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處定無因故。以于此中由合顯示所作性因,如是此聲定是所作,非非所作,此所作性定是宗法。
這是陳那論師的回答。陳那論師說,你說的這個“聲是無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其實不是一個完整的式子,你把“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當作因支是不合適的,憑“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的能耐,只能作喻。就象陳永貴一樣,當個大隊支書是個好大隊支書,但偏讓他去當副總理,就勉爲其難了。這個“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也是,當喻是個絕妙的好喻,陳那論師說,“是喻方便”,嘉祥大師在《嘉祥法華義疏》中給方便下過一個定義,好極了,“理正曰方,言巧稱便,即是其義深遠,其語巧妙,義文合舉,故雲方便。”方便給胡說八道不一樣,我們現在差不多時候那盡是胡說八道,但我們都自稱方便。比如說,某法師在講演時說,你要問我可不可以喝酒,我就說可以?爲什麼呢?我要是說不可以喝酒,你就不來了。這樣的演講,我只能說是一個半吊子法師在對著一群亂七八糟的居士胡說八道,這不叫方便,這樣的方便只能“出下流”。有人會說,當年玄奘法師爲度窺基法師可是答應他帶叁車的,但這個說法在窺基法師的傳記中說得很清楚,“乃厚誣也”,沒影兒的事兒!“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當喻是個絕妙的好喻,但你非把它當因支使就力不從心了。
“同法、異法”就是同法喻、異法喻。“如其次第宣說:其因宗定隨逐,及宗無處定無因故。”說,同法喻、異法喻的組成是有一定的格式的,有一定的次第的,“其因、宗定隨逐”是同喻的構造,同喻是先說因法,宗上之法一定要放在因法的後邊兒來說;“宗無處定無因”是異喻的構造方法,異喻是先說沒有宗上之法,然後說因法一定沒有。注意,這說的是同喻體、異喻體。比如說,在“聲無常,所作性故”這個式子中,同喻應該是:若是所作,見彼無常;異喻應該是:若是其常,見非所作。次序一定不能亂,就是宗咯巴大師說的,“一失次第,即成魔業”,次序一亂,佛道也要變成魔道。這樣看來,外人提問時說的論式中,“所作非常”是同法喻,而“常非所作”就是異法喻。
“以于此中由合顯示所作性因”,“以于此中”,因爲在這喻支當中,“合”是合作法,合作法要求先說因同後說宗同。說,在這喻支中,由同喻的合作法可以顯示所作性因。“如是此聲定是所作,非非所作,此所作性定是宗法。”“如是”,這樣就可以顯示,“此聲定是所作”,通過同喻的合作法就可以顯示出聲一定是所作的,“非非所作”,不是不是所作,雙重否定就是肯定,還是說聲是所作的。“此所作性定是宗法”,所作性就可以用來作因。還是說外人舉的論式“聲是無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中,“所作非常”只能是喻而不能夠作因,作因的應該是“所作性”,所以,正確的論式應該是,“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後邊兒的“常非所作”略過去了。
重說頌言
說因宗所隨 宗無因不有
依第五顯喻 由合故知因
到這兒,陳那論師又說了一個頌子。也可以說陳那論師是說,說了半天挺累的,用頌子插一下調節調節,輕松輕松。
“說因宗所隨”是說同喻的,同喻體要先說因同後說宗同,這是合作法,這也點出了因與宗之間的不相離的關系。
“宗無因不有”是說異喻的,異喻體是離作法,要先說宗再說因。
“依第五顯喻”,這一句我也搞不清楚,等我有機會請教好方家了以後再說,我曾經請教過幾個人了,一直沒有得到解決。我估計是古因明五支作法,但不知確不確。韓廷傑老師說可能是梵文語法的事兒,可他也不敢確定,鄭偉宏先生和沈劍英先生都是把神泰法師述記的原文給抄上而沒有解說。神泰法師的《述記》上是這麼說的,他說,“依第五顯喻者,喻是初轉,〖(亻+凡)〗聲前雲“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者”,其“故”字結喻因法,是第五轉因聲,依此第五轉因聲,說同喻異喻,故雲顯喻。”在《理門論證文》中說,““第五顯喻”,《集量》作有第五轉聲之喻,此處應謂第五聲所顯也。”我還是不懂,所以,這一句就先放放。
“由合故知因”,“合”是順合、合作法,也兼離作法了,說因爲有合作法、離作法這個規律,只要有喻,我們就可以推知因法了,只要有因,就可以得知喻,怎麼知道的?從合作法、離作法推得的,只要有因,你先說一下因同接著說一下宗同就是同喻,你先說一下無宗再說一下因無,就是異喻;反過來,只要有喻,也可以推出因,這也是合作法、離作法的功勞。神泰的《述記》中又用古因明的五支作法來說了一下,“又解,若依五分,“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法所作者,皆是無常,猶如瓶等(喻),聲既是所作(合喻同法),是故無常(結)”今言由合故知因者,由第四分合喻,故知聲所作性因。”這是很明白的話。
說,一個正確的因,它能夠起到證成宗的功能,是靠的什麼?靠的是:1、它滿足遍是宗法性,是宗法。2、它與同品的關系,這一關系滿足同品定有性,是靠同喻來體現。3、它與異法的關系,這一關系滿足異品遍無性,是靠異喻來體現。
由此已釋反破方便,以所作性于無常見故,于常不見故,如是成立“聲非是常,應非作故”。是故順成、反破方便,非別解因,如破數論,我已廣辯,故應且止廣诤傍論。
陳那論師說,前邊兒已經解說了,一個式子必須得有同喻和異喻才行,同時也說了數論師只列異喻而不列同喻,這樣是不行的,你的結論不能夠成立。
我在說商羯羅主菩薩的《因明入正理論》時說過,你們沒聽,我就稍說幾句。一個式子,若只有異喻沒有同喻是不行的,也就是說,它只滿足第叁相異品遍無性而不滿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不行的。爲什麼有這想法呢?因爲有人提出說,只要滿足第叁相異品遍無性,異品一遍無的話,就完全可以顯示因“所作性”與宗後陳“無常”的不相離性,怎麼回事兒呢?因爲從異喻體(凡常的皆非所作)我們完全能夠推出同喻體(凡具所作性者皆無常),所以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就是多余的。
因爲有人提出這麼個說法,所以就得說明一下,只有異喻絕對不行,爲什麼呢?爲什麼?因爲“凡具所作性者皆無常”可能是原則命題,也可能是存在命題,假如說它只是原則命題,就糟糕了,原則命題是抽象,存在命題是具體,抽象的存在不存在是難說的,但具體的就存在了。因爲具體的是存在的,抽象的不見得存在,所以,只是原則命題不行,一定得是存在命題。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所起的作用就保證命題是存在性命題。所以,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一定少不得,也就是說,只有異喻沒有同喻絕對不行。數論師所立的例子在《述記》中有敘述。數論師立了這樣的式子,“內身有我,以能自動搖及有心識故諸不能搖動無心識者,必定無我,猶如樹木”,說這個式子是不行的。陳那論師原文中“反破方便”的“反破”就是異喻,“方便”是簡煉的意思,說你只想簡潔而光說異喻省略了必要的東西--同喻,這就不應該了。
“以所作性于無常見故,于常不見故”。這一句是舉出了同喻、異喻的實例,說一個正確的論式應該有同、異二喻,那麼我們就舉一個例子。先看同喻的例子,“以所作性于無常見”,按咱們平時的說法就是,“若是所作見彼無常”,這是同喻的例子。異喻的例子是“于常不見故”,完整地說就是“若是其常見非所作”,或者說是,“凡常皆非所作。”
“如是成立“聲非是常,應非作故”,是故順成,反破方便,非別解因”。這是拿數論師的論式作例子,說數論師有這麼一個式子,“聲非是常,應非作故”,這個喻“應非作故”完整說是“若是常者應非所作”,數論師的這個式子就是爲了簡煉而沒用同喻只用異喻。“是故順成、反破方便,非別解因”,“順成”是同喻,“反破”是異喻,這一句就是說,一個完整的喻支,應該是同喻順成與異喻反破相結合,而不能象數論師那樣只憑異喻反破就想起到助因成宗的作用。陳那論師原文中的“別解”就是只用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全部就是同喻、異喻都有,“別”是相對于“全”、“一”而言的,是全體的一部分,就是指數論師的式子沒有同喻,只有異喻這回事兒。“別解”的“解”是說明白、通達,“全”了才能說明白,“別”了能不能說明白呢?不行的。《述記》中說,“非如數論,唯以異喻反破方便爲別生決定解因也”,就是說,千萬不要象數論師那樣,爲了簡潔就只拿異喻反破就想讓別人對你的因支生起決定解而同意你的觀點兒。
“如破數論,我已廣辯,故應且止廣诤傍論。”這是說,關于破數論,我已經有專門的文章,在這裏我就不再展開來說了。
往下就是同品、異品了,接著說。
如是宗法叁種差別,謂“同品有、非有、及俱”,先除及字。
“如是宗法”就是指上邊兒所說的宗法,宗法還是指因。“叁種差別”,說因與似因的時候,有個頌子,“宗法與同品,謂有、非有、俱,于異品各叁,有、非有、及二”,這裏的“叁種差別”就是說宗法與同品的有、非有、俱叁種關系。“先除及字”,說,在最開始的頌子中,沒有這個“及”字,現在給添上,若是不添上呢,有些人會誤解,認爲是只有兩種,有、非有,把有和非有當成就是俱,現在加上“及”,就很明顯地知道有叁種關系。爲啥前邊兒不加呢?因爲前邊兒是頌子,頌子的字數限製很死,加不上去。
此中若品與所立法鄰近均等,說名同品。以一切義皆名品故。若所立無,說名異品。
這是同品、異品的定義。
“此中若品”,“此中”指宗法,“品”是種類,品有體與義的不同,體與義就是事物和屬性,事物一定有其屬性,屬性一定附于事物。“與所立法鄰近均等”,“所立法”就是宗後陳,“鄰近均等”就是意義相似,“鄰近”就是差不多,“均等”也是差不多,就是相似。比如說,瓶有無常的屬性,聲也有無常的屬性,瓶的無常與聲的無常就差不多,同品只要求這些事物在某些屬性上相似,而不是相同,若是相同的話事物就該混淆了。剛才咱說瓶的無常與聲的無常,可它們的無常也不是相同的,瓶是成壞無常,而聲是生滅無常,成壞無常給生滅無常,雖然都是無常,但不是一樣的無常法。同品就是俱有和宗後陳意義相似的事物。“以一切義皆名品故”,這一句話很多人誤解,有人說,通過這一句話可以看出,陳那論師主張是同品是按義來分的。我當時在說《因明入正理論》時也舉過這句話,說這就是以義來分的來理由。但實際上這說法可靠嗎?不見得,在《因明入正理論》中也有同品的定義,說,“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這是什麼?恰恰是既有體又有義,因爲體與義根本是不可分的,沒有事物,也就不存在屬性,要是說沒有屬性,這個事物肯定也不存在。所以,我說出來了義一定兼體,我要是說出了體,那也一定兼義。神泰法師在《述記》中是以體、義二者來解說的,窺基法師在《大疏》中有時用體說,有時用義說,顯得很不統一,有人就說窺基法師的說法有問題,其實不是的,而是根本不需要我們專門來給它統一,因爲本來人家就是統一的,你來給做統一是頭上安頭,爲什麼呢?你能夠找出一個沒有屬性的事物嗎?不能的!你能夠找出一個不附于事物的屬性嗎?根本不能的!你忙乎半天純是瞎忙。陳那論師這裏說“以一切義皆名品故”,這裏的義是兼了體的。
“若所立無,說名異品”,這是異品的定義。只要知道了同品的定義,反過來就是異品。就是沒有和宗後陳意義相似的事物。
《《因明正理門論》講記之六》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