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因明正理门论》讲记之六▪P2

  ..续本文上一页处定无因故。以于此中由合显示所作性因,如是此声定是所作,非非所作,此所作性定是宗法。

  这是陈那论师的回答。陈那论师说,你说的这个“声是无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其实不是一个完整的式子,你把“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当作因支是不合适的,凭“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的能耐,只能作喻。就象陈永贵一样,当个大队支书是个好大队支书,但偏让他去当副总理,就勉为其难了。这个“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也是,当喻是个绝妙的好喻,陈那论师说,“是喻方便”,嘉祥大师在《嘉祥法华义疏》中给方便下过一个定义,好极了,“理正曰方,言巧称便,即是其义深远,其语巧妙,义文合举,故云方便。”方便给胡说八道不一样,我们现在差不多时候那尽是胡说八道,但我们都自称方便。比如说,某法师在讲演时说,你要问我可不可以喝酒,我就说可以?为什么呢?我要是说不可以喝酒,你就不来了。这样的演讲,我只能说是一个半吊子法师在对着一群乱七八糟的居士胡说八道,这不叫方便,这样的方便只能“出下流”。有人会说,当年玄奘法师为度窥基法师可是答应他带三车的,但这个说法在窥基法师的传记中说得很清楚,“乃厚诬也”,没影儿的事儿!“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当喻是个绝妙的好喻,但你非把它当因支使就力不从心了。

  “同法、异法”就是同法喻、异法喻。“如其次第宣说:其因宗定随逐,及宗无处定无因故。”说,同法喻、异法喻的组成是有一定的格式的,有一定的次第的,“其因、宗定随逐”是同喻的构造,同喻是先说因法,宗上之法一定要放在因法的后边儿来说;“宗无处定无因”是异喻的构造方法,异喻是先说没有宗上之法,然后说因法一定没有。注意,这说的是同喻体、异喻体。比如说,在“声无常,所作性故”这个式子中,同喻应该是: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异喻应该是:若是其常,见非所作。次序一定不能乱,就是宗咯巴大师说的,“一失次第,即成魔业”,次序一乱,佛道也要变成魔道。这样看来,外人提问时说的论式中,“所作非常”是同法喻,而“常非所作”就是异法喻。

  “以于此中由合显示所作性因”,“以于此中”,因为在这喻支当中,“合”是合作法,合作法要求先说因同后说宗同。说,在这喻支中,由同喻的合作法可以显示所作性因。“如是此声定是所作,非非所作,此所作性定是宗法。”“如是”,这样就可以显示,“此声定是所作”,通过同喻的合作法就可以显示出声一定是所作的,“非非所作”,不是不是所作,双重否定就是肯定,还是说声是所作的。“此所作性定是宗法”,所作性就可以用来作因。还是说外人举的论式“声是无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中,“所作非常”只能是喻而不能够作因,作因的应该是“所作性”,所以,正确的论式应该是,“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后边儿的“常非所作”略过去了。

  重说颂言

  说因宗所随 宗无因不有

  依第五显喻 由合故知因

  到这儿,陈那论师又说了一个颂子。也可以说陈那论师是说,说了半天挺累的,用颂子插一下调节调节,轻松轻松。

  “说因宗所随”是说同喻的,同喻体要先说因同后说宗同,这是合作法,这也点出了因与宗之间的不相离的关系。

  “宗无因不有”是说异喻的,异喻体是离作法,要先说宗再说因。

  “依第五显喻”,这一句我也搞不清楚,等我有机会请教好方家了以后再说,我曾经请教过几个人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我估计是古因明五支作法,但不知确不确。韩廷杰老师说可能是梵文语法的事儿,可他也不敢确定,郑伟宏先生和沈剑英先生都是把神泰法师述记的原文给抄上而没有解说。神泰法师的《述记》上是这么说的,他说,“依第五显喻者,喻是初转,〖(亻+凡)〗声前云“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者”,其“故”字结喻因法,是第五转因声,依此第五转因声,说同喻异喻,故云显喻。”在《理门论证文》中说,““第五显喻”,《集量》作有第五转声之喻,此处应谓第五声所显也。”我还是不懂,所以,这一句就先放放。

  “由合故知因”,“合”是顺合、合作法,也兼离作法了,说因为有合作法、离作法这个规律,只要有喻,我们就可以推知因法了,只要有因,就可以得知喻,怎么知道的?从合作法、离作法推得的,只要有因,你先说一下因同接着说一下宗同就是同喻,你先说一下无宗再说一下因无,就是异喻;反过来,只要有喻,也可以推出因,这也是合作法、离作法的功劳。神泰的《述记》中又用古因明的五支作法来说了一下,“又解,若依五分,“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法所作者,皆是无常,犹如瓶等(喻),声既是所作(合喻同法),是故无常(结)”今言由合故知因者,由第四分合喻,故知声所作性因。”这是很明白的话。

  说,一个正确的因,它能够起到证成宗的功能,是靠的什么?靠的是:1、它满足遍是宗法性,是宗法。2、它与同品的关系,这一关系满足同品定有性,是靠同喻来体现。3、它与异法的关系,这一关系满足异品遍无性,是靠异喻来体现。

  由此已释反破方便,以所作性于无常见故,于常不见故,如是成立“声非是常,应非作故”。是故顺成、反破方便,非别解因,如破数论,我已广辩,故应且止广诤傍论。

  陈那论师说,前边儿已经解说了,一个式子必须得有同喻和异喻才行,同时也说了数论师只列异喻而不列同喻,这样是不行的,你的结论不能够成立。

  我在说商羯罗主菩萨的《因明入正理论》时说过,你们没听,我就稍说几句。一个式子,若只有异喻没有同喻是不行的,也就是说,它只满足第三相异品遍无性而不满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不行的。为什么有这想法呢?因为有人提出说,只要满足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异品一遍无的话,就完全可以显示因“所作性”与宗后陈“无常”的不相离性,怎么回事儿呢?因为从异喻体(凡常的皆非所作)我们完全能够推出同喻体(凡具所作性者皆无常),所以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就是多余的。

  因为有人提出这么个说法,所以就得说明一下,只有异喻绝对不行,为什么呢?为什么?因为“凡具所作性者皆无常”可能是原则命题,也可能是存在命题,假如说它只是原则命题,就糟糕了,原则命题是抽象,存在命题是具体,抽象的存在不存在是难说的,但具体的就存在了。因为具体的是存在的,抽象的不见得存在,所以,只是原则命题不行,一定得是存在命题。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所起的作用就保证命题是存在性命题。所以,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一定少不得,也就是说,只有异喻没有同喻绝对不行。数论师所立的例子在《述记》中有叙述。数论师立了这样的式子,“内身有我,以能自动摇及有心识故诸不能摇动无心识者,必定无我,犹如树木”,说这个式子是不行的。陈那论师原文中“反破方便”的“反破”就是异喻,“方便”是简炼的意思,说你只想简洁而光说异喻省略了必要的东西--同喻,这就不应该了。

  “以所作性于无常见故,于常不见故”。这一句是举出了同喻、异喻的实例,说一个正确的论式应该有同、异二喻,那么我们就举一个例子。先看同喻的例子,“以所作性于无常见”,按咱们平时的说法就是,“若是所作见彼无常”,这是同喻的例子。异喻的例子是“于常不见故”,完整地说就是“若是其常见非所作”,或者说是,“凡常皆非所作。”

  “如是成立“声非是常,应非作故”,是故顺成,反破方便,非别解因”。这是拿数论师的论式作例子,说数论师有这么一个式子,“声非是常,应非作故”,这个喻“应非作故”完整说是“若是常者应非所作”,数论师的这个式子就是为了简炼而没用同喻只用异喻。“是故顺成、反破方便,非别解因”,“顺成”是同喻,“反破”是异喻,这一句就是说,一个完整的喻支,应该是同喻顺成与异喻反破相结合,而不能象数论师那样只凭异喻反破就想起到助因成宗的作用。陈那论师原文中的“别解”就是只用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全部就是同喻、异喻都有,“别”是相对于“全”、“一”而言的,是全体的一部分,就是指数论师的式子没有同喻,只有异喻这回事儿。“别解”的“解”是说明白、通达,“全”了才能说明白,“别”了能不能说明白呢?不行的。《述记》中说,“非如数论,唯以异喻反破方便为别生决定解因也”,就是说,千万不要象数论师那样,为了简洁就只拿异喻反破就想让别人对你的因支生起决定解而同意你的观点儿。

  “如破数论,我已广辩,故应且止广诤傍论。”这是说,关于破数论,我已经有专门的文章,在这里我就不再展开来说了。

  往下就是同品、异品了,接着说。

  如是宗法三种差别,谓“同品有、非有、及俱”,先除及字。

  “如是宗法”就是指上边儿所说的宗法,宗法还是指因。“三种差别”,说因与似因的时候,有个颂子,“宗法与同品,谓有、非有、俱,于异品各三,有、非有、及二”,这里的“三种差别”就是说宗法与同品的有、非有、俱三种关系。“先除及字”,说,在最开始的颂子中,没有这个“及”字,现在给添上,若是不添上呢,有些人会误解,认为是只有两种,有、非有,把有和非有当成就是俱,现在加上“及”,就很明显地知道有三种关系。为啥前边儿不加呢?因为前边儿是颂子,颂子的字数限制很死,加不上去。

  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若所立无,说名异品。

  这是同品、异品的定义。

  “此中若品”,“此中”指宗法,“品”是种类,品有体与义的不同,体与义就是事物和属性,事物一定有其属性,属性一定附于事物。“与所立法邻近均等”,“所立法”就是宗后陈,“邻近均等”就是意义相似,“邻近”就是差不多,“均等”也是差不多,就是相似。比如说,瓶有无常的属性,声也有无常的属性,瓶的无常与声的无常就差不多,同品只要求这些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相似,而不是相同,若是相同的话事物就该混淆了。刚才咱说瓶的无常与声的无常,可它们的无常也不是相同的,瓶是成坏无常,而声是生灭无常,成坏无常给生灭无常,虽然都是无常,但不是一样的无常法。同品就是俱有和宗后陈意义相似的事物。“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这一句话很多人误解,有人说,通过这一句话可以看出,陈那论师主张是同品是按义来分的。我当时在说《因明入正理论》时也举过这句话,说这就是以义来分的来理由。但实际上这说法可靠吗?不见得,在《因明入正理论》中也有同品的定义,说,“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这是什么?恰恰是既有体又有义,因为体与义根本是不可分的,没有事物,也就不存在属性,要是说没有属性,这个事物肯定也不存在。所以,我说出来了义一定兼体,我要是说出了体,那也一定兼义。神泰法师在《述记》中是以体、义二者来解说的,窥基法师在《大疏》中有时用体说,有时用义说,显得很不统一,有人就说窥基法师的说法有问题,其实不是的,而是根本不需要我们专门来给它统一,因为本来人家就是统一的,你来给做统一是头上安头,为什么呢?你能够找出一个没有属性的事物吗?不能的!你能够找出一个不附于事物的属性吗?根本不能的!你忙乎半天纯是瞎忙。陈那论师这里说“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这里的义是兼了体的。

  “若所立无,说名异品”,这是异品的定义。只要知道了同品的定义,反过来就是异品。就是没有和宗后陈意义相似的事物。

  

  

《《因明正理门论》讲记之六》全文阅读结束。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