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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論釋義 破神品第二(1)▪P3

  ..續本文上一頁不是知恨的覺相,外境不同,覺相各異,變化不居,故是無常。二曰“屬因緣故”,知覺的産生,隨緣不同,因緣不定,皆是無常。第叁覺是生滅法故所以無常,“本無今有”是生,“已有還無”是滅,既屬生滅豈非無常!知覺既是無常,“若覺是神相,覺無常故神也應無常”。

  丙二 覺非神相破

  外曰:不生故常――修妒路

  生相法無常,神非生相故常。

  這是挽救上文神是無常的難。神若是有生有滅,可說是無常,神本來就有,本來不生所以是常。故彼二十五谛中說,“從冥初生覺”,覺有于生故是無常,不說神有生處,故神體是常。

  內曰:若爾,覺非神相--修妒路

  覺是無常,汝說神常,神應與覺異。若神覺不異者,覺無常故,神亦應無常。

  此第二番問答正破神覺一義。論主就二義破之,第一還用常無常破,第二以遍不遍,今文是就常無常破。覺是無常,而神是常,怎能說神覺是一?上來明神覺一相,覺是無常,神也應是無常,此是得于一體而神墮于無常。今文:若言覺是無常而神是常,這便是神覺不一,“覺非神相”,此是得于神常而失于一體。故常無常前後二難反正皆有過失。此下有叁“複次”破神覺一體。

  複次,若覺是神相無有是處,所以者何?覺行一處故――修妒路

  這是第二遍不遍破。就遍不遍破也應有五個難題:一者以神從覺,覺不遍故神也不應遍;二者以覺從神,神既遍五道六塵,覺也應遍知一切處事物;叁者神不同覺則神與覺異,神則無知;四者覺不同神則覺與神異則“覺非神相”;五者欲令一體而又不相從同,便墮遍與不遍二相。今文唯有叁難:一者得有遍不遍義而失一體之宗,二者得一體之宗義,又失掉有遍不遍義,叁者欲得一體宗義又想得有遍不遍義。便墮亦一亦異的二相過失,可謂開口便錯,動辄皆非。

  次釋偈本,“若覺是神相,無有是處”。

  “無有是處”就是沒有道理。偈意:若說覺是神相是沒有這種道理的,這是總的否定,爲什麼這樣說呢?“覺行一處故”,這是說明理由,這是說知覺只能在一個處所活動,一時只能知覺一處的事物,外人所立的神法遍五道六塵,即遍一切處,而知覺只能在一處起作用,如五道中只行一道,六塵中只知一塵,叁受中只覺一受,不能遍知一切處,故言“覺行一處故”。神既遍一切處,而覺只能覺知一處的事物,那麼,這怎能說覺是神相呢?故言“若覺是神相無有是處”。

  若覺是神相者汝法中神遍一切處,覺亦應一時遍行五道!而覺行一處,不能周遍,是故覺非神相。

  注文是用的以覺從神破,主要是爲說明神和覺不是同一體相,故言“覺非神相”。數論師所說,覺是神相的“相”,是指的體相,相就是體,體就是相,體是相是一個意思,外人主張神法遍一切處而覺法只能知行一處,這覺怎麼能是神的體相呢?

  複次,若爾神與覺等――修妒路

  汝以覺爲神相者,神應與覺等,神則不遍;譬如火無熱不熱相,神亦如是,不應有遍不遍相。

  第二複次是以神從覺破。“神與覺等的”“等”,是相等或同等。以神同覺者,若一定說神與覺同體,那麼,神與覺就應當相等,知覺既不遍知一切處,神法也不應遍一切處。此難與前一難相反相成,前難以覺同神,又說神遍覺不遍,則墮神覺異體,既不能令神遍覺亦遍,故言“覺非神相”。今以神同覺,欲令神覺一體,便又失去神不能遍及一處切的宗義。“譬如火無熱不熱相”者,熱是火相,火但有熱相,無有不熱的火,神也應這樣,既以神從覺,覺既不遍,神也應不遍,神和覺若是一體,“不應有遍不遍相”。即以此破其神遍。

  複次,若以遍,則有覺不覺相――修妒路

  汝欲令神遍,神則二相,覺不覺。何以故,覺不遍故。神若墮覺處是則覺,若墮在不覺處是則不覺。

  第叁複次二相破。所以有此一破者,外人欲避免前二難的過失,立兩義都周全的主張,一是說神覺一體,二者說神遍覺不遍。外人既雙立二義,故今作二相破。破意說:你說神體遍一切處,而覺不遍一切處,那麼,覺處有神,神就有知覺,若不覺處有神,此神便無知覺,假若是這樣的話,那神應當說有覺相,也可以說沒有覺相,你不應說神但以覺爲相,也不應說神是“常覺相”無不覺時!又你說神以覺爲相,實則有覺不覺二相,比如火以熱爲相,沒有熱不熱二相,若依你所說,神有覺不覺二者,火也應有熱的火和不熱的火兩種,這是沒有道理的。假若無覺之處有神,也應無熱之處有火,這是不可能的事。同時也是自語相違。

  丙叁 力有力不異破

  外曰:力遍故無過――修妒路

  外人這句話,著重在一個“力”字,嘉祥疏說:此“力”字是理的意思,是體的意思。是誰的理?是誰的體?正是覺的理體,此處叫“力”。此中凡有二義:一是“力”,二名“有力”。“力”是覺的理體,“有力”是覺的事用。依數論師意,覺力與神皆常皆遍,若是“有力”事用則不常不遍。以覺力與神皆遍,可以解答上述遍中五難,所以力常力遍可以免上十難。今此文意著重解答常中二難和遍中叁難。

  解答第一難雲:若覺是無常,神是常者,或是以神從覺,覺無常故神也無常,彼答:覺力是常,覺與神一體,神常覺也常,所以沒有以神同覺、覺無常神也無常的過失。解答第二難雲:若神是常覺定無常,或者可說是神常覺是無常,言神與覺不是一體,現明覺力是常,與神同常,所以神覺本是一體,沒有“覺非神相”的過錯。第叁解答神遍覺不遍難,假若神遍覺定不遍,或可說神和覺是各體,“覺非神相”,其實神遍覺力也遍,故覺爲神相,沒有“覺非神相”的過。解答第四以者,若言覺定不遍,只是神遍,或是以神同覺,覺不遍故神也不遍,現在說明,覺力是遍,若以神從覺,覺力遍故神也是遍,故沒有覺不遍故神也不遍的過失。解答第五難者,若言覺定不遍而只有神遍,那麼,神在覺處神則有覺,若神在無覺處神便沒有知覺,故神墮覺不覺二相,現在明言,覺力是遍,神只在覺中沒有在不覺中,故神是“常覺相”,所以不犯二相過。外人以有此覺力是常是遍的道理,便能通解以上遍常諸過。

  數論師所以言神與覺皆常皆遍者,他們主張神和覺是同一體,統率義叫神,了知義名覺,只是名義不同,沒有別體。此統率的神既常既遍,此神即有知覺的理體,故此覺體也常也遍。然在實際事用中,人們有時知有時不知,知也不能遍知一切,故“有力”是不遍是無常。

  有處覺雖無用,此中亦有覺力,是故無無覺過。

  注釋偈本:“有處覺雖無用”,是說有的處所雖然沒有事實知覺之用,“此中亦有覺力”,此無知覺當中也有覺力的理體或理性,這就是說覺力遍一切處,所以沒有“無覺”的過失,覺力既遍一切處,神也是遍一切處,故神只在覺處,不在無覺處,所以神沒有覺不覺二相過。

  內曰:不然,力有力不異故――修妒路

  此破數論師的“力”遍“有力”不遍。“不然”是與總的否定。“力有力”是重提數論師的說法,“不異”二字是正破。數論師說:力和有力不同點,“有力”是事用,“力”是理體,是體用的不同。“有力”不遍而覺力遍,所以有些處所雖沒有知覺的“有力”事用,而有覺力的理體,覺力的理體是遍一切處的。論主不同意這種說法,認爲不正確,應與以否定。故言“不然”。爲什麼講這種說法不正確呢?論主說:“力有力不異故”。這大意說:有體必有用,有用也一定有體,體和用不應是分離的,應是同時同處存在的,故言“不異”。覺力是覺體既遍,“有力”是覺體的用也應當遍,用不離體,爲什麼說覺的事用不遍呢?這是“有力”不異力“也是以用從體,體遍用也應遍。假若”有力“的事用不遍,那覺力的理體也不應當遍,這是以體從用,也是“不異”,無有用怎能說明有體?用既不遍,體也不應遍,何以故?“力有力不異故”。假若體遍用不遍,“有力”不遍故“力”也不遍,則覺成不遍,還墮遍中五難神還墮在覺與不覺二相過失中。假若“有力”不遍,“力”也不遍,覺既不遍,覺便無常,還墮常中五難覺墮無常故神也無常。外人若令力遍力常,同時也能令有力也常也遍,才能免去十難,不然的話就難以免上十難。

  若有覺力處,是中應有用,而無用,是故汝語非也。若如是說:覺無用處亦有覺力者,但有是語。

  注文:“若有覺力處,是中覺應有用”,這是說有體就應當有用,你這話是不對的。“若如是語,覺無用處亦有覺力者,但有是語”。假若你這樣說:沒有覺的作用處所,也有覺體存在,這只是一句空話。沒有知覺的作用表現,怎能知道有覺體的存在,這豈不是空話!

  丙四 神墮生相破

  外曰:因緣合故覺力有用――修妒路

  神雖有覺力,要待因緣故乃能有用。

  這是外人挽救上文“力有力不異故”的責難。外人解釋道:覺力雖與神體相等,神遍故覺力也遍,覺力雖遍,無因緣故覺力無用,要待因緣條件結全故覺力才能有用。覺力縱遍,以無因緣條件,故有力不遍,沒有事用,所以力與有力不同。

  內曰:墮生相故――修妒路

  若因緣合時覺有用者,是覺屬因緣故則墮生相,若神覺不異,神亦是生相。

  本無今有爲生,神雖有覺力,若無因緣和合便無知覺作用,若待因緣和合時覺有用者,此覺便屬因緣,若屬因緣“則墮生相”。待因緣和合而有的知覺,這就是因緣所生法,因緣所生法就是無常。若覺墮生相,覺與神同體,神也墮生相,神也是無常。假若是這樣,神常神遍皆不能成立。

  丙五 破燈喻 

  外曰:如燈――修妒路

  譬如燈能照物不能作物;因緣亦如是,能令覺有用,不能生覺。

  外人說因緣只能助發覺力起作用,並不能産生覺力的體用,故覺不墮生相。譬如燈只能照明物體,並不能産生物體。佛教中的真常派說:衆生本有如來藏自性清淨心,爲煩惱複藏,假緣得顯。如來藏是本有,緣不能生,可假緣助顯,這與外道所說大同。

  內曰:不然,燈雖不照瓶等,而瓶等可得,亦可持用;若因緣不合時,覺不可得,神亦不能覺苦樂,是故汝喻非也。

  色聲香味觸五塵成瓶,在暗室無燈時手摸也可得到瓶,這瓶也可有用處;若因緣條件不具足時,就不能證明有知覺存在,更不會有知覺的作用,若因緣條件具足時知覺就會産生,也能知苦樂等事,這只能說明知覺從因緣生,還是墮于生相,所以燈的比喻不能說明覺力遍常的存在,故言“汝喻非也”。

  丙六 破色喻

  外曰:如色――修妒路

  譬如色雖先有,燈不照則不了;如是覺雖先有,因緣未合故亦不了。

  外人又舉譬喻說:譬如暗室牆上或瓶上的顔色,無燈照時便不明了,就看不見牆上或瓶上的顔色;覺也是這樣,雖遍有覺體,若因緣未和合時,覺相便不明了,也沒有知覺的事用。

  內曰:不然,自相不了故――修妒路

  若未有照,人雖不了,色相自了,汝覺相自不了,是故汝喻非也。

  暗室中色若未有燈照,他人雖不明了,色相自我明了。又“色相自了”者,假若暗室中這一“色相”是個人,他人無燈雖不明了,而這個人自我明了,自知存在。你數論師覺相,因緣未和合時便無知覺用,既無知覺用,便無知覺存在,無知覺存在,故言:“汝覺相不明了”。自相明了就是自我存在的意思。你爲何將已經存在的色,比喻不存的的覺?因緣不具足就沒有知覺的作用,這怎麼能夠證明有覺相的存在呢?故言“汝喻非也”。

  複次,以無相故,色相不以人知故爲色相,是故若不見時常有色。汝知是神相,不應以無知處爲知,無知處爲知是事不然,汝法中知覺一義。

  注文有二釋:前一釋說明自相明了和自相不明了兩者不同,所以法喻不一致,不能證明無知覺處有覺體,今說有相無相兩者不同,同樣是法喻不一致,也是不能證明無知覺處有覺體。“以無相故”這是重述外人的覺力是沒有知覺相的,故言“以無相故”。你說的覺力不同于暗室中的瓶上色相,燈不照,人不見似乎就沒有色,色相是有的,色相不因爲有人各才成色相,“是故若不見時常有色”。外人說:覺力沒有知覺事用相,又說:知覺是神相,這就不應以無知處爲有知,也就是說不應以無知處爲覺,不應以無知處爲有神,因爲在數論師的言詞中,知和覺的意義是相同的。

  

《百論釋義 破神品第二(1)》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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