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性因
作者:刚晓
所谓自性因,是指在一个论式中,因与所立法同性相属,它们之间是同一关系或者是属种关系。同一关系就是指所立法与因法外延是完全相当的,比如说“声无常,所作性故”,所立法“无常”与因法“所作”的外延就是一般大儿。属种关系,则一定是所立法为属概念,因法为种概念,弄反是不行的。其实就是说,以某事物自己为因来证明自己存在,《正理滴点论》中举例说,“此为树,由是沈香木故。[1]”
这自性因可以分两种:
1、净除差别自性因。这是以自性因论式为前提,这一因没有动作者。宗喀巴大师说,“谓正确自性因之一,诠尔之言词未涉及作为尔体之物”(《藏传因明学》页68)。比如说这样一个论式:
声无常
是物质故
这个论式是一个自性因论式,其因法“物质”是一个名词,是无法引申出动作者的。
这个净除差别自性因,它的重要特点是:因法是一名词,有时候是名词联合词组,这样一来,它的因只是一个名言,词义就很单纯,与动作、动作者毫无关系。
2、观待差别自性因。这是以自性因论式为前提,这一因是一个动词,这个动词能够引出自己的动作者。宗喀巴大师说是“诠尔之言词涉及作为尔观待之物”。例子也很多,比如说这个式子:
螺声无常
劳作所生故[2]
这个式子的因法“劳作所生”可以引申出作这个动作者,也就是吹螺号的人。宗喀巴大师把观待差别自性因又分成了两种,一种叫观待非异自性因,一种叫观待异自性因。所谓观待非异自性因,是指能作与所作是一回事儿,当然前提是自性因,这不能变。比如说“声无常,有生故”这个论式,这一个呢,得稍微懂点儿藏文知识,不然就弄不懂。这个论式的因法“有生故”的“生”,在藏文中,是一个不及物动词,“能生”与“所生”二者无异,比如说“苗生”,那么能生者、所生者都是苗。所以,以“有生”为因成立“声无常”,此因就是能作、所作非异,也就叫“观待非异自性因”。
观待异自性因是指能作、所作不一回事儿。宗喀巴大师把这个观待异自性因又分成两种:直接涉及观待之自性因、间接涉及观待之自性因(《藏传因明学》页69)。象“声无常,因缘生故”,这是直接涉及,“声无常,所作性故”,这是间接涉及。
这个观待差别自性因,它的重要特点是:因法是一动词,或者是一个含有动词的词组,既然是一个动词,就必然会有动作者,也就是动词谓语必然引申出它的主语动作者。它在表达论式意思的功能方面,有引出相对存在的作事者的特点。
净除差别自性因
自性因 观待非异自性因
观待差别自性因 直接涉及观待之自性因
观待异自性因
间接涉及观待之自性因
不可得因
不可得因又叫未缘到因,之所以立不可得因,目的是为了避免由于自己未见到而否认客观存在,也就是说,不要因为自己未见到某事实就加以否定。在《正理滴点论》中,法称论师没有给下定义,只是举了个例子,“於某所立宗之差别中,无有瓶,谓如说依成为所缘之可觉知,不可得故。[3]”祁顺来先生引了《因正理论言义明鉴》中的定义,“尔为论式之正因,以尔为因论式之真实所立法,是一遮止者,尔为成立此论式之不可得因之性相”(《藏传因明学通论》页244)。
不可得因分两类,一类是未见不可得因,一类是可见不可得因。未见不可得因,是说我们无法知道比如西方极乐世界的事儿,因为我们未缘到所以不清楚,这就叫未见不可得因。其实就是以量识未缘到为因支,成立论式之所立法不存在,或论式安立所遮法不存在(主语,立宗得是一否定判断时)。它的定义藏传里有,“对一已了知论式宗法成立的敌论者,此论式安立所遮法之义是隐蔽事的不可得因”。“隐蔽事”就是指对于认识主体说来认识不到的事儿,分为境隐蔽、时隐蔽、自性隐蔽。境隐蔽是指处所因素,比如说地方太远了,所以看不到,或者说你在那儿藏着所以我看不到;时隐蔽是指时间因素,比如说秦始皇,我当然看不见他了;自性隐蔽是指比如说这东西太小了,小得我看不见。
这未见不可得因可以分成二种:一种是未缘相属不见不可得因,一种是缘取相违不见不可得因。这未缘相属不见不可得因有这么些情况:
比如举这样一个例子:“我面前无鬼,因为我没有觉察(认识)到面前有鬼。”“鬼”是自性隐蔽,我前边儿到底有没有鬼,我根本不知道,自然在我的心中没有生起面前有鬼的认识,也没有生起面前没鬼的认识,认识是得出决定的因,得出决定是认识的果,以否定因为理由来否定果,这个论式就是以我心中没有得出面前有鬼的认识,来论证我的心中没有得出面前有鬼的决定,这是以无因证无果,这叫“未缘到“因不见”不可得因”。
再比如说举这样一个例子:“我不承认我面前有鬼,因为我没有觉察(认识)到我面前有鬼。”这个式子以“我没有觉察到鬼”为因,来成立“不承认面前有鬼”。因为我根本没有觉察(认识)到面前有鬼,当然我不承认面前有鬼了。“没有觉察到有鬼”(这是认识)是能遍,“不承认有鬼(或承认有鬼。这是得出决定)”是所遍。这一种情况叫作“未缘到“能遍不见”不可得因”。
再比如说这样一个例子,“我没有“决定有鬼”的认识,因为我没有觉察到我有这样的认识”,就是说:要是我有“有鬼存在”的认识的话,我自己就知道,我现在没有“有鬼存在”的认识,我自己也知道我心里没有“有鬼存在”的认识。这一个论式的因法“没有觉察到我有这样的认识”和所立法“没有“决定有鬼”的认识”二者的自性是一回事儿:量识没有认识到“(有鬼存在的)认识”,则“(有鬼存在的)认识”一定没有。这就叫“未缘到“自性不见”不可得因”。
这三种都属于“未缘相属不见不可得因”,为什么它们都是“不可得因”呢?是因为它们的因法都是否定概念,所以是不可得因。要认定它是不见不可得因,这就要注意了:要确认一个不可得因论式的因是不是不见不可得因,我们可以直接分析这个不可得因论式的因法是否是遮止法(也就是否定概念),要是其因是一遮止法了,那就是不见不可得因。千万不能只从论式的所遮法义上作判断。
缘取相违不见不可得因就是:见到了与某物相违者,进而断定某物在此时此地不存在。它有这么二种情况:
比如说这样一个事儿:在我的面前有一个东西,它确实是鬼,但是我不认识它是鬼,于是我就说,“我现在没有“认定这确实是鬼”的想法,因为现在我面前确实有个东西”。“现在我面前确实有个东西(以及这决定智)”就是“存在”,“存在”就是非遮法,而这“不可得因”一定得是遮止法,这在我给引的祁顺来先生说的定义中就有,“是一遮止者”。注意――是非遮法,而不是无遮法。“存在”和“存在所遮法”“认定这确实是鬼(的已决智)”是相违的,是反对关系。这种以缘取所遮法的反面(或与所遮法具有不相容关系的事物)来否定所遮法,来证明所立法的成立,叫作“缘到不同时并存相违性不见不可得因”。
再比如说这样一个事儿:我面前有一个东西,但我不知道它是什么,至于说它是不是鬼,与鬼有没有关系,我不知道。于是我说,“我不敢确定(面前)有鬼,因为现在我面前确实有个(我不认识的)东西。”这里就是用“存在”来论证“不敢确定有鬼”,鬼是存在的,但面前是不是有鬼,我不敢断定是有还是没有。因法“存在”与所遮法“有鬼(以及这决定智)”是互相排斥的、是相违的。这个论式的前提是我知道鬼是自性隐蔽的,我不知道面前有没有鬼。所以这种情况叫“缘到互排相违性不见不可得因”
注意:这不见不可得因,绝对不能成立“无(不存在)”。
可见不可得因是说,比如说瓶,本来我是可以看到的,但因为条件的限制,我现在未缘到,这叫可见不可得因,这可见不可得因与不见不可得因不同,不见不可得因是不能成立“非有(无)”的,而可见不可得因是可以成立“非有”的(二者还有一个区别,就是不见不可得因说的是隐蔽事,而可见不可得因说的不是隐蔽事,是可用现量认定的)。
可见不可得因有二种情况,一种是未缘相属性可见不可得因,一种是缘到相违性可见不可得因。未缘相属性可见不可得因,是指一个论式的因既是可见不可得正因,又是一无遮(否定有),被否定者正是与安立所立法之义具有自性相属或依生相属关系。这种因的特点是:必定是一否定概念,它与宗有法组成的宗法判断是一否定判断,此因是此否定判断的谓项[4]。它有四种情况:
比如说这样一个例子:“此处无烟,无火故。”这个论式的因法“无火”是可以遮止所遮法“烟”的,用无火来成立无烟,没有一点儿问题。果从因而生,无果就无因,这是因果规律,《释量论》中说,“烟是火之果,果法随转故,若无彼有此,越出具因理”(页69)。这是未缘因可见不可得因。祁顺来先生举的论式给加了很多修饰语,“量识未缘到火的夜晚海面上无烟,无火故。”并分析说,“量识未缘到火”表示宗法必成,量识未缘到火处必然无火,如果不提“量识未缘到火”,仅仅以“夜晚的海面上”为有法,则宗法就成了“夜晚的海面上无火”,这一宗法不能成立,必须由现量进一步论证。至于说“夜晚的海面上”是表示夜晚的海面上有烟、无烟现量不可缘取,在白天的海面上有烟、无烟也无须用有火、无火来证明,直接用现量就可知了(也就是量识缘到)。说夜晚海面上无烟,是不能用“量识未缘到”为因证明的,只有否定生烟的因――火,以无火来成立无烟才是正确的。祁先生还说,有法中特别指出“在海面上”表示海面上有雾气,远远望去,好似青烟,对方认为海面上有烟,为排除这种疑惑,海面上的罩气乃非烟,因为海面上无火,无火哪来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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