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別名分別”者,前說示現等故,今說分別差別故,應知分別同法差別。謂如前說,瓶爲同法。于彼同法有可燒等差別義故,是則瓶應無常;非聲,聲應是常,不可燒等有差別故。由此分別顛倒所立,是故說名分別相似。
這是第叁過類--分別相似。“分別差別名分別”是頌子的第四句最後兩個字兒以及第五句。“前說示現等故”,前邊兒說過了同法相似、異法相似,“今說分別差別故”,現在說分別相似,“應知分別同法差別”,分別相似就是分別同法喻中的差別義。下邊兒用例子來說明分別相似。佛教徒立: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同喻如瓶,異喻如虛空。聲論師說,不對,瓶因爲可火燒、可看見,所以瓶是無常的,但聲是不可火燒的、看不見的,所以聲應是常的。聲論師的式子可以這麼寫,“聲常,不可燒、不可見故,如虛空”。“謂如前說”,就是前邊說的式子,“于彼同法有可燒等差別義故”,因爲式子中的同法喻瓶有可燒等的屬性,“是則瓶應無常”,所以瓶應是無常的,“非聲,聲應是常”,“非聲”,就是“聲則不同”,據呂澄《正理門論本證文》說這裏的“非聲”應該是“聲則非是”,就是說聲不是這樣,所以聲應該是常的,“不可燒等有差別故”,聲是沒有可燒等的屬性。“由此分別顛倒所立,是故說名分別相似”,“顛倒所立”就是成立與原宗相反的宗,佛教原本立的宗是“聲無常”,現在破斥時的宗是“聲常”,就是顛倒所立。這“顛倒所立”是分別相似、同法相似、異法相似的共同特點兒,分別相似和同法相似、異法相似的不同之處在于分別相似是想通過分別差別義來達到顛倒所立的目的。象這樣的情況,把同法差別作爲因,從而顛倒成立相違之宗,就是分別相似。分別相似的因是通于同品、異品的,是不定過。在《莊嚴疏》中文軌法師又用了大段的話來說明分別相似:他是先說了一下立論方和辯破者的論式--佛教徒說“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譬如瓶”;聲論師說“聲常,不可燒故,不可見故,如虛空”。接著說了一下分別相似和異法相似的差別,後說了一下聲論師用不可燒、不可見作因是不定因,通于同品、異品,佛教徒的立量是定量,聲論師的辯破是不定量,以不定量破定量,就是似破,最後佛教徒還與聲論師有個討論--佛教徒說,“瓶是勤勇無間所發的,也是無常的,聲也是勤勇無間所發的怎麼能夠是常的呢?”聲論師說,“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的,瓶也是勤勇無間所發的,你就說聲應該與瓶一樣是無常的,然而瓶是可燒的,聲是不可燒的,爲什麼不說聲應該與瓶不一樣是常的呢?”佛教徒說,“所有勤勇無間所發的,都是無常的,所以我說聲是無常的。而不可燒呢,則是通于常與無常,所以憑不可燒是不能夠證成聲常的”。
所謂分別相似,就是辯破者通過分別同喻的差別義來辯破。
所言“應一成無異者”,示現同法前已說故,由此與彼應成一故。彼者是誰?以更不聞異方便故,相鄰近故,應知是宗。成無異者,成無異過。即由此言義可知故,不說其名是誰與誰共成無異。不別說故,即此一切與彼一切。
這是第四種過類--無異相似。“應一成無異”是頌子的第六句,這是啥意思呢?“所言“應一成無異”者”,下邊兒解說“應一成無異”。“示現同法前已說故”,“示現”所表現出來的,指這個無異相似所舉例子所用的。“同法”就是同法喻。“前已說故”,前邊兒已經說過了。“由此與彼應成一故”,“此”指同法喻依瓶,“彼”指宗有法聲。“一”指一個整體,沒有分別,這裏是說瓶與聲是一體,沒有分別,瓶就是聲,聲就是瓶。這是說聲論師說,以瓶爲同喻。就應該瓶與聲的一切屬性皆相同,因爲瓶與聲一切屬性皆相同,所以,瓶與聲就沒有法子區分了,它們是“一”。“彼者是誰?以更不聞異方便故,相鄰近故,應知是宗”,聲論師說,以瓶爲同喻,就表示瓶與聲都有“勤勇無間所發”性,則它們也就應該在其他屬性上也相同,所以,一切事物既然都有相同之處,則應一切事物在一切屬性上都完全相同,這樣的話,也就不需要異法喻了,因爲異法喻所起的作用是止濫,這樣一看,根本就沒有濫可止,因爲一切事物在一切屬性上都是相同的,這就是“更不聞異”--沒聽說事物之間有不一樣的屬性。還有一個“相鄰近故”,是指宗有法聲與同品瓶都有勤勇無間所發這個屬性,在這個屬性上是相鄰近的。爲什麼“更不聞異”呢?因爲“相鄰近故”,這就是外人把同相推至極端,沒有掌握好度。“成無異者,成無異過”,辯破者說聲與瓶應在一切屬性上相同,聲與瓶就成了一體,成了一回事兒,二者就沒有差異可言了,聲是宗有法,瓶是喻,聲與瓶無異,就是宗與喻無異,宗與喻沒有區別,就是無異相似。“即由此言義可知故,不說其名是誰與誰共成無異”,因爲宗與喻根本就是一體,根本就是一回事兒,所以在屬性上也就沒有差異,所以,根本就用不著說誰的屬性與誰的屬性無異。“不別說故,即此一切與彼一切”,用不著分開說,只要說瓶的一切就是聲的一切就可以了。這幾句就是說,瓶與聲既然是一體而無異,這就成了宗喻無異之過,因爲無異,所以二者在一切屬性皆相同,既然一切屬性皆相同,所以,根本就不必一一指出是哪一點兒與哪一點兒相同,只要說瓶的一切就是聲的一切就行了。
如有說言,若見瓶等有同法故,即令余法亦無別異,一切瓶法聲應皆有,是則一切更互法同應成一性,此中抑成無別異過,亦爲顯示瓶、聲差別,不甚異前分別相似,故應別說。
“如有所言”,假如立論者這麼說,“若見瓶等有同法故”,“同法”就是宗、因雙同,就是瓶既有勤勇無間所發性又有無常性,如果是宗、因單同的話,就叫同品。這句是說,瓶與聲都有同法,瓶是勤勇無間所發的也是無常的,聲也有勤勇無間所發性,所以我說聲也是無常的。“即令余法亦無別異,一切瓶法聲應皆有,是則一切更互法同應成一性”,這是辯破者說的,辯破者說,在其他一切法上也沒有別異才行,瓶上的其他一切屬性比如說可見、可燒等,聲也應該具備。“更互法同”就是說,反過來,聲的一切屬性如不可見、不可燒等瓶也應該具備,總之就是聲與瓶不應有差別。“此中抑成無別異過”,“此中”是指辯破者的說法,“抑”是抑製,說辯破者爲了抑製立論者,故意說勤勇無間所發因會造成宗與喻一切屬性相同,使得宗、喻成了一體,使得有這無別異過,宗、喻一體是無論立論者還是辯破者都不能接受的。“抑成無別異過”就是抑止、遏製而使得成了無別異過。“亦爲顯示瓶、聲差別,不甚異前分別相似,故應別說。”辯破者用無異來抑製立論者的正能立,這樣呢,與前邊兒說的分別相似過類就有點兒不同。分別相似是第叁種過類。無異相似與分別相似是從不同的角度來破斥立論者的,所以,應該單立出來。
我們再來看看辯破者的論述。本來立論者的式子是正確的,“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故,如瓶”,可辯破者卻說勤勇無間所發因會使得聲與瓶不但同具無常性,還要同具可燒性、可見性等。辯破者根據這個而說,聲與瓶現在成了完全相同的東西,所以,立論者的式子是錯的。實際上呢,從立論者的式子中,是推不出聲與瓶一切屬性皆相同的。辯破者的理由是,兩個事物只要有一個屬性相同,則一切屬性皆相同,這理由實際上是不成立的。所以,辯破者的辯破只是似能破。
在《莊嚴疏》中,對于無異相似的宗、喻無異,文軌法師用“所作性”代替“勤勇無間所發”,把雙方的爭論進行了分析,當然了,給剛才咱們說的意思是一樣的,但更詳細,所不同的地方只是《莊嚴疏》中還說了辯破者從立論者的式子中推出無異的目的還是爲了返顯瓶與聲的差別,推出聲與瓶無異,根本就是違背世間常識,是明顯的錯誤,辯破者也不敢“強抑立無異宗”,也不敢把荒謬的觀點兒立出來,辯破者只是通過無異來返顯聲、瓶的差別,又回到分別相似這一過類上了。
在陳那論師以前,沒有喻體,無法顯示因與宗的不相離性,使得外人的反駁--分別相似、無異相似--顯得理直氣壯,陳那論師創製九句因、改造因叁相後,就破斥了差別相似過類並且避免了處處類比。文軌法師在《莊嚴疏》中對于這無異相似還用因叁相來判斷,也很詳盡。
若以勤勇無間所發成立無常,欲顯俱是非畢竟性,則成宗、因無別異過。抑此令成無別異性,是故說名無異相似。
無異相似還有一種情況,是宗、因相似,剛才說的是宗喻無異。
“若以勤勇無間所發成立無常”就是論式“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故”。“欲顯俱是非畢竟性,則成宗、因無別異過”,就是說,想顯示因支勤勇無間所發和無常都不是常住的,那麼就會出現宗法和因完全相同的過失。“非畢竟性”就是不是至極恒常之性,也就是無常性。“宗、因別無異過”就是宗義一分爲因(宗包括宗前陳和宗後陳兩個宗依,“宗義一分”就是宗的一部分,“宗義一分爲因”就是把宗的一部分--或者是宗前陳,或者是宗後陳--當作因支),就是把“聲無常”宗的宗後陳“無常”作了因支,就是以“無常”證“無常”。這是怎麼回事兒呢?本來因支是“勤勇無間所發”,這個因是具足因叁相的,可辯破者非說它因、宗無異,因、宗無異就是“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等于“聲無常”,宗是立論者許而辯破者不許的,就是聲的無常性是立論者許而辯破者不許的,現在“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等于“聲無常”,則“聲是勤勇無間所發”也成不共許了,則正因就變成了似因。立論者說,凡勤勇無間所發者皆是無常,可並沒有說“勤勇無間所發”就完全等同于“無常”,辯破者根據立論者說勤勇無間所發因與無常宗法有相同點兒,就說勤勇無間所發完全等同于無常,是不對的。“抑此令成無別異性,是故說名無異相似”,辯破者抑製正能立使得宗、因沒有了差別,所以稱爲無異相似。
問:辯破者憑什麼說“勤勇無間所發”等于“無常”?
因爲立論者以勤勇無間所發來證無常。
有說此因如能成立所成立法,亦能成立此相違法,由無別異,是故說名無異相似。
無異相似還有一種情況:等成二宗。
“有說此因如能成立所成立法”,“有說”,還有人說,就是又一種情況;“此因”,就是立論者立的式子“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故,如瓶”的因支“勤勇無間所發”。“所成立法”,就是宗法無常。“亦能成立此相違法”,也能夠成立與“聲無常”相違的宗“聲常”。辯破者是這麼說的:聲與瓶都有勤勇無間所發性,但是瓶可燒而聲不可燒,所以說,聲是勤勇無間所發則常,瓶是勤勇無間所發則無常。這樣一來,你立論者用勤勇無間所發因可以證明聲無常,我辯破者也可以用勤勇無間所發因證明出聲常來。咱們看,同樣一個勤勇無間所發因,卻證明出了兩個相反的宗,這就是等成二宗。“由無別異,是故說名無異相似”,因爲一個因證明出了兩個相反的宗而沒有差別(沒有差別是指因證宗的能力沒有差別),這種過失叫無異相似。
那麼,外人的這個等成二宗錯在哪兒呢?文軌法師在《莊嚴疏》中說“內曰,“我立無常之宗,違他不違自,汝立可燒之義,他、自兩宗並違,故是似破非能破也”。”就是說,我立的證“聲無常”的論式,宗支符合違他順自,因支“勤勇無間所發”符合雙方共許,而你證“聲常”的論式,其因支實際上不單是“勤勇無間所發性”,還有可不可燒,不說勤勇無間所發性,單說可不可燒,誰都不會承認聲音具備可燒性的。因爲雙方都不承認聲可燒,所以因支不符合共許原則,你的辨破只是似能破。
記住:無異相似就是辯破者或者以宗、喻的屬性應無差異、或者以宗、因的屬性應無差異、或者以二宗的屬性應無差異來辯破。
《《因明正理門論》講記十二》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