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是有關精進的戒律,共有叁條。
19、染心禦衆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貪著供事增上力故。以愛染心管禦徒衆。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無違犯者。不貪供侍無愛染心管禦徒衆。
作爲菩薩,如果因染汙心而貪著名利地位,貪著供養供侍,貪著作爲住持的權力,貪著作爲師傅的樂趣,以此來管理寺廟、招收徒衆,也是有染違犯。
如果不是以貪著心來做這些事,那就是不犯。
在這兒,再次強調以貪心來判攝犯與不犯的區別。有沒有貪心誰知道?自己知道。所以,菩薩戒的判罪不是由別人評判,而是由自己來評判。同樣的行爲,是染違犯或非染違犯,乃至不犯,關鍵都是在自己的心:有沒有貪心?有沒有嗔心?最清楚的就是自己,即使別人對你作出評判,你還可以進行狡辯,所以“瑜伽菩薩戒”主要是從道德而不是從法治的角度來衡量一個人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