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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門論釋義 甲二、正明論體 乙六 觀一異門

  乙六 觀一異門

  上面破通相別相,破標相體相,破能相所相,破相義已經徹底窮盡,今之所以又有此門破,有叁義:一者上來所破雖盡,但外人未必接受,認爲我自有能相與所相是一義,自有能相與所相是異義,爲什麼說相可相皆空呢

  今破外人相可相是一是異,所以說此門。二者衆生無始以來取相心深重,不是短暫時間,少量語言就能破除掉的,所以重開一異門以破于相。一異門的觀法是諸研討中最爲明顯的方法,想要使學人容易理解空義,所以就一異門破。叁者一異是十四難的根本、六十二見的淵源。本是外道各種邪執。凡夫外道大多執著衆生都有神我,也叫靈魂。

  外道有多種,主張不盡相同,有十四個問題,相繼問佛,佛都不回答,稱爲十四難。一、世界及我是常嗎

  二、世界及我是無常嗎

  叁、世界及我是亦常亦無常嗎

  四、世界及我是非常非無常嗎

  這叫常與無常四問。其次是有邊無邊四句:一、世界及我是有邊嗎

  二、世界及我是無邊嗎

  叁、世界及我是亦有邊亦無邊嗎

  四、世界及我是非有邊非無邊嗎

  再其次是死後有神去無神去四句:一、死後有神去後世嗎

  二、死後沒有神去後世嗎

  叁、死後亦有神去亦無神去嗎

  四、死後非有神去非無神去嗎

  這叁四成爲十二個問題,再加問身體就是神我嗎

  還是離開身體另有神我這一異二見,名爲十四難。外道曾以此十四個難題問佛,佛陀都不回答,不回答的原因,因爲這是虛妄分別,戲論邪見,沒有回答的價值,所以不予回答。佛教是講無我的,連我都不承認,有人來問:我是常

  我是不常

  你說這能回答嘛!這是外道的挑釁,要是回一句,我是常或我是無常,就得承認有我,你說佛能上這個當嗎

  這種挑釁性的無理問難,最好不理他。又一異二見是外道根本偏見,所以中觀叁論極力破斥。一異二見是六十二見根,所以用以上叁種四句配五陰開出,如五陰中色陰,外道認識不同,有的說色陰是常,有的說色是無常,有的說亦常亦無常。有的說色是非常非無常。色陰約常無常說有四句,受想行識也各有四句,五陰合計就是二十句。五陰約常無常是二十句,五陰約有邊無邊有二十句,五陰約死後如去不如去也有二十句。叁種二十句合成六十,再加即身是我和離身有我的一異二見,便是六十二,名爲六十二見,這六十二種見解都是外道所計,是不正確的,通稱爲邪見。此六十二見又以我見一異爲本,如果破一異二見即備破六十二見。此品正破相與可相,而不題“觀相可相一異門”。之所以直題“觀一異門”,有二意:一是存略,二爲示遍觀一切法的一異,如神我與五陰身是一是異

  我與我所是一是異

   煩惱與垢心是一是異

  如是等類皆破,不但破“相可相”。所以這裏題“觀一異門”。

  丙一 長行發起

  複次,一切法空,何以故

  

  長行發起如前

  

  丙二 門體正說

  丁一 偈 頌

  相及與可相  一異不可得

  若無有一異  是二雲何成

  偈文提出:能相與所相是一是異都不可得,如果是相與可相是一是異的道理說不過去,那麼,有能相所相的說法就無從成立了,就無有能相所相,所以說一切法空無有相。偈本直接予以否定,後文長行自有詳釋。此處所說的相,包括標相和體相。

  

  丁二 長 行

  戊一 釋偈本

  是相可相,若一不可得,異亦不可得,若一異不可得,是二則不成。是故相可相皆空,相可相空故一切法皆空。

  能相與所相,如果說是一,在道理上不可能得成,如果說是異,在道理上也不可能得成,假若說一說異在道理上都無所有不可得,這能相所相二者便不能成立,因此說相與可相皆空,能相所相空故一切法皆空。

  

  戊二 外人挽救

  己一 總立外義

  問曰:相可相常成,何故不成

  汝說相可相一異不可得,今當說。

   “相可相常成”,是外人總立自宗,意思是說,能相與所相是一向成立的,你爲什麼說不能成立

  “今當說”者,當說“相可相常成”立的道理。

  己二 別立義釋成自宗

  庚一 別立叁義

  凡物或相即是可相,或相異可相,或少分是相余是可相。

  所立叁義:一“或相即可相”是說能相就是所相,即相可相是一。二“或相異可相”是說相與可相是異。叁“或少分是相余是可相”是說或者少部分是能相,其余大部分是所相。

  庚二 別釋叁義

  如識相是識,離所用識更無識;如受相是受,離所用受更無受,如是等相即是可相。

  這是說:相即是可相,相與可相是一。舉識和受兩個心法來說明。只有分別知才是心識的形相,能相只有心識才能分別知。所相受也是這樣,有領納苦樂感覺的是受相,這是能相。只有受心所才能領納苦樂感覺——是所相。

  辛一 釋相可相異

  如佛說滅愛名涅槃,愛是有爲有漏法,滅是無爲無漏法。如信有叁相:樂親近善人,樂欲聽法,樂行布施。是叁事身口業故,色陰所攝;信是心數法故,行陰所攝,是名相可相異。

  這裏舉出兩個法相,證明相與可相是異,第一舉涅槃,第二舉信心。文中“滅愛名涅槃”,是以愛爲能相,涅槃爲所相。愛是有爲有漏法,涅槃是無爲無漏法,所以相與可相不同。“如信者有叁相”,是說:對于佛法僧叁寶有信心的人有叁種形相:一是歡喜親近自利利他的善人,二是歡喜聽講佛陀的教義,叁是樂善好施。這叁件事是身口二業的形相,屬于色陰所攝,信仰是意業,屬于行陰所攝。這是以叁件事爲能相,信心爲所相,因此能相與所相是異。

  辛二 釋少分是相

  如正見是道相,於道是少分。又生住滅是有爲相,于有爲法是少分,如是于可相中少分名相。

  “如正見是道相”,“道”就指八正道,共計有八法:謂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正見是八正道的總相,但只是八法中的一法,所以說“于道是少分”。又生住滅叁法是有爲的相,但生住滅本身也是有爲法也是所相,生住滅叁相在宇宙萬有的有爲法中只是少數,所以說“于有爲法是少分。”

  庚叁 結成己義以呵論主

  是故或相即可相,或相異可相,或可相少分爲相。汝言一異不成故,相可相不成者,是事不然。

  前叁句小結叁義常成,“汝言”以下呵責論主。

  戊叁 論主破救

  己一 破相即可相

  答曰:汝說或相是可相,如識等是事不然,何以故

  以相可知名可相,所用者名爲相。凡物不能自知,如指不能自觸,如眼不能自見,是故汝說識即是相可相,是事不然。

  “以相可知名可相,所用者名爲相”,“可相”是事物的本身,任何事物要使人了解都是它的表相——形相,色相即是能相,所以說“所用者名爲相”,即是通過能相了知所相,因此能相不就是所相。“凡物不能自知”下舉例說明,如手指不能自觸,刀不能自割,眼不能自見,事物的作用要具能所,如刀能切,必有所切,如眼能見,必有所見,既有能和所的不同,怎能說相與所相是一呢

  

  複次,若相即是可相者,不應分別是相是可相,若分別是相是可相者,不應言是相是可相。

  如果說能相就是所相,就不應當區分這是相,彼是可相,既然已經分別出此是相,彼是可相,就不應說相即是可相,既有彼此意義的不同,又怎能說相即是可相

  

  複次,若相即是可相者,因果則一,何以故

  相是因,可相是果,是二則一,而實不一,是故相即是可相,是事不然。

  “相是因,可相是果”,因相知可相,所以相是因,對因說果,所以可相是果,既有因果意義的不同,怎能說相與可相二者是一

  

  己二 破相異可相

  庚一 正 破

  汝說相異可相者,是亦不然,汝說滅愛是涅槃相,不說愛是涅槃相。如果說愛是涅槃相,應言相可相異,若言滅愛是涅槃相者,不得言相可相異。

  文中有二義:一者,如果說愛爲涅槃相,雖然可說異,但愛不應爲涅槃作相,愛是有爲有漏法,涅槃是無爲無漏法,有爲有漏法怎能與無爲無漏法作相

  理不相應。佛說滅愛是涅槃相,並沒有說愛是涅槃相,這是外人謬解佛經。二者,如果說滅愛是涅槃相者,愛滅即是涅槃體相,其實涅槃無體,假言體相,實是無相。又滅有爲名無爲涅槃,涅槃無相,也不可說有相可相的差異。

  又汝說信者有叁相,俱不異信,若無信則無此叁事,是故不得言相可相異。

  信者有叁相,此叁相爲能相,信仰者爲所相說爲異者,然此叁事俱不異信,如果沒有信便沒有這叁事,怎能說是異

  再說由信佛所以才有這叁事,可反過來說:信爲能相,叁事爲所相。這樣,能相與所相沒有固定,你爲什麼一定說:叁事爲能相,信者是所相呢

  又相可相異者,相更複應有相,則爲無窮,是事不然,是故相可相不得異。

  此是縱許相與可相異,作無窮破。凡物皆應有能相與所相二者,如法體是由生相而生,而此生相複應有生相生,如此上推就沒有窮盡。相可相如果是異,而可相要須能相來爲作相,而此能相也是一法,也應另有它的能相來爲作相,如此則無窮。如果說言此能相法不須另有能相來爲作相的話,就不犯無窮過,假若是這樣,那麼世間一切事物也應不須要能相來爲作相,那一切事物豈不是都成了無相法了嘛?這也不是任何人所能同意的,所以不能說相與可相是異。

  庚二 外人救

  問曰:如燈能自照亦能照彼,如是相能自相,亦能相彼。

  上破相可相是異中有叁破,今但救第叁無窮破。救意是:如暗室中物,用燈照使人見知,猶如可相事物須要有相方可使人知識;燈能自照,如能相不須另有能相來相,所以不犯無窮過。

  庚叁 破 救

  答曰:汝說燈喻,叁有爲相中已破。又自違先說,汝上言相可相異,而今言相自能相,亦能相彼,是事不然。

  此有二破:一是指前破“燈能自照,亦能照彼”。《觀相門》中已經被破,不能再用。二者縱然允許你燈能自照,也是你自違先說,你先說有能相與可相二者異,如果燈能自照,這只有一照,即能照,也只等于有一相,就避免了無窮過;如果只有一相,這一相與誰爲異

  異相義就不能成立,所以自違先說。就是“燈能自照,亦能照彼”,燈有二照,比如有能相所相二者爲異,這保住了異義,又難免無窮過。能相更有能相。

  己叁 破可相中少分是相

  又汝說可相中少分是相者,是事不然,何以故

  此義或在一中,或在異中,一異義先已破故,當知少分相亦破。

  可相中少分是相,其余爲可相,此義不固定,所以說“或在”,例如正見是道相,也是八種可相之一,如果正見與八正道是一,便落在一中被破,如果正見與八正道是異,便落在異中被破,如果一異二義皆被破,可相中少分是相即已被破,不能成立。

  戊四 總結破

  如是種種因緣,相可相一不可得,異不可得,更無第叁法成相可相。

  “種種因緣”就是種種理由,一和異不可得,是說一和異的道理不可能得成立,假若一和異的道理不能成立,那就更沒有第叁條路子來成立有相與可相,所以相與可相都是空。

  丙叁 結一切法空

  是故相可相俱空,是二空故,一切法皆空。

  此門最後大科第叁,總結一切法空。

  

《十二門論釋義 甲二、正明論體 乙六 觀一異門》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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