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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论释义 破神品第二(1)▪P3

  ..续本文上一页不是知恨的觉相,外境不同,觉相各异,变化不居,故是无常。二曰“属因缘故”,知觉的产生,随缘不同,因缘不定,皆是无常。第三觉是生灭法故所以无常,“本无今有”是生,“已有还无”是灭,既属生灭岂非无常!知觉既是无常,“若觉是神相,觉无常故神也应无常”。

  丙二 觉非神相破

  外曰:不生故常――修妒路

  生相法无常,神非生相故常。

  这是挽救上文神是无常的难。神若是有生有灭,可说是无常,神本来就有,本来不生所以是常。故彼二十五谛中说,“从冥初生觉”,觉有于生故是无常,不说神有生处,故神体是常。

  内曰:若尔,觉非神相--修妒路

  觉是无常,汝说神常,神应与觉异。若神觉不异者,觉无常故,神亦应无常。

  此第二番问答正破神觉一义。论主就二义破之,第一还用常无常破,第二以遍不遍,今文是就常无常破。觉是无常,而神是常,怎能说神觉是一?上来明神觉一相,觉是无常,神也应是无常,此是得于一体而神堕于无常。今文:若言觉是无常而神是常,这便是神觉不一,“觉非神相”,此是得于神常而失于一体。故常无常前后二难反正皆有过失。此下有三“复次”破神觉一体。

  复次,若觉是神相无有是处,所以者何?觉行一处故――修妒路

  这是第二遍不遍破。就遍不遍破也应有五个难题:一者以神从觉,觉不遍故神也不应遍;二者以觉从神,神既遍五道六尘,觉也应遍知一切处事物;三者神不同觉则神与觉异,神则无知;四者觉不同神则觉与神异则“觉非神相”;五者欲令一体而又不相从同,便堕遍与不遍二相。今文唯有三难:一者得有遍不遍义而失一体之宗,二者得一体之宗义,又失掉有遍不遍义,三者欲得一体宗义又想得有遍不遍义。便堕亦一亦异的二相过失,可谓开口便错,动辄皆非。

  次释偈本,“若觉是神相,无有是处”。

  “无有是处”就是没有道理。偈意:若说觉是神相是没有这种道理的,这是总的否定,为什么这样说呢?“觉行一处故”,这是说明理由,这是说知觉只能在一个处所活动,一时只能知觉一处的事物,外人所立的神法遍五道六尘,即遍一切处,而知觉只能在一处起作用,如五道中只行一道,六尘中只知一尘,三受中只觉一受,不能遍知一切处,故言“觉行一处故”。神既遍一切处,而觉只能觉知一处的事物,那么,这怎能说觉是神相呢?故言“若觉是神相无有是处”。

  若觉是神相者汝法中神遍一切处,觉亦应一时遍行五道!而觉行一处,不能周遍,是故觉非神相。

  注文是用的以觉从神破,主要是为说明神和觉不是同一体相,故言“觉非神相”。数论师所说,觉是神相的“相”,是指的体相,相就是体,体就是相,体是相是一个意思,外人主张神法遍一切处而觉法只能知行一处,这觉怎么能是神的体相呢?

  复次,若尔神与觉等――修妒路

  汝以觉为神相者,神应与觉等,神则不遍;譬如火无热不热相,神亦如是,不应有遍不遍相。

  第二复次是以神从觉破。“神与觉等的”“等”,是相等或同等。以神同觉者,若一定说神与觉同体,那么,神与觉就应当相等,知觉既不遍知一切处,神法也不应遍一切处。此难与前一难相反相成,前难以觉同神,又说神遍觉不遍,则堕神觉异体,既不能令神遍觉亦遍,故言“觉非神相”。今以神同觉,欲令神觉一体,便又失去神不能遍及一处切的宗义。“譬如火无热不热相”者,热是火相,火但有热相,无有不热的火,神也应这样,既以神从觉,觉既不遍,神也应不遍,神和觉若是一体,“不应有遍不遍相”。即以此破其神遍。

  复次,若以遍,则有觉不觉相――修妒路

  汝欲令神遍,神则二相,觉不觉。何以故,觉不遍故。神若堕觉处是则觉,若堕在不觉处是则不觉。

  第三复次二相破。所以有此一破者,外人欲避免前二难的过失,立两义都周全的主张,一是说神觉一体,二者说神遍觉不遍。外人既双立二义,故今作二相破。破意说:你说神体遍一切处,而觉不遍一切处,那么,觉处有神,神就有知觉,若不觉处有神,此神便无知觉,假若是这样的话,那神应当说有觉相,也可以说没有觉相,你不应说神但以觉为相,也不应说神是“常觉相”无不觉时!又你说神以觉为相,实则有觉不觉二相,比如火以热为相,没有热不热二相,若依你所说,神有觉不觉二者,火也应有热的火和不热的火两种,这是没有道理的。假若无觉之处有神,也应无热之处有火,这是不可能的事。同时也是自语相违。

  丙三 力有力不异破

  外曰:力遍故无过――修妒路

  外人这句话,着重在一个“力”字,嘉祥疏说:此“力”字是理的意思,是体的意思。是谁的理?是谁的体?正是觉的理体,此处叫“力”。此中凡有二义:一是“力”,二名“有力”。“力”是觉的理体,“有力”是觉的事用。依数论师意,觉力与神皆常皆遍,若是“有力”事用则不常不遍。以觉力与神皆遍,可以解答上述遍中五难,所以力常力遍可以免上十难。今此文意着重解答常中二难和遍中三难。

  解答第一难云:若觉是无常,神是常者,或是以神从觉,觉无常故神也无常,彼答:觉力是常,觉与神一体,神常觉也常,所以没有以神同觉、觉无常神也无常的过失。解答第二难云:若神是常觉定无常,或者可说是神常觉是无常,言神与觉不是一体,现明觉力是常,与神同常,所以神觉本是一体,没有“觉非神相”的过错。第三解答神遍觉不遍难,假若神遍觉定不遍,或可说神和觉是各体,“觉非神相”,其实神遍觉力也遍,故觉为神相,没有“觉非神相”的过。解答第四以者,若言觉定不遍,只是神遍,或是以神同觉,觉不遍故神也不遍,现在说明,觉力是遍,若以神从觉,觉力遍故神也是遍,故没有觉不遍故神也不遍的过失。解答第五难者,若言觉定不遍而只有神遍,那么,神在觉处神则有觉,若神在无觉处神便没有知觉,故神堕觉不觉二相,现在明言,觉力是遍,神只在觉中没有在不觉中,故神是“常觉相”,所以不犯二相过。外人以有此觉力是常是遍的道理,便能通解以上遍常诸过。

  数论师所以言神与觉皆常皆遍者,他们主张神和觉是同一体,统率义叫神,了知义名觉,只是名义不同,没有别体。此统率的神既常既遍,此神即有知觉的理体,故此觉体也常也遍。然在实际事用中,人们有时知有时不知,知也不能遍知一切,故“有力”是不遍是无常。

  有处觉虽无用,此中亦有觉力,是故无无觉过。

  注释偈本:“有处觉虽无用”,是说有的处所虽然没有事实知觉之用,“此中亦有觉力”,此无知觉当中也有觉力的理体或理性,这就是说觉力遍一切处,所以没有“无觉”的过失,觉力既遍一切处,神也是遍一切处,故神只在觉处,不在无觉处,所以神没有觉不觉二相过。

  内曰:不然,力有力不异故――修妒路

  此破数论师的“力”遍“有力”不遍。“不然”是与总的否定。“力有力”是重提数论师的说法,“不异”二字是正破。数论师说:力和有力不同点,“有力”是事用,“力”是理体,是体用的不同。“有力”不遍而觉力遍,所以有些处所虽没有知觉的“有力”事用,而有觉力的理体,觉力的理体是遍一切处的。论主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不正确,应与以否定。故言“不然”。为什么讲这种说法不正确呢?论主说:“力有力不异故”。这大意说:有体必有用,有用也一定有体,体和用不应是分离的,应是同时同处存在的,故言“不异”。觉力是觉体既遍,“有力”是觉体的用也应当遍,用不离体,为什么说觉的事用不遍呢?这是“有力”不异力“也是以用从体,体遍用也应遍。假若”有力“的事用不遍,那觉力的理体也不应当遍,这是以体从用,也是“不异”,无有用怎能说明有体?用既不遍,体也不应遍,何以故?“力有力不异故”。假若体遍用不遍,“有力”不遍故“力”也不遍,则觉成不遍,还堕遍中五难神还堕在觉与不觉二相过失中。假若“有力”不遍,“力”也不遍,觉既不遍,觉便无常,还堕常中五难觉堕无常故神也无常。外人若令力遍力常,同时也能令有力也常也遍,才能免去十难,不然的话就难以免上十难。

  若有觉力处,是中应有用,而无用,是故汝语非也。若如是说:觉无用处亦有觉力者,但有是语。

  注文:“若有觉力处,是中觉应有用”,这是说有体就应当有用,你这话是不对的。“若如是语,觉无用处亦有觉力者,但有是语”。假若你这样说:没有觉的作用处所,也有觉体存在,这只是一句空话。没有知觉的作用表现,怎能知道有觉体的存在,这岂不是空话!

  丙四 神堕生相破

  外曰:因缘合故觉力有用――修妒路

  神虽有觉力,要待因缘故乃能有用。

  这是外人挽救上文“力有力不异故”的责难。外人解释道:觉力虽与神体相等,神遍故觉力也遍,觉力虽遍,无因缘故觉力无用,要待因缘条件结全故觉力才能有用。觉力纵遍,以无因缘条件,故有力不遍,没有事用,所以力与有力不同。

  内曰:堕生相故――修妒路

  若因缘合时觉有用者,是觉属因缘故则堕生相,若神觉不异,神亦是生相。

  本无今有为生,神虽有觉力,若无因缘和合便无知觉作用,若待因缘和合时觉有用者,此觉便属因缘,若属因缘“则堕生相”。待因缘和合而有的知觉,这就是因缘所生法,因缘所生法就是无常。若觉堕生相,觉与神同体,神也堕生相,神也是无常。假若是这样,神常神遍皆不能成立。

  丙五 破灯喻 

  外曰:如灯――修妒路

  譬如灯能照物不能作物;因缘亦如是,能令觉有用,不能生觉。

  外人说因缘只能助发觉力起作用,并不能产生觉力的体用,故觉不堕生相。譬如灯只能照明物体,并不能产生物体。佛教中的真常派说:众生本有如来藏自性清净心,为烦恼复藏,假缘得显。如来藏是本有,缘不能生,可假缘助显,这与外道所说大同。

  内曰:不然,灯虽不照瓶等,而瓶等可得,亦可持用;若因缘不合时,觉不可得,神亦不能觉苦乐,是故汝喻非也。

  色声香味触五尘成瓶,在暗室无灯时手摸也可得到瓶,这瓶也可有用处;若因缘条件不具足时,就不能证明有知觉存在,更不会有知觉的作用,若因缘条件具足时知觉就会产生,也能知苦乐等事,这只能说明知觉从因缘生,还是堕于生相,所以灯的比喻不能说明觉力遍常的存在,故言“汝喻非也”。

  丙六 破色喻

  外曰:如色――修妒路

  譬如色虽先有,灯不照则不了;如是觉虽先有,因缘未合故亦不了。

  外人又举譬喻说:譬如暗室墙上或瓶上的颜色,无灯照时便不明了,就看不见墙上或瓶上的颜色;觉也是这样,虽遍有觉体,若因缘未和合时,觉相便不明了,也没有知觉的事用。

  内曰:不然,自相不了故――修妒路

  若未有照,人虽不了,色相自了,汝觉相自不了,是故汝喻非也。

  暗室中色若未有灯照,他人虽不明了,色相自我明了。又“色相自了”者,假若暗室中这一“色相”是个人,他人无灯虽不明了,而这个人自我明了,自知存在。你数论师觉相,因缘未和合时便无知觉用,既无知觉用,便无知觉存在,无知觉存在,故言:“汝觉相不明了”。自相明了就是自我存在的意思。你为何将已经存在的色,比喻不存的的觉?因缘不具足就没有知觉的作用,这怎么能够证明有觉相的存在呢?故言“汝喻非也”。

  复次,以无相故,色相不以人知故为色相,是故若不见时常有色。汝知是神相,不应以无知处为知,无知处为知是事不然,汝法中知觉一义。

  注文有二释:前一释说明自相明了和自相不明了两者不同,所以法喻不一致,不能证明无知觉处有觉体,今说有相无相两者不同,同样是法喻不一致,也是不能证明无知觉处有觉体。“以无相故”这是重述外人的觉力是没有知觉相的,故言“以无相故”。你说的觉力不同于暗室中的瓶上色相,灯不照,人不见似乎就没有色,色相是有的,色相不因为有人各才成色相,“是故若不见时常有色”。外人说:觉力没有知觉事用相,又说:知觉是神相,这就不应以无知处为有知,也就是说不应以无知处为觉,不应以无知处为有神,因为在数论师的言词中,知和觉的意义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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