲性

  (2)耳:以聲爲境、淨色爲性

  (3)鼻:以香爲境、淨色爲性

  (4)舌:以味爲境、淨色爲性

  (5)身:以觸爲境、淨色爲性

  這五幾種稱之爲色法中的五根

  (6)色:謂眼之境、顯形表色

  (7)聲:謂耳之境、執受等聲

  (8)香:謂鼻之境、好惡等香

  (9)味:謂舌之境、甘苦等味

  (10)觸:謂身之境、冷暧等觸

  (11)法:謂無表色、定自在色

  這六幾種稱之爲色法中的六塵

  所有一切有形象和占有空間的物質皆稱色法。色法可分爲五種:

  (1)內色——是指眼耳鼻舌等五根,因屬因峰,故名內色。

  (2)外色——是指色聲香味觸等五境,因屬外境,故名外色。

  (3)顯色——是指我們常見的各種顔色,如青、黃、赤、白等等。

  (4)表色——是指有情衆生色身的各種動作,如取舍伸屈等行爲之表相。

  (5)形色——是指物體的形狀,如長短方圓等等。

  又根據《瑜伽師地論》卷一所載:

  色有叁種:(大正藏第叁十冊·二七九頁)

  (1)形色——謂差別物質的長短。有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等八種。

  (2)顯色——表示差別物質的顔色、明暗。有青、黃、赤、白、雲、煙、霧、影、光明、闇十二種。

  (3)表色——謂行爲動作的業用差別,凡吾人行、住、坐、臥、取、舍、屈、伸等種種動作形態,顯然可表示于外,而令人目見者。

  蓋此皆于五根五境等色蘊中,特指眼根所取之境,故稱爲色。

  又有一種無表色——乃無形無相,無所表示,爲“心力”所攝持,有善律儀、惡律儀,五戒、十善等戒體。

  據《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上雲:

  “色法”乃識所依所緣,就是五根,五境質礙之色,亦名有對色。與“心法”無質礙相對。有質礙以能所造八法而成十一種。如眼識乃依眼根所緣,起色塵的作用。耳識是依耳根所緣,起聲塵之作用等。

  (五)何謂“四者、心不相應行法”

  由于心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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