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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性因(剛曉)

  自性因

  作者:剛曉

  所謂自性因,是指在一個論式中,因與所立法同性相屬,它們之間是同一關系或者是屬種關系。同一關系就是指所立法與因法外延是完全相當的,比如說“聲無常,所作性故”,所立法“無常”與因法“所作”的外延就是一般大兒。屬種關系,則一定是所立法爲屬概念,因法爲種概念,弄反是不行的。其實就是說,以某事物自己爲因來證明自己存在,《正理滴點論》中舉例說,“此爲樹,由是沈香木故。[1]”

  這自性因可以分兩種:

  1、淨除差別自性因。這是以自性因論式爲前提,這一因沒有動作者。宗喀巴大師說,“謂正確自性因之一,诠爾之言詞未涉及作爲爾體之物”(《藏傳因明學》頁68)。比如說這樣一個論式:

  聲無常

  是物質故

  這個論式是一個自性因論式,其因法“物質”是一個名詞,是無法引申出動作者的。

  這個淨除差別自性因,它的重要特點是:因法是一名詞,有時候是名詞聯合詞組,這樣一來,它的因只是一個名言,詞義就很單純,與動作、動作者毫無關系。

  2、觀待差別自性因。這是以自性因論式爲前提,這一因是一個動詞,這個動詞能夠引出自己的動作者。宗喀巴大師說是“诠爾之言詞涉及作爲爾觀待之物”。例子也很多,比如說這個式子:

  螺聲無常

  勞作所生故[2]

  這個式子的因法“勞作所生”可以引申出作這個動作者,也就是吹螺號的人。宗喀巴大師把觀待差別自性因又分成了兩種,一種叫觀待非異自性因,一種叫觀待異自性因。所謂觀待非異自性因,是指能作與所作是一回事兒,當然前提是自性因,這不能變。比如說“聲無常,有生故”這個論式,這一個呢,得稍微懂點兒藏文知識,不然就弄不懂。這個論式的因法“有生故”的“生”,在藏文中,是一個不及物動詞,“能生”與“所生”二者無異,比如說“苗生”,那麼能生者、所生者都是苗。所以,以“有生”爲因成立“聲無常”,此因就是能作、所作非異,也就叫“觀待非異自性因”。

  觀待異自性因是指能作、所作不一回事兒。宗喀巴大師把這個觀待異自性因又分成兩種:直接涉及觀待之自性因、間接涉及觀待之自性因(《藏傳因明學》頁69)。象“聲無常,因緣生故”,這是直接涉及,“聲無常,所作性故”,這是間接涉及。

  這個觀待差別自性因,它的重要特點是:因法是一動詞,或者是一個含有動詞的詞組,既然是一個動詞,就必然會有動作者,也就是動詞謂語必然引申出它的主語動作者。它在表達論式意思的功能方面,有引出相對存在的作事者的特點。

  淨除差別自性因

  自性因 觀待非異自性因

  觀待差別自性因 直接涉及觀待之自性因

  觀待異自性因

  間接涉及觀待之自性因

  不可得因

  不可得因又叫未緣到因,之所以立不可得因,目的是爲了避免由于自己未見到而否認客觀存在,也就是說,不要因爲自己未見到某事實就加以否定。在《正理滴點論》中,法稱論師沒有給下定義,只是舉了個例子,“於某所立宗之差別中,無有瓶,謂如說依成爲所緣之可覺知,不可得故。[3]”祁順來先生引了《因正理論言義明鑒》中的定義,“爾爲論式之正因,以爾爲因論式之真實所立法,是一遮止者,爾爲成立此論式之不可得因之性相”(《藏傳因明學通論》頁244)。

  不可得因分兩類,一類是未見不可得因,一類是可見不可得因。未見不可得因,是說我們無法知道比如西方極樂世界的事兒,因爲我們未緣到所以不清楚,這就叫未見不可得因。其實就是以量識未緣到爲因支,成立論式之所立法不存在,或論式安立所遮法不存在(主語,立宗得是一否定判斷時)。它的定義藏傳裏有,“對一已了知論式宗法成立的敵論者,此論式安立所遮法之義是隱蔽事的不可得因”。“隱蔽事”就是指對于認識主體說來認識不到的事兒,分爲境隱蔽、時隱蔽、自性隱蔽。境隱蔽是指處所因素,比如說地方太遠了,所以看不到,或者說你在那兒藏著所以我看不到;時隱蔽是指時間因素,比如說秦始皇,我當然看不見他了;自性隱蔽是指比如說這東西太小了,小得我看不見。

  這未見不可得因可以分成二種:一種是未緣相屬不見不可得因,一種是緣取相違不見不可得因。這未緣相屬不見不可得因有這麼些情況:

  比如舉這樣一個例子:“我面前無鬼,因爲我沒有覺察(認識)到面前有鬼。”“鬼”是自性隱蔽,我前邊兒到底有沒有鬼,我根本不知道,自然在我的心中沒有生起面前有鬼的認識,也沒有生起面前沒鬼的認識,認識是得出決定的因,得出決定是認識的果,以否定因爲理由來否定果,這個論式就是以我心中沒有得出面前有鬼的認識,來論證我的心中沒有得出面前有鬼的決定,這是以無因證無果,這叫“未緣到“因不見”不可得因”。

  再比如說舉這樣一個例子:“我不承認我面前有鬼,因爲我沒有覺察(認識)到我面前有鬼。”這個式子以“我沒有覺察到鬼”爲因,來成立“不承認面前有鬼”。因爲我根本沒有覺察(認識)到面前有鬼,當然我不承認面前有鬼了。“沒有覺察到有鬼”(這是認識)是能遍,“不承認有鬼(或承認有鬼。這是得出決定)”是所遍。這一種情況叫作“未緣到“能遍不見”不可得因”。

  再比如說這樣一個例子,“我沒有“決定有鬼”的認識,因爲我沒有覺察到我有這樣的認識”,就是說:要是我有“有鬼存在”的認識的話,我自己就知道,我現在沒有“有鬼存在”的認識,我自己也知道我心裏沒有“有鬼存在”的認識。這一個論式的因法“沒有覺察到我有這樣的認識”和所立法“沒有“決定有鬼”的認識”二者的自性是一回事兒:量識沒有認識到“(有鬼存在的)認識”,則“(有鬼存在的)認識”一定沒有。這就叫“未緣到“自性不見”不可得因”。

  這叁種都屬于“未緣相屬不見不可得因”,爲什麼它們都是“不可得因”呢?是因爲它們的因法都是否定概念,所以是不可得因。要認定它是不見不可得因,這就要注意了:要確認一個不可得因論式的因是不是不見不可得因,我們可以直接分析這個不可得因論式的因法是否是遮止法(也就是否定概念),要是其因是一遮止法了,那就是不見不可得因。千萬不能只從論式的所遮法義上作判斷。

  緣取相違不見不可得因就是:見到了與某物相違者,進而斷定某物在此時此地不存在。它有這麼二種情況:

  比如說這樣一個事兒:在我的面前有一個東西,它確實是鬼,但是我不認識它是鬼,于是我就說,“我現在沒有“認定這確實是鬼”的想法,因爲現在我面前確實有個東西”。“現在我面前確實有個東西(以及這決定智)”就是“存在”,“存在”就是非遮法,而這“不可得因”一定得是遮止法,這在我給引的祁順來先生說的定義中就有,“是一遮止者”。注意――是非遮法,而不是無遮法。“存在”和“存在所遮法”“認定這確實是鬼(的已決智)”是相違的,是反對關系。這種以緣取所遮法的反面(或與所遮法具有不相容關系的事物)來否定所遮法,來證明所立法的成立,叫作“緣到不同時並存相違性不見不可得因”。

  再比如說這樣一個事兒:我面前有一個東西,但我不知道它是什麼,至于說它是不是鬼,與鬼有沒有關系,我不知道。于是我說,“我不敢確定(面前)有鬼,因爲現在我面前確實有個(我不認識的)東西。”這裏就是用“存在”來論證“不敢確定有鬼”,鬼是存在的,但面前是不是有鬼,我不敢斷定是有還是沒有。因法“存在”與所遮法“有鬼(以及這決定智)”是互相排斥的、是相違的。這個論式的前提是我知道鬼是自性隱蔽的,我不知道面前有沒有鬼。所以這種情況叫“緣到互排相違性不見不可得因”

  注意:這不見不可得因,絕對不能成立“無(不存在)”。

  可見不可得因是說,比如說瓶,本來我是可以看到的,但因爲條件的限製,我現在未緣到,這叫可見不可得因,這可見不可得因與不見不可得因不同,不見不可得因是不能成立“非有(無)”的,而可見不可得因是可以成立“非有”的(二者還有一個區別,就是不見不可得因說的是隱蔽事,而可見不可得因說的不是隱蔽事,是可用現量認定的)。

  可見不可得因有二種情況,一種是未緣相屬性可見不可得因,一種是緣到相違性可見不可得因。未緣相屬性可見不可得因,是指一個論式的因既是可見不可得正因,又是一無遮(否定有),被否定者正是與安立所立法之義具有自性相屬或依生相屬關系。這種因的特點是:必定是一否定概念,它與宗有法組成的宗法判斷是一否定判斷,此因是此否定判斷的謂項[4]。它有四種情況:

  比如說這樣一個例子:“此處無煙,無火故。”這個論式的因法“無火”是可以遮止所遮法“煙”的,用無火來成立無煙,沒有一點兒問題。果從因而生,無果就無因,這是因果規律,《釋量論》中說,“煙是火之果,果法隨轉故,若無彼有此,越出具因理”(頁69)。這是未緣因可見不可得因。祁順來先生舉的論式給加了很多修飾語,“量識未緣到火的夜晚海面上無煙,無火故。”並分析說,“量識未緣到火”表示宗法必成,量識未緣到火處必然無火,如果不提“量識未緣到火”,僅僅以“夜晚的海面上”爲有法,則宗法就成了“夜晚的海面上無火”,這一宗法不能成立,必須由現量進一步論證。至于說“夜晚的海面上”是表示夜晚的海面上有煙、無煙現量不可緣取,在白天的海面上有煙、無煙也無須用有火、無火來證明,直接用現量就可知了(也就是量識緣到)。說夜晚海面上無煙,是不能用“量識未緣到”爲因證明的,只有否定生煙的因――火,以無火來成立無煙才是正確的。祁先生還說,有法中特別指出“在海面上”表示海面上有霧氣,遠遠望去,好似青煙,對方認爲海面上有煙,爲排除這種疑惑,海面上的罩氣乃非煙,因爲海面上無火,無火哪來青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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