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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明中的同、异品(照贤)

  论因明中的同、异品

  

  作者:照贤

  汉传因明,基本上盛于唐亦衰绝于唐朝。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上下五千年文明,在中国极早以前就有了高度的文化系统。作为外来的文化要想在中国扎根,必需要先来一番贴近的“格义”才能流行开来。遗憾的是,因明传入中国后,在当时却“格义”不起来,中国人的不尚辩论,以及尊崇宗法制度等,都使因明这一着重思辩、理性的学问兴盛不起来。因此,汉传因明也就大体上,只在玄奘法师的门徒范围内,兴盛过一段时日后,紧接着随法相唯识宗的衰弱而夭折了。一直到民国初杨文会呕心沥血的努力,陆续的刊刻出因明著述;而且不久又适逢“五四运动”,国人对西方文化有着空前的追崇,而素有“科学之科学”的逻辑学,在中国也慢慢得以发展、流行起来。这些诸多因缘的会遇,使作为三大逻辑源头之一的因明,也开始走出寺院进入社会高等学府,造就了陈大齐、虞愚等一批学者专家,把因明与当时公认的成熟西方逻辑,进行适度的比拊、对释。这是种可喜的开端,我们称这一时期为格义因明。但要明白,这“格义”是作为种学问在传播过程中,不得已而为之的事,要想宏扬因明,让因明之光真正利益于人,必定要使因明回到自身的位置,保持因明的固有本色。而且比拊的再好,顶多也是西方逻辑第二。有最成熟的第一不研究,而去学第二的,这是种文化的倒退。若长此以往,因明再一次的面临灭绝,亦将是为时不远的事实了。本文以《理门论》、《入论》为根本,再以《大疏》为指南、扶疏。试对同、异品的一些问题力图作到中肯的疏导。

  一、 对同、异品定义理解的分析

  同、异品的定义。《理门论》云:“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若所立无,说名异品。”商羯罗主后来在《入论》亦云:“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但对于此定义的理解上,近现代又有不同的纷诤。大致可分为:1、凡具有宗法(宗后陈)之性质者,称宗同品;凡是无宗上所立法(宗后陈)性质的,都是异品。[1]2、同品指除宗有法以外,就是与所立法具有相似意义的种类;异品就是除宗有法以外无所立法的种类。 [2]3、除宗有法以外,与所立法(论题宾词)同类的事物叫同品;与所立法异类的事物为异品。[3]

  上述三类对定义的理解,基本都主张“所立法”就是指宗之后陈,同品也就同于这宗之后陈的性质。我们认为把同品仅局限于宗之后陈,至少要面临三个问题:

  其一、若同品只是同于宗之后陈,很自然认为,同品只有宗同品。此明显与《大疏》中把同品分为宗、因同品相悖。就是后来有些学者承认有因同品,也显得过于勉强。认为《大疏》如此划分,只不过有助于人们深入的认识、区分同品的种类,以及认识其相互间的联系而已。这与《大疏》中处处提到当以因同品为主[4],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同品同于宗之后陈,会使因与宗之间无法实际联系起来,相互架空。从而使因明的三支论证式无法有效运作。以《入论》: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同品如瓶为例。对于这个同品“瓶”立、敌都承认是所作,并也是无常的,这应该没任何异义;但对敌者来说,他只承认“声”是所作,并不承认声也会无常。瓶子跟声是两个不同东西,虽然在所作方面是共许的,但也并不防碍各自对声持常还是无常的观点。打个比方,每一个人的父亲都是男人,但并不会妨碍每一个人只把自己的父亲当做父亲,而不会傻到把每一个男人都当做父亲一样。瓶子是所作也是无常,如何以声是所作相联系,以证成声也是无常呢?大家知道立敌之间都认定瓶子与声都有所作的属性,因此,我们就要在这“所作性”中下功夫,这时假设加一句:“若是所作,定见无常”,是不是立马“柳暗花明”了。这就是笔者要说的,这同品也要有同品体与同品依之分。这同品体就是《理门论》中所说的“先因后宗”;同品依就是大、小二论中常举的瓶、盆、雷、电之类。同品也有了体、依之分后,我们就很容易理解窥基《大疏》:“所立谓宗不相离性。”承认窥基大师“所立法”就是总宗的解释,同品就是同于这总宗,使同品与总宗的不相离性。这所立就是因与宗的不相离性,也就是同品体“若是所作,定见无常”与声是无常这个命题的有机联结。同样,同品有了体与依之后,对于《大疏》为何强调以因同为主有了合理的答案,因为“所作性”在这里一直起着承上启下这一枢纽的作用。这也是因明有三支即宗、因、喻。为何独独称做“因明”而不叫宗明、喻明或宗因喻明的源由。这里的同品依也是省不得,因为同品体的可靠性要由同品依来考察把关,要由同品依来归纳出一个普遍规律性(同品体),而后再以同品体与宗联系,使因与宗达到有效的“不相离性”,以论证声是所作,也一定会是无常的目的。

  再说声是无常这个总宗与同品瓶之无常,都是指它们的属性而言,窥基《大疏》也说:“若全同有法上所有一切义者,便无同品,亦无异品。”

  其三、宗有法作为同品也不为错,如此一来就会陷入循环论证的窠臼。按因明规定,除宗(命题)需“违他顺自”以外,作为共比量其它如宗的前陈(所别)、后陈(能别)、同品、异品等一律要“共许极成”。也就是说除了双方共诤的议题要彼此相反,其它的在概念与外延上都要找彼此双方两家都认可的。比如作为宗的前陈(宗有法)“声”,立敌双方首先都要承认有这么一个“声”的东西;并且也都认同这“声”有所作的属性,否则就会先犯“不成”之过。如此说来,这“声”也是“共许极成”的;因明中作为合格的同品要“共许极成”。哪反过来说这宗有法“声”拿来作同品,也是符合因明的规定,这样使必陷入循环论证当中。因明是各宗教派别的兴盛,在激烈的论辩中总结、成熟起来的产物。论败者常要以头相谢,应该说大家对待辩论是非常严肃的,如果立者,立量声是无常,又随便以声作为同品来证成,实在是有些无聊的举措,污渎了庄重的辩论场地,甚或带有“黄婆卖瓜”式的可笑。随便立一量:我是最有智慧的人(宗),聪明故(因),如我自己(同品)。证明自己是最有智慧的人,但又以自身的智商作为参照物,如果这个量能成立,哪我都可以把自己比作佛了,佛经过了三大阿僧祗劫的修行,也就是我这样子,哪不是乱套了嘛。很显然把宗有法作为同品,会导致三支论式沦为无意义的戏论,失却论辩的精神与目的。

  宗有法符合作为同品的要求,但又不能作为同品。这时如果同品只是同于宗的后陈,我们也没理由可以把“宗有法”除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学者在理解同品的定义时作了修改,(第一页中对定义理解的第2、3种)并把除宗有法问题关涉到对命题形式的处理。笔者认为这只是因明对三支论证式的规定,并不涉及命题形式的问题。印度人重辩天天在辩论,不会幼稚到把自己所立量的宗有法,作为自个的护身符。因此,宗有法不能作同、异品这是论辩的规则;就像大前题必须全称,这是三段论推理的规则,而并不需要我们再去追寻这全称是归纳来的还是演绎来的。其实,《大疏》中明确指出,同品是同于总宗,很自然“宗有法”就排除出去了,因为宗体“声是无常”,是自许敌不许的法,也正是立敌双方要论辩的命题。“声是无常”对于自家来说,肯定认同“声”早已是无常了,现在又再以“声”证成“声是无常”,首先命题就犯了“所别不极成”之过。又同品依“瓶”的所作、无常与“声是无常”,是就同是“无常”这一属性而言。然而使因与宗达到“不相离”的关系,使因与宗之间联系起来,还要以同品体来保证了。

  二、 异品

  对于什么是异品,《大疏》也作了清晰的阐述,如云:“且宗异品,何者名异?若异有法,同法所依有法必别,亦应名异;若异于法,敌本不许所立之法于有法有,一切异法皆应名同。此异品者,不别取二,总取一切无宗法处名宗异品。”此中,窥基大师对异品的解释,可以说与对同品的解释是一脉相承的。也认为异品是要异于总宗,总取一切无宗法处。同品中是以因同为主;此中异品当以宗异为主了。因为,立异品目的是为了止滥,防止因渗入到异品中去。一般来说宗同品会比因同品大,如果因和宗的同品是一样大,正反说看不出有什么不同;但如果宗同品是大于因的,想要异品的遍无,就要反过来说,才显示出异品的止滥功能。这就是《大疏》所说:“无此宗处,定遍无因”;在陈那《理门论》归结为:“宗无因不有”。为了便于理解,神泰在《理门述记》中举了个通俗的的譬喻:“犹如母牛去处犊子必随……牛母不行之处,犊子不行。”以《入论》所举为例:“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若有是常,见非所作”正是异品的体,“虚空”是作为异品的依。这里我们从《入论》原典中,可说也找到同、异品是有体与依之分的佐证。就是说凡是“常”的事物,都不是靠因缘的“所作”能做成。比如说,虚空这个异品依。

  我们知道同品有宗、因之别;异品也有宗、因之异。哪是不是同品体、异品体也要有宗、因之分呢?答案是否定的。只要一个同品体、异品体就可以了。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一个女人既是某个男子的丈夫,又是她子女的妈妈。从她是某个男人的丈夫,可以推出她是个女人;同样她是某某孩子的母亲,也可以知道她还是个女人。作为那个女子,自始至终都是指同一个人,但无妨她一人身兼两职。同品体也是一个就行了,平时所说的宗、因同品,系指同品依而言。

  三、 九句因与同、异品的关系

  九句因就是“因”可能在同、异品二相之间的九种情况。新因明鼻祖陈那大师,还专门撰写了本《因轮论》,对“因”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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