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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正理門論》講記之五▪P2

  ..續本文上一頁立的是整個宗,而你問的是什幺?你說“若即成立有法爲有,或立爲無”,就是說,你所問的是要成立有法,有法就是宗前陳,陳那論師說,數論師的式子是成立整個宗的宗體而不是單單成立宗前陳、有法的。

  看佛教徒立的式子,“最勝爲無,不可得故”,陳那論師說,這個式子也只是說明了二十叁谛假立,自性是無的,因爲二十叁谛也並無實體可得。陳那論師的意思是說,在一個論式中,我們爭論的是宗前陳到底是不是具有宗後陳這個屬性,也就是說重點兒是在宗後陳上,因支就是來證明宗後陳是宗前陳的屬性的,現在你問因支能不能證明宗前陳,你說你舉的例子就是證明宗前陳本身,恰恰不是,你的例子證明的是宗支本身、宗體,而不是宗前陳。

  關于這個問題,有不少人都說不對,神泰法師在《述記》中說的很清楚,他把“最勝爲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改了個形式,改成了“二十叁谛別物定有一因,以是別故,猶如多片白檀”,什幺意思呢?就是說,數論師說,二十叁谛總得有個來處吧,因爲它們各不相同,就象很多的白檀一樣,這個就是根本來源、根本因。比如說,世間萬物這幺多,亂七八糟的,但在這好象混亂中有個不亂的規律:上帝。萬物有一個根本來源,就是上帝,上帝是第一因!我們一般人的上帝只是把規律人格化了而已,所以,我們說上帝是依自己的樣子造的人。

  我再說一遍:

  數論師立了個論式,“最勝爲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意思是說,自性是有的,自性要是沒有的話,二十叁谛從哪兒來?神泰法師說,數論師的意思是說二十叁谛一定得有個根本來處,因爲二十叁谛各不相同,二十叁是不能作爲根本來處的,因爲是二十叁不是一,就象很多片的白檀一樣,只要是很多,就應該能追出來源的。神泰法師說,這個意思用你數論師的式子反而不明了,不如換個寫法,寫作“二十叁谛別物定有一因,以是別故,猶如多片白檀”更清楚。

  這是陳那論師的話,不是神泰法師的。陳那論師說,你數論師立的式子,把“最勝”作爲有法,把“有”作爲法,你是不是把自己的意思弄得讓人不明白?我把“二十叁谛別物”作爲有法,把“最勝”作爲法,這就很明了了。所以,你問能不能用因法來證成有法,這個問題根本就不存在。有人說,“數論的宗“最勝爲有”與陳那論師的宗“二十叁谛別物定有一因”是有區別的,在後一宗中,最勝不再是有法而成了法”,這是陳那論師沒有緊扣問者的問題來回答,是“令人費解”的(注:這是鄭偉宏先生說的)。也有人說,“陳那顯然是轉移了話題,因爲數論的論題是“最勝爲有”而不是“別物定有一因”。否則,以“別物有總類”因來成立“別物定有一因”,豈不成了同語反複?”(注:這是沈劍英先生說的)。

  這時候我們看,其實別人的說法只是在因明內部轉,而沒有通過教理這個角度來分析,所以會有陳那論師是轉移話題的說法。所以,學因明要是不通教理是很麻煩的。數論派就是認爲宇宙萬有的根源是物質性的“自性”和精神性的“神我”,“自性”受“神我”的影響,于是有了“大(覺)”,由“大(覺)”生出了“我慢”,“我慢”有兩種,一種是“變異我慢”,一種是“太初我慢”,從“變異我慢”生出了五知根、五作根、心根(心平等根),從“太初我慢”生出了五唯,由五唯生出五大。

  “最勝爲無,不可得故”這個式子,道理給前邊兒說最勝有的道理一樣。所以,也不存在以因法證成有法的問題。再者,實際上這句話中的兩個例子,因支都不是共許極成的。

  若以有法立余有法,或立其法,如以煙立火,或以火立觸,其義雲何?

  這又是外人提出的一個問題。外人說,能不能以有法爲理由來成立有法?就是說能不能以論題的主詞爲理由來成立論題的主詞?有人說,句中前一個“有法”是指宗的主詞,宗前陳,“余有法”,“余有”是剩下的。在一個宗裏邊兒,只有兩部分,有法和法,除了宗前陳“有法”還剩下的當然就只有宗後陳“法”了~~就是說“余有法”是指宗的謂詞,宗後陳。也有人說這個“以有法立余有法”是以有法來成立有法。那麼到底該怎麼說呢?咱們來看陳那論師舉的例子。陳那論師舉的例子“以煙立火”,咱就說說這個例子。

  這個“煙有火”的完整式子應該這麼寫:“煙有火,是煙故,猶如余煙”。關于這個例子,窺基法師在《大疏》中說過,說,看見遠處有火,于是立下了“煙有火”這麼個宗,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冒煙的那個地方有火”。關于因明的宗支,有四種宗,不顧論宗、遍所許宗、先業禀宗、傍憑義宗,這個“煙有火”算是哪一種宗呢?是不是不顧論宗?也象,不顧論宗就是按照立論者自己的高興而立的宗,但象不等于是,因爲這是外人問的問題,他說,比如說我立“煙有火,是煙故”這樣一個式子行不行?既然是問,就是他自己無所謂自己樂不樂,自己也不知道對不對。是不是遍所許宗?遍所許宗是立論者和論對者雙方都承認的觀點兒,這個式子呢是立論者自己也不知道對不對的觀點兒,所以不是。先業禀宗更不是了。只有四種宗,已經排除了叁種,僅剩下傍憑義宗了,它就只能是傍憑義宗了。就象人一樣,我有一位師兄弟,他給我說過他的出家因緣,說他本來是不信佛教的,不但不信佛教,而且是什麼也不信,有一次一個居士對他說:咱是人,人總得叫管,你或者叫神管或者叫佛管都行,這才有個靠山,不然咋弄?(河南方言)于是他就隨那個居士到了我們廟裏,最後叁弄兩弄出了家。說人就這麼賤,非叫管才行,非得有個去處才行,我還記得以前有人問我,說修彌陀法門的人死後去西方極樂世界,修彌勒法門的人死後去兜率淨土,修禅的人死後去哪兒?我說我不知道。其實我不是不知道,它這個問題就是胡鬧問題,真賤,非要個去處才行!但這才是人!現在這個宗也是,它非有個位置才行,只有四種宗,其它叁種都不是,只能把它放傍憑義宗裏邊兒了。傍憑義宗就是有話不明說,說的話容易讓人産生歧義,我們再看看這個式子,把它放在傍憑義宗裏邊兒是不是冤枉了它,咱們也別製造冤假錯案。

  本來我要說“冒煙的那個地方有火”,強調處所,我卻說成了“煙有火”。“冒煙的那個地方有火”是說的處所,可一說成“煙有火”成什麼了?就成把煙當成有法、主詞、宗前陳,把火當成“法”。《西遊記》裏邊兒有紅孩兒的一段兒,說孫悟空本不怕火,因爲在太上老君的八卦爐中煉過,但在打紅孩兒的一段中,卻被紅孩兒叁味真火中濃煙所敗。我小時候看到這兒就奇怪,有火肯定有煙,煙與火能分開嗎?孫悟空怎麼可能不怕火只怕煙呢?這問題就困繞過我。“煙有火”就是把煙有火理解成了煙與火不可分離。所以,我看把它放在傍憑義宗裏邊兒一點兒也不冤枉。因爲我們把本來說處所的“冒煙的那個地方有火”弄成了“煙有火”,這樣呢,就老産生歧義,把它理解成了以有法成立有法! 

  注意:陳那論師的原文中是“余有法”,這個“余”字兒,到底怎麼說才好?是不是真的就是“剩余”?就是說是讓“余有法”指“法”,這對不對呢?估計不對,咋說呢,因爲接下來的一句話是“或立其法”,在宗支中間,宗前陳是“有法”,宗後陳是“法”。這“或立其法”還是外人說的話。外人問,能不能以“有法”爲理由來成立“法”呢?所以說,上邊兒的“余有法”指“法”不對,要是指“法”的話就給下一句重複了。那麼它指什麼?是“其余的有法”!咱們知道,有法和法的關系就是事物與屬性的關系。比如說,“玫瑰花是紅的”這個命題,“玫瑰花”是有法,“紅”是玫瑰花這一事物的屬性,是法!再看一個命題,“玫瑰花是植物”,在這裏,玫瑰花是“有法”,植物是“法”,植物這個概念把玫瑰花這個概念包括進去了,就是說植物是上位概念,玫瑰花是下位概念。在“玫瑰花是植物”這個命題中,玫瑰花是“有法”,植物是“法”,植物有紅的也有蘭的、白的等等各種顔色,所以,植物是上位概念、事物,紅色、白色等是下位概念、屬性,于是,我們就說,植物也是有法,因爲我們先說的是“玫瑰花是紅的”,所以,植物這個有法就成了“余有法”。咱托住“煙有火”來說,就是玫瑰花這種植物和紅色的這種植物,就是說玫瑰花這種植物是紅色的。當然這是更啰嗦!“玫瑰花是紅色的”人們常說,而“煙有火”這話只是人們不常說,使得不明白了而已,其實這兩句話是一樣的。神泰法師在《述記》中說,“煙之與火俱是有法”,沈劍英先生說“不知何意”,說穿了就是說把“煙有火”分解成“那個地方在冒煙”、“那個地方在著火”就行了。陳那論師原文“若以有法立余有法”中的前一個“有法”完整來說是“此有法”,就是指“煙有火”的“煙”,就是“冒煙的那個地方”的“煙”;“余有法”是指另一個式子的有法,就是指“著火的那個地方”的“火”。“著火的那個地方”的“火”,就是另一個式子的有法“火”,與簡化式子“煙有火”的“火”在字面兒上重複了,這一重複不打緊,我們就糊塗了,說在“煙有火”中,“煙”是有法,“火”明明是“法”呀~~因爲“煙”是宗前陳,“火”是宗後陳。但這裏恰恰不能這麼理解。

  接著還有一句“或立其法”,這還得隨著前邊兒來,說,外人說,能不能以“有法”爲因來成立“法”呢?還看例子。“以火立觸”,這一句用完整的話說是這樣的,“火有觸,是火故,猶如余火”。這個“火有觸”的“觸”做感覺。“以火立觸”在神泰法師的《述記》中是恢複成了“此火爐處有熱觸”,這就很明顯了。不必要多說。

  問:法師你的這個說法到底敢不敢保證?

  怎麼不敢?因爲接下來陳那論師有回答,我們可以聯系起來看。

  今于此中非以成立火、觸爲宗,但爲成立此相應物。

  這就是陳那論師的回答。陳那論師說,關于這兩個論式,其實是你把它理解錯了,“煙有火”和“火有觸”並不是指的煙、火、觸,而是說的地方、處所,說的是冒煙的那個地方、有火的那個地方,說的是冒煙的地方與有火的地方、有熱觸的地方是相應的、不相離的,說的是與煙、火相應的地方,與火、熱觸相應的地方。所以說,在“煙有火”這個式子中,有法不是“煙”而應該是與煙、火相關的那個處所,在“火有熱觸”這個式子中,也不是“火”是有法,與火、熱觸相關的那個地方才是有法。“此中”就是這兩個論式,“非以成立火觸爲宗”,並不是爭論火、觸的,“但爲成立此相應物”,只是要說明煙與火相關的事物(事實)、火與觸相關的事物(事實),這個“相應物”,崔清田先生說,山與爐和煙與熱義理相順,就叫“相應物”,山是指冒煙的地方,爐是著火的地方。明白點兒說,就是與全類相應之物叫相應物,全類就是全部,比如所有有煙的地方都有火,沒有一個例外,這就叫全類。我們從“有煙處皆有火”這一規則爲出發點兒,就可以推出“相應物”--山谷有煙,所以山谷處有火。我們再以有火處必熱(即有熱觸)爲出發點兒,就可以推出“相應物”--這個火爐中有火,所以火爐一定熱。

  陳那論師這句話就是說,這兩個論式其實不是爭論的,而是要說明冒煙的那個地方著火了,這個著火的火爐是熱的,只是要說明這事實而已。這就是說這個所謂的論式其實只是一個陳述而已,就是說有人學了那麼一點兒因明就故意賣弄,把一個好端端的陳述句不用陳述表達,而非要用一個因明論式形式來表達。

  這就是爲了防止有人神經過敏,或者說有人愛賣弄,知道了一點兒因明,可好了,把什麼都要用因明來套,這就把因明庸俗化了,因明本來是陽春白雪,不是下裏巴人。這是人的習氣,我們以前的學校有留學生,有一個澳大利亞的好玩兒得很,他跟我學中文,有一回給我一起上街,他就賣弄,看著街上的字兒就一直念,不認識的字兒他就讀成“啥子”,這是我們河南的方言,他讀“金啥子商店”,人家是“金鑫商店”。中國的城市大街上的字不規範的太多,他就一直“啥子”,惹得司機直笑。最後他學漢語學得一口河南話。他好玩兒得很,冬天冷,我給他了一件毛衣,他就穿,可他不會穿,他不知道毛衣不能緊挨身子,裏邊兒要有襯衣,他把毛衣帖身子穿了,毛衣帖身子穿上會發癢的,使得他抓呀抓的。

  人都愛賣弄,這不是哪一個人的習氣,都有。我記得剛學《幾何》,連走路我也得用用叁角形定理。據說當初批判孔老二時就是用階級鬥爭的理論來批判的。

  佛教的人賣弄更不得了,這舉例子就太得罪人了,就不說了。

  陳那論師在這兒就是說,不要賣弄了,好好的一句話爲啥非要變成因明論式的形式來說,本來是一個事實--那邊兒山腳處著火了,正在冒煙,你非以立成“煙有火,是煙故”,這是幹啥?多此一舉!說對也算,說你又說不對,讓人産生誤解。手不要碰住火爐,若燙住手就不得了,你這樣說有啥不行,還非要賣弄地立個論式:火有觸,是火故。按我們河南話說,你有話不好好說,非要立這論式,這就是癟物。

  神泰法師在《述記》中把這個式子給改了一下,說你要真是想賣弄,用因明論式來說,應該這麼說--山谷處有火,(山谷中)有煙故,如余有煙處。這是“煙有火”的論式,那麼“火有觸”的式子對的該怎麼說呢?是這樣--此火爐處有熱觸,有火故,如余有火處。在第一個式子中,“山谷”是宗前陳、有法,山谷就是四大和合而成的,“有火”是宗後陳、法,“有煙”是因。第二個給這是一樣的。

  

  

《《因明正理門論》講記之五》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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