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
作者:剛曉
爲自比量的過失,只有因的過失,有些著作中討論了宗過,實際上是不妥當的,是沒有意義的,因爲爲自比量的宗,是自己想要知道的事物狀況,經過自我的思考比度,並證實了想要知道的事物狀況。也就是說,爲自比量的立宗是“自己本不了知,卻想要了知”的事物狀況,它只是一種思維形式,不必用語言表達,它是未被語言表達出來的內心思維活動、判斷,這一判斷中所含的概念,也都是思維形式,是內心概念名言,是識名言而不是聲名言。這是自己在給自己較勁兒,自己既是立論者,又是論對者,自己根本就不知道這一立宗是否正確,對于一個有疑惑的命題,有什麼正確不正確之分呢?爲自比量的“宗”是自己想要知道但現在還不知道[1]的,是一個疑惑命題,由因來進行論證,得出決定解,這決定解可能是成立了所立法,也可能是否定了所立法,所以不會一上來就知道宗有無過失。所以,只有因的正不正,因正自然宗就正,因不正自然宗也就不正。在爲自比量中,這一點兒特別重要,應該著意強調才是!因爲在爲他比量裏,宗是絕對的、確實的,不可更動的。
《因明入正理論》中列出了立宗常犯的九種過失: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相符極成。即使按《因明入正理論》來說,裏邊兒列出的宗過,實際上有些也根本不是直接的宗過,而是後二支有過使得宗受了牽連而已。在爲他比量中談談宗過還勉強說得過去(法稱論師《正理滴點論·爲他比量》中列了宗的四種過失)。
立宗要注意:一個正確的宗,必須是自己想要成立的,不能是隨意想象,也不能把已知的當成論題。
因過分叁類:不成過、不定過、相違過。所謂不成過,是指不符合因叁相第一相的要求。《因明入正理論》中間說“不成過”因有四種:兩俱不成、隨一不成、猶豫不成、所依不成。兩俱不成就是立論者與論對者皆不承認因法符合第一相規定,比如說,“聲無常,眼所見故”,這就是兩俱不成。隨一不成是或立論者不承認因法符合第一相,或論對者不符合第一相。猶豫不成是對于因法是不是符合第一相有猶豫。所依不成是有法不極成而使得因法失去所依。法稱論師的《正理滴點論》裏列的與這是一樣的,只不過所舉的例子與《因明入正理論》不一樣而已。
到了藏地,藏人把不成過給分成了觀待義不成、觀待識不成等情況[2]。其中觀待義不成又分七種:
1、因無自性不成。就是因法本身就是根本不存在的,比如說,“因爲兔角抵傷了我的腿,所以我不能跑步。”這一個因法“兔角傷人”就是根本不存在的。
2、有法無自性不成。這是因爲宗前陳根本就不存在,所以使得第一相不能成就,比如說立“兔角無常,所作性故”。
3、所依與因不異不成。這是有法(“所依”就是有法)與因是一回事兒,所以使得第一相不能成立。比如說立“聲無常,是聲故”。
4、所立法與因不異不成。所立法要是與因是一回事兒,還成立什麼呢?比如立“聲無常,無常故”。爲自比量的宗是自己想要知道而當下又不知道的,具體到這個論式中,就是說還不知道聲到底是常還是無常,而因法“無常故”則是明確了“聲是無常”。在宗上不知道聲是否無常,因上知道聲是無常,那麼你到底知道還是不知道?
5、有法與所立法不異不成。比如立“聲是聲,所作性故”,這個論式的有法是錯的,因爲沒有人只知道聲音是所作的,但不知道聲音是聲音的。既然有法是錯誤的,當然第一相就無從成立了。
6、有法與因不成相屬不成因。就是因在欲知有法上無,使得第一相不成立。象“聲無常,眼所見故”。
7、有法上無因之一分不成。就是論式的有法上有一部分有因有一部分無因,也就是因法不能包含全部有法。比如“樹有心識,夜間可以卷樹葉睡眠故”。有些樹夜間卷葉,但有些樹夜間並不卷葉。第一相也不能成立。
觀待識不成又分四種:
1、對因的自性猶豫不成因。比如說立“聲無常,是鬼所緣故”,鬼到底咋樣兒,我也說不清,那麼,它到底是不是能緣到聲呢?不過是聽別人說能緣到而已。象這樣,對因還猶豫,自然第一相就不能成立。
2、對有法自性猶豫不成因。比如說立“鬼的歌聲是無常的,所作性故”,鬼的歌聲到底咋樣兒,還說不清,對這有法猶豫,因第一相就沒法成立。
3、對有法與因的關系猶豫不成因。要是對有法與因的關系有懷疑,就說明對因叁相的第一相有懷疑(第一相就是表現有法與因的關系的)。祁順來先生舉了這樣一個例子,“于叁谷之中谷有孔雀,孔雀鳴叫故”,到底孔雀是叁谷的哪一谷叫?是上谷、中谷、還是下谷?根本還沒有認定,這時候有法“叁谷之中谷”與因法“孔雀鳴叫”的關系就沒法確定。
4、無欲知有法不成因。比如立“聲無常,所作性故”,我自己根本就知道“聲無常”,也知道“(聲是)所作性”,既然知道“聲無常”,則這樣的爲自比量論式(思維),就是多余的,因爲我不會再來考慮“聲”是不是無常的,這就是“沒有有法”。
因無自性不成因
有法無自性不成因
所依與因不異不成因
觀待義不成因 所立法與因不異不成因
有法與所立法不異不成因
有法與因不成相屬不成因
不成因 有法上無因之一分不成因
對因之自性猶豫不成因
對有法之自性猶豫不成因
觀待識不成因 對有法與因之關系猶豫不成因
無欲知有法不成因
不定因過是因叁相的後二相不完備――前提是第一相具備。《因明入正理論》給分成共不定、不共不定、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俱品一分轉、相違決定。“聲無常,所量性故”,這是共不定,因爲常、無常者皆可具備因法。“聲常,所聞性故”,這是不共不定,因爲常、無常者,皆不具備因法的性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這是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因爲同品中閃電具備因法無常性,但虛空不具備因法無常性,異品瓶等都具因法無常性。“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這是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聲常,無質礙故”這是俱品一分轉。相違決定則是立論者與論對者各舉一個式子,皆符合因叁相的規定,但結果互相矛盾。相違決定在因明中引起的爭議很大,爲自比量裏不出現在這些情況。
藏傳中給分成不共不定與共不定兩種。不共不定分二種情況:
1、異品上無而未見,同品上有而無認定。比如“聲無常,耳所聞故”,因法“耳所聞”在同品上有,但因爲是爲自比量,所以立論者既然還沒有對“聲無常”有決定解,自然也對““耳所聞”是無常”沒有決定解。因法在異品“非無常”上無,自然未見。
2、同品上無而未見,異品上有而未認定。比如“聲常,耳所聞故”。
另外,有人還列第叁種情況:同品上有而未認定,異品上亦有而未認定。比如“所量常住,量識所知故”。這個人只知道所量是量識所知的,但不知道所量是不是常住,所以論式因法“量識所知”是否在同品上有他無法認定,在異品“非常住”上是不是有,他也無法認定(因爲他還沒法認定“所量常住”)。因爲這一種情況實際上與前二種在本質上是一樣的,所以一般不列。
共不定就是也分二種情況:
1、真實不定,也就是論式只具備第一相,而因法在論式同品、異品上確實二者皆有。分同品遍有異品遍有,同品遍有異品有非有,同品有非有異品遍有,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四種情況,也就是陳那論師九句因的第一、第叁、第七、第九這四句因。
[1]“想要知道但現在還不知道”可以簡略爲“沒有決定解”。
[2]藏傳中還有觀待論者不成,分叁種,一種是觀待立論者不成,一種是觀待論對者不成,一種是觀待雙方不成,但放在爲自比量中不大合適。故這裏給略去。
2、具余不定。這種不定因是舍棄《因明入正理論》的“相違決定”而換上的。藏傳給具余不定下的定義是:此因宗法性成立,在同品上有,但于異品上有無心生疑惑,或在異品上無,但于同品上有無心生疑惑。有正確具余不定因和相違具余不定因二種。
正確具余不定因就是認定因法在同品上有,但對異品上有無心生疑惑。比如“能言語的天授[1]非遍智,能言語故”。此論式的因法“能言語”在同品“非遍智”上有,但在異品“遍智”上是否有,心存疑惑
相違具余不定因就是認定因法在異品上有,但對同品上有無心生疑惑。比如“能言語的天授是遍智,能言語故。”
異品上無而未見,同品上有而無認定
不共不定因 同品上無而未見,異品上有而未認定
(同品上有而未認定,異品上亦有而未認定)
不定因 同品遍有異品遍有
同品遍有異品有非有
真實不定因 同品有非有異品遍有
共不定因 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
正確具余不定因
具余不定因
相違具余不定因
因過的第叁類是相違因,法稱論師說,“成就二律之顛倒者,即是相違因[2]”,相違因有叁個特點:一,其宗是一個假判斷,它所斷定是事物情況不符合實際。如果其宗是一個符合實際情況的,則其因可能是正因,可能不定因或不成因,但絕對不能是相違因。
二,相違因論式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一定是成立的,如果第一相不成立,則一定是不成因而不能是相違因。
叁,因與所立法的關系是“顛倒後遍”――即凡是因皆非後陳。如“聲常住,所作性故”,“凡所作者皆無常”,因法“所作”與所立法“常住”恰好成一反對關系,因明稱“互排相違”。當因法與“所立法的否定概念”是相容關系(即凡所作者皆非常住)時,說明論式的顛倒後遍成立。
相違因分二種情況:異品遍轉相違因、異品一分轉相違因。“聲常,所作性故”就是異品遍轉相違因,它實際上是陳那論師九句因的第四句。“聲常,勤勇無間所發故”就是異品一分轉相違因,這是九句因的第六句。
異品遍轉相違因
相違因
異品一分轉相違因
注意:中間有不少的表格亂了。
[1]天授,梵文devādattā,音譯提婆達多、地婆達多,或調達,是古印度一個很普通的人名字。
[2]轉引自《正理滴點論解》頁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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