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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因明中的同、異品(照賢)▪P2

  ..續本文上一頁異品間的排列,而組合成九句因,有鈎玄提要的說明。如雲:“又于同品有、無及彼俱二;異品亦複然,叁者各叁相。”此在陳那《理門論》也有類似頌文:“宗法于同品,謂有非有俱;于異品各叁,有非有及二。” 也就是說“因”在同品中有叁種可能:1、在同品中有;2、“非有”,就是因在同品中沒有;3、“俱二”,就是因在同品中部分有,九句因中常稱作“有非有”。同樣,因在異品也有叁種可能:1、“有”;2、“非有”;3、“亦有亦非有”。後來新因明傳到商羯羅主,他發展了陳那大師的過失論,把九句因的二、八正因,歸入于“因叁相”中,其余的七種因,放到十四因過的“不定”、“相違”因中解釋。這就是大家在看《入論》原文時,不會看到有關九句因字眼的源由。本文結合不定、相違因過,對九句因作了些整合性的解釋:

  第一、同品有,異品有

  此在《入論》的“不定”過中屬第一的“共不定”。就是所立的“因”法,在宗、因同品和宗、因異品中悉皆遍有,對于因來說全都可以包括了進去的過失。如聲論對佛弟子說:聲常,所量性故。此所量性的“量”,指思維、認識等。即凡是能夠被我們所認識的,包括宇宙森羅萬象,乃至世出世間一切諸法,都是屬于這可“量”的範圍。因此,以“所量性”立作(因)理由,要證成聲音恒常不滅是不夠條件的,這因法的外延太廣、太大了,對于“所量性”來說,常與無常都可算它的外延屬性。結果使同品、異品上都可以見到“所量性”,從而“聲常”、“聲無常”均可以通過“所量性”的因,發現于有法“聲”上,最終無法確定,聲究竟要歸到哪一部分,而成爲“共不定”的過失。

  第二、同品有,異品非有

  這一句表現出來的形式是,因在同品中遍有;並且在異品中也不有。此符合正因叁相中的“同品定有性”及“異品遍無性”的條件,故爲正確之因。此中,按理說“同品定有性”只是正因的叁個條件之一,是小于“因”才對;但爲何在因明中要反過來說,“因”要在同品中有呢?我們認爲,這就是因爲同品有宗、因之別。一般來說,雖然宗的同品比因的同品要大,大能容小,似乎同品中還是只有宗同品就行。但這裏如果我們套用論文中,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爲例,就會發現問題。這個量表述出來:所作性(因)在無常(同品)中有。字面看起來沒錯,實是太過牽強。因爲所作、無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從概念本身的立場說,它們都處于平等的地位。假設要讓它們之間有聯系,首先一定得推理出:若是所作,定見無常或若是無常,定見所作的普遍規律性,至于哪句對,就要看後來如何的歸納。因此《大疏》說到同品當以因同爲主,就是爲了歸納出“若是所作,定見無常”,並且這也是個正確的普遍規律。因爲,同品與因之間的所作、無常的屬性立敵都“共許極成”,這樣就可以瓶、盆等具體的事物(同品依),推出個共同認可的規律,即“若是所作,定見無常”。(同品體)有了這個同品體就好辦了,我們就可依瓶子是所作亦無常,推測出聲是所作也一定會是無常,從而達到證宗的目的。

  第叁、同品有,異品有非有

  這句因表示出來是,所有的同品有因;但對異品來說,同樣也可以找到點與因的關系(即有非有)。此句在《入論》不定過中相當于第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按呂澄先生說:“于異品一部分有,一部分無,這叫異品一分轉,也叫異俱;于同品全都有,這叫同品遍轉”。[5]即作爲一個正因的條件,“因”在異品中必須遍無,有一點點都不行,只有這樣才能得到“止濫”的目的。《入論》中也假設了一個勝論派對聲論派的論題:聲是勤勇無間所發(宗),無常性故(因),同品如瓶。此中“瓶”是人工等諸多因緣的營造而成(勤勇所發),一定會是無常的,可以爲宗的同品,也符合“同品定有性”的規定;但“無常性”的因,在異品中雖不包含“空”,但能夠包含雷、電等。雷、電雖是無常,但也非所作的,而是因緣假合的自然現象。這樣,“無常性”的事物就有了兩種情況:1、全部都是“勤勇無間所發”的事物,如瓶、盆等;2、非“勤勇無間所發”的事物,如雷、電等。如此一來,勢必會陷入究竟是如“瓶”那樣,由于有“無常性”而證成聲是勤勇無間所發;還是像“電”那樣由于也有無常性,反而證成聲非勤勇無間所發,因此成爲不確定的過失。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此第叁句因與第一句因差不多,都是作爲“因”它的屬性範圍太寬,超出了宗法的屬性,導致失卻證成“宗”的力量。

  第四、同品非有,異品有

  這一句是說,“因”在同品中全部沒有聯系;然在異品中反而都能看到“因”的屬性。此過在《入論》中納入“相違因”去解釋。如論文中假設聲生論立:聲是常(宗),所作性(因)。此中,凡是具有“常”性的事物,如虛空等是爲同品;凡是不具有常性的事物,如瓶、盆等爲異品。同品“虛空”是有常住不滅的屬性,故不可能會是“所作性”(因)造就出來的事物,因此說“同品非有”;然而異品瓶子等不具有常性的事物,偏偏卻都具有所作性的特點,因此爲“異品有”,在異品中都可看到有“所作性”的屬性故。從中我們可看出,所有的“所作性”都不具有“常”的屬性;反而凡所作的都具有“無常”性,因此用這“所作性”因來證成“聲是常”,倒不如以此證成“聲是無常”來的有力。此過即同時違反了“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結果因所能成立的,恰好與所要成立的命題(宗)相違,反成了相違宗的正因,故爲“相違因”。

  第五、同品非有,異品非有

  第五句是說,“因”與同品沒有聯系;並且在所有的異品中也沒有因。“因”在異品中雖然是符合“異品遍無性”的條件,但“因”卻在同品中也找不到一絲關系,哪就失去作爲“因”可以證成“宗”的能力了。此“同無異無”和《入論》文中的“不共不定”相當。這句因並且與第一句因正好相反,第一句因是同、異品全有,此中是同、異品雙無。也就是因的外延與宗上有法一樣大小,容納不了同品,使因法與宗法完全失去了聯系,同品依列不出來,當然也就歸納不出普遍原理的同品體,使整個因明論式失卻了推理的基礎。試舉論中所說的例子:立“聲是常”宗,以“所聞性故”爲因。此中有法“聲”和“所聞”這因的外延是相等,因此,作爲宗同品“常”或宗異品“無常”,皆找不到與“因”的聯系,即《入論》所雲:“皆離此因”。換句話說,除了立者所想證明“聲是常”這總宗的“聲”以外,其它“常”或“無常”的事物都與“所聞性”搭不上關系。作爲一個量,“聲是常”爲自許敵不許沒錯,因爲這是一個命題,當然立宗要“違他順自”;然“聲”若作爲宗的前陳(宗有法),它卻也是要“共許極成”,要不然就會犯概念不統一的錯誤,即“不成”之過。因此,同、異品等中,不能再以自己所立的量作爲同品,當是個規則問題。因明是真正論辯中的産物,辯論性質極強,不可能會出現,如自己所立的“聲是常”,又再以“聲”作同品以證成自家的論題。如果可以這樣,那麼大夥大張旗鼓的舉行辯論,就當淪爲純無意義的戲論。因此,有些學者再叁強調“第五句因的存在,表明九句因的始創者陳那是主張同品和異品都除宗有法的。”[6]我們認爲實在是有些誇大了此第五句因的作用,並且也不符合陳那新因明體系的精神。

  第六、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

  這句因是說,“因”在所有的同品中沒有;但在異品中卻能關聯的上。本來立“因”就是想要與同品聯系,再依同品與宗相聯,最終以達到證成“宗”的目的。然而這第六句因,該有的沒有(同品),不該有的卻有(異品),這種理由(因)不但成立不了自己的主張,反而成就了敵證者的主張,證成了與其法自相相違的命題。是故此句因,相當于《入論》所說“四相違”中的第一“法自相相違”過。而所謂:“法自相相違就是立因與言陳的宗法相違的過失”。[7]此中“法”指宗上能別,法自相就是說言語上的能別,而不是言外別有所指,涵含其它的意思。此中《入論》舉聲生論立前量:“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品如空,異品如瓶。”這“所作性”的因在宗同品虛空上沒有,而在異品“瓶”上正好有此因。這種“同品遍無,異品定有”的因,所能成立的只是與所要證成“常”相反的“無常”宗了,事與願違這樣的理由便犯了法自相相違因的過失。因此敵家可以立後量雲: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同品如瓶,異品如空。從以上立、敵雙方的兩個量可看到,他們兩家所立的“因”是同一,都是“所作性”,遺憾的是後者(敵者),倒過來可依“所作性”反而證成“聲是無常”的宗。

  第七、同品有非有,異品有

  此第七因是說,“因”與同品可以聯系點上,但“因”在異品同樣可以聯系上,而且能全部相聯系。這個“因”既通同品,又通異品,雖然符合正因叁相中的“同品定有性”,但卻完全違背了第叁相的“異品遍無性”。此句因相當于《入論》中的“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之不定過。就是說“于同品一部分有,一部分無,這叫同品一分轉,也叫同俱;于異品中全都有,這叫異品遍轉”。[8]按《入論》舉例: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所發宗的同品有電和空,異品有瓶等。問題在于這“無常性”的因,雖包含了一分電,但也更加含納了異品“瓶”,這就使異品遍有,而陷入不定之過。依據《大疏》中說,這是聲生論對聲顯論者立的量,按理說所立的這個量,他們首先犯了“兩俱全分兩俱不成”的過失,因爲他們二家都主張聲音是恒常不滅的。這裏是商羯羅主,暫且將它當作不確定因的過失來分析,目的是爲了達到,講清楚這一句因的正、似情況。

  第八、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

  第八句因表示,“因”在同品有,而在異品中卻全部沒有。符合“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的規定,故爲正確的因。試舉論文中勝論師立:內聲是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以瓶、電爲同品,虛空爲異品。內聲是指有情衆生,所發出來的聲音,包括人、貓狗等一切動物的聲音。此中“勤勇無間所發”的特性,在同品“瓶”上有;但在同是同品的“電”上沒有。因爲,電雖然非勤勇無間所發的,但它是種自然現象,也會是所立法“無常”的同品。這裏從第八句因,可看出因在同品中一部分有,也可能一部分沒有,但這都無防作爲同品能證成宗的作用。又有了“同品”還是不能完全保證作爲“因”就能證成“宗”,是故還要反過來審察此“因”有沒有溢到異品,檢察是否“異品遍無”。此中,異品是“虛空”,在印度人的普遍心目中,虛空是有常住性的,因此“常”的東西,不可能會有“勤勇無間所發”的特性,因此也完全吻合,作爲一個正因要“異品遍無性”的條件。

  第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

  最後一句因是說,作爲“因”在同品部分有;但也在異品中部分有。這句因所表示出來的錯誤,相當于《入論》六不定中的第五“俱品一分轉”之過。就是“于同品、異品都一部分有,一部分無,也叫同異皆俱”。[9]這裏“俱品”指宗同品、宗異品;“一分轉”指所立因法部分的都存在于同品、異品中。按因明“異品遍無性”的法則,此中又犯了異品部分有,而成爲猶豫不定的過失。《入論》舉例:如說聲常,無質礙故。這是聲論師對勝論師立的宗,他們都認爲“常”宗的同品有虛空和極微等;“無質礙”因的同品有虛空,而在極微上不存在。再從“常”宗的異品範圍來看,無常的包括了瓶盆和喜樂等,而“無質礙”因的異品有瓶盆,但在喜樂上卻又不存在。這樣所立的“無質礙”因在同品、異品上都部分的占有一席之地,使異品達不到遍無的要求,從而墮入不定,甚或可以借此因而推出,一個截然相反的結論來,這自然不能引生決定的正智,失去了論辯的目的。

  上來就因明中同、異品的一些內容,作了點粗淺的疏導。本文中提出同、異品也有同、異體與依之分,筆者認爲,能使因明叁支中的“因”更起到名符其實的作用。以往大都研習因明者,無形當中把作爲助因的“喻”,有當做高過正因“因”的氣勢,使人常有不如把因明改叫喻明的想法。但本文如此提出,也勢必會涉及到對同、異喻的一些問題,這就當另設它論,再作探討了。但不管如何,人類已進入21世紀,這是個“信息時代”的社會。人們對于一種學問、知識的獲得,都大大高于往日的時代,應當說21世紀還是知識、文化大融合的時期。雖然西方邏輯,目前可說是種成熟的邏輯,但西方邏輯的起源一開始,就與自然科學的研究分不開,以致邏輯學的發展、成熟,反而越發使人想到就是些枯燥乏味的推導原理或公式。然而大家都知道,古印度因明的起源,卻是純粹爲了適應論辯的需要,而産生出來的論辯規則,辯論性質極強,具有相當的人情味。此中也正如許智宏先生所說:“一切知識都是人的産物,離開了人,知識的形成和發展都將得不到說明。”[10]因此,作爲叁大邏輯源頭之一的因明,在往後的年代裏,定有它存在的價值,至少可彌補作爲邏輯學,它也有趣味性的一面;而且因明本來就是辯論的産物,對于日常生活的運用、操作上也當更加來得靈活、便利。所以作爲研究、愛好因明的學者,想讓因明的自身優勢早日展現,當前要做的就是盡量以因明來研究因明,讓因明回到自身位置上來,這樣我們相信因明絕不會再是種“死學問”,因明之光再顯,利益于人也將指日可待,若此,真是百姓之福,人類之幸也!

  [1] 沈劍英:《因明學研究》;陳大齊:《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等持這種觀點。

  [2] 鄭偉宏:《佛家邏輯通論》,複旦大學出版社,1996年。

  [3] 巫壽康:《因明正理門論研究》。

  [4] 窺基《大疏》:“然實同品正取因同。因貫宗、喻體性寬遍。有此共許因法之處。不共許法定必隨故。今明一切有宗法處其因定有。故說宗同。不欲以宗成因義故。非正同品。其因于彼宗同品處決定有性。故言同品定有性也。”

  [5] 呂澄:《因明入正理論講解》第28頁。

  [6] 鄭偉宏:《佛家邏輯通論》,第57---58頁,複旦大學出版社,1996年。

  [7] 沈劍英:《因明學研究》(修訂本),第248頁,東方出版中心,2002年。

  [8] 呂澄:《因明入正理論講解》第28頁。

  [9] 同上。

  [10] 《人文社會科學是什麼》叢書,總序,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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