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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正理門論》講記之六

  《因明正理門論》講記之六

  若不爾者,依煙立火、依火立觸,應成宗義一分爲因。

  “若不爾者”,要是不這麼來,“依煙立火、依火立觸”,你非要立“煙有火,是煙故”,“火有熱觸,是火故”,你非要癟物誰給你咋著,那你就癟物吧,你這樣癟物的話,“應成宗義一分爲因”,什麼意思?比如說我們常說的例子“聲無常,所作性故”,在這個式子中,因支我們可以這麼改,“聲是所作性”,則就是說,因爲聲是所作性,所以我說聲無常。你這“煙有火,是煙故”怎麼辦?因支就是“煙是煙故”,就成了因爲煙是煙,所以煙有火,這通嗎?這個就叫宗義一分爲因!宗由宗前陳和宗後陳組成,在“煙有火,是煙故”這個式子中,是把宗前陳煙作了因支,宗前陳是宗支的一部分,就是“宗義一分”。“火有熱觸,是火故”給這是一樣的。宗是所立,因是能立,宗由二部分組成,所以,根本就不能以所立的一部分來作能立。

  又于此中非欲成立火觸有性,共知有故。

  “又”,再者。“非”,不必要。“性”,本性,這裏指本來就有的,本來就有的什麼?對于“煙有火”來說,就是有煙一定有火,對于“火有熱觸”來說,就是火一定熱。“共知有故”,都知道有煙一定有火,火一定熱。

  這句話就是說,我們因明可不是要來論證有煙一定有火,火一定熱之類的,這是人所共知的,你要立這,就是“相符極成”,完全是廢話,用因明來證明有煙一定有火,就是高射炮打蚊子。

  又于此中觀所成故,立法、有法。

  “又于此中”,在用因明立論式時,“觀”,就是看看、了解,“所成”,對方的主張、觀點兒,然後,才立“法、有法”,“法、有法”是宗後陳、宗前陳,指宗,又指代論式。這一句是說,在立論式時,你要有針對性,要對對方的理論有充分的了解,確確實實知道了對方的觀點兒之後再立論式,這樣才能有的放矢, “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殆”。就是說對方的觀點兒是“聲常”,我才立“聲無常”,要是說對方的觀點兒是“聲無常”,這給我的觀點兒是一致的,我就不需要再立“聲無常”了。回頭說“煙有火”、“火有熱觸”,對方也承認有煙一定有火,火一定是熱的,你有必要立論式嗎?這根本就沒必要。

  非德、有德。故無有過。

  這是說勝論派的德、有德。勝論派的主張是六句義,實、德、業、同、異、和合,“實”是指諸法的實體,“德”是指諸法的屬性,“業”是諸法的業用。陳那論師《因明正理門論》原文中的這個“德”就是指勝論師的德句義,“有德”就是勝論六句義的實句義,因爲只有實體才有屬性,因爲只要是實體,肯定有屬性,實體都有屬性,所以,“有德”就是六句義的“實”。說勝論派立德、有德,這是勝論哲學的基本範疇,它不需要先看對方的觀點然後才立,所以,勝論師立德句義沒有過失。《因明正理門論》原文中的“非”是不同。這句話要給上一句“又于此中觀所成故,立法有法”放在一起才好。就是說,在立論的時候,要先了解對方的觀點兒,然後才立相應的論式,這給勝論師立德句義不一樣,因爲勝論師立德句義不需要看對方的主張。

  下邊兒陳那論師對前邊兒說的來了一個頌子總結。

  重說頌言:

  有法非成于有法  及法此非成有法

  但由法故成其法 如是成立于有法

  這個頌子要讀成“有法非成于有法及法,此非成有法,但由法故成其法,如是成立于有法”。“有法非成于有法及法”就是說,憑宗支的一部分(指頌子中的前一個“有法”),是不能成立“有法”(指頌子中的後一個“有法”)和“法”的,比如“煙有火,是煙故”這個式子,就是以宗支的一部分--有法、煙來成立宗體,這一句的“有法及法”,把有法和法合起來就組成整個宗支。第二句“此非成有法”是說,因法不能直接成立有法,比如說“最勝爲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這個式子,憑因法“二十叁谛”是難以證明有法“自性”的。最後兩句“但由法故成其法,如是成立于有法”,這是說,憑共許的因法才能成立不共許的宗法,就是說憑共許的因法可以成立不共許的“法”爲“有法”所有,也就是說,共許的因法證明了宗後陳是宗前陳的屬性。法爲有法所有就是說宗後陳是宗前陳的屬性,就是說二者不相離。有法和因法的關系是什麼呢?有法是所依,因法是能依,所依的有法爲能依的因法所有,所以,因法在成立法爲有法所有時,也就一並的成立了有法,而不是直接以因法成立有法。

  這一個頌子就是說,不能夠以宗上有法(如“煙”)爲因來成立宗之法(如“火”),也不能以因法(如“二十叁谛”)來直接成立宗有法(如“自性”),我們只能以共許的因法來成立不共許的宗法,證明宗法、宗後陳與有法、宗前陳的不相離性,這樣也就間接地證明了宗有法。

  這個《因明正理門論》讀起來確實是費勁得很。

  下邊兒還是問答。別人對于陳那論師的因明還有些不明白的地方,就提了些問題,咱往下讀。

  若有成立“聲非是常,業等應常故。”“常應可得故。”如是雲何名爲宗法。

  陳那論師的這一句話很讓人費解。以前,勝論師和聲論師關于聲的常、無常有過爭論。聲論師說聲是常,勝論師說聲無常,在神泰法師的《述記》中有說明,“勝論師對聲論者立宗雲,聲非即常。立因雲,業等應常故。謂第叁業句行來俯仰,等者等取第二德句中者示(《大正藏》注說,“者示”在校對本甲上是“苦樂”)法也。此業等應常之因,白(自)是第叁業句應常,不世(是)第二德句聲上,此即非宗義之法。何得言宗家法故名宗法?又立因雲,常應可得故,謂此聲應一切時,常應可得聞,如是常應可得義。于其聲上,無此因義。此自他俱不許,聲一切時中常爲耳識可得,自是別明常應別得,非關聲事。可得言宗家法,複名宗法耶”。就是說,聲論師立“聲常”,于是,勝論師就立“聲無常”來破。勝論師所立論式的因支是“業等應常故”,“業”就是勝論六句義中的“業”句,是指事物的業用,或者說是行動,或者說是運動形式等。玄奘法師譯的《勝宗十句義論》中說“業句義雲何?謂五種業名業句義。何者爲五?一取業、二舍業、叁屈業、四申業、五行業。”下邊兒還各有解釋。“行來俯仰”,我懷疑是“往來俯仰”,就是說不是常恒不變的,就是說沒有任何東西是不變的,一直在變化。“業等應常”是說變化是一直在進行著的。勝論師的這個論式,“聲無常,業等應常”就是說,因爲任何東西都是一直在變化著的,所以聲也應該是無常變化的。有人一下子不明白,說,“業等應常”並不是宗義之法呀,爲什麼把它作爲了因支呢?勝論師就又立一個因,說“常應可得故”,就是說恒常的東西就應該是可以把握的,若說聲是常的,則聲就該隨時可聽見,但是事實呢?顯然不是這樣,不管是勝論師還是聲論師都不承認聲是隨時可聽到的,于是人家問:“常應可得”怎麼能成爲宗法呢?宗法這裏是因。就是說,“業等應常”和“常應可得”作爲因支是不是合適呢?

  此說彼過,由宗、因門,以有所立,說應言故。以先立“常,無形礙故”,後但立宗,斥彼因過。

  這是陳那論師的解答。“此說彼過”,此指勝論師,彼指聲論師,因爲先是聲論師說“聲常”,勝論師就立“聲無常”來破,咱們現在是分析勝論師所立的式子的。“由宗、因門”,“由”,從;“門”,門徑、下手處。我們知道,駁斥對手,可以直接駁斥對手的觀點兒,也可以駁斥對手的理由,從宗入手就是直接駁斥對方的論題,從因入手就是駁斥對方的論據。

  “以有所立,說應言故”,因爲立論者先立了論題,所以論對者就根據立論者的所立作進一步的推論,這進一步的推論用的是雙方都認可的推論方法,過程、步驟雙方都認爲說得通,但是進一步推論推出的結果確是雙方都認爲是荒謬的。

  這句“以有所立,說應言故”就是說,因爲對手先立了一個觀點兒,于是我就說,根據對手所立的這個觀點兒,就應該出現怎麼樣的一個結果,這個結果確是雙方都承認是荒謬絕倫的。這其實就是歸謬反駁。

  “以先立“常,無形礙故”,後但立宗,斥彼因過。”這是說啥哩?說,因爲聲論師先立了個論式,“聲常,無形礙故”,這個式子的喻是“猶如虛空”。咱看勝論師從因上來破怎麼破。勝論師說,假如說你聲論師的因支“無形礙”是成立的,那麼,“業”也是無形礙的,“業”是事物的業用、運動的形式,“業”也是無形礙的,是不是也應該是“常”?難道你聲論師承認“業常”?顯然,你聲論師是不承認的,所以,“無形礙故”這個因是不行的。勝論師的這個反駁就是通過駁論據來反駁聲論師。就是前邊兒提問時說的“聲非是常,業等應常故。”剛才外人說,“業等應常”這個因根本就不是宗義之法,就是說它根本與宗有法“聲”沒有關系,外人說你勝論師拿一個了不相幹的東西作因支怎麼能行?通過這麼一分析,就明白了。

  再看勝論師從宗上來破是怎麼個破法。聲論師說“聲常”,于是勝論師就說,既然聲常,那麼就應該隨時可以聽見聲音,事實上顯然不是這樣,看起來你聲論師的聲常是不對的。這就是前邊兒提問時說的“常應可得故”的說明,外人說,“常應可得”這個因不是宗義之法,怎麼能做因支?現在看起來用它把問題也解答得挺好。

  若如是立,“聲是無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此複雲何?

  外人真是學而不厭,陳那論師也真是誨人不倦,爲了這一個因支的問題,外人反反複複提問,陳那論師一次次地解答。

  這是外人在陳那論師解答了前邊兒的問題後,換了個角度又提了個疑問,說,假如說,勝論師立這樣一個論式:“聲是無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這個論式有沒有問題?

  是喻方便,同法、異法,如其次第宣說:其因宗定隨逐,及宗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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