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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性因(剛曉)▪P2

  ..續本文上一頁如此來看,祁先生好象是在講了一個故事:晚上在海上行駛,看見了罩氣,有人以爲是煙,所以給他立了這樣一個論式,來證明這不是煙(《藏傳因明學通論》頁252)。

  再比如這樣一個例子:“此處無沈香樹,無樹故。[5]”祁順來先生的例子是“量識未緣到樹木的石崖上無沈香樹,無樹木故”,他說,如果有法只是“此處無樹”的話,則一定得有現量來加以認定,所以說這不對,用“量識未緣到樹木”一限定,就確定沒樹了,就有“沒樹”的決定智了。論式的因法“樹木”是一個總概念,,所立法“沈香樹”是一具體概念,否定了上位概念,自然同時就否定了下位概念。沈香樹與樹是種屬關系,樹遍于沈香樹,樹木是能遍,沈香樹是所遍,這個就叫未緣能遍可見不可得因。

  再比如這樣一個例子:“沒看到瓶的地方沒瓶,因爲沒看見瓶”,這個例子實際上就是:用無緣取彼之量識爲理由,來成立某物非有。或者說是以否定某物的自性,來直接否定某物。這叫未緣自性可見不可得因。在《正理滴點論》中舉例說,“譬如說言,此處無煙,煙可得相,雖已具足,而不可得故[6]”,這樣說就清楚多了,“煙可得相,雖已具足,而不可得”。

  最後還有一個未緣親果可見不可得因,可以舉這樣一個例子:“無煙的院裏無“煙的親因”,無煙故”,這就是以無果來否定無因。煙從煙的親因所生,有某法的親因,則一定生出某法,要是沒有某法,就一定沒有某法的親因。這個式子的有法“無煙的院裏”,是用來限定對方一定是在院外,要是沒有這個限定的話,或者根本沒有院子,或者對方就在院子裏邊兒,那麼,用現量(煙之親因量識不可得)來證知不是最直接、最可靠麼?用現量證知的話,就成未緣自性可見不可得因,而不是這裏要說的“未緣親果可見不可得因”了。

  可見不可得因的第二種是緣到相違性可見不可得因,是指見到與某物相異相克,互相排斥之法,我們就可以斷定此時此地此物不存在。它的定義要點兒是這樣的:首先要限定是可見不可得正因,第二要對方對論式的宗法明了,對安立的所遮法不是隱蔽事,是可以顯現的,第叁,此因不是“無遮”,而是“非遮”或成立法。

  緣到相違性可見不可得因也分二種:緣到不能同時並存相違性因、緣到互排相違性因。緣到不能同時並存相違性可見不可得因是指論式之因與所遮法自性相異相違(即矛盾關系、反對關系。比如說你要成立某處無雪,你就可以以有火爲因,因爲所遮法“雪”與因法“火”自性相違,不能同時並存。有五種情況:

  [1]轉引自筆者《正理滴點論解》頁53。

  [2]此式乃轉自祁順來《藏傳因明學通論》頁242。

  [3]轉引自筆者《正理滴點論解》頁50。

  [4]祁順來《藏傳因明學通論》頁251。

  [5]此式是法稱論師所立,原文爲,“能周遍不可得,喻如說言,“此處無有沈香木,由無樹故””。見筆者《正理滴點論解》頁64。

  [6]劉培育編,《因明研究》頁359。吉林教育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

  緣到與自性相違之自性因。這是因與所遮法自性相違的一種可見不可得因。例子可以舉《正理滴點論》中的“此處無冷觸,有火故”,祁順來先生給的例子是,“大火熱力所遍及的物體上無冷觸之流續,是大火熱力遍及的物體故。”這個很簡單,論式的所遮法“冷觸(冷觸之流續)”與因法“有火(大火熱力遍及的物體)”之間,自性就是相異的、互相排斥的,二者不能並存。這兩種相異物的自性相違,此自性爲有,必然另一物自性爲無。

  緣到與因相違自性因。這是以因法的自性來否定“所遮法之因”。《正理滴點論》中有這樣一個例子:“無有所謂毛豎等差別,由鄰近能熾熱之差別故[1]”,就是說,“你在這兒不會打哆嗦,因爲這兒有只火爐”,火爐就是“打哆嗦的因――冷”的相違法。這就是以因法(有火爐)的自性來否定所遮法(毛豎,即打哆嗦)的因。

  緣到與能遍相違自性因。這是以因的自性來否定所遮法的能遍(屬概念,上位概念)。法稱論師給的例子是“無有霜觸,由此處有火故”。霜是深秋才有的,就是冷時才有的,霜是冷的個別,冷是能遍,霜是所遍,霜的相違是不冷,有火就不冷了。這個式子的因法是“有火”,它與所立法“有霜”的能遍相違。

  緣到與自性相違果因。這是以論式因法的果來否定所遮法的自性。比如說,“無有冷觸,由此處有眕[2]故”,論式的所遮是“冷觸”,因法是“有煙”,而“有煙”是“火”的果,“冷觸”與“(大)火”是相違的,這就是以大火的果――煙,來否定所遮法“冷”。

  緣到與因相違果因。這是以“因法的果”來否定“所遮法之因”。比如說,“無有具有能說毛豎等差別之人,由於此方有眕故”(《正理經解說》頁68)。就是說,因爲這兒有煙,所以這兒沒有打哆嗦的人。有煙就一定有火,有火就不會冷――不能是太小的火,不冷就不會把你凍得打哆嗦,就是這麼一個推理過程。這個論式用煙來否定冷,“因法”是煙,而煙是火的果;所遮法“毛豎”是冷的果。“因法”的果與“所遮法”的因是相違的,就用“因法”的果來否定“所遮法”的因。這一個式子得注意,同時是還有許多限製條件的,《釋量論》中就說了,“其相違果中,亦待處時等,余則成錯亂,如灰成不冷……因聚生果力,轉變相系時,于果不決定,容有障礙故[3]”。

  緣到互排相違性可見不可得因是指論式的所遮法與因質相異,且無共依(首先得是緣到相違性因),也就是說,所遮法與因在同一鄰近屬概念範疇中,互相排斥,是一反對關系,但它們又不是“不能同時並存”的相違關系。再明白點說,在所有緣到相違性正因中,只要不是“緣到不能同時並存相違性因”就一定是緣到互排相違性因。這個緣到互排相違性可見不可得因有二種情況:

  以觀待破認定的正因。這是說我看見一個事物是這樣的,但我不能肯定這事物在形成的時候就是這個樣子,一定得考察其變化過程、形成現在這個樣子的因素。比如說:“白布不可認定自形成時就是白色,其成色需觀待自身以外後生之因素故”。論式的所遮法“認定自形成時是白色”和因法“觀待自身以外後生之因素”,雖然相互排斥,但不是“不能同時並存相違”。

  以認定破觀待之正因。就是說,一切所作(因緣和合者)一定要破滅,不需要觀待後起的其他因素,這是所作的本質所決定的。比如說:“所作自身破滅不需觀待自身外的其他因素,從自身成就時就決定要破滅故”。這個論式所遮法“觀待自身外的其他因素”與因法“自身成就時就決定要破滅”相互排斥,但也不是“不能同時並存相違”,事物的生滅是自然規律,有生就一定有滅,根本不需要其他外部因素。

  未緣因相屬性因

  未緣相屬性不見不可得 未緣能遍相屬性因

  不見不可得 未緣自性相屬性因

  緣到不同時並存相違性因

  緣到相違性不見不可得

  緣到互排相違性因

  不可得因 因可見不可得因

  未緣相屬性可見不可得 能遍可見不可得因

  自性可見不可得因

  親果可見不可得因

  可見不可得 緣到與體性相違自性因

  緣到與因相違自性因

  緣到不同時並存相違因 緣到與能遍相違自性因

  緣到與自性相違結果因

  緣到相違性可見不可得 緣到與因相違結果因

  以觀待破認定因

  緣到互排相違因

  以認定破觀待因

  

  其他分法

  正因除了以能立因本身體性爲標准分爲果法因、自性因和不可得因之外,也還有其他的分類法,比如以宗體標准分,分爲物力正因、信仰正因、世許正因。

  物力正因的“物力”,就是指事物的本質屬性、規律,或者說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屬性、規律,象火的熱性,這是任何力量都無法改變的的。這就是物力。“正因”就是指符合因叁相。比如通過“所作性”因來了知“聲無常”因法“所作”具有因緣生、刹那滅等屬性,這是它自身就具有的屬性,是任何力量也不可改變的,所以依“所作”就能夠得出“聲無常”,這個因“所作”就是物力正因。物力正因有物力果法因、物力自性因、物力不可得因。以“有煙”成立“有煙之山上有火”,這是物力果法因;以“所作性”成立“聲無常”是物力自性因;以“無火”成立“夜晚海面上無煙”是物力不可得因。以物力正因成就的比量論式,叫物力比量。

  信仰正因的特點,在于論式的直接所立法,是極其隱蔽的,不能夠以物力正因成立,只有靠自己所崇信的語言來成立。《釋量論》中說,“可信語不欺,由總而比度(頁9)”,又說,“于見、不見事,理成及自語,無害所有論,應取、觀察轉(頁53)”。就是說,信仰正因(信仰比量)是由他人的可信語言而生起的。對于可現見的、不可現見的事物,可以由正理而成立,而對于不可現見的極隱蔽事(如極樂世界事等),只能由聖言來成立,不過對于所有的典籍,應“于觀察而入(也就是要分清真經、假經,不要被僞經所蒙蔽)”。

  世許正因的“世許”就是世間共許,就是大家都這麼認爲。這個理由大家是人人共許、世間共知的,以此人人世許爲因進行推理得出結果,此結果也是可以隨心所欲進行命名,這一命名也得到世人所許。以世許正因立論式,就是世許比量。比如“懷兔爲月,有分別境故”

  (也就是““懷兔就是月亮,因爲這是世人都知道的””),這一個比量,它不是以懷兔與月亮二者的本質屬性方面推度的,它是以分別識之境(思維的對象)或者隨意命名作爲推理依據而生起的比量。世許比量與物力比量比較起來,它們之間最大的區別是因與所立法的關系:以因與所立法事物概念間的邏輯關系進行推理所生起的比量是物力比量;因與所立法是隨意安立名言,並非在宗依的基礎上按事物概念間的關系和規律推理,但它必須具備“是因皆爲所立法”這個條件,這種因稱爲世許因,依此因所生起的比量就是世許比量。

  以論式之因所論證的對象(直接所立法)是一名言還是名言所表的義爲標准,可以分爲立義正因、立名言正因。象“聲無常,所作性故”這個論式,論式的所立法是“無常”,“無常”就是“刹那性”的意思,“無常”這個名言實際上是“刹那性”的所表。“無常”和“刹那性”實際上是相表關系(即定義和被定義的關系),也就是說,這個論式是以“所作”爲因成立的“無常”,或者說是成立的“刹那性”,“刹那性”也是這個論式的直接所立法。要是把這個論式理解成成立的“刹那性”,就是立義名言。如果把這個論式理解成成立的“無常”,則就是立名言正因。

  [1]轉引自筆者《正理滴點論解》頁68。

  [2]韓鏡清先生原文爲“眕”,我在解釋時作“煙”給解釋的。

  [3]法尊譯《釋量論》頁64。

  

  

《自性因(剛曉)》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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